浅议美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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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美国陪审团制度
作者:丁盼姜琪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文章以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为视角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实施现状,谈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实施现状;人民陪审员制度
谈到美国的司法制度,不得不提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也一直被美国人奉为“自由的堡垒”而津津乐道。曾经有法学家指出:即便出于“略知美国法律制度的型态、内容和精神”的考虑,也“必须谈到陪审制度。因为这个制度非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也对法庭程序的其他因素产生巨大的影响。美国法律的许多特色都围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象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1]然而陪审团制度最初并非起源于美国,美国会有陪审团制度是因为英国,英国是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国,英殖民帝国在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将陪审团制度也带到了美国。可以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但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运用得最好的国家却是美国,美国在英国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陪审制度,并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将该项权利提升到了宪法高度,使得陪审制度成为美国最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为什么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却在美国大放光彩?为什么美国如此重视陪审团制度?到底陪审团制度有哪些功能与优势使其受到美国人民的如此赏识?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我国与之类似的陪审制度的状况,回应我国国内对引入与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呼声的问题。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延续了英国的大、小陪审团,英国于1933年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其他国家也基本放弃了大陪审团制度,仅保留有小陪审团制度,而美国至今仍同时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的职能主要是审查证据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又称之为“起诉陪审团”,其职能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该陪审团制度的行使可以实现程序的分流,使得一些不必要进入审判的案件在审判前就终结,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无辜的人遭受讼累。小陪审团是指依照一定程序选出的一定数量的公众所组成的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决的团体,又称“审判陪审团”。在英国仅刑事案件会有小陪审团审判,而在美国,刑、民事案件均可采用小陪审团审判。本文所论述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较之于英国大放光彩的原因
(一)美国的民主传统
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说:“如果我们能够查清社会成员的来历,考察他们历史的最初遗存,我毫不犹豫我们会从中发现他们的偏见、习惯、主要情感和最初构成所谓民族性的一切的主要原因。”[2]英国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尽管英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腐朽的封建统治,但光荣革命体现了资产阶级、新贵族(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和封建君主专制势力的妥协,其资产阶级革命并不彻底,因而英国仍然保留有封建残余,而美国则跳过封建社会直接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在美国是没有封建的历史根基的,相比而言,美国比英国更民主。而民主是陪审团制度一个重要的基石。
(二)美国人的民主意识
美国在历史上曾受到殖民帝国的压迫与剥削,美国的建立也正是在美国人民反抗压迫,反抗殖民统治的努力斗争之下的结果,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因而美国人对民主的渴望和要求更加强烈,也更加珍惜和维护他们所建立的民主。而英国权力意识更加浓厚,民主意识没有美国强烈。
(三)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相互制衡。司法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制度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掌权者必须谨慎行使该项权力,正是因为该项权力承载的重任,所以美国对掌权者的要求非常高,能够成为法官的必定是精英,美国也在不断完善这批精英队伍,使司法权能够被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然而精英阶层始终与平民百姓阶层有区别,二者在知识范围、生活经验等方面不可避免存在很多不同,将自己的命运交由对自己的生活不甚熟悉的人来审判,对于有着强烈民主、自由思想的美国人来说,始终觉得欠缺点什么,信服力也不强,因而美国人民在引入英国陪审团制度的时候,发现了陪审团制度在实现和保障民主方面的优势,于是坚定地将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确立和发展下来,这也是陪审团制度在美国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内在原因。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与优势
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受到美国人民的青睐,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与优势是密切相关的。
(一)陪审团制度是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保障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吸收了社会上非法律职业者进入法庭审判,这些非法律职业者一般是社会上的普通公民,其参与法庭审判,对案件的事实做出裁断,是与法官分享司法审判权,参与国家管理。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3]陪审团审理案件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保障公民自由与
民主。另一方面,公民参与陪审,也是对掌权者的监督,使得法官、检察官等会更加注意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更加积极地履行其职责,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二)陪审团制度是提升审判公信力的有力举措
陪审团制度在提升审判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具有广泛性。现今美国法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非常宽泛,基本没有什么限制,特别是不受地位、经济状况、性别、肤色的歧视,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均有机会成为陪审员,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犯罪嫌疑人交由与自己地位、身份甚至职业相同的人来审判,能增强其对裁判的信服度,更易于服判而减少上诉。其次,陪审团的组成人数。一般而言,美国小陪审团是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陪审团人数的多数性及不确定性使其不易腐败。正如美国学者凯文所言,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人,比影响甚至收买1 个人要困难得多。最后,陪审团的裁判。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团的裁定规则是否要求一致同意,而美国联邦和州法院体系一般都要求,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的正式判决。在民事案件中,则只要达到多数即可。无论是达成一致还是达到多数,均是多数人的意见,相比法官个人的独判,体现了裁判的民主性。
(三)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推进法制教育
一方面,陪审团的挑选过程,法官也会对陪审团进行一定的简单培训,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另一方面,当公民成为了陪审员之后,通过亲身体验庭审,观察和聆听控辩双方的语言技巧和法律知识,运用陪审团的视角来思考问题,也是提升自己法律知识的一种方式。由于陪审团制度普及面广,很多普通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某一案件的陪审员,因而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升公民素质,推进法制教育。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学术界普遍认为陪审制度的引进肇始于清末修律时期,不过当时“虽然规定了陪审制度,陪审在现实中的作用却从未全面发挥过”。[4]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宪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对陪审制度有所规定,如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陪审员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5]尽管陪审制度在宪法中予以了规定,但在实际中依然没有受到重视。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9 年 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后经反复讨论修改,于2004年 8月 28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陪审制度的发展从一个侧面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是自上而下的模式,或者说是立法指导司法,而不像美国属于司法指导立法,总是立法先行,然而后续的落实工作就是很重要的了。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并未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引起不少争议,废除之声也是时而有之。归纳起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