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和其它合法资金构成。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二)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实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鉴定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工伤鉴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小编收集了最新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供大家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湖北省工伤条例
湖北省工伤条例湖北省工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条例适用于在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条例所称的工伤,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二)因从事劳动工作而引起的职业病;(三)在工作期间因公事件受到伤害。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四条劳动者应在48小时内将工伤情况及时报告单位,并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五条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伤情况,并及时将劳动者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六条医院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结合自身诊断和治疗情况,出具工伤认定意见。
第七条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由湖北省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工伤待遇第八条享受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过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二)在工伤期间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险的;(三)经过医院诊断,被确认为需要停止工作或调整工作的。
第九条工伤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伤医疗费用;(二)工伤护理费用;(三)工伤津贴;(四)工伤残疾赔偿金;(五)工亡补助金。
第十条工伤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和治疗清单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工伤护理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工伤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者以往工资和伤残程度确定,发放给受伤劳动者。
第十三条工伤残疾赔偿金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工资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工亡补助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伤致死的劳动者的家属。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不履行工伤报告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医院不出具工伤认定意见或者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不按时发放工伤待遇的,除补发待遇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减少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承担能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为:依法参保、合理参保、公平参保、风险共担、综合管理。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比例合理分担,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二)个体经营者、农民工和其他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第八条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二)能够从事劳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非法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条劳动者个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采取自愿和自动参保相结合的方式,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也可由工伤保险实施机构自动参加。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具体标准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就医,接受工伤认定和评估。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进行:(一)工伤是因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或者工作任务引起的;(二)工伤是由于突发事件所引起的,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工伤是有法医学、临床医学、劳动技术等相关证据证明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
霍飞、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飞、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军骆骥张敏【审理法官】樊军骆骥张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霍飞;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当事人】霍飞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霍飞【当事人-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欣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欣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欣江旺南【代理律所】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霍飞;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双方当事人均对霍飞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否能达到霍飞的诉讼目的,本院将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在之后的论述中予以综合评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一审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关于霍飞主张鸿路公司向其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首先,根据一审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霍飞在鸿路公司作业时受伤,已经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并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构成四级伤残,因霍飞工伤致残时,鸿路公司并未及时为霍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霍飞因工伤致残构成四级伤残,鸿路公司还应保留与霍飞的劳动关系。
鸿路公司依法应为霍飞缴纳包含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其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的费用……"同时《湖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亦确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建议、机构选定、价格协议、费用标准等应由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虽然霍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递交了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黄劳鉴定字20190707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但该结论书只准予霍飞配置假肢,并未对配置假肢的机构选定、价格协议、费用标准等予以确认,据此,霍飞在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构成四级伤残及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准予配置假肢的情况下,仅凭非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矫形康复器材公司出具的装配建议书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5052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一审对霍飞的该项诉请未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湖北黄冈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十级伤残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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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四)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湖北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工伤保险条例湖北工伤保险条例是湖北省制定的一项法规,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工伤发生后的医疗、补偿和康复提供保障。
以下是关于湖北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共计1000字。
一、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在湖北省内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因工致残。
二、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劳动者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的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分担,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工伤的认定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后,劳动者将获得一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补助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等。
工伤待遇的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条例强调了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预防职业病的主体责任,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对于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提供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帮助其恢复健康。
五、工伤保险金的支付与管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途径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和邮政汇款等,劳动者应当如实履行手续,及时领取工伤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工伤保险的监督和处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向劳动者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和相关政策。
总结:湖北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湖北省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湖北工伤责任比例表
湖北工伤责任比例表湖北工伤责任比例表主要是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的,以下是湖北省内常见的工伤责任比例表: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100%。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90%。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80%。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70%。
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5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60%。
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6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50%。
7. 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40%。
8. 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30%。
9. 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20%。
10. 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0级的伤残。
工伤保险责任比例为1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比例表仅为参考,具体的工伤保险责任比例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劳动者的工龄、工资水平等。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湖北省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伤保险责任比例进行调整。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可以根据工伤程度和相应的比例,得到相应的赔偿。
最新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黄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7日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打击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五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雇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在事故发生后的指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工伤认定与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在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但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该职工将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部分,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鄂人社规[2012]2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鄂人社规〔201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前,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亦称因工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度为19109元、2011年度为2181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
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不得重复报销。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至18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4个月、八为级12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8个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鄂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
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不断规范业务流程,逐步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
(二)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划清省与市(州)、县(市、区)的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
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
(四)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湖北工伤赔偿标准
湖北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治疗费用的70%至100%进行报销。
2. 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工人死亡的补助金,标准为职工实际缴费工资月平均值的十二倍,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十倍。
3. 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按照工人工伤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根据湖北省的伤残评定办法给予一次性赔偿。
具体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基础赔偿金 ×伤残等级系数;基础赔偿金为
月平均工资的60倍,伤残等级系数根据伤残程度不同而有不
同的比例。
4. 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待遇:如果工人在工伤医疗期内,无法从事工作或减少工资收入,可按照工人实际缴费工资月平均值的70%至100%支付工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湖北省的一般工伤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还受到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影响。
实际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调整。
如果有工伤赔偿需求,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赔偿标准信息。
工伤保险条例2023年
工伤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的权益,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强制参保、社会统筹、权益保障和风险补偿。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劳动者,包括在境内从事工作的居民、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
第三条组织机构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地方政府社会保险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和实施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费第四条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得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状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修复和预防以及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费和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第九条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费缴费年限确定的一定比例的月工资。
第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费缴费年限确定的一笔一次性支付的金额。
第四章保险责任和风险评估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工伤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三条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对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黄冈罗田工伤赔偿多少
黄冈罗田工伤赔偿多少
黄冈市罗田县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根据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金额给出的一个大致参考。
工伤赔偿金额分为两个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以及康复治疗费用等。
2. 护理费:如果伤者需要雇佣护工或者由家人进行护理,可以计算相应的费用。
3. 伤残津贴:根据受伤程度和残疾程度,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的赔偿,具体标准由相关法律规定。
4. 丧葬费:如果工伤造成了死亡,需要支付丧葬费用。
5. 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根据工伤造成的伤残程度不同,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
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
1. 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工伤造成了死亡,需要支付给被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2. 生活护理费:对于重度伤残的工人,如果需要特殊护理或者家庭成员护理,可以支付生活护理费用。
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和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尤其是残疾程度的评定情况对赔偿金额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工伤赔偿涉及到多个方面,而具体的金额需要根据事发地的相关政策、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以及伤者实际情况来确定。
以上是根据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金额给出的一个大致参考,实际的赔偿金额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375号令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257号令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按市直和县(市、区)统筹。
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
不属参加市直和黄州区统筹的单位参加所在县(市)统筹。
中属、省属和市属不在黄州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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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
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储存管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十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二)工伤认定调查费;?(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当年实收缴工伤保险基金额的3%左右、5%左右、3%左右和2%左右提取。
以上四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5%。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市级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县(市、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核定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额和上解数额。
储备金总额年底达到全市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暂停上解,储备金总额年底低于当年全市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时恢复上解。
县(市、区)发生重大事故,先由县(市、区)的累积结存基金支付,县(市、区)累积结存基金不足支付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审核,由储备金调剂。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县(市、区)未按时足额上解储备金,其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六条工伤认定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黄冈城区按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的对象分别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未参加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工伤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上级规定或认为应由市本级认定的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能力鉴定当月及其以前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二)因工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中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关于其执行任务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三)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关于因工外出或上下班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四)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五)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六)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