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试行)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达到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估。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验收和更新升级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如确需停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周期和责任人。
第十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包括日常清洁、定期检查和巡视、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派遣专门的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清洁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台帐。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巡视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巡视计划,明确检查和巡视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和巡视应包括对设施的外观、内部结构、关键部件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故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估,并做好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验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新建或改建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环境污染控制设施进行正规化运行管理。
本文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二、管理制度2.1 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要求,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2.2 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污染控制设施的设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2.3 管理原则1.依法、规范化管理;2.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3.持续改进,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2.4 责任分工1.环境管理部门为本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实施、监督执行;2.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管理制度,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5 运行管理1.设施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取得相关批文和证照;2.设施建设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取得相关批文和证照;3.对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4.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5.设施超标排放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6.对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7.对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3.1 设施安全1.设施建设、安装、调试等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安全可靠;2.设施运行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3.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3.2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设置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定期进行演练;2.对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规划处理方案,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3.3 设施安全评估1.对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对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四、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环保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2.对于因设施运行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或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以保障土壤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染土壤修复项目、土壤监测设施、土壤防护设施等。
2. 运行管理制度2.1 设施维护与保养- 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设施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
-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设施的操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 定期对设施的功能性进行评估,保持其正常运行。
2.2 安全管理-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培训,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2.3 数据管理- 建立完善的设施运行记录和日志,包括设备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巡检情况等。
- 对采集的土壤监测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并建立数据档案。
- 建立数据备份和保密制度,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4 风险评估与应对- 定期对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设施故障、意外事故等情况的应对措施,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3. 监督检查与评估3.1 监督检查- 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安全管理情况等,确保设施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2 评估与改进- 定期进行设施的绩效评估和运行效果评估,对运行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
- 结合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和培训计划,提高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
4. 处罚与奖励对违反运行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对在运行和管理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5. 附则本文档的解释权归土壤污染防治部门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管理。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掌控和整治,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负责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工作。
三、管理标准3.1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订立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方案,并依照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备配置和工程建设。
2.职能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调试工作。
3.设施建设过程中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确保设施实现预定的排放标准。
3.2 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与维护1.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应依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管理由设施使用单位负责,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4.设施故障应及时处理,维护和修理记录应详实准确,确保设施的可用性。
5.职能部门要定期进行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3.3 污染防治设施改造与升级1.当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动时,职能部门应及时评估现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如设施不符合要求,职能部门应立刻订立改造方案,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改造。
3.设施改造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要求,确保改造后的设施符合新要求。
四、考核标准4.1 相关指标1.设施建设:考核设施的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
2.设施使用与维护:考核设施的运行情况是否稳定,维护保养是否到位。
3.设施改造与升级:考核对设施改造的及时性和改造后的符合程度。
4.2 考核方法1.定期召开设施管理评审会议,对各项指标进行审核和评估。
2.组织现场检查,抽查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记录。
3.职能部门依据考核情况,对设施管理进行评分,并予以奖惩措施。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促使污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的防治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防治设施及时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防治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二)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三)按照国家或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四)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制度等;(五)防治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加强环境保护,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部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
三、设备维护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检查各部位设备的安全性、滑动性以及操作性。
2. 每周检查全部设施的运行状态,适时发觉故障、短路和其他问题。
3. 设备使用完后,清洗设备,适时更换磨损的机件和工具。
4. 配备并使用必要的保护装置,包括防爆装置、温控装置等,确保设备的稳定和安全操作。
四、废水处理1. 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尽量采纳封闭式生产,削减废水的排放量。
2. 排放废水前,必需对废水进行处理或处理后再排放。
3. 废水排放口必需保持畅通,排放口处应放置过滤筛或其他设备,防止固体杂物进入废水管道。
4. 必需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状态,适时清理污泥和清洗管道。
五、废气处理1. 废气排放和处理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尽量采纳封闭式生产,削减废气的排放量。
2. 废气排放前必需通过处理设备进行处理,不得直接释放。
3. 必需定期检查废气处理设备运行状态,适时清理过滤器和更换滤网。
4. 废气排放口处必需安装过滤装置,防止有害物质排入大气。
六、噪声整治1. 为削减生产噪声对四周居民的影响,必需实行必要措施掌控生产噪声。
2. 生产设备应尽量置于封闭的环境内,削减噪声的传播。
3. 必需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如发觉噪声超标,应适时进行调整或更换设备。
七、安全管理1. 必需为污染防治设施及附属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添加必要的防护栏杆、标示和安全警示灯等。
2. 对于紧要和不安全部位的设施,应加强监控和保护,做好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人员培训。
3. 待机设备和备件应做好防腐蚀、防潮的措施。
八、管理责任1. 对于本制度的实施应引起企业领导重视,做好规定的实施和运行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异常情况统计分析及改进
对收集到的异常情况报告进行统计分析,找出频繁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根 本原因。
根据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效率 及稳定性。
对改进措施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及可行性。
05
相关文件与附件
相关制度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管理水平。
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针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专项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
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和落实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 行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安装位置
确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尽 量减少干扰和遮挡,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试与校准
对安装好的设备进行调试 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
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采集频率
根据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治 理要求,设定合理的数据 采集频率,确保数据的实 时性和完整性。
数据存储与备份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存储和 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 坏。
数据处理与分析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 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为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提供 依据。
04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处 理流程
异常情况分类及处理措施
设备故障
立即停机检查,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确保 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能源消耗过高
检查设备运行状态,优化工艺流程,提高设 备效率。
污染物排放超标
立即检查排放源,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如调整工艺参数、更换过滤器等。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有效防备和掌控污染排放,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并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与污染防治设施相关的管理、操作人员。
3. 定义•污染防治设施:指为减少或防止污染物排放而采用的设备、设施、工艺及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指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的人员。
4. 职责与义务4.1 管理人员应负责以下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订立、调整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监督和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订立和组织实施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计划。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组织并参加污染防治设施的紧急演练,确保人员安全和设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乐观搭配相关部门进行环保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上报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资料和报告。
4.2 员工职责:—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依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如发现设施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刻报告相关管理人员。
—参加相关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搭配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查,并按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和信息。
5. 设施操作与维护5.1 设施操作—操作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操作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操作规定进行设施操作。
—在设施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应全程留意设施的运行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
5.2 设施维护—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应依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维护人员应检查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如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处理。
—维护人员应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和故障处理情况,并定期进行整理汇总。
6. 紧急演练与应急处理6.1 紧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演练,确保员工了解应急程序和处理要点。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套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计划,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并监督其建设过程。
2. 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定设施运行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设施的运行责任和要求,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设施监测和排放管理:建立设施监测和排放管理机制,对设施的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4. 设施审批和证照管理: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改建进行审批和证照管理,确保设施的合法性和符合环境要求。
5. 设施事故和应急管理:制定设施事故和应急管理预案,对设施事故和应急情况进行响应和处理,以减少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质量,保护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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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工作,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供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二、受理条件1.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2.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3.污染物纳入其它处理系统的;4.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5.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三、受理材料1.设备更新或搬迁的计划和方案;2.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3.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相关信息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四、办理程序1.申请。
业主填写《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窗口提供),单位申请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须提交身份证明,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代理书并附双方身份证明。
2.现场踏勘。
经办处室经办人员组织现场踏勘。
3.受理。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要求业主补正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全部材料补正补齐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境污染难以消除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
4.材料审查。
经办人员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查意见,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负责人审定,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报负责人审定。
5.办理结果。
环保窗口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凭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领取书面结果,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五、责任分工管理处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工作,是许可工作的责任处室。
六、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其它污染物的污染和破坏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环保工作领导组作为防治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监测、考核。
2、负责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重点防治设施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考核项目中进行奖罚。
4、质量技术部作为防治设施的设备管理部门,要将防治设施和生产装置同等对待,纳入正常的设备管理中。
5、防治设施的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6、防治设施的泄漏率要符合无泄漏工厂标准。
7、生产管理部要把防治设施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统一调度指挥。
8、防治设施的运转率必须达到95%以上。
9、拥有防治设施的部门是防治设施的直接管理部门。
10、防治设施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保养、同时检修。
11、防治设施要有健全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
岗位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操作,严格按照操作法进行操作控制,做好岗位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2、各部门在工艺改进、设备改造中,必须保证原有防治设
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
13、在防治设施停车情况下,生产装置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14、防治设施应接受环保职能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15、须暂时停运或拆除、闲置、改造、更新的防治设施,应事先书面报告环保工作领导组由厂安全环保部办理有关申报表上报,待批准后方可对防治设施进行变更。
6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各级环境保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环保举报电话,聘请群众环保监督员,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即采用委托或承包方式将污染防治设施交给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个人运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或个人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受理并审计排污单位或个人关于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或季报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含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范畴,做到:(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应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量相适应;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二)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所需的经费和备品、备件等物质条件,确保设备的完好,并能与相应的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同步配套运行。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4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直属单位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二)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七)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应遵循防治污染、维护生态、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第七条设施建设前,应编制环评报告,经国家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营期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造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九条设施投入运营后,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施建设必须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手段和措施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设施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设施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设施使用期间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操作和维护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设施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应对。
第四章设施维护管理第十六条设施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维护保养制度进行维护和保养。
2024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5篇)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5篇)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通用5篇)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篇21目的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起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1. 引言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建设和使用的设施。
有效的管理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对于保障环境质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科学、系统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维护。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矿山、污水处理厂等。
3. 责任与义务3.1 管理层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支持;•设立专门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日常运维工作;•制定并发布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3.2 操作人员责任•遵守运行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及时发现设施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定期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3.3 监管部门责任•监督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运行管理水平;•及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问题和投诉。
4. 运行管理流程4.1 设施巡检•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巡检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态、排放口排放情况等;•将巡检结果记录在巡检表中,并及时汇报给上级管理部门。
4.2 设施维护•设立专门的维护小组,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制定设备维护计划,按时进行设备的清洁、检修等工作;•将维护工作记录在维护日志中,供管理部门随时查阅。
4.3 异常处理•当发生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给上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应及时派人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监管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安全管理5.1 工作人员培训•对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制定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记录在档案中。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
第三条废水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第四条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转。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转。
(二)严格按照操作章程运转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转控制指标和运转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转。
对长周期运转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
(四)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转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五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管理、工艺监测必须要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前检查记录。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及停运原因记录。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转过程当中监控点的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账和档案。
第六条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转,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请市环保部门审查,获得批准通过后方能实施:(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闲置的。
(三)须更新改造的。
第七条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针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适时组织协调科研及设施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善和治污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转的本质可靠性。
第八条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善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各级环境保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环保举报电话,聘请群众环保监督员,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即采用委托或承包方式将污染防治设施交给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个人运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或个人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受理并审计排污单位或个人关于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或季报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含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范畴,做到:(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应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量相适应;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二)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所需的经费和备品、备件等物质条件,确保设备的完好,并能与相应的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同步配套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建立了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展开探讨,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类型与作用、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的成果与不足、改进措施等内容。
二、污染防治设施的类型与作用1.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大气中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主要包括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处理设备,以及废气排放监测设备等。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减少燃煤、工业等排放源对空气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维护公众健康。
2. 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是指各种通过化学、生物、物理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的设施。
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城市雨水排放系统、工业废水处理设备等。
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废水对水体的污染,维护水体生态平衡,保障饮用水安全。
3.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是指通过生物修复、化学处理、物理隔离等方法,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的设施。
主要包括土壤修复工程、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等。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废弃物对土壤的污染,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以上所述这三种类型的污染防治设施,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的成果与不足1. 成果(1)提高了环境质量。
通过建立和实施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大量的污染物得到减排,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2)维护了公众健康。
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降低了空气、水、土壤污染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公众健康。
(3)促进了生态平衡。
通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修复受污染的环境,有效维护了生态平衡。
2. 不足(1)设施建设不足。
部分地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投入不足,导致污染物排放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2)设施管理不力。
部分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不到位,导致设施运行不稳定,治理效果不佳。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三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环境污染是一个严峻的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生活和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各国都制定并实施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设施管理的意义、建立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制度的改进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加深读者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的理解。
一、设施管理的意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是指对企业、工厂、污水处理厂、废物处理场等污染源的设施进行规范管理。
设施管理的意义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有效的设施管理,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强化环境监管: 设施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环境监管的法律责任和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促进技术创新: 设施管理制度可以推动技术创新,鼓励企业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3. 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设施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责任和义务,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能力。
4. 加强公众参与: 设施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权益意识,强化监督和举报机制。
二、建立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加强行业规范: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可以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促进行业内良性竞争,防止企业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提高管理效能: 建立设施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减少管理成本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众健康: 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建立设施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的伤害。
4. 推动可持续发展: 建立设施管理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企业向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
三、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设施信息登记: 对所有污染源设施进行登记,建立设施数据库,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运维情况等,方便监管部门实时掌握设施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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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试行)
(2011年X月XX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护环境,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设置、运行、停用和废弃管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负责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签署发布实施。
第四条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负责督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落实。
其他分管领导(副总经理)负责督促落实分管范围内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污染防治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
养,保证设备设施可靠运行。
第八条污染防治设施是环境保护监管设施,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停用、废弃、拆除以及变更处理工艺。
第九条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染物直接向大气、水体排放。
第十条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应按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工程资质。
第十三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或处理工艺,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满足公司污染物处理现状,并有考虑远期扩容需要。
第十五条废气处理设施的排放口高度应按照国家允许排放速率下的排放高度建设,但最低不低于15m,且宜高出周围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5m。
第十六条污染防治设施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后应委托当地环
保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将图纸、工艺参数、处理能力等相关技术参数(电子或纸制文档)抄送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制定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第十九条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及其检测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应加强管理,减少能源浪费、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应当在设备运行期间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检查和监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相关PH计、流量计、温度计、浓度检测等装置、仪器应当定期校验或校准,无法实现定期校验校准的,应当辅助人工等其他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年委托当地环保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突发事故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应急监测。
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作业人员严禁更改污染防治设施仪表参数。
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应当每月5日前将上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六条安全环保部应当对操作人员、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已造成后果的,根据严重程度对操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应对所属设备进行经济效益核算,节约成本,避免浪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按照《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废水处理情况月报表
附件二:水质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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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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