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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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总则
3.1 为规范外来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不安全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3.2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机动车辆是指非公司所属机动车辆来公司运送货物、施工作业活动、工作业务往来等机动车辆,不包括铁路运输机车。
3.3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前,负责车辆作业活动的管理部门对本制度有关规定及现场环境向外来车辆驾驶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外来机动车辆进出管理
4.1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的货运车辆、省、市政府部门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或经过总经理工作部特别许可的车辆许可进入厂内,其他车辆严禁进入公司内。
4.1、外来运送货物的所有车辆从北门进出,其他事务性车辆一律从南门进出,并办理入厂手续和通行证。
4.2、对外来运送货车辆,首先门岗保卫人员负责联系到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经过业务相关部门确认并同意,方可进入厂区,相关业务部门应安排人员监督车辆进行作业活动。相关业务部门不能保证当天进行作业活动的车辆,禁止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厂区。
4.3、外来施工单位须带进公司施工的器材、设备、工器具等,应在进公司前由接待人联系保卫部门登记,并经过车主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工程结束后凭登记和清单进行验收无误,并凭相关业务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方可放行。自购的工程剩余材料由公司用工单位出具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保卫部门核准,门卫核验登记后方可出门。
4.4、保障事业部经常检查外来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经相关业务部门许可,严禁停放在生产区域。除省、市政府部门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或经过特别许可的车辆外,其他到公司联系工作的外单位车辆均停放在南门外停车场。
如在公司住宿人员凭住宿证明可将其车辆停放在夜休室门前。
4.5、上级领导视察的车辆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办理进出手续。与其他部门有业务联系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办理出入手续。
4.6除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外,应对其他出入公司的车辆均进行检查。
5、外来机动车辆管理
5.1 外来运送货物、作业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业务所属部门安排人员随车到现场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离开生产现场。
5.1.1 到仓库运送货物或运送CO2瓶、钢球的外来机动车辆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安排人员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驶离仓库区或生产区域。
5.1.2 运送酸碱的外来机动车辆由发电运行部负责安排人员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驶离生产区域。
5.1.3 到220KV升压站内作业的机动车辆由维护检修部安排人员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驶离生产现场。
5.1.4 运送检修设备、工具、校验设备到生产现场的机动车辆由业务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安全驶离生产现场。
5.1.5 运输燃油的外来机动车辆由燃料管理部安排人员到现场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驶离生产现场。
5.1.6 运煤车辆由燃料管理部负责不定期的对作业活动进行检查和规范。
5.1.7 运送灰渣、弱酸处理固体废物的车辆由保障事业部负责不定期的对作业活动进行检查和规范。
5.2有关规定
5.2 .1保障事业部对进入公司的外来机动车辆按照第六项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外来机动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除外)严禁进入厂区。
5.2.2 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除了在指定的地点允许停靠外,禁止在厂区其他地方停车。在厂区内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见附件一)。
5.2.3 需要进入生产现场长时间(一天以上)进行作业活动,除执行第3.3条外,相关业务部门还应安排人员不定期到作业现场检查。
5.2.4 保障事业部经常巡视外来机动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情况,在厂区内超速行驶或随意停放进行处罚。
5.2.5 在厂房、仓库、生产现场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倒车,指挥人员应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5.2.6 外来机动车辆禁止停放在消防车库门口、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
5.2.7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严禁堵塞道路或现场通道。
5.2.8 进入生产区进行作业活动的起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2.9 两轮摩托车严禁驶入生产区域。
6、安全技术要求
6.1 外来机动车辆的车容整洁,无漏水、漏油、漏碱、漏酸等现象。
6.2 在公司厂区内行驶的车辆速度必须控制在限速标志规定的范围内,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6.3 在倒车、上下汽车衡、进出厂区和建筑物、生产区、危险地段的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6.4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6.5 外来机动车辆行驶在平交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6.6 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的资质认定证书。
6.7 运送酸、碱、压缩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相应的安全标志。
6.8 进入油区等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6.9 外来运送货物、施工机动车辆的状况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7、检查考核
7.1 责任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外来机动车辆的安全交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驶入现场。
7.2 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来机动车辆罚款100元,对没有履行本规定的部门考核100元。造成后果的,按照《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处理。
8、附则
8.1 生产区域是指通往循环水泵房的道路向南延长线以东、综合行政办公楼北侧道路以北、化学楼与综
合行政办
公楼之间道路向南延长线以西所属公司区域。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3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生产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