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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木伦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管理机构及职责

矿成立火工品管理小组, 如下:

组长: 谢凤忠

副组长: 易云亮、李云飞

成员: 曹军、张积慧、田阳、陈晓伟、邓林、高文胜、孙三格及井口检身人员。

职责:

1、安管办负责火工品领用单位爆破员、押运员资质的审核和矿单位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证件的办理工作。

2、各部门有专人负责各自部门火工品领用单的签发和台账的建立。

3、生产办负责每月火工品计划的编制, 并向物供中心驻矿供应站的上报。

4、小组的每个成员负责火工品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和施工队伍火工品使用台账的检查。

5、井口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的检查、入井火工品数量台账的登记、押运员和爆破员的核实和是否履行同车押运的工作。

6、保卫科负责火工品领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火工品领用程序

( 一) 领用手续办理程序及规定

1、首先使用单位爆破员、押运员要去物供中心驻矿供应站火工品库办理火工品领取申请单, 自行填好相关内容, 包括领用单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火工品领用数量和型号、爆破员姓名、押运员姓名、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初次领用火工品时, 爆破员必须持有分管火工品库站长签字审核认可并加盖有”乌兰木伦供应站”公章的”火工品发放证件审核批准单”办理火工品领用申请单。

2、其次到安管办审爆破员、押运员是否有资质, 审核合格后安管办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3、再次携带火工品使用台帐、寄存台帐到生产办进行火工品使用量核对; 如与生产办验收量相符, 矿生产办审核此次火工品使用数量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审核合格后生产办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如不符追查火工品使用存在差错的原因。

4、到矿火工品领用签发的主管领导安全副矿长处审核, 审核经过后签字。

5、到矿保卫科进行火工品领用签字、登记。

6、最后到供应站站长处审核签发、盖章。

7、每天8: 00、15: 00办理审批手续。

( 二) 领取、运送程序

1、领用单各部门审核签字完毕后爆破员和押运员一起到物供中心驻矿供应站火工品库领取火工品; 雷管领取之后立即进行寄存, 每班使用时生产办根据工程情况签发使用量, 火工库根据签发

量( 火工品签发、使用回执单) 给予发放雷管; 炸药实行零寄存, 即每日用多少批多少, 发多少, 矿生产办签发每天使用量, 火工库根据审批单和火工品签发、使用回执单发放火工品。

2、”火工品签发、使用回执单”必须于下一班签发前交回或不使用时次日交回, 回执单上必须相关人员本人签字, 矿主管部门和人员建立火工品相关人员签字笔迹台帐; 下一班申请领取火工品时需拿上一班”火工品签发、使用回执单”到生产办办理下一班的”火工品签发、使用回执单”, 并进行笔迹对比, 存在作假现象按照事故进行追查, 并进行处罚, 查明原因后再给予发放或取消发放资格。

3、物供中心驻矿供应站火工品库库管员核实爆破员、押运员身份, 并派遣火工品专用车辆运送火工品, 爆破员、押运员一同乘车将火工品运送到井口, 然后倒装到矿火工品专用车上运输到井下使用现场交接地点。

4、爆破员、押运员到井口检身员处进行登记, 登记使用单位、火工品数量、火工品型号、爆破员姓名、押运员姓名、运输车辆、使用地点。

5、井口检身员检查核实火工品型号、火工品数量、押运员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爆破员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一切核实符合要求后允许爆破员和押运员一同同运输车辆入井, 缺少任何人员不允许入井。

6、押运员、爆破员负责将火工品押运到使用现场并进行使

用。

( 三) 火工品使用管理要求

1、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火工品领用台帐, 使用单位由队长负责, 并将每日台帐报生产办备案。

2、火工品使用现场要求有每次爆破火工品使用台账, 包括现场运送到的火工品数量、火工品使用数量、剩余数量、使用时间。

3、火工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存放在安全地点。

4、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须退库, 严格执行退库手续; 退库寄存的火工品数量要报生产办上台帐, 下次审批使用量时扣除寄存量, 下次领用时将寄存火工品一并领用出库。

5、火工品使用由生产办工程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现场使用情况管理验收, 工程委托监理的, 由监理公司对火工品现场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 每日将使用情况报矿生产办备案; 安管办安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火工品使用检查。

6、在火工品使用现场设置专项检查记录, 安监人员、矿生产办人员、矿主管领导检查时要进行专项检查并填写记录。

三、火工品管理办法

( 一) 地面火工品运送管理

1、车辆管理处要对火工品专用车辆进行专门维护保养, 确保车辆完好; 运输司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运输过程要严格执行火工品道路运输规定, 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 在装卸火工

品时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 火工品运输车不得乘坐无关人员。

2、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 装卸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 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 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严禁野蛮装卸; 不准穿铁钉子鞋、不准穿化纤衣服。

3、车载量及运输要求:

1) 水胶炸药、乳化炸药、铵锑炸药、导爆索均属于炸药类产品, 能够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炸药时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2) 非电毫秒雷管、毫秒电雷管属于雷管类产品, 可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厢高度的80%。

3) 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 雷管必须装在防爆铁罐内, 按要求拧紧罐口, 且每罐不得多于200发雷管。

4) 时速要求: 白天运输时速不应超过40km/h, 雨雪、夜间、雾天, 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两车同时行驶时, 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 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

5) 运输路线: 火工品库→乌兰木伦矿南门→井口工业广场交接地点; 交接地点: 井口工业广场; 井口工业广场→井下使用地点。

4、火工品运送时, 押运员必须全程押运。火工品押运员职责为:

1) 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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