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工程法第七讲-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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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变更的原因 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工程合同都有变更条款?一般认为有三条 原因: 1、赋予业主单方变更权利 ●业主在工程施工前通常不可能考虑完所有的事宜; ●设计图纸不可能完全理想; ●防止承包商见机漫天要价。 2、赋予承包商执行工程师指示的救济权利 3、变更条款为变更工作的估价提供效率 ●变更条款可使当事人双方确定合意的基础来确定变更工 作的估价。
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1967年发生在美国的Waston Lumber Company诉Guennewig一案 中,对变更一词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完整的诠释,并为英联邦各个 所采用。根据该判例,变更在实践中是指:
(1)工作应当不在合同的狭义“同意范围”,也就是说不在基于 原始合同中描述的工作所产生的承包商的明示或默示的义务范围; (2)变更应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发出指示; (3)业主应通过言辞或行为表示同意对此支付; (4)额外工作承包商不是自愿完成的; (5)该工作不应是由于承包商过错所产生的; (6)如适用,任何承包商未能遵从合同的要求如程序或格式,应 被业主免除责任。
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合同的实际渊源总结
1、设计人 2、顾客(被迫) 3、顾客(选择) 4、承包商
19% 1% 10% 3%
5、管理
6、设计缺陷 7、设计不恰当考虑 8、对顾客说明的不准确评价 9、文件缺陷 10、不必要
9% 25% 6% 16% 6%
■从上述两个统计表可以看出:设计修改和业主改变想法
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按照《标准合同07版》,工程变更可分为四类: ■设计变更 ■施工方案变更 ■新增附加工作 ■删除工作 其中设计变更是主要类型,施工方案变更是难点。
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工程变更程序一般可以分为: ■建议 ■发出变更指令 ■变更报价 ■实施变更 变更指令一般由工程师发出。设计人等其他无权变更人发出 变更指令,承包人实施该变更,发包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追认该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估价的通常做法是尽量参照合同价格的估价三原则。 近来,工程变更有按实际估价的趋势,但尚不是主流。
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工程变更:“变更”一词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 广义的变更: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已存在的合同条款达 成合意的变动或修改。 狭义的变更:指的是对于先前描述的、由承包商完成的工作 和材料的变化
广义的变更特点是对合同条款的变动或修改,此定义为律师所采 用;狭义的变更特点是对先前描述的工作和材料的变化,此定义 为工程合同中的一专有名词。
第七讲 工程变更
杭仁春
合同变更
变更特征
工程变更
变更类型
变更程序 变更估价
额 外 工 作
实 质 删 除
发 包 人 指 令
为 完 成 工 程
改 变 工 程 及 实
非 承 包 人 过 错
施 设 工 附工 计 方 加作 变 案 工删 更 变 作除
更
变 变变 更 更更 主 形报 体 式价
正过 常高 合过 同低 价价 格格
施
重 新 合 理 估 价
征 得 承 包 人 同
补 偿 预 期 利 润
否 则 不 调 增
区 别 于 合 同 变
否 则 不 调 增
意
更
按
不 无证逾 尽
三
补 异明期 量 核
原
利 议发视 按 实
则
润 视包为 合 估
估
损 为人放 同 价
价
失 认同弃 估
可意
价
第七讲 工程变更
• 第一节 变更特征 • 第二节 变更类型和变更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估价
第一节 变更特征
2、工程变更特征
(1)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有权建议变 更,但无权发出变更指令。
(2)工程变更目的是为了概述工程功能及顺利完成工程。依 据法律规定及工程惯例,未经承包人同意,工程师及发包人无 权修改合同。工程变更只是为完成工程所赋予发包人单方面的 权利。
(3)工程变更内容是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 式的改变。
(4)工程变更效果。a:除非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确实无法实 施此项变更,否则工程变更指令一经发出,承包人必须执行发 包人的变更指令。b:另一方面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估 价方法要求变更合同价款、顺延工期。
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工程变更:指发包人完成工程,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及其实 施方式所作的改变。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 变工程及其实施方法的,如额外工作和实质性删除,属于合 同变更,应该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
工程变更是工程合同特有的约定。设计图纸不完备、发包人 改变想法以及施工条件不可预料等决定了工程施工具有不确 定性特点。为了提高应对不确定事件的效率,工程合同赋予 发包人单方面变更的权利,同时赋予了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 约定的估价方法增减合同价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延工期的权利。
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合同中设立变更条款原因的总结 1、合同前期时间的局限 2、设计队伍决定解决方案的能力不足 3、设计队伍确定问题的能力不足 4、设计缺陷 5、不恰当的考虑(智能) 6、设计人的选择 7、顾客改变想法(选择) 8、顾客改变想法(被迫) 9、未预见事件 10、对承包商的合同保障
10% 8% 5% 7% 20% 10% 22% 8% 5% 5%
是变更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特别是前者。
第七讲 工程变更-概述
工程变更:指发包人完成工程,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及其实 施方式所作的改变。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 变工程及其实施方法的,如额外工作和实质性删除,属于合 同变更,应该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
工程变更是工程合同特有的约定。设计图纸不完备、发包人 改变想法以及施工条件不可预料等决定了工程施工具有不确 定性特点。为了提高应对不确定事件的效率,工程合同赋予 发包人单方面变更的权利,同时赋予了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 约定的估价方法增减合同价款、顺延工期的权利。
第一节 变更特征
一、工程变更-发包人为完成工程依合同作出的单方面改变
1、工程变更概念
工程变更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标准合同07版》第15.1款中, 工程变更是指改变工作特性、改变工程位置尺寸、改变施工方 案和时间、为完成工程追加的附加工作、删除不再实施 的工作。 《建设合同99版》将其称为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