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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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

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

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

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

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

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司法解释: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直是法理和司法实践之中的难点。

那么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由做什么规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学习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一、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基本维持了《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有着细微的变化。

其中,《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而且,《民法典》采取了“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则,这是《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的。

二、关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这一条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但问题也是一样: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完全不利于另一方,不加区别的一概以非格式条款优先,有时候未必有利于合同相对方。

三、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的最终目的也不是为了消灭格式条款,而是为了规范格式条款,限制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使用。

鉴于格式条款的诸多争议,《民法典》调整了关于格式条款的措辞,改变了《合同法》先有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再有格式条款定义这种不合理的局面,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全部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学习律师。

论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规则

论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规则

论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规则作者:施晓培仇昱婷邹婷婷徐琪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规制尚不完善,有关网购管辖权、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与质保问题上的效力争议层出不穷。

为总结出具有普适性的格式条款效力判断规则,本文建议将认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无效所秉持的尺度明确为格式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关键词:格式条款;效力判断;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56-01作者简介:施晓培(1996-),女,浙江慈溪人,宁波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仇昱婷(1995-),女,浙江湖州人,宁波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邹婷婷(1997-),女,安徽寿县人,宁波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徐琪(1996-),女,浙江嘉兴人,宁波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判断规则固化——完善立法,跨越解释障碍当前对于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定,主要集中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但其中部分法条自出台以来,争议较大,因而有必要在此一一理清。

第一,关于《合同法》第39条与40条不矛盾。

尽管徐国栋教授以“提供方违反39条第一款义务者无效,而不违反则为有效,可40条却不问是否违反一律无效”为理由,认为其对立性显而易见。

但是运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对于定型化契约条款适用时应依五个次序加以检讨的观点进行推敲,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已然不构成合同内容,就无需进行下一步格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讨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第39条与40条存在误导性,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依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格式条款,仅关涉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尚无涉于格式条款有效抑或无效这一观点。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即合同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明确性等。

只有在这些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合同才能成立。

2. 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等。

这些程序的严格遵守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重要体现。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4. 合同的解释与解除合同的解释和解除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自身的原则,如约定优先、合理解释等。

而合同的解除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

二、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等方面。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法院的判决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以确定合同的效力。

3. 行业标准和惯例在某些特定行业中,行业标准和惯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这些行业标准和惯例可以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参考。

三、合同效力的保障为了保障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的表述。

这样可以减少合同解释的争议,确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具体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不得以武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在合同订立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压制或者剥夺对方的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或者履行合同,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则除了一般原则外,合同效力认定还涉及一些特别规则,具体包括公示原则、专属原则、特殊事宜原则等。

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事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进行公示。

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当合理并且合法,对条款内容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

专属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专属事项,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特殊事宜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订立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特殊经济行业的合同、特殊技术领域等。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相关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自愿双方当事人依法建立的法律关系。

合同效力认定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成立、变更、解释和履行等法律效力进行的确认和判定的过程。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格式合同,顾名思义,是指该合同一般都由格式条款组成,对于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格式合同效力的标准的是什么?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 昊峻峰 , 苏省 泰兴市人 民检 察院。 江
公序 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原则是行使 民 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 为的基本准则 。违反公序 良俗各 国 法律均认 为无效 。 而我 国的《 民法通则 》 也采纳 了世界通 例, 对于公序 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 了总则部分 。 这 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 良俗原则 。 以, 所 格式合同条款 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 , 当认定为无效 , 应 不得拘 束合 同的相对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 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 背离权利设立 的本来 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 违法行 为。 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 的态度 , 这 就是所谓 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恶意串通 , 害国家 、 损 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 国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的具体体现 。而一旦格式合 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 合权 利滥用 的构成要件都将 毫无商量余地 的归 于无效 , 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 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事法律 中的帝王 条款 。 民事法律制度 中起到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 , 任何 在 是 民事法律施行 , 任何 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 所以在对 格式合 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 ,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 款的内容 ,以维护合 同
格式合 同也遵循 了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格式合 同的效 力无 非可以归结为有效 , 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 待定等 四种 形式 , 在此对于基本 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 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 ,在此可 以具体为民法和合 同法 的强行性 规定 。 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 规范 , 此类规范仅依 法 定事 由的发生 而适用 , 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 且 所 以,如果格式合 同条款 的内容违反 了法律强制或者禁 止 性规定 , 无论是否反映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都应作为无效 处理 。 这是 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 的需要强力 介入市民社会 的表现 ,是对 于民事 意思 自治的必要 限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 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方)预先制定好的、在重复使用中对任何一方(接受方)具有不变内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有以下法律要求:2.1 公平原则提供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2 显著提示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 格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提供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已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单方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格式合同欺诈、胁迫对方;•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4. 法律救济当一方在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权益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对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结语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6. 注意事项在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现在大多数正规的用人单位给员工出具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其实就是说,合同都是已经提前打印好的,这在劳动关系当中已经非常的普遍了,因为公司不可能招聘一个新员工就单独拟定劳动合同,所以格式合同并不是不允许,但是某些格式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的。

那么,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一、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二、格式条款的概念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三、格式条款的控制途径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控制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了 决 定契 约 内容 的 自由 , 经 济 优 势 一 方 所 利用 , 使得 格 式 合 同 的 被 才
选择, 而不能就合同的内容提 出协商; 更由于优势经实体往往又 出现成为可能性。当然, 格式合 同使用一方的趋 利避 害, 对相对人 的
不公平也是相当明显的。 但是, 若这种因不公平而产 生的风 险可能性 被当事人所预见 , 而当事人相信可 以避免风险或者在权衡之下认 为可 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 , 自愿缔结的合同, 不能说它 是违背 了契约 自
背景 。
( ) 一 格式合同的产 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 的必然趋势 格式合 同伴随社会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 由于商品数量有限, 没有形成规模交易,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并不 十分显著, 同的内容由当事 . 合 具体协商, 通过要约, 反要约, 再要约, 达成一致意见, 缔结合同。到了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科技 与生产力得 到 飞速发展 , 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 格式合 同的产生有了 物质基础 。 合同 自由成为合同赖 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 表现在法律上

合同和 点击合同。现在, 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我 ( ) 二 契约 自 由原则是格 式合 同产生的法律基础
虽然说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 了契约 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 但
格式合 同的法律基础却是契约 自由。 正是 由于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以 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契约 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上的核心地位 , 当事人拥有
由 原 则 , 无 必 要 对 其进 行 干 预 相 反 的 情 形 下 , 当事 人 预 见 到 不 更 即
存在于垄断行业, 选择 与谁缔结合同 , 条款都是大 同小异 。 因此, 格式 合 同的出现和广泛使用被 认为是导致古典契约 自由理论崩溃的标志

什么是格式条款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什么是格式条款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什么是格式条款哪些格式条款无效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的是各种商品或服务订购、买卖、合同、协议等文件中的标准化条款,仅在文本中给出而不另外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也叫作通用条款、标准条款,使用广泛、内容丰富,常见于各种商业或民事活动,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下,更是无处不在。

有效的格式条款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明确合同对象:格式条款应当明确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

2.公平:格式条款不应过于倾向于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3.合法:格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定。

4.真实:格式条款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且不得有虚假条款。

5.清晰: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

6.易于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易于被交易双方理解和接受。

哪些格式条款无效?虽然格式条款使用广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能够认定为有效。

下面我们来讨论哪些格式条款无效:1.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如果一个格式条款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2.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如果一个格式条款的内容过于倾向于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3.欺诈性格式条款:如果一个格式条款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基于虚假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4.未经确认的格式条款:如果一个格式条款的内容未经过交易双方确认,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5.无用的格式条款:如果一个格式条款的内容并没有对交易双方产生任何实际效果,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6.难以理解的格式条款:如果一个格式条款的内容过于复杂或者不易理解,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交易双方发现某个格式条款无效,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确认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总结:格式条款虽然广泛使用,但是我们也应该警惕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进行网上交易或电子商务活动中,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并审视格式条款,避免因为格式条款问题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当合同的当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重⼤分歧时,应根据交易⽬的,综合运⽤解释⽅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下⾯是店铺⼩编根据相关的知识整理的该如何确定合同的效⼒。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情形。

以此为基础,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条对格式条款的效⼒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前述解释第⼗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

依据《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前述解释第六条第⼀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其所作的特别标识⾜以引起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是否尽到合理提⽰义务的⼀个⾮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三种情形:⼀是符合《合同法》第五⼗⼆条⼀般合同⽆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效;⼆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效;三是格式条款提供⽅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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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格式合同,顾名思义,是指该合同一般都由格式条款组成,对于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格式合同效力的标准的是什么?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பைடு நூலகம்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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