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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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 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桩基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 、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 、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 、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 、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 、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广东省]桩基检测方案

[广东省]桩基检测方案

地基及基桩质量检测方案2015年8 月30 日一.检测工程概况本工程拟建场地位于广州市。

设计本次建筑物基础设计等级为级,桩基础型式设计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占地面积约20000㎡,以强风化岩作为基础持力层时,要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2000kPa。

部分基础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或冲孔灌注桩基础,共有200根桩,人工挖孔桩径为Φ1200mm,冲孔灌注桩为Φ8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C35P8,桩端持力层为进入中风化砂砾或强风化砂砾岩≥0.5m。

根据有关规范规定,为确保本工程桩基础与地基的施工质量及使用安全,必须对基桩及持力层进行质量检测工作。

二.检测方案编写依据和其检测方法及目的(一)本次检测方案编写依据:(1)设计图纸:《******》基础设计说明及其基础平面布置图;(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DJ15-31-2003) ;(5)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6)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03)。

(二)检测方法及目的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及设计的要求,对本工程人工挖孔灌注桩桩端持力层先进行超前地质钻探,对桩身砼进行反射波法和钻芯法检测;对本工程天然地基采用平板载荷试验进行检验。

具体检测方法其检测目的如下:1)超前地质钻探检测目的是检验人工挖孔桩单桩桩端土持力层检测深度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作用,单孔钻探深度按设计要求或不少于3倍桩径,并在每孔截取一组1个芯样进行天然状态下的单轴抗压测试,以判定其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桩基反射波法检测目的是普查人工挖孔桩桩身结构完整性,并为下一步的桩基钻芯法试验检测确定桩位提供依据。

3)钻芯法桩基检测目的是检测桩身砼质量、桩身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桩底沉渣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桩长是否与施工记录一致;持力层是否符合要求。

广东省桩基础检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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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桩基础检测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分为地基检测、基桩及基础锚杆检测、支护工程检测和基础检测。

应根据检测目的合理选择检测方法。

广东省桩基础检测规范?以下带来关于广东省桩基础检测规范的一般规定,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1.地基检测。

地基检测内容包括天然地基承载力、变形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处理土地基承载力、变形参数及施工质量评价,复合地基承载力、变形参数及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施工质量评价。

检测方法可选择平板载荷试验、钻芯法、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和岩基载荷试验。

2.基桩及基础锚杆检测。

基桩及基础锚杆检测内容包括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基础锚杆抗拔承载力检测。

桩身完整性检测可采用钻芯法、声波透射法、高应变法和低应变法等。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和高应变法,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检测可采用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可采用单桩水平静载试验,基础锚杆抗拔承载力检测可采用基础锚杆抗拔试验。

3.支护工程检测。

支护工程检测内容包括土钉和支护锚杆抗拔力检测、土钉墙施工质量检测、水泥土墙墙身完整性检测、地下连续墙墙体质量检测、逆作拱墙的施工质量检测、用于支护的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

检测方法可采用土钉和支护锚杆验收试验、钻芯法、声波透射法和低应变法。

4.基础检测。

基础检测内容包括各类基础及桩基础承台的施工质量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

各类基础及桩基础承台的施工质量检测可参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采用结构钻芯法和回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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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法和数量表(详见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高应变、钻芯法等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钻芯法等适当的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检测的桩的数量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粤建科字[2000]137号)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粤建科字[2000]137号)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粤建科字[2000]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 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桩基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 、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 、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 、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 、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 、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2019年整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

【2019年整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高应变动力试验
执行《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06-97.
试验目的:判定基桩的竖向承载力和评价桩身结构完整性,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分析桩侧与桩端土阻力分布。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与桩锤效率,选择沉桩设备与工艺参数,选择预制桩合理的桩型和桩长。
第十四条基桩反射波法
检测执行广东省标准《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15-7-000.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
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
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
4、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
5、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
6、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
7、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第三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委托桩基质量检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桩基础施工平面图;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doc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doc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基桩试验检测工作行为,统一基桩检测方法及频率,保证基桩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确保基桩施工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的基桩检测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1.编制依据1.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1.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公监字[1997]162 号)1.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1.5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1.6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1.7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G E41-2005)1.8 《广东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文)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抽芯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02]733号)1.10 广东省《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1.11 广东省《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0)2.试验检测单位基桩检测单位必须同时具备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即有CMA证章)②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相应资格认定并具有公路工程基桩检测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基桩检测单位,并在检测工作开始以前将基桩检测单位资料报备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其实施情况。

基桩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3.试验检测人员基桩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试验检测执业资格证书、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持相应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证书上岗。

【建筑工程管理】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

【建筑工程管理】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基桩试验检测工作行为,统一基桩检测方法及频率,保证基桩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确保基桩施工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的基桩检测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1.编制依据1.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1.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公监字[1997]162 号)1.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1.5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1.6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1.7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G E41-2005)1.8 《广东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文)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抽芯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02]733号)1.10 广东省《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1.11 广东省《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0)2.试验检测单位基桩检测单位必须同时具备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即有CMA证章)②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相应资格认定并具有公路工程基桩检测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基桩检测单位,并在检测工作开始以前将基桩检测单位资料报备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其实施情况。

基桩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3.试验检测人员基桩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试验检测执业资格证书、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持相应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证书上岗。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基桩试验检测工作行为,统一基桩检测方法及频率,保证基桩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确保基桩施工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的基桩检测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1.编制依据1.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1.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公监字[1997]162 号)1.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1.5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1.6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1.7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G E41-2005)1.8 《广东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文)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抽芯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02]733号)1.10 广东省《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1.11 广东省《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0)2.试验检测单位基桩检测单位必须同时具备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即有CMA证章)②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相应资格认定并具有公路工程基桩检测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基桩检测单位,并在检测工作开始以前将基桩检测单位资料报备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其实施情况。

基桩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3.试验检测人员基桩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试验检测执业资格证书、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持相应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证书上岗。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粤建科字[2000]137号)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粤建科字[2000]137号)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粤建科字[2000]137号)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粤建科字[2000]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 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桩基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 、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 、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 、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 、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 、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2007 .12 报批稿)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编制组2007.12前言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2]194号文的要求,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分析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粤建科字[2000]137号)、《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和《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1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八个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平板载荷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支护锚杆验收试验、基础锚杆抗拔试验和沉降观测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邮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肇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主编:徐天平参编:李广平 陈久照 肖 兵 吴裕锦 李彰明 钱春阳 刘南渊 朱远辉 邓 浩 曹华先 袁庆华 李 皓 杜 飞 廖建三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和符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州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1、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资质及在广州市建委备案,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应经过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上岗证。

2、单位工程的地基基础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对省、市重点工程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应由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时,原则上由同一检测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上报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必须遵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的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2、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类型的灌注桩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总抽检数量不变。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30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1 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 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 点。

4、加固处理后的桩应全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包括钻芯法、载荷试验或高应变法其中一种。

5、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6、地基基础检测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盖章的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粤建科字[2000]137号)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粤建科字[2000]137号)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粤建科字[2000]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 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桩基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 、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 、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 、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 、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 、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桩基检测技术规定

桩基检测技术规定

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 /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l、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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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1]39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该文提高了桩基检测数量,特别是加大了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及有争议的建筑物的桩基检测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的规定,在广州地区承担桩基(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我委办理注册手续,执有广州地区桩基检测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或广州市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以下称注册证书),并按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附有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未在我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各种检测报告,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定。

二、禁止检测单位超越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禁止检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发现检测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委将吊销其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单位工程必须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检测,一个检测单位只能承接一种检测方法进行测试,不允许任何一个检测单位实行总承包。

四、基坑工程临时的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一)排桩的结构完整性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

当低应变动测法检测结果发现桩身存在较严重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抗力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一桩一孔)。

(二)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槽段数为总槽段数的30%,且不少于3个槽段。

五、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必须符合《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附件二)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同一单位工程中,对于不同强度等级、不同桩径的桩均应进行抽检;(二)同一单位工程若存在不同桩基类型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三)裙楼、塔楼的桩基应分别进行抽检,总抽检数量必须满足《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的规定。

六、桩基检测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桩基检测方案,其内容包括:桩基类型及数量、桩桩位及数量、桩位编号桩基检测方法、受检(标明在平面图上);桩基检测方案应有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签名。

七、从发文之日起,《广州地区工程桩(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办法》(穗建筑[1998]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00]137号)2、《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略)附件1: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字【2000】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反馈,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广东省建设厅二OOO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第三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委托桩基质量检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桩基础施工平面图;4、工程桩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5、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凡用于桩基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有关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从成桩到开始试验的间歇时间宜满足规范规定要求,间歇时间未满足规范规定要求但委托方要求提前进行试验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单位要求,做好受检桩的桩头处理以及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准备工作。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十二条静载试验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或《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用于指导设计和有争议的桩基工程的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其它工程桩的检验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试验目的:确定竖向抗压、抗拔、水平承载力的极限值作为设计依据,或抽样评价工程桩的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高应变动力试验执行《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试验目的:判定基桩的竖向承载力和评价桩身结构完整性,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分析桩侧与桩端土阻力分布。

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与桩锤效率,选择沉桩设备与工艺参数,选择预制桩合理的桩型和桩长。

第十四条基桩反射波法检测执行广东省标准《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

试验目的:普查桩身结构完整性,判定桩身结构完整性质量等级。

为静载试验、高应变动力试验、钻孔抽芯试验等确定桩位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钻孔抽芯检测鉴于目前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钻孔抽芯检测标准,其检测按下列规定进行:1、设备安装、操作参照国家地质矿产部行业标准《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Z/T0155附录D(抽芯取样);应采用高转速的油压钻机、单动双管钻具、直径101mm以上的钻头进行抽芯。

2、芯样试件制作、试验、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计算参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88。

如果试件内骨料的最大粒径大于试件半径,则该试件的强度值无效。

3、每孔按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1组有代表性的芯样试件,每组芯样3个试件,每组芯样的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参照《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GBJ107-87。

当缺陷位置能取样试验时,必须取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

持力层取样应靠近桩底部。

4、桩端持力层岩土分类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或《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F15-3-91。

5、沉渣厚度的判别标准按设计要求或参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6、对桩底持力层的钻探,每桩应不少于1孔且钻探深度不小于设计要求值;当无设计要求值时,应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的有关规定,一般应不小于3倍桩径且不小于3m。

7、各种桩径的桩其每桩钻孔数分别规定为:小于1.2m的钻1孔,1.2-1.6m的钻2孔,大于1.6m的钻3孔。

对于无法保证钻至桩底的超长桩,在保证总钻孔数的前提下,可减少每桩的钻孔数,而相应增加检测桩数。

单孔开孔位置宜偏离桩中心10-15cm。

试验目的:检验灌注桩桩身混凝土质量、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桩底沉渣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桩端持力层的强度和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记录桩长是否属实等。

第十六条超声波透射法检测参照执行《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各种桩径的桩其每桩的声测管埋设数量分别规定为:桩径小于1.2m的埋设双管,1.2-2.0m的埋设三管,大于2.0m的埋设四管。

试验目的:检测桩身混凝土的均匀性,桩身缺陷及位置,判定桩身结构完整性。

第五章检测数量第十七条成桩质量检测采用基桩应力波反射法、高应变动力试验、钻孔抽芯法、超声波透射法。

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建筑桩基类别,合理选择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成桩质量检测数量规定如下:1、每根柱下承台的灌注桩,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2、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或有争议的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3、工程地质条件相近、成桩工艺相同、同一单位施工的其它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第十八条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规定如下:1、下列工程应进行静载试验:(1)一级建筑桩基;(2)地质条件复杂、确定单桩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3)有争议的桩基工程;(4)本地区新桩型或应用新施工工艺的桩基工程。

2、其它桩基工程,可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动力试验。

3、单桩竖向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工程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4、高应变动力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

第十九条经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确认,因试验设备或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承载力检测的桩基工程,必须采用钻孔抽芯法和超声波透射法两种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规定如下:1、钻孔抽芯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

2、超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10根。

总抽检桩数必须满足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条承受水平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水平静载试验。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小于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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