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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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修改版]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修改版]

第一篇:《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一)监理组织机构(27分)1、监理企业(7分)(1)企业资质(3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在现场备查得3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未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得0分。

[说明:工程类别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检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如符合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则进行后续检查;否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

检查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数量及其资格时,发现监理企业挂靠、人员无证上岗、假证执业、在注不在岗,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无备案的,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

](2)监理合同(2分)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且内容齐全有效得2分;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内容不全得1分;现场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得0分。

(3)监理取费(2分)高于或等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2分;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0分。

2、监理人员(10分)(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4分)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且常驻现场得4分;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但未常驻现场得2分;总监资格与有关要求不相符,或无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得1分(限期整改);总监无资格证书或发现是假证得0分。

[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是指按《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川建发[2005]159号)的规定,取得项目总监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且与所监理工程的等级、数量规定相符。

](2)监理人员数量及到岗情况(6分)专业配备齐全,人员执业资格符合要求,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均在岗得5分;人员均挂牌上岗得1分(人员未能全部挂牌上岗酌情扣0.50分);一名监理员为两个工地常驻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超过三项,此项得0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ﻫ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

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

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依法整治无资质、低资质挂靠、无执业资格上岗、低报价低投入、不履行监理人员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施工现场监理安全、质量监理情况;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三章考评模式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模式。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以项目自检,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以企业巡检,促进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理企业,尤其是C 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及时抽查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自检、巡检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和考核企业资质、考核监理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No.:00000000000003288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列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与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下列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一致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引导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办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

通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根据业绩、诚信激励加分、失信惩戒扣分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质安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分别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1)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2)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分。

基础分值100分,对各考核项进行加分或扣分,最后计算总分。

得分100分以上(不包含100分)信用等级为A级(良好),得分70-100分之间的信用等级为B级(一般);得分70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差)。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周期为1年。

在每个评价年度结束后,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回到100分的基础分值,把新的评价年度加分、扣分汇总后,按新的分值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只要被评价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带Δ条款的扣分事项,对其他的条款不再进行评分,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九条对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或加分,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计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成建质监发[2011]09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成建质监发〔2011〕09号)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为规范我站监督人员行为,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绩效管理,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绩效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制定如下《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一、考核对象绩效考核的对象是我站监督人员。

二、考核组织机构绩效考核小组由站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代表组成。

三、考核时间集中考核时间为每年的二月份,考核小组日常根据工作安排对监督人员进行不定期督查考核。

四、考核内容绩效考核是以监督人员完成的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的综合性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二章具体要求(一)德1、政治思想进步,立场坚定;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3、严格遵守我站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做好质量监督工作;4、工作态度端正,自觉执行站和科室领导的工作安排,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强。

(二)能1、有适应监督岗位需要的学历水平和技术职称;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综合协调能力;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对违反施工规范、标准,尤其是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整改;4、深入施工现场,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受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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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治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治理的机构。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依照不同情形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差不多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差不多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托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许多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

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

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体会;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差不多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治理、质量安全治理和财务治理等治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治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差不多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要紧内容:
(一)监督机构差不多条件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治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形,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治理责任制度;
7、财务治理制度;
8、信息治理和数据统计治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治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判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治理情形: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治理方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治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形: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形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形,并随机抽查许多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
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形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形;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形;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形;
6、廉政制度执行情形;
7、监督信息化治理情形;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形;
9、《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评判手册》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判手册》实施情形。

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
(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峻违法违规,造成恶劣阻碍的;
5、因严峻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阻碍恶劣的;
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操纵指标的;
7、无工作场所的;
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治理费的。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托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应依照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的要紧内容:
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连续教育情形。

2、履职情形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形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形。

3、工作业绩情形。

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形。

5、监督廉洁自律情形,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

6、两年一次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凡显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监督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未取得省建设厅考核发放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岗位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手续的。

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抗职业道德、侵害治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6、显现重大责任过失或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显现本款情形的监督人员取消监督资格并终身不得从事监督工作。

7、两年一次业务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讲明。

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3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注:
1、依照考核标准的要求,在考核结果相应的“□”上打“√”;
2、考核结果详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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