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最新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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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最新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成立公司,不管是个人还是股东都需制定有限公司章程,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xx最新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 单独出资,设立 xxx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行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xxxx 。(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住所:xxxx 。(注:应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xxxx 万元人民币。(注:应满足《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或名称):xxx
出资额:xxx
出资时间xxx: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xxxx
出资方式xxxx:其中货币出资,其他财产出资。
(注:股东为一人;不得分期出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比例及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程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指定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瞀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xxx 人(注:3-13人),由 xxx 产生(注:主要由股东指定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可以约定产生途径)。董事任期 xxx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xx 人,由 xxxx 产生。(注: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可以根据需要由股东自由约定产生办法)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 xxx 年(注:不得超
过三年),由股东指定产生(注:本条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时适用)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时,以下第11、12条不
再适用)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注: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时为
执行董事的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由股东确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对外投资的数额等职权,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经全体董事的通过(注:该比例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以在专门的议事规则里约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可以在章程中直接写明,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依据另外制定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则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注:不设董事会时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内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确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xx 人(注:设监事会时监事人
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不同于董事的任期)。其中股东代表为人,由
股东指定产生(注:由股东自由确定),职工代表为人(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公司不设监事会时,可以设一到二名监事,本条监事会人员数目和构成不再适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设监事会时适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