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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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
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

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
(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

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

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

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
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

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
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

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

现场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形式合法。

根据检查对象或任务(侧重点)不同,检查可以划分为:
(一)检查生产经营场所。

主要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收集、固定能够证明其从事相关营业活动的证据。

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责任人、组织形式、使用名称;该营业活动所具有的场地、设施、务工人员等经
营条件;该营业活动的交易形式、产品种类、数量、特征等;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二)检查违法销售产品。

主要是针对正在销售或仓储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假冒许可证标志、3C标志、名牌标志、免检标志、质检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国家禁止或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实施的检查,目的是查明产品的特性、数量、状态、相关手续等情况。

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产品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成色、摆放状态及附着在产品上的标牌、标记、文字内容等;产品的说明书、包装及其特征等;有关生产或出入库记录、帐册、凭证、业务函电等。

(三)检查违法生产现场。

主要是针对采取违法手段从事加工、制作活动的现场实施的检查,目的是收集证据,取缔非法窝点。

违法生产现场按其性质又可分为掺杂掺假现场和生产违禁物品或假冒物品现场;按其环节可分为原料现场、装配现场、包装标识现场等。

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现场有关人员的身份;生产规模,方法,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规格,数量、状态同,有关标识,包装、工具等;有关生产和出入库记录、帐册,凭证、文件,钱物等;生产场所和设施所
有者或管理者情况及与现场活动的关系。

三、调查
调查是指执法人员查办案件不可缺少的收集、调取证据手段。

具体方式有:调查当事人及见证人;要求当事人及见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收集、调取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等书证;对提取有关物证、书证以及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封存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对有关财务记录或者帐目进行会计鉴定或审计;就专门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进行咨询或者鉴别等。

根据调查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调查可以分为:
(一)核心调查。

指围绕案件核心事实进行的查证活动。

基于质监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案件一般具有“经济性”特征,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谋利的动机,客观上有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事实,并危害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或者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查明案件核心事实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及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对象或标的情况(属于生产经营的,应查明具体的生产或销售的方式,产品特征、数量、经营额、违法所得等;属于经营性服务,应查明服务的内容、价格、经营规模、非法收入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包括对他
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情况、违反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二)外围调查。

指围绕案件外围事实或相关事实进行的查证活动,其目的一是印证核心事实,二是扩大案件线索。

对违法的产品经营活动而言,应调查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包括产品以及有关包装、标识、工具的提供情况、销售情况等;对违法的经营性服务而言,应注意发现其有无使用违禁物品或假冒产品、淘汰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专门调查。

指围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查证活动。

行政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有以下方面:对生产主体组织形式、资本结构、营销方式的认定;对产品或产品的质量状况的鉴定;是否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彳寺质量标志;产品标识标注不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既是确定案件性质的前提,又依赖于证据调查工作能否收集足够的可供认定或检验鉴定的材料,这些问题,有的可以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职权直接认定,有的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有的可以由权利人进行认定但需提供认定依据,还有的只能约请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权威性鉴别。

(四)调查终结报告。

指质监执法人员在证据调查工作结束时,对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归纳和运用,就案件事实、性质及处罚依据和建议写成书面报告。

撰写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的过程,既是对证据调查工作的总结,也是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协调和冲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必不可少等等环节。

四、案件初(预)审
案件初(预)审是准备案审前的必经程序。

对某些严重和复杂的违法案件,在对其进行实体案审之前,必须经过初(预)审。

初(预)审的任务就是审核搜集的违法证据,并对涉及相对人的违法证据是否充分进行认定,从而决定是否将此案提交案审会进行审理。

一是将那些证据不足或者相对人不构成违法的案件排除于案审之外;二是就案件事实建议进行补充调查,以便收集充分的违法证据,为案审做准备。

五、案件审理
案件审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种内部案件审理和核审程序。

审理通常是指在办案机构内部由非本案调查人员对调查终结后的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后,交由行政机关最高领导主持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就案件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案件事实、性质、处罚依据和建议等提出审议意见和拟处理的过程。

案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因此,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审查是由非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调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的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调查手段。

六、复议
复议是质监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提出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者法规适用事实、理由或者依据,从而重新对案件事实认定或者法规适用进行审定或者补充收集证据的过程。

质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

由于复查通常需要对有关当事人和证明人进行再次调查取证,一般较难确定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

因此需要进行更周密和细致的准备。

复查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对现有证据进行认知复核,确定哪些证据合法有效,哪些证据尚有欠缺,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
(2)制定复议方案,明确复议任务,分清复议的轻重缓急;
(3)扎实稳妥地开展复议,按照先完善和补充主要证据或重要证据、后收集次要证据的顺序进行,对调查对象要耐心做工
作,争取其积极配合;
(4)要认真撰写复查报告,特别对各个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据之间形成的锁链证明关系、证据疑点的排除等问题要进行严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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