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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精选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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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DOC 9页)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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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贵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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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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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一、保险定义本保险合同以保障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目的。
二、保险条款1.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国内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所承运的各种货物。
2.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运输中因下列风险所导致的被保险物的实际损失:(1)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倾覆、翻沉、海盗、袭击、敌对行为等);(2)运输工具的机械故障、覆压、碰撞、跌落等;(3)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滑坡等);(4)其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风险。
3.保险责任本保险赔偿被保险货物实际损失的金额,包括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运费、关税、税金以及保险费等。
4.保险费率本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货物的货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
5.保险责任限额本保险责任限额根据被保险货物的价值确定,当被保险货物价值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时,被保险人必须另行购买保险或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
6.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资料;(2)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应及时进行查勘和核损,确定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3)被保险人应提交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账目凭证、货物单据等资料,协助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进行核损;(4)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应在核定损失后,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7.免赔额本保险的免赔额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确定,被保险人在赔偿时应承担相应的免赔额。
8.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决定。
9.保险单证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书据,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并记录被保险人、承保业务、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内容。
10.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1.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定规定。
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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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缔结:甲方:保险公司地址:电话:传真:乙方:货主地址:电话:传真:鉴于甲方具备提供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服务的能力,乙方有意委托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双方基于平等、自愿以及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1.1 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委托甲方运输的货物。
1.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实际货物的价值与乙方的要求确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前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作为保险公司,承担对乙方委托运输的货物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2.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因以下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2.2.1 意外事故:如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水路、铁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2.2.2 盗窃、劫持: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盗窃、劫持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2.2.3 包装不良:如货物的包装不良导致损坏,但需乙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2.2.4 其他原因:如货物在抵达目的地前出现其他未预见的损失或损坏,但需乙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第三条:保险费用和赔偿3.1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保险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拖欠或延迟支付。
3.2 赔偿:在确定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甲方将根据实际货物的价值进行相应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3 赔偿申请:乙方在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后,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的赔偿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甲方进行赔偿处理。
3.4 赔偿期限:甲方将在收到乙方赔偿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款的支付。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范围4.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4.2 保险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范围限于国内水路和铁路货物运输,不包括其他运输方式。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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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贵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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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通过国内水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
保险标的应为合法拥有并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承当以下责任: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货物因违背运输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货主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间隔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时开场,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货物的;在货物起运前,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当保险责任;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进展现场勘查,并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在____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应提供事故报告、货物清单、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展现场勘查,并在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赔偿决定。
第十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进展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货物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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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