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管材及管件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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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地源热泵产品
年度购销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建材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08 年月日
有效期限: 2008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书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方从乙方处订购该公司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及价款
(一)产品名称及合同价款:PE管材及管件(具体名称、型号、数量、单价、详见PE管材管件价格表(2007年8月28日)并按照价格表72折结算。
二、质量保证
(一)甲方
1.向乙方提供订购产品的有关技术数据及具体要求;
2.产品到货后甲方应于当日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办理签收手续,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在收货七日内提出书面通知;
3.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生产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定其与合同的规定相符。如复试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
1.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按时完成产品的生产与供应。
2.做好产品的检验、包装,保证提供优质合格的产品;
3.提供的产品必须是采用合格的原料和工艺制成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生产的品牌产品,要有明显标识,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Ⅰ类产品标准,确保使用质量和安全,乙方在向甲方提交产品时,应同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
4.接到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通知后,乙方在十五日内派员解决;
三、交货条件
(一)定货:订货联系电话(具体以甲方提供交货计划表为准)。
(二)交货地点:以甲方提供的地点为准,并确定收货人及联系方式。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乙方组织运输并承担费用。材料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及后果由乙方承担;货到甲方工地甲方验收签字确认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卸货:货物抵达交货现场时由甲方负责卸货并承担费用。卸货时不得抛摔及沿地拖拽,以免货物因撞击或摩擦而损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四、付款方式
(一)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预付项目合同货款总额的15%,并以每批十万为一个付
款周期,进货额达到十万后应结清之前的货款。如当月进货额未达十万应当在当月二十五日结清之前货款。
(二)价款调整
若项目合同产品数量、规格需要调整,甲方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乙方,须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并由经办人
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作为补充合同并进行价款调整的依据;若本合同产品原料上涨,不可抗力需要进行价格调整,乙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甲方,需注明调整幅度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作为补充合同并进行价款调整的依据。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合同预付货款及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为项目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因甲方责任而造成供货延期的,项目合同供货顺延。
2.乙方在接到甲方预付货款后,应在10日内发货。如因不能及时发货而影响工程造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二。
3. 因乙方原因使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有关要求,经过国家检测部门检测证明不合格后,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裁决。
七、其他
(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若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甲方可根据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免除责任。
(二)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修订和变更,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补充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合同不变更本合同中的条款,只调整价款。
十、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在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三)合同附件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
(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议补充,共同遵守。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PE管材、管件价格表
甲方:乙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
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
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