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届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十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
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
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H■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招标项目届于设计的,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
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项目届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招标项目届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