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车船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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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
记的车船
• 车船管理部门为公安、交通、农业、和军事等部

• 机场、港口和企业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 ,若需在
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也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 注意:凡是购“交强险”的,都是应当征车船税的;在税务
稽查中掌握的原则是:是否在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 门办理了车船登记,登记的就征税,没登记的就不征税;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成为了名符其实的财产税
• 引入 “管理人”的概念; 同时明确规定了车船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有人或
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由使用人代缴。
• 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对大中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标准给
予了明确划分;对载货汽车实行按车辆自重(机动车的整 备质量 )作为计税依据
• 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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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元;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
480元;
•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
360元;
•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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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货汽车
自重每年每吨60元 (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 车和轮式专业机械车)
车船税业务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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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 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 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 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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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演变
• 车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颁布了
过。 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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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船税发生的主要变化
• 条例不仅适用于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外企和外籍
个人,实现了内外统一。
• 将“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修改为“车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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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船税发生的主要变化
• 明确规定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
捞、养殖渔船不再征税.
• 明确了只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免税;对机
关、团体、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了征税范围。
• 根据国际条约,对外交使领馆的外交人员车船给予免税;
对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征车船税
• 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
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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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颁布和实施
• 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了车船税暂行条例
•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的
形式予以公布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1日以第
46号令公布实施细则
• 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载货汽车的标
准计征
•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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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摩托车
•每年每辆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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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3元;
•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4元;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5元;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每吨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 年简化税制时将其并入工商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 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 1986年10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又重新开始征收车船 使用税。从而形成了内外不统一的两套车船税税制。
• 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 引入 “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
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
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 注意: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
税时,掌握一点,请牢牢把握住:不交车船税就不能给出“交 强险”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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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
业船舶,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 计算征收。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各按船舶税额的5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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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
• 各税目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
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 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 2009年11月 日,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衢州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 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含所属各县〈市〉、
区)统一实施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
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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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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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我市贯彻落实情况
•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7年7月17日下发了《 浙江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7]42号) 。
• 2008年1月2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台《关于印发浙江 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三轮汽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
输车的机动车。
• 低速货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
输车的机动车。
•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
业的机动车。
•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
自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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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说明
是否购买“交强险”,购买的都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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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市(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
• 条例规定了车辆的税额幅度,细则规定了船舶的
税额标准和车辆的子目及税额幅度。(详见条例、 细则),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授权,经省政府确定 我省车辆的税额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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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 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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