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15.学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资格证持证率不低于80%,有出国(境)学习、研修、交流经历的专任教师。
四、教育技术装备
16.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且生均教育技术装备值达到上一年全省平均值。
2.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教学用书只能在规定目录范围内,严格按照年级学科教辅材料使用要求向学生推荐使用。义务教育学校未经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3.学校严格实行平行分班;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基础性课程,开足开全拓展性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无阴阳课表现象。
4.教学时间总量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保证学生每天10小时睡眠时间,每天锻炼一小时。
5.学校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摘编》(浙教基函〔2016〕23号)等要求执行。
二、办学条件
6.公办初中生均日常公用经费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值,并逐年增加。
7.学校班额不超过50人;2010年后建成的学校(校区)学生数不超过2000人,2010年前建成的学校(校区)学生数不超过24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班额不超过45人,2010年后建成的学校学生数不超过2500人;2010年前建成的学校学生数不超过3000人。)
三、师资队伍
11.学校能按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总额的2.1%(基础工资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70%)和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经费。
12.学校师生比达到1:13.5(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师生比为1:1以上。
13.学校专任教师100%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专任教师本科率90%及以上)。
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
∕
4573
6263
8225
∕
10251
12122
∕
∕
3672
∕
5500
∕
7328
∕
9425
11588
第五条
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 要求。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校园内无危房存在。 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 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条目
第九条
标
题
点目
达
标
标
准
评定要求
自查情况
评定情况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 房主要建设要求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 求。 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或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 。
第十条
产权
第二部分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 编制设置 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
第十二条
学历结构
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具有教师资格,结构合理,并在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 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46.7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 56.95%以上。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 。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学校已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5年一轮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脱产和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健全 。学校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 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 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 学校图书配备标准 生均图书册数 生均年更新图书册数 1及以上 2及以上 2及以上 报刊种类 50及以上 80及以上 80及以上 工具书、参考书种类 100及以上 180及以上 180及以上 小学6个班、初中12个班、九 年制学校9个班的小规模学校 达到基准标准的80%。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科发〔2005〕5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编,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18-2005,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建设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科发〔2004〕115号文件的要求,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和参考了我国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的经验,对浙江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了科学分析论证。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对本标准的意见,并多次召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筑设计单位、标准管理单位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本标准共有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学校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教育厅(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子庆章锦钻楼洪伟舒培冬章潘彪李哲民单玉川1 总则1.0.1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9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完全小学
生均用地面积
14.89
14.89
13.54
17.33
16.05
15.40
初级中学
生均用地面积
18.56
16.92
16.71
19.37
18.64
17.95
九年制学校
生均用地面积
16.42
16.42
15.29
18.63
17.37
16.69
第十五条
教育技能培训
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保障
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2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3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二
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三
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
A、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m2/生)
学校 标准
学
校
规
类别 类别 12 班 18 班 24 班 27 班 30 班 36 班
I类
-
27 26.23
23 22.39
完全 II 类 27.86 22.61 21.71
10727
14038
17508
21565
生均
面积
13.24
11.55
10.81
10.65
建筑
II 类 面积
8477
11463
14823
18233
生均
面积
10.47
9.43
9.15
9
九年
建筑
一贯 III 类 面积
6105
8317
10938
13160
制学
生均
校
面积
7.54
6.85
6.75
6.5
注: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 240mm 计算
3、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
学校规模 生均用地 面积(平
方米/生)
24 班 41.28
30 班 39.85
建筑面积(平 方 米)
28418
35465
生均建筑 面积(平 方米/生)
23.68
23.64
36 班 38.62 41532 23.07
48 班 39
53987 22.49
60 班 37.13 66497 22.17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1.35m2/辆建筑面积另计
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
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是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也是学校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指导。
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的制定,旨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的主要内容。
首先,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是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够有效贯彻执行,实现办学目标。
其次,教育教学质量是评比的核心内容。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学业水平等方面的指标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此外,学校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是评比的重要考量。
学校应建立科学、民主、法治的学校管理体系,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能力。
另外,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教育培训也是评比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最后,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也是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包括校园环境、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馆等方面的建设,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学条件。
总的来说,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是对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价,涉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规划、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多个方面。
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评比标准,不断完善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学校能够按照评比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 班、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不超过45 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班、42 班,每班不超过50 人。
1--------(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 班、18 班、27 班、36 班、45班、54 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 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 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 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 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浙江省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参考提纲
学校基础性评价指标
评 价 指 标 要 点 1、校舍 面 积 : 幼儿园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浙 校 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III类及以上标准,普通高 中达到《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建设要求,中等职业 学校达到省三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的建设要求。 2、设施设备:幼儿园达到省三级及以上配备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及普 设 通高中达到《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配备要求,中等职业 学校生均仪器设备值逐年提高。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 3、领导班子:校长和领导班子理念先进、思路清晰、作风踏实、廉洁 领 自律、具有较强的领导力,教职工满意度高。 4、师资队伍:学校专任教师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学历达标,队伍相 师 对稳定,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生均公用经费的10%专项用于教师培训。 5、机 构 设 置 : 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健 机 全,并能落实。不违规收费。 6、民主管理:学校教代会制度健全,实行民主管理,教职工参与意识 民 强,能有效对学校行政进行监督。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得 到维护。 组 织 管 理 7、安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健全,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落实。有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重大灾害事故、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等事件的处置应急 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并每学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防范演练。 8、师德规范:学校有师德规范和相应的考评制度,教师具有良好的职 师 业道德,忠诚于教育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康的心态和 团结协作精神。 9、德育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科教学育人的 德 主渠道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互动的德育教育网络。 10、帮扶 措 施 : 建立弱势群体长效帮扶机制,关心、帮助困难学生和 帮 后进学生健康成长。 11、执行 国 家 课 程 计 划 : 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中等职业学校还要 执 确保学生的实践性教学)。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浙江义务学习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动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停改良办学条件,提升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使义务教育平衡发展,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联合我省中小学校实质,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全省完整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向制一般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拘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合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宣布的相关定额标准为依照。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整小学宜设 6 班、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不超出 45 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 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42 班,每班不超出 50 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 9 班、18 班、27 班、36 班、45 班、54 班,小学段每班不超出 45 人,初中段每班不超出 50人。
(四)实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出 30 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出 35 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课及教课协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构成。
(二)教课及教课协助用房完整小学:设置一般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室(室)、心理健康指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课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一般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室、心理健康指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课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一般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室、心理健康指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课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11.学校能按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总额的2.1%(基础工资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70%)和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经费。
12.学校师生比达到1:13.5(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师生比为1:19);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达到0.9人以上。
13.学校专任教师100%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专任教师本新实验室,教师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立德树人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德育内容丰富形式渠道多样体现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思想学校德育队伍建设有力在全员德育机制上有实招实效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
一、规范办学
1.近三年学校无违规补课情况(公休日、节假日、寒暑假、课余时间等无课外补课);无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行为情况;无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无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在职教师无涉及有偿补课等行为;平安校园建设达到4A级以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近三年师生违法犯罪率为零,当年未发生侵害学生案件和学生欺凌事件。
8.学校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到10.2平方米以上;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达到5.8平方米以上。
9.学校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各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美术专用教室面积分别不小于96、90平方米;2016年前建成的学校,每间音乐、美术专用教室面积分别不小于73、67平方米。
10.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各类教室面积等不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2005年版)中的Ⅱ类学校及以上标准。
2.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教学用书只能在规定目录范围内,严格按照年级学科教辅材料使用要求向学生推荐使用。义务教育学校未经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浙江省小学、初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14.98
初级中学 九年制学校
22.97 19.56
2
中小学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四
规划和建设标准
3 4 5 6 1 2 3
五
校园环境配置 4
若此项不达标,且低于下列 最低限者,降级评定: (a)山区和海岛学校不低于标 准的80%。 (b)其他学校不低于标准的 90%单位:M2
Ⅰ类 Ⅱ类 ≧250M环形跑道 ≧200M环形跑道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45班
2157 1892 45班
C
公共教学用房
完全小学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6班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224
12班 1415 967 299 1038 653
初级中学 九年制学校
3028 2209 45班
45班
完全小学
Ⅱ类 Ⅲ类 Ⅰ类
1913 7.09
初级中学
Ⅱ类 Ⅲ类 Ⅰ类
6257 10.43 4573 7.62
九年制学校
Ⅱ类
12803 10.09 10367 8.17
(1)表中建筑面积墙外围计 算单位:M2,生均建筑面积 单位:M2/生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 积,自行车存放面积按 1.35M2/辆建筑面积另计。 (3)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 相应的建筑面积。 (4)若此项不达标,且低于 下列最低限者,降级评定: (a)山区和海岛学校不低于标 准的80%。 (b)其他学校不低于标准的 19285 90% (5)单位: 9.11 M2,M2/生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04.29)讲解学习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04.29)讲解学习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
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
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
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
浙江省九年制义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⑵6班只适用于山区和海岛小学。
⑶在规定规模范围内学校的有关指标按插入法折算。
2
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
3
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
第二条
校舍用房组成
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9.5
Ⅱ类
25.6
20.37
18.24
16.24
15.51
Ⅲ类
14.98
11.21
10.43
10.22
9.89
9.64
初级中学
Ⅰ类
28.79
25.87
23.74
22.47
Ⅱ类
26.01
22.96
20.59
18.97
17.88
Ⅲ类
15.07
13.9
13.61
13.26
12.76
九年制学校
Ⅰ类
27.38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达标标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三大类学校,Ⅰ类标准高于Ⅱ类标准,Ⅱ类标准高于Ⅲ类标准,新规划的学校应按Ⅰ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
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
学校规模及
班额人数
1
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
一
教学及教学
辅助用房
1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一、前言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教育阶段,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基本能力的重要阶段。
为了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促进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基准标准以规范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学校办学目标2.1 学校办学定位2.1.1 学校定位明确,办学方向明确。
2.1.2 学校办学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2.2 学校办学特色2.2.1 学校有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专业。
2.2.2 学校办学特色能满足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
三、师资队伍3.1 学校师资结构3.1.1 教师数量符合学校规模和实际需求。
3.1.2 教师专业结构合理、结构稳定。
3.2 师资队伍建设3.2.1 持续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3.2.2 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科研和教学改革。
四、课程设置4.1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4.1.1 课程设置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要求。
4.1.2 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学生发展需求。
4.2 课程实施4.2.1 课程实施落实到学校教学实践中。
4.2.2 制定教材选择和使用标准,确保教学质量。
五、教学管理5.1 教学管理制度5.1.1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
5.1.2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5.2 教学质量监控5.2.1 学校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5.2.2 学校针对教学质量问题采取措施改进。
六、家校合作6.1 家庭教育支持6.1.1 学校加强家庭教育支持与指导。
6.1.2 学校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渠道。
6.2 社区协作6.2.1 学校与社区积极开展教育合作。
6.2.2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1、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A。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义务教育:指国家对在学制内的学生提供的由国家免费提供的教育。
- 标准化学校: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办学的学校。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科发〔2005〕5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编,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18-2005,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建设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科发〔2004〕115号文件的要求,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和参考了我国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的经验,对浙江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了科学分析论证。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对本标准的意见,并多次召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筑设计单位、标准管理单位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本标准共有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学校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教育厅(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子庆章锦钻楼洪伟舒培冬章潘彪李哲民单玉川1 总则1.0.1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修订稿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
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
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
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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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类标准。
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6班。
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
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第三条校园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中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米/生学校类别指标6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完全小学 I类 33.16 30.28 22.86 20.40 19.50II类 25.60 20.37 18.24 16.24 15.51III类 14.98 11.21 10.43 10.22 9.89 9.64初级中学 I类 28.79 25.87 23.74 22.47II类 26.01 22.96 20.59 18.97 17.88III类 15.07 13.90 13.61 13.26 12.76九年制学校 I类 27.38 22.97 22.75 21.03II类 23.42 19.56 19.75 18.29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存放。
另增加相应面积。
二、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米学校类别指标(建筑面积)6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完全小学 I类建筑面积合计 6903 8382 10282 11785 14005生均面积 12.8 10.3 9.5 8.73 8.64II类建筑面积合计 5382 6714 8464 9689 11437生均面积 10.0 8.3 7.9 7.2 7.05III类建筑面积合计 1913 2968 4003 5183 6403 7637生均面积 7.09 5.50 4.94 4.80 4.74 4.71初级中学 I类建筑面积合计 10445 12507 15083 17632生均面积 11.61 10.42 10.06 9.80II类建筑面积合计 6257 7903 10052 12227 14610生均面积 10.43 8.78 8.38 8.15 8.12III类建筑面积合计 4573 6263 8225 10251 12122生均面积 7.62 6.96 6.85 6.83 6.73九年制学校 I类建筑面积合计 9708 12803 16187 19285生均面积 11.48 10.09 9.57 9.11II类建筑面积合计 7721 10367 13493 16357生均面积 9.13 8.17 7.97 7.73注:(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1.35平方米/辆建筑面积另计。
(3)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
三、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一)普通教室1.小学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 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1平方米。
2.初中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6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7平方米。
3.九年制学校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1平方米。
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7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地理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
单位:平方米学校类别指标(使用面积)6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完全小学 I类 1096 1096 1303 1303 1552II类 765 838 1144 1144 1230III类 256 256 256 326 420 512初级中学 I类 1574 1693 1812 2027II类 1048 1167 1502 1620 1835III类 640 800 960 1302 1462九年制学校 I类 1376 1449 4965 2157II类 1065 1065 1700 1892(三)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单位:平方米学校类别指标(使用面积)6班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完全小学 I类 1415 1560 1741 1902 2243II类 967 1047 1145 1243 1571III类 224 299 354 416 478 550初级中学 I类 1921 2168 2718 3128II类 1038 1176 1383 1821 2259III类 653 797 1141 1296 1539九年制学校 I类 1787 2330 2602 3028II类 1109 1614 1763 2209(四)、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单位:平方米学校类别指标(使用面积)6班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完全小学 I类 359 465 581 686 792II类 306 386 476 552 634III类 108 158 204 254 304 354初级中学 I类 666 835 1010 1212II类 424 534 658 788 946III类 297 396 496 596 696九年制学校 I类 556 744 933 1121II类 459 599 741 881(五)、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单位:平方米学校类别指标(使用面积)6班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完全小学 I类 540 810 1080 1350 1620II类 459 659 849 1044 1231III类 194 336 490 650 810 970初级中学 I类 900 1200 1500 1800II类 440 659 880 1097 1314III类 350 559 730 947 1164九年制学校 I类 900 1350 1800 2250II类 794 1133 1480 1817六、寄宿制学校宿舍使用面积配置标准小学应>=2.4平方米/生,初中应>=3平方米/生。
第四条规划和建设标准1.选址合理。
有安全宁静的周边环境。
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办学规模。
2.有经过批准的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功能布局合理。
3.遵循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校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4.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不宜超过4层,初中不宜超过5层。
5.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
耐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6.教学用房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第五条校园环境配置1.校园网络系统。
I 类学校应有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电子音像教育资源库、教师多媒体备课室、电子阅览室。
有条件的II类学校可建简易校园网络。
2.学校要有围墙、校门(包括传达室)、校牌、旗杆、运动场地、广播、室外照明等。
3.学校要有一定的集中绿地。
学校应有集中绿地的面积单位:平方米类别 I类 II类 III类学校标准完全小学 >=2.5 >=1.5 >=1.5初级中学 >=3.5 >=2.5 >=2.5九年制学校 >=3.5 >=2.54.学校应拥有活动场地。
类别 I类 II类 III类学校标准完全小学 >=250米环跑 >=200米环跑 >=4道60米直跑道初级中学 >=300米环跑 >=250米环跑 >=4道100米直跑道九年制学校 >=300米环跑 >=250米环跑5.学校宜配置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
按6个班的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