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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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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根据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完整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并不是很多,而依附于企业名称中的彰显企业独特性部分,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较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实质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其表现形式主要为: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商号化的使用,及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

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就是在后取得的商号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

现在,由于我国香港公司登记制度和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有人通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总代理、授权生产等形式,将商号突出标注在产品、店面招牌上等,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知名商标。

如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伊利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在商品中将商号伊利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混淆。

2.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引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即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冲突。

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而言,企业名称中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的多,因而在实践中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要远远小于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上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并使在先拥有权利的企业面临风险,即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将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造成其经营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由自己来承担。

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1.管理体制的差异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在我国商标的授予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它是我国唯一负责商标注册并核准的机关,对注册商标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商标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论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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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摘要: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组成。

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识别性标示,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无形财产,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应明确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1991 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如何处理。

仅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侵犯他人“ 合法在先权” 的商标注册为不当注册,可被申请撤销,但没有界定合法在先权的范围。

引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诸多权利冲突。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等方式。

关键词:企业名称、商号权、商标权、冲突企业名称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征而使用的专属营业标示。

它既是商事主体用于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重要标志。

正是通过商号的识别作用,使不同商事主体及其行为得以区别,商事交往才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

企业名称作为生产经营者的标志性符号,其意义不仅在于区别竞争中的不同企业,更在于通过显著的外观特征和个性来吸引顾客,进而分享社会经济资源。

一、文献综述关于企业名称权的性质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姓名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厂商名称就是姓名权,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姓名权称为名称权[1] .(2 ),财产权说。

该观点认为企业名称权具备财产权的一般特征,是一项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这种名称权不是营业主体的人格,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2] (3 )身份权说。

认为名称权与姓名权不属同一性质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而名称权可以被转让和继承,因而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

( 4 )人格权说。

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等人格利益,名称是主体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

其次,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权、专属权和必备权。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doc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doc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原则。

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范围限制,因此,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二)禁止混淆原则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标准,该混淆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

在判断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原则上应以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发生混淆为认定依据。

在具体方法上,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造成了实际混淆;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三)完善企业名称(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 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

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登记或注册。

(四)创立自己商标,注册同名企业,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 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

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号和商标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

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怎么办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怎么办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怎么办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有很多客观原因,⽽现有商标法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所以我们要本着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适⽤的原则,去解决这些问题。

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怎么办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适⽤的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项基本原则。

在前述《第九条、第三⼗⼀条中有关申请不得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合法权益的规定,都是这⼀原则的体现。

根据这⼀原则,在后权利的取得不得侵犯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否则在先权利⼈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在后的注册申请或者撤消在后取得的权利。

但这⼀原则不是绝对的,在适⽤这⼀原则的同时,应当同时考虑诚实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如甲⼄两企业分别在相隔较远的不同地区,甲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先,⼄的善意注册在后,经过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定声誉,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该商标相同,并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这时就不能仅以甲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先⽽阻⽌或者撤消在后商标的注册,⽽应当同时适当保护善意的在后商标权利⼈的权利。

(⼆)诚实信⽤原则诚实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为准则。

前述《第⼆条有关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原则的规定,则是⽬前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的明确依据。

前述最⾼⼈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明确表述了这⼀原则。

根据这⼀原则,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或者⾏使应当出于善意,不能恶意损害他⼈的合法权利。

如甲⼄两个同⾏业内的企业,甲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定声誉,⼄将该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可以认定⼄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甲⼄两企业,由于甲不正当的使⽤⾃⼰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造成与⼄的注册商标的混淆,由于甲⾏为的不正当性,可以认为甲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

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

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

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

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

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应该怎么办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应该怎么办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应该怎么办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依法对⾃⼰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权利。

那么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应该怎么办?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应该怎么办
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诉讼解决。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
1.将与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与注册商标⼈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所有⼈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冲突。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混淆,损害在先权利⼈的合法权益;
(⼆)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商标注册之⽇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起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所有⼈认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形式向国家⼯商⾏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商⾏政管理局投诉,以此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对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的客观原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同质性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这⾥讲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主要是指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因此,商标的区分作⽤或者识别作⽤,实际是指对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区分或者识别。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由商号(字号)、⾏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部分的内容组成。

企业名称的核⼼部分就是其中的商号。

商标、商号都是商业标识,都是⼀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具。

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许多企业都将⾃⼰的商号和商标同⼀化,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获得最佳的市场效果。

但也正是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些⼈认为有机可乘,纷纷将他⼈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将他⼈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引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商标注册体制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的差异我国商标⽬前采取集中注册的体制,这⼀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性。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分级登记管理,各级⼯商⾏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企业名称,各级⼯商⾏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也不对在先商标进⾏检索。

企业名称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陛。

这种登记体制,使得在不同的地⽅可能出现许多商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也使得企业名称中商号与他⼈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况⼤量出现。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企业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已不限于其登记范围,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区别作⽤也越来越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市场中出现许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情况。

⼆、现有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法规及其不⾜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商标由《商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调整,企业名称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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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及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及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是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1]实践中,企业所使用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某些企业在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依法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是企业名称权,包括专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商标权,同样也包含专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

二者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权,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但与此同时,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无形资产权,因此,两者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两者在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权利的保护范围等方面。

正是因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着这些异同,两者才会发生相互冲突。

基于此,有必要认识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冲突解决的原因,对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具有同质性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客观原因商号是企业名称权的核心部分。

企业商誉的载体体现商标、商号上,都是企业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

由于商号和商标的同质性,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许多企业都将其商标和商号同一化,但是由于商号与商标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引发二者的冲突。

(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和商标注册体制的差异目前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的必经程序并不包括对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区域外检索,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而商标注册采用集中注册体制,这一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一性。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

金融观察Һ㊀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赵㊀伟摘㊀要: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表现为:在后的商标侵犯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㊁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㊂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客体具有同一性㊁功能上的相似性㊁登记管理体制的差异影响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四种因素导致了二者在我国冲突之产生㊂我国应建立起统一完整的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给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以同等的法律保护,通过建立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和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打击恶意注册同时也鼓励当事人和解等措施,来解决二者的冲突问题㊂关键词: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冲突一㊁引言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也逐渐成为企业竞争中的核心竞争能力,这引发了各类企业激烈的争夺,造成了很多的知识产权冲突㊂在商业标识类的知识产权冲突中,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是比较常见的,比如 爱尔眼科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案,就是一典型事例㊂二者冲突产生的纠纷,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商誉,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当前的市场环境,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㊂二㊁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提出在 爱尔眼科 案中, 爱尔 字样既是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江阴爱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又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爱尔集团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这两个涉案主体所分别拥有的权利均根植于 爱尔 字样这同一客体; 爱尔 字样这一客体所产生的爱尔注册商标和爱尔字号分别归属于爱尔集团和江阴爱尔公司,二者的权利归属主体不同;爱尔注册商标是依据商标法㊁商标实施条例而合法取得,含有 爱尔 字号的企业名称是依据公司法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而合法取得;最后,爱尔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客观上也阻碍了爱尔集团在江阴开设加盟眼科医院或诊疗所,对爱尔集团所拥有的利益造成了损害㊂上述情况符合权利冲突所要求的客体同一性㊁主体不同㊁权利取得合法和权利间相互抵触这四个构成要件㊂因此,该案是典型的关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这两种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冲突案件㊂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二者的冲突由来已久,表面看二者均应获得保护,实则不然㊂那么,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为什么会产生冲突,冲突表现在什么地方,又该如何解决二者间的冲突是值得探讨的㊂三㊁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分析(一)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具体表现依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㊁字号㊁行业㊁组织形式依次组成㊂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㊂在实践中,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般不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产生冲突,主要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产生冲突㊂现实中,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㊂在后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冲突,该形式的冲突是指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人将他人优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注册为其商标,并通过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㊂这种类似于搭便车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企业名称权利人的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㊂第二,在后企业名称(字号)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主要包括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并不规范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或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㊂(二)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深层原因1.冲突产生的内因(1)客体的同一性‘商标法“规定,文字㊁图形㊁字母㊁数字㊁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各个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并且字号部分应该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㊂可见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在构成方面均包含汉字,这一客体的同一性为二者之间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当基于相同(近似)汉字字样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时就可能产生冲突㊂(2)功能上的相似性主要是指二者在对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㊁区分商事主体的引导作用上相似㊂WIPO在其教材中指出,商号与商标在发挥识别功能上具有共同性㊂但,与商标不同,商号在企业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外,主要是独立地区别不同企业主体㊂这里说的商号在我国即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㊂字号和注册商标同属于商业标识,具有识别功能,二者的识别功能又具有相似性㊂二者均可用于识别产品或者服务,它们所代表的商品之间(服务之间)在质量㊁产地㊁价格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区别㊂这种差异不仅可以为消费者降低选择成本,也给企业带来了竞争优势㊂企业经过长期经营建立了良好的声誉,而企业名称和商标就是这种商誉的载体㊂这种功能上的相似性,为二者之间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基础㊂57由于字号和注册商标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市场经营者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会通过故意抢注知名字号为注册商标,或将注册商标登记为字号,用 傍名牌 或 傍知名商号 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攀附具有高等级的市场信用㊁高商誉的商业标识,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这样必然会产生冲突㊂2.冲突产生的外因(1)登记管理体制的差异影响在我国,注册商标时应向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由知识产权局实行的统一的核准,商标一旦核准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法律保护㊂而企业名称则实行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是由各级市场监管机关进行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只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受法律保护而享有专用权㊂我国的企业名称管理机制和行政区域紧密相连,依然表现出较强的行政地域化色彩㊂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与各级市场监管局,在工作信息方面不能顺畅沟通,成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产生冲突的诱因之一㊂(2)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经营者误解㊁扭曲了自由竞争的本质含义,把自由竞争变成了不公平竞争㊂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大,在资本㊁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下,企业规模和实力间的鸿沟迅速扩大㊂有些企业成为市场中的佼佼者,能够获取比同类型企业更高的利润㊂这些企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不法经营者为了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提高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将其他企业具有影响力㊁知名度的商标或者字号与自己进行恶意捆绑,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了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㊂四㊁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世界上关于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统一的立法模式,即将商标和企业名称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另一种则是分散的模式,用不同的法律来进行规制和保护㊂我国对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的立法属于分散模式,用‘商标法“来保护商标,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企业名称做出相关规定㊂这种模式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有很大的关系㊂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已无法满足现今经济发展的需求㊂结合我国现今实际情况,应该将我国现有的‘商标法“进行拓展和完善,建立完整的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将现行的关于解决两者冲突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吸收到‘商标法“中,给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建立起统一的商业标识法律制度,提升知识产权法律的完整性,如规定享有在先权利的字号仅在地方受到保护,只要在企业名称(字号)受到保护的地域范围内,注册商标拥有者在经营活动中仍需要避让在先的企业名称㊂(二)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我国应积极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名称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共享㊂为进一步推进二者之间的数据共享及应用,应将商标审查系统与企业名称登记系统打通,为申请人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时就存在可能的冲突提供查询服务,以便申请人对自己将要登记的企业名称或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预判,从得减低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㊂(三)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㊁选择;制订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用字词库㊁提高系统对不适宜名称的提示拦截能力㊂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中,由登记机关预先把关变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的登记字号,登记机关主要以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使用该字号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㊂(四)打击恶意注册,也鼓励当事人和解商标法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应当予以 驳回 的内容,商标审查员在初审阶段可依职权主动驳回,实现了打击恶意注册的程序前置㊂一方面,应当鼓励知识产权和解,使商标和字号合理共存㊂因为关于字号和商标的权利纠纷,往往时间跨度为几年甚至是十几年,再加上市场的不断拓展,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等,诉争依旧会有㊂不仅当事人受诉累牵绊,也浪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㊂要保护在先权利,同时也要考虑在后使用人的主观善意,通过双方和解维护业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打击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对于主观恶意的使用人,无论其规模多大均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㊂参考文献:[1]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字8128号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终4560号.[2]谭筱清.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判解研究[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5):4.[3]贾敏.对处理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建议[J].市场监督管理,2019(24):59.[4]WIPO,IntellectualPropertyReadingMaterial(2ed),1998:89.[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33-135.[6]RobertP.Merges,PeterS.Menel.MarkA.Lemley[J].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New,2007:23.[7]朱冬.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质疑[J].知识产权,2012(2):10-12.[8]贾敏.对处理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建议[J].市场监督管理,2019(24):58-59.作者简介:赵伟,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㊂67。

企业名称权冲突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企业名称权冲突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企业名称权冲突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均以授权为基础,给予其特定的保护范围。

当权利越界产生冲突时,在先使用是法律的思路。

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此外,基于专门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标识的保护提供了相应补充,以排除非道德性竞争手段的方式,通过审查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为商业行为设限。

不过,当各持商业标识的冲突双方都具有一定合法性时,且在先使用不足以达成合理性,则需要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应条款,对知识产权权利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模式商标权首先要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公众产生误认,系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突破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当前,关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利出现冲突时,主要有3种解决途径:1、企业字号与在先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为企业字号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商标侵权的规制范围。

要构成此类商标侵权,其要件为:被侵权的在先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企业字号采用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2、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虽未突出使用,但足以产生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

要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其要件为:在先他人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字号与该商标相同;其使用足以产生混淆。

最新整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侵权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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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侵权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侵权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的专用权利,而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两种权利的载体分别来自商标与企业名称。

一、权利冲突产生原因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是行政区别、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者缺一不可。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据此,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由此可见,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构成要素都可以是文字,这就使两者的冲突在客观上成为可能。

在我国,之所以存在大量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还有制度上的原因。

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且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国家商标局是授予注册商标证的唯一机构,各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管理部门承担的任务只是对商标的正常使用秩序进行管理,均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

而企业名称登记依企业所在地域和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市、省和国家工商部门管理,此登记管理制度是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审查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则1.混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根据该规定,认定是否存在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关键看是否构成混淆。

如果不具备混淆的可能,即使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也不构成侵权。

2.在先权利原则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为无效。

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原因及对策

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原因及对策

关于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类型、原因及对策商标和企业名称作为分别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以及市场主体的标志,其权利经法定程序确认,受商标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近年来,随着这两种标志市场效应的趋同以及企业利益的驱动,加之有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和协调,因两者权利冲突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一、冲突的类型典型一:“搭车”国内名牌引发的冲突。

“搭车”行为,即违法者将他人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商标的文字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注册,或者把他人有较高市场信誉的商号的文字注册为自己商标的文字,利用他人商标、商号的信誉,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该企业和该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利的目的。

我局曾于2011年9月22日,接到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烟台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称“龙工”系中国驰名商标,但烟台某公司在其包装上擅自标注“ⅹⅹ龙工润滑油销售中心”字样,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要求工商局扣押侵权成品,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烟台某公司在ⅹⅹ市工商局投资注册了“ⅹⅹ龙工润滑油销售中心”,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ⅹⅹ龙工润滑油销售中心”字样的名称,名称中含有“龙工”商标。

这是一起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案件。

典型二:抢注行为引发的冲突。

抢注行为即违法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他人的知名商号抢先注册商标,使得创造知名商号的企业使用其商号成为非法使用者,侵权者甚至反过来通过法律途径状告创造知名商号的企业侵权。

如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注册了“恒盛”商标,在此之前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已经以“恒盛”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但该厂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芳芳陶瓷厂“恒盛”商标的申请,而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恒盛瓷砖”的简称。

典型三: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引发的冲突。

通常老字号是历史上因经营某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它们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在未实行商标制度的年代,起着类似商标的作用。

法律文书-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及处理方式介绍有哪些

法律文书-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及处理方式介绍有哪些

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及处理方式介绍有哪些对于已经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商标来说,有关规定都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

一旦在使用过程中,商标权所有人或者企业经营者发现有他人埃唐佩县冒用商标或企业名称,也就是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是可以或进行申诉并要求赔偿的。

那么,针对企业名称会带来与商标权产生的军事冲突,应当使用何种需要进行方式处理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你们详细地进行需要进行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专用权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才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昭示区别不同商品或者咨询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区别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识。

四、商标中的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须要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对相关公众引起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基本一致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控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邮编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核发请求(含已提出却未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登记或者恶意登记不受的不受此限。

商标与公司字号的纠纷行政解决途径.doc

商标与公司字号的纠纷行政解决途径.doc

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纠纷行政解决途径-一、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表现形式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3、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从内在因素上讲,是因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能。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一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一个重要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都通过它们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从外在因素上讲,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登记管理虽然都在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内部是按不同专业和标准实施操作与管理的,尤其是企业名称实行的是按管辖区域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

二、解决纠纷的原则及行政途径及程序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因此,企业在权利的取得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权利的使用上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根据国家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保护(精)

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保护(精)

企業名稱和商標的權利衝突與保護任愛榮中華商標協會常務理事企業名稱和商標都屬識別性標誌,能夠承載企業的信譽和代表企業形象,是企業的重要權利。

近年來,企業名稱與商標之間的爭議增多,不僅引起企業界的關注,大陸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也給予了高度重視,並以現有的法律制度為基礎,積極探索權利衝突解決的原則和機制。

一、企業名稱和商標權利的法律保護制度企業名稱是市場主體之間相互區別的標誌,同時也具有表明企業組織形式責任形式及法人非法人等身份的功能。

如XX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集團、廠、店、分公司)。

商標是區分不同商品和服務的標記(誌)。

如,護膚用品中的“大寶”商標,礦泉水中“農夫山泉”商標,移動硬碟和快閃記憶體盤中的“aigo愛國者”商標等。

前者關注於市場主體本身,後者則關注市場主體所生產經營的內容。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每一個市場主體只能有一個名稱,但其生產經營的品種及範圍可以多樣化。

企業名稱和商標分別由不同的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規範和保護企業名稱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管理實施辦法》等。

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構成、核准、使用、監督管理及爭議處理等制度。

目的在於規範和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根據企業名稱法律制度規定,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行政區劃指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如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

除最高行政機關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名稱中使用上述字樣的,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登記的名稱在同行業內字號不得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區分行業以國家發佈的統一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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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
企业名称在营业交易上明确代表营业的主体,具有使第三人得以明确区分此企业与彼企业的功能。

因此,只要企业长期使用同一企业名称,就会得到人们的广泛信任,起到维系和扩大顾客等作用,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联系与区别
在现代,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关系在营业方面表现的愈加密切。

“二者经常会同时出现在相同的商品上,而有时,企业名称会成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甚至会出现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内容相同的情形。

”如日本的“三星”,美国的“可口可乐”,我国的“汇源”等。

但是企业名称是表现营业本身的标志,它与表现特定种类商品的商标存在显著差异。

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则是企业在营业活动中为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代表自己的符号,企业名称只能由文字构成,而且各国立法往往要求使用本国文字。

显然,在性质上,作为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作为特定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商标,二者迥然不同。

1.组成因素不同。

依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作为一种表彰自己身份的标识,只能由两个以上文字而组成,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则可以通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多种形态来表现,甚至声音也可以成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2.表彰的对象不同。

企业名称必须与生产或经销某商品的特定企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其表彰的是企业特定的营业行为;“而商标是区别和辨别不同商事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企业名称,但却可
以拥有不同的商标。


3.调整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名称受企业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并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向国家授权的各级工商管理行政机关进行登记;而商标则受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因此,对于二者的保护也不尽相同。

4.企业名称专用性原则上仅在主管机关的管辖权限范围内享有。

而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除此之外,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效力,而企业名称则不受法定期限的限制,一般随企业的消亡而终止。

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成因与处理
(一)冲突的成因
这种权利冲突并不是偶然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名称和商标的高度相似。

企业名称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性标记,二者在功能上也都体现为识别性功能。

企业名称要是使一个商人区别于另一个商人是通过它所表示的营业的手段来实现。

同样,商标使某一商品区别于同类的另一商品,并通过商品的区别进而区别商人,是通过它表示的商品的手段来实现。

并且,这种区别的功能都是以文字的形式实现的。

由于实现功能区别性功能的途径相同,两者的转换也就变得很容易。

2.现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在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商业标识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保护,而是由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

依据《商标法》规定,关于全国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的工作由商标局负责。

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分别由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负责。

这表明,企业名称和商标分别依照企业登记法规和商标法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权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而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就受到一定的限制,只
能在其所登记的辖区内,并且是同行业上,受到行政法规的保护;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则因为是在商标局注册而取得,所以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

因此,在法律依据不同、信息不对称、确权机关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可能分别取得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样必然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基本形式
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先核准的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即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了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这种权利冲突的特点是:商标专用权先成立,企业名称权后成立;两者使用的文字相同或近似。

如英国的邓希尔诉无锡的登喜路商标侵权一案。

无锡登喜路有限公司就使用了英国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商标作为企业名称。

同样,中国中信诉xxxx中信置业商标侵权案也属于这种情况。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成立于1979年10月,经核准注册使用“中信”商标,并在1992年12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xxxx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xx年4月,在其广告宣传和正常的营业活动中,广泛使用了“中信”简称。

中信集团认为xxxx中信置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其告上法庭。

最终xxxx高院支持了中国中信集团的诉讼请求,责令xxxx中信置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且不得继续使用“中信”字样。

2.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后核准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在后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与在先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这种权利冲突的特点是:企业名称权先成立,商标专用权后成立;两者使用文字相同或近似。

此类冲突的情况在实践中也不在少数,如盛龙皮鞋厂将烟台的“龙茂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他人将xxxx著名的老字号“信远斋”被注册为服务商标。

(三)我国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处理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第2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上规定表明,在我国,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的确权分别以相应法律、法规为基础,只有在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时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管制。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原则:一是维护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二是保护权利人在先取得的合法利益。

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应按照《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坚持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混淆,在先利益的实际享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产生的混淆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商标注册人使用的文字与他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所选用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第二种情形是企业名称所有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其共同点是已经存在“在先权利”,“混淆”的行为后果是损害权利人的在先权。

2.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前文所论述的在先的权利,均属于我国在注册中予以确认的。

因此,在制止因二者权力冲突而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时,必须强调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经过注册或登记的。

反之,如果没有在主管机关进行注册或登记的,不管是商标还是企业名称,都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除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以外,关于认定是否属于混淆需要在五年内提出请求,起算时间商标是注册之日,企业名称是登记之日。

这是一个处理时效的规定,将其作为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的条件,显然是为了适度保护和促使
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而且,如果本来发生冲突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共存的时间很长,消费者就可能认同其区别,致使已无处理的必要。

”当然,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是另一种情况,因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而产生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并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其提出处理请求的时效不受五年的限制。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思路入手:一是协调好处理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地域效力范围问题;二是可以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驰名程度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运用驰名企业名称特殊保护原理进行处理。

由于企业名称与商标都具有识别功能,凝结着企业的商誉,对企业的宣传作用与消费者的指引作用是相同的,因此,“企业名称与商标在立法上实行同一管理,这是企业名称未来发展的一种方向。

而且,将企业名称直接在作为企业的主导产品的商标进行注册,可以获得更广泛的更高层次的保护。


三、我国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关于企业名称的全国性立法,与企业名称相关的立法大都是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对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大体可以归纳为行政方面的救济和民事方面的救济。

(一)行政救济
在我国,调整企业名称的诸多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是依靠xxxx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

对于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救济,主要通过行政机关的罚款、警告、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措施实现。

从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看,罚款是行政主管机关主要的处罚手段。

针对的是以下几种类型: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就开始营业的;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企业名称的;未经允许就擅自把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转让或者出租的;以及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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