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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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除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费外,同时可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补助费.退休补助费比例计算办法是:把本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加上本人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之和,减去本人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所得之差,即为本人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例如,机关某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为30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75%,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为15%,两项之和为90%.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其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为82%.按上述计算办法,其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90%减去82%)为8%.二、实行职级工资制以后退休的人员,以本人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以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三、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其退休费低于230元的,可按230元发给;退职生活费低于165元的,可按165元发给.四、获得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粤办函[1981]1129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五、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从事劳改劳教工作30年以上的干警和在山区乡镇工作累计30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仍按粤发[1988]8号、粤府[1989]24号、粤发[1993]1号、粤府办[1989]23号和粤办发[1992]6号等文件的规定计发退休金.六、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七、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到了退休年龄按规定未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9.25•【文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决定,给予一九八九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报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六、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font size=+1>┌────┬───┬────┬───┬────┬───┬──────┬───┐│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何时参加工作││何时参加何党派││├────┼───┴──────┴──────┼──────────┼───┤│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奖章号码││奖励证书号码││├────┴────┬───────┼──────┴───────┬────┤│原工资级别(数额)││奖励升级后的工资级别(数额)││├───┬─────┴───────┴──────────────┴────┤│填│││报│││单│││位│年月日(盖章)│├───┼─────────────────────────────────┤│审│││批│││机│││关│年月日(盖章)│└───┴─────────────────────────────────┘</font>。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

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一、退休条件(一)干部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云政发[1998]247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247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总工会等5个部门《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202号)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批转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和劳模普查中反映和询问的有关问题,经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云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界定:凡在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见附件1)被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者;凡在1982年以后认定和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见附件2)经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者。

二、省特级劳动模范是指经省政府授予省特级劳动模范〔含1982年前授予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五好职工标兵〕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黔府发[2001]2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黔府发[2001]2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黔府发[200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生活困难问题,倡导“劳动伟大、劳模光荣”的社会风尚,鼓励劳动者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本人收入不高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和无固定收入(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下同),以及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荣获以下之一项荣誉称号者:(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二)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以上获奖人员以下简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省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五)获得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六)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待遇: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

如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人预算安排解决。

扩展资料:我国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条件具体要求因评选应根据不同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前列,以忘我的献身精神赞扬全国劳动模范“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

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致词中,充分肯定劳动模范“至今还是我们学习的不同,但基本条件一致:1、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制,多出成果、多出处于领先地位,展、下岗失业人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做出业绩者。

2、崇尚科学。

3、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者。

4、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共和国的光辉历史上,各条战线涌誉证劳进我国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现代化建设的中央批后被文化发现出成千上万的先进模范人物。

他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5、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劳动价值体现社会精神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先进工作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模范。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11.01
【实施日期】199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
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1996年11月1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后,仍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个人累计缴费额按1995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累计缴费额计算,增发养老金的工作年限可按到龄退休时的全部工作年限计算。

二、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2•【字号】宁政办发[2000]135号•【施行日期】200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市委农工部、市计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2日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获得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证书,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对当选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省(部)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政府当届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全国劳动模范80-120元、省劳动模范60-100元、市劳动模范40-80元的月领取标准为其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可按单位投保标准在承保单位领取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金。

农业劳动模范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由乡镇企业为其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农业劳动模范无固定收入的,按省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6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40元的月领取标准办理养老保险,经费由所在乡(镇)财政支付,被保险人年满65岁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可在承保单位领取劳动模范养老保险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规程为准确贯彻国家及省的退休政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审批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帮助各级工资业务人员更好地掌握退休政策和审批程序,现将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退休费待遇的政策规定分类摘录归纳,结合退休审批的程序,形成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人事局的工作职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的核准,非在编人员不列入范围。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1、单位提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核定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1)核定公务员身份。

依据经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审批的公务员审批表(参照公务员审批表)核定公务员身份;(2)审核出生年月、年龄。

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审核退休审批表出生年月填写的准确性。

根据档案记载的个人阳历出生年月为依据填写《退休审批表》,如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多处不一致现象,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提供档案以外的更早的原始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核准的参考材料;(3)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依据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核准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年头减年尾加一的办法计算到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

如工龄有间断,按实际间断的时间扣减。

如某公务员1968年9月工作,2004年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无间断,则其工作年限为37年。

(4)核准退休时间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a、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b、丧失劳动能力的;c、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单位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审批手续,退休审批手续应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提前退休、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的次月办理,并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享受退休费待遇。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待遇安全生产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待遇安全生产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待遇1、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在职期间似乎不享受什么待遇。

退休后享受。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条件和范围条件: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荣誉津贴标准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2、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三、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

如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人预算安排解决。

四、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一律不再实行荣誉津贴。

五、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享受范围,不得扩大和相互攀比。

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资格由同级县以上地方工会审定。

2、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待遇如何?它与安监局里的工作人员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受他们领导?工作在一起吗?安监支队一般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或者是事业编制人员,他们与安监局公务人员是有区别的。

凡是参照管理的人复员,与公务员没有多少区别,今后也有可能转成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与公务员差距就大了,今后方向也不明确。

安监支队一制般是安监局下属的一个百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它受安监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特点也不一样,简单说:安监局以监管为主,支队以执法为主,前者在办公室多一点。

后者主要查企业。

工度作是否在一起,就看条件了,可以在一起,也可以单独办公。

3、跪求: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

我想要看正式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各省、直治区、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角)、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财务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贴有关问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益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问:文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2015年3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对于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2016年3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就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在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时,原则上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本省(区、市)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为了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28号和人社厅发〔2016〕38—1 —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什么?答:《通知》就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发放范围、计发办法和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渠道、实施时间、政策衔接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发放范围包括哪些人?答: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通知》明确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的范围是: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工作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退休时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其他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适时逐步转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与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与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2000]62 号、浙人薪 [2000]1 号、浙政 125 号、国务院令第 [1978]104 参考文号:国发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 [1978]104、国发 1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 [1978]104 国务院国发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 5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5 周岁,女干部年满 60)男年满 1(年的。

10 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 限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 2(年,工人连续工10 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45 周岁,女年满 55 康的工作,男年满年的。

10 龄满年,工人连续工龄10 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45 周岁,女年满 50)男年满 3(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 满)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3(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患二、) 5(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6(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二是从事井下、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另外,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

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一、退休条件(一)干部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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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直单位享受荣誉津贴人员填一式七份,审批后,审批单位、主管部门和填报单位各存一份,送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和市社保部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
享受荣誉津贴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离退休时职务
批准离退休时间
批准离退休单位
离退休后居住地点
荣获荣誉称号名称
授予荣誉称号单位
授予荣誉称号时间
荣誉证书编号
在职时享受特殊津贴情况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金额
执行时间
金额
执行时间
年 月
年 月
离退
休时
是否
保持
荣誉
工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享受荣誉津贴金额
执行时间
填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工会
部门
复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县(市)区享受荣誉津贴人员填一式七份,审批后,审批单位、县(市)区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和填报单位各存一份,送县(市)区社保部门和市总工会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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