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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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操作流程和国家政策重点内容

家电下乡操作流程和国家政策重点内容
策操作。
III. 最新国家政策变更重点内容
试点区域新流程
四、试点区域政策
1、改革内容 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顾客补贴相
关信息(顾客户口信息和银行信息)、同时留存顾客相关补贴领取材料复印件,并3日 内统一提交给乡镇财政部门,由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 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和系统功能说明
个人电脑公司 销售中心
2009.05.27
目录
I. 家电下乡的情况介绍 II.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和主要流程 III. 各阶段详细说明 III. 家电下乡最新国家政策变更重点内容
P1
背景
机遇:农村电脑普及率为3.2%,8.7亿农民户口,2.1亿
户农民家庭,以电脑为例——保守估计达到2015年10%的 目标,尚有7.8%个百分点增量,面临1600万户,即1600 万台,480亿的空前市场份额,市场潜力巨大
报价 3449 3499 3399 2999 3499 2698 2898 3498 3498 3498
I. 家底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框架
1、系统搭建框架
说明:第一轮家电下 乡中标16省均设有省 一层,目前由于系统 调整,第二轮家电下 乡中标15省直接设分 销商层级,取消省一 层权限。
I. 家底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框架
2)各省各地对备案资料要求有很大差别,代理商需先行了解,尽早准备,及时通知大区, 同方终端管理部将协助各地的备案资料准备工作。 3)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国家要求及时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必须 做出核查结论,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网点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并于当日在《家电 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备案材料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4)代理商信息在系统中录入后,方可到商务部门备案 5)备案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国家商务部认证通过的家电下乡授权编号。此时,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陕财办建[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活动的通知(陕财办建[2011]29号)各市、县(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各中标企业:为了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工作,切实防止骗补等违规行为发生,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有关精神,从现在起,在全省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依据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上下联动、自查为主、完善制度、简捷有效的原则,深入扎实地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活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满足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推动城乡消费升级。

本次活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商建发[2010]235号)、《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规定执行。

通过加强管理、补贴资金核查、严肃查处问题,进一步提高全省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活动安排财政部、商务部已明确将2011年作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各市、县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加强监管、防止骗补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冀政办函[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4号2009年1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一)实施时间。

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

(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

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资信状况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位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配备2台以上计算机和联网设备,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出台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出台






l 乡 是应 对 当 前 国 际金 融 危 下 强 农 , 动工 业 生产 , 带 促进 消 需 的一项 重要 举措 。 09 自20 年 国推 广家 电 下乡工 作 以来 , 各
展工 作 , 民购买 பைடு நூலகம் 电下 乡产 农
I, 跃 成效 显著 。 由于 补贴 产 但 参 与 下 乡的生 产和 流通 企业 、
数量 等在 短 时间 内大 幅增加 , 作 协调难 度增 大 , 体 反映 有 媒 现补 贴兑 付不 及 时 、 冒家 电 假

等 问题 。 国务 院 领导 高 度 重
垦 家财 政部 会 同有 关部 门制 定

完 善 家 电下乡操 作 办法 , 一步 销售 企业 的监 督管 理等 做 出了具体 规定 。 进
调 整 的主要 内容 是 :
下 乡补贴 政策 的 落实力 度 , 把好 事
此 ,国家财政 部 会 同商务 部 、工业
1在 l个 省 、自治 区、 辖 市及 计划 单 . 6 直 部、 发展 改革 委 、 中宣 部 、 农业 部 、 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 解除生产 部 、 销总 社 、 务 总局 、 供 税 工商 总 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 局 等家 电下 乡联 席会 议成 员 单位 关 系 , 消 乡镇 财政 所 审核 、 财政 局兑付 取 县 家电下乡 操作细 则 》大 幅度 简化 了 环节 , , 改为销售网点代审、 乡镇财政所兑付。 补贴 审核兑 付 程序 , 对提 高 家 电 试点 时 间为 2 0 年 5 1 并 09 月 日至 2 o 年 7 3 09 月 1 质 量 、 善售后 服 务 以及加 强生 产 日,试点 成功 后 全 国推广 。 完 窖 , 多的 农户 可储 存地 瓜 1 最 万 多 千克 。 由于该 村 地瓜 种 植 以 土杂 肥 为主 , 无公 害种 植 , 属 且 瓜 体匀 称 、 淀粉 含 量高 、甜 度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等家电下乡主管部门、中标生产企业 、中标流通

3 — 1
国务院公 报 2 ] 3 0 1・ 2
企业 及 其备 案 网点 及相 关个 人 ,应 当遵 守本 办法
规定 。
民 ,要采取 电话 回访 、实 地调查 等方 式按 一定 比 例进 行定期 抽查 ,抽查 情 况应专 门造 册 。采取 商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的主要责任
执行 监 管 ,促 进 中标 生产 企业 、中标流 通企 业及
在地方,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其备案销售 网点 ( 以下简 称备案 网点)规范经 营 ,确保家 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 《 家电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
给予 通报 批评 ,取 消 当年评先评 优 资格 。 ( 四)地方 各 级 财政 部 门要 会 同商 务 部 门对 信息 系统 数据 分析 常态 化 ,发 现异 常数据 或疑 似 骗 补行 为 ,要 及 时核查 处理 并作好 核查 纪 录 。对 检查 发 现未落 实好 本条 规定 的 ,给予通 报批 评。
乡监 管职 责 和违规 行为 处理 ,促 进家 电下 乡工 作顺 利实 施 ,我们研 究制 定 了 《 电下 乡政策 执行监 管 家 及违 规处 理办 法 》 ( 附件 ) 见 ,现 印发 给你 们 ,请遵 照执 行 。执 行 中有何 问题 ,请 及时反 馈 。 财 商 政 务 部 部
第二章
家 电下 乡主管部 门
家代 垫补 贴方 式 的 ,对补 贴 2台 以上 ( 2台 ) 含
及他 人 代 领 补 贴 的 农 民 ,乡 镇 财 政 所 要 实 现 1 0 抽 查 。对 检 查 发 现 未 落 实 好 本 条 规 定 的 , 0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出台——简化补贴兑付程序部分地区试行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出台——简化补贴兑付程序部分地区试行

市及计划单列市 )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 补贴 申请 的 1 个工作 E内,补贴资金必须 以及地震灾区出台特殊补贴政策。 5 t ”此次的
试点 。解 除生 产 企 业 发货 登 记 与 销 售 网点 兑付 到 位 。 录入 环 节 间 的制 约 关 系 ,取 消 乡镇 财政 所
《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 提出:“ 对新疆 、内蒙
大 调整 , 主要 内容 包括 三 方 面:一 、 内 蒙 兑付有困难 的地区 ,在确保资金安全 的情 标价 格销 售 。 在 ” 古 、 宁 、 连 、黑 龙 江 、安徽 、山东 、青 况下 , 辽 大 可创新补贴程序 , 采取销售网点代理
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 稀等原 因, 实行 “ 一卡通” “ 、 一折通” 方式 格 , 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
第一 关注 ・ E L E H D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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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 完善售后服务以及
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
规定。“ 细则的出台实际是有关部门针对前

阶段家电下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 充
分考虑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进行 了统一的 答复和解决。 ”一位多次参加家电下乡中标
同时还公布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 、 工业和信 改革地区, 仍然 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 , 但 挂统一的 ‘ 家电下乡指定店 ’ 标识,张贴统 息化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 农业 解 除生 产 企业 发 货 登 记 与 销售 网点 录 入 环

的家 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
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制定的《 家电下 核并直接兑付” 乡镇财政所应 当及 时受理 柜 , 。 并配备专销人员。 同时 , ” 为发挥销售网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各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现将财政部、商务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握政策,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

特别是安徽作为16个改革试点省(区、市)之一,从5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试点,将补贴由原先的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兑付时限也从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从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位于乡镇的销售网点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乡镇的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位于县城的销售网点将相关资料提交县财政局或其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位于城市市区的销售网点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市区财政局或其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购买人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跨市县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无法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他储蓄存折申领家电下乡补贴。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经县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已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进行了功能调整,详见该系统公告通知中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说明及操作手册》。

家电下乡具体操作流程

家电下乡具体操作流程

家电下乡具体操作流程第一篇:家电下乡具体操作流程家电下乡具体操作流程各位合作伙伴:大家好!关于家电下乡的事情,和大家讲一下具体的流程。

1、签署家电下乡授权协议,购买密钥。

2、发放密钥,激活。

3、生成当地备案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前请先自行检查,发票章及营业执照、门头上公司名称是否一致。

这也是后期和备案部门申请补贴款的前提条件。

4、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5、备案可以进行销售家电下乡机型。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

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6、需要代理商自行先行垫付家电下乡机型返款。

(政府补贴的13%),返补贴款前备齐以下资料。

各个地区操作应以商务厅要求为准,区域不同稍有差异,请在备案前询问。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7、收集好以下资料后去当地备案部门申请返还补贴款。

备注:不建议大家让代理大量做家电下乡机型,大家先自行合算家电机型和普通机型的成本。

和代理去讲家电机型用来做引,主推普通机型,因为一转型就会有利润。

2009-06-05第二篇:家电清洗具体操作方案家电清洗具体操作方案概述:家电的专业清洗服务已迫在眉睫,而家电保洁市场目前还是一片空白,没有真正是以专业技术保洁为核心运营的公司,据我们的调查和查阅相关数据,现今家电售后服务主要分品牌售后服务点、品牌外包服务及个体家电维修部和“游击”形式的清洁服务四种形式,其经营范围包括检测、维修、零件更换。

黄山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

黄山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

黄山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制定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简化家电下乡审核兑付程序,使补贴资金安全便捷补贴到农户手中,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备案并垫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清算”的措施。

自2009年6月26日起,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由其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先行垫付资金,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集中清算补贴资金。

同时,无法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备案并垫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清算”措施的仍按照原补贴流程,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

第三条农民在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第四条实行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授权同意。

第五条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认真填写《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汇总表》,并产品售出后3日内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型号、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街道)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第六条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等复印件备案材料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购买人办理代理备案。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销售网点每周或每半月集中清算一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垫付情况,连同《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及购买人备案材料,一并报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所申请补贴资金清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藏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6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西藏自治区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家电家具下乡产品购物簿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家电下乡工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惠农措施。

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工程,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农牧区消费环境和农牧民生活条件,促进农牧民消费升级,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牧区消费特点的流通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原则根据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家电下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国家现行家电下乡政策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用足用好惠民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二)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方便农牧民消费的家电下乡销售方式,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三)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以县为单位,地(市)统筹,权、责属地化,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权责到位,顺利推进。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说明及操作手册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说明及操作手册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说明及操作手册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将做以下功能调整:一、销售网点客户端1、改革试点地区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

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2、改革试点地区销售网点添加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功能。

二、县级财政用户1、补贴核查模块增加备案录入功能,原补贴备案模块取消。

2、补贴发放确认模块增加先行垫付清单导出功能。

三、乡级财政用户1、根据细则要求,乡级财政增加了补贴审核和补贴发放功能,取消补贴上报功能。

2、新增补贴核查模块,功能有补贴备案、核查、导出补贴信息等,原补贴备案模块取消。

3、新增补贴发放确认模块,显示补贴核查通过与已补贴的数据,增加先行垫付清单导出功能。

四、历史数据处理1、对于乡级备案,已上报至县财政的,在备案据在乡进行补贴核查,状态保持不变。

2、对于现有直接在县级财政进行备案的数据,由县级财政部门处理进行补贴审核并发放。

3、原试点产品在2009年4月30日后将不允许在系统中录入。

附件: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操作说明书2009年4月29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操作说明书一、销售网点客户端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作为试点,在销售网点客户端增设代理备案信息录入功能,具体操作如下所述。

销售客户端登陆后进入销售信息模块,页面如下图所示:图1.1点击“添加销售信息”按钮,输入标示卡号和产品编号后点击确定,显示的产品销售信息添加页面如下图所示:图1.2选中“代理备案信息”按钮,可以进行代理备案,选中后展开备案信息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图1.3网点可以选择将补贴资金先行垫付给购买人,如选择先行垫付,则不需要输入购买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需要输入户口本号、户主姓名、购买人与户主关系等信息。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1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建[2009]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

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

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

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

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

(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渝财农税[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税〔2009〕17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试行办法》(渝财企[2008]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为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使用应确保“快捷、高效、安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期限第五条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农业户口,在“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

第六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晋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一日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

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的重要举措。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制订本方案:一、主要内容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

我省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

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省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

经济学视角下“家电下乡”政策分析

经济学视角下“家电下乡”政策分析

经济学视角下“家电下乡”政策分析“家电下乡”是新时期国家财政政策的一项重大创新,既有利于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同时对于缓解家电及相关产业的实际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引导企业战略转型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标签:家电下乡;扩大内需;优化产业结构1家电下乡应关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1.1存在的问题家电下乡激活了农村消费潜力,改善了农民生活,繁荣了市场流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1农村市场的特殊性农村市场有着和城市市场截然不同的产品使用环境。

首先,消费者有他们自己特殊的使用习惯、价值观念和审美标准,这就要求下乡的家电产品在其功能及外观设计方面也应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能。

再者,农村的家电使用环境也有其特殊性:电压不稳、停电、水质不纯、雷电、潮湿、信号差、电费贵、交通不便等等。

第三,农村消费者在产品信息的获取渠道也有特殊性:农民获取产品信息渠道主要是到商店参观购买、亲友介绍、口碑相传等方式。

1.1.2购买手续繁琐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须备齐产品销售发票及复印件、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县级财政部门在经销商已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前提下,在购买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达农民储蓄帐户。

繁琐的补贴程序须花费较长的时间,给广大农民带来很大不便,影响了农民购买的积极性。

1.1.3售后服务不尽完善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主要在乡镇政府驻地,而许多村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农民维修家电极其不便,不能享受真正意义的“三包”,家电一旦出现故障,只有在当地一些非正规维修点修理,从而增加了后续花费和安全隐患。

1.1.4家电下乡政策的特殊性家电下乡政策与其他对农民补贴政策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以往对农民的补贴主要侧重于生产,而家电下乡是对消费环节的补贴,只有农民购买了家电才能享受财政补贴。

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有效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农户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补贴产品分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六大类,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

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调度资金垫付,年终与省财政清算。

2024年家电下乡贴补金安排方案

2024年家电下乡贴补金安排方案

2024年家电下乡贴补金安排方案家电下乡贴补金是指政府通过贴补金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购买家电产品的一项扶持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推动农村地区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家电产业的发展。

以下是____年家电下乡贴补金安排方案的详细内容。

一、政策目标____年家电下乡贴补金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农村地区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的生活品质,促进家电产业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农村家庭家电普及水平,满足农民日常生活和生产需求;2. 推动家电市场需求,促进家电产业的发展和升级;3. 增加农村地区家电消费,优化家电产业区域布局;4. 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农村经济结构。

二、贴补对象家电下乡贴补金的对象为农村地区的居民。

贴补金将针对需要购买家电产品的农村居民进行发放,以提高他们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

三、贴补标准____年家电下乡贴补金的标准将根据购买的家电产品种类和规格有所不同。

具体的贴补标准如下:1. 冰箱及冷柜类产品:购买新能效等级达到国家3级及以上的冰箱及冷柜,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贴补金;2. 洗衣机类产品:购买新能效等级达到国家3级及以上的洗衣机,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贴补金;3. 电视机类产品:购买新能效等级达到国家3级及以上的电视机,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贴补金;4. 空调类产品:购买新能效等级达到国家3级及以上的空调,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贴补金;5. 热水器类产品:购买新能效等级达到国家3级及以上的热水器,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贴补金。

四、发放方式1. 家电下乡贴补金将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农村居民在购买符合贴补标准的家电产品后,向相关部门提供购买凭证和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贴补金。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将贴补金转入农民的电子支付账户中。

农民可以通过电子支付工具进行贴补金的使用。

五、贴补资金来源____年家电下乡贴补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渠道:1.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字号】新财建[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新财建[2010]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财务局、商务局,222团,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为进一步简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程序,提高财政补贴兑付率,扩大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区农牧民(含兵团购买人,指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下同)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兑付由现行“农户申报,乡级审核,乡级兑付”调整为“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现场审核并垫资兑付,财政部门与销售网点定期结算”的兑付程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兑付程序,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是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关键环节,不仅可以调动农牧民购买积极性、扩大销售规模、有利于提高兑付率、落实惠农政策,而且对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让农牧民在销售网点当场兑现到财政补贴。

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兑付工作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做到应兑尽兑。

自治区实行兑付进度每月通报制度,各地(州、市)、兵团各师也要对各县(市)、兵团团场进行定期通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一)销售网点垫资兑付补贴。

农牧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已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首先代理财政(财务)部门审核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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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发文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文号:财建[2009]155号发布日期:2009-4-16执行日期:2009-4-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

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

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

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

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

(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

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附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

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

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

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

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家电下乡产品生产第八条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

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

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

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

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第十四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

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

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

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第二十一条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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