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防范措施 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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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防范措施浅议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本文针对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以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制止。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危害防范措施
正文: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
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
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
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
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
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
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
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家庭暴力在我国现阶段家庭领域也存在,而且比较严重,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
2、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 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
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力度不够。
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
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
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三、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
1、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
尤其对于社会经济收入较弱的女性而言,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感觉自身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妻子下岗问题十分严重,收入减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产生家庭矛盾,就会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
2、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城市也同样存在。
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使许多人们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并错误地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
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破坏家庭关系,更重要的是触犯了法律。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里发生的事都是家务事,应在家庭内部解决。
对家庭暴力这样已经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不少人至今还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
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案件过问和干预。
3、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
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
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问。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
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
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4、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
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5、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社会的发展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也造成了现代社会家庭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
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长期的受暴生活使她们的自我评价低,暴力使她们失去经济能力,或是丧失了社会交往的资源。
(二)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
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
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们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心理障碍,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可见,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爱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
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
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
五、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
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
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
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
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
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
如今,从婚姻法的修改上,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这一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也得到了国家充分的重视。
2、为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
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
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
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遇到侵害时,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获得保护和帮助。
3、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
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
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4、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我国应立足现实,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
从更高的意义上讲,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更是社会问题。
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主要参考资料:
1、李明舜著:《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肖建国、姚建龙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5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4、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中国妇女报》1995年~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