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面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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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指出,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
成都市教育局出台“五条禁令”
禁止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培训机构、教育学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数”在内的所有学科培训和竞赛;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
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与“小升初”挂钩;
禁止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中小学校、教育学会、教研培训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管辖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为“奥数”等各类有偿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禁止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
余杭区党政机关“五条禁令”。
一、不参与赌博;
二、不收送礼金礼卡礼券;
三、不在工作日内中餐饮酒;
四、不酒后驾车;
五、不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本人自愿辞去党内外职务,并接受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处理。
“四要十不准”
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行为,锤炼干部作风,提升机关效能,展示良好形象,近日,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制定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要遵守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2.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外出逛街购物、打麻将和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3.不准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借调研之名到下级单位吃喝、消遣。
(二)要抓好工作落实,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4.不准借口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
5.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平时不抓紧、忙时乱应付。
(三)要提高服务水平,秉公办事、务实清廉
6.不准拒不履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不管不问、不理不睬,态度冷漠生硬、傲慢无礼、言语不文明、作风粗暴;
7.不准以工作正忙、还有要事等为由,拒绝前来办事的人员合理、正当的服务要求,或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四)要端正会纪会风,维护会议秩序、提升会议质量
8.不准召开主题不清、拖沓冗长、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会前不精心准备、在会上作不着边际的发言
9.不准随意派人代会,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
10.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和让手机乱叫乱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及作风建设年活动办公室要加强对“四要十不准”规定的宣传教育,组织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组织督导组、信息员、暗访组,对机关单位执行“四要十不准”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坚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坚决纠正机关作风中的不良现象,确保长期形成的机关顽症得以有效解决。凡暗访查实违反规定者,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单位党委(党组),视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违反者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要把带头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作为对干部进行考核和选拔使用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不得参与当年单位组织的评先选优,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各地各系统要把所属单位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情况,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考核管理和评议监督。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地方和部门,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对党委(党组)通报批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统一制定。
第五条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警察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