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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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标题:深度解读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引言:在2014年,中国政法系统迎来了一项重要改革,即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推出。

这一方案旨在提高政法干警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本文将对这一方案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1. 背景与意义:1.1 背景介绍2014年,中国政法系统正面临着新的发展阶段。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要求政法干警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另各地政法系统中也存在一些招考录用制度上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行改革修正。

1.2 意义分析政法干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综合素质的提升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推出,将为政法系统培养与需求相匹配的优秀人才提供重要保障。

改革还将推动政法干警队伍的专业发展,提高其工作效能,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2.1 招录条件和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政法干警招录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其中,综合素质评价、能力测试和面试等环节被纳入招录程序,并提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2.2 培养体制改革为了培养更加优秀的政法干警,方案中提出了培养体制的改革。

着重在情报研判、法律研究、技能训练等方面进行加强和创新,以提高政法干警的综合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3 培训方式和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进政法干警的培养工作,方案中还规定了一系列培训方式和内容。

包括在岗培训、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多样化的培训形式,涵盖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3. 个人观点与理解:我对这一方案表示欢迎,并认为它在提高政法干警素质和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和能力测试等环节的引入,可以更全面地评估政法干警的能力和潜力。

培养体制改革的推进也将为政法干警的专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和平台。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制度,加强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做好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一招录有序。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

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

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

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

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

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

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

对政法职业教育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探索——以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学生调查为例

对政法职业教育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探索——以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学生调查为例

l务农
34
23.6
1务农
50
34.7
16%)。
2务工
ll
7.6
2务工

5.6
二是政治和军事素质较好。文化程度较高。生 活工作经历较丰富。学员中多数为党员(56.3%),其
3经商 4企业管理人
员,企业主
24
l6.7
3经商
22
15.3
余全部为团员.多数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6.3%);陆军和武警部队服役士兵多(81.3%),基 层连队服役锻炼多(非机关兵占84%);大部分是非
招考公平公正 1很不公平 2不公平 3一般
样本量
l 2 S 68 64 l
百分比 0.7 1.4 5.6 47.2 44.4 0.7

2.8

0.7 2不好
3.生源情况分析。根据表l一5相关统计数据分 析。司法警务试点专业学员具有如下生源特点: 一是男女结构、适警年龄结构和民族成分结构 较合理。学员中以男性为主体(82.6%),同时兼顾女
3一般
19
13.2
72
50.o
4较愿意 5非常愿意 系统失缺
87
60.43l21.5352,1.3
四、余论
l O.7
人民法院系统应继续深化和持续推进司法警 务专业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适当扩大招收退役士兵 的规模,同时根据需要和生源实际情况。增设大专 起点高层次应用型司法警务专业试点班.招收已有 大专学历的退役军人及高校毕业生实施专升本或 第二学历层次教育,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法 院对各类司法警务专门人才的需求.为实现人民法 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奠定更坚实的 基础。 退役士兵应更主动、更积极、更广泛地了解政 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政策及相关信息。加 强学习,积极报考,为重新接受政法职业教育顺利 实现就业。发挥自身优势。成为合格的政法干警而 努力。部队、政府人事部门及有关院校也要积极宣 传介绍有关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建立长效的 招录培养体制机制.使警察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更好 地为退役军人再就业及西部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警察院校警务实战技能课程重构研究

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警察院校警务实战技能课程重构研究

区域治理WISDOM EXCHANGE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警察院校警务实战技能课程重构研究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张振县摘要:根据大量调研与实践,准确提炼当前监狱警察需要的规避风险、遇险自救、规范使用武力处置突发事件等三项核心警务执法能力。

借鉴国内外先进警务技能执法体系,探索以低伤害武力应用理念为指导,开展体能、技能、战术、法律、心理、安全教学内容研究,构建“六位一体”职业化课程。

通过开展教学内容一体化、授课方式团队化、教学方法多样化、技能考核标准化、人才培养责任化的“五化”教学改革措施,解决传统教学与人才培养目标脱钩的现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从而提升政法干警人才培养质量,并对当前监狱高风险的执法现状,并提供可借鉴可推广模式。

关键词:低伤害武力应用;警务实战技能;教学改革实践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7-0231-0002一、研究概况(一)研究背景为改革和建立政法机关育人、进人和用人机制,从源头上提升政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

而面对新的培养对象,新的培养目标,如何设置监狱警察核心能力的警务实战技能课程,课程内容应如何对接当前监狱高风险的执法现状,尤其是如何安全、合法、合理、合情的使用武力手段处置警囚冲突,囚犯冲突等系列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升执法的威慑性与监管改造环境。

这是亟解决的难题,同时也是我们作为试点培养单位应该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我院从2017年开始,以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生为对象,开展监狱警察警务实战技能改革,该项目对实现政法生的培养目标与推进基层执法规范,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基层干警执法“不敢用、不会用”的现状,且具有十分现实意义。

(二)问题的提出(1)警务技能教育无行业特色。

由于警察教育形成较晚,发展初期警务技能教学没有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只能以普通院校的体育模式和部队的军事体育作为参照系。

经过不断地实践摸索,公安类警察院校的警务技能训练有了长足进步。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

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务员局:《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改革运行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各试点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政法〔2009〕45号)和《关于研究提出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通知》(政法〔20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务员招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招考任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省级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

省级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沟通顺畅、各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并加强对改革试点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法机关指导本地试点院校学生培养工作,协助试点院校建设实习基地等事宜,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中央政法委在牵头制定招录培养计划的同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招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助做好有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教育部负责教育考试出题和阅卷工作,并协调有关招生学校根据各试点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入校和教育培养。

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

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

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公务员是一个备受许多年轻人追逐的职业,他们希望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机构工作。

然而,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并不简单,而是需要经过一系列规定步骤和程序的。

一、公务员招录公务员招录是指政府机构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人才加入。

招录的具体流程如下:1. 职位发布:政府机构会根据需求,通过官方媒体和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地点、要求条件、报名时间等。

2. 报名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

政府机构会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审核。

3. 笔试: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将参加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素质、政策法规、申论等,旨在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 面试:笔试合格的考生将进入面试阶段,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5. 考察和体检:通过面试的考生将接受政府机构的考察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背景调查的真实性。

6. 发布招录结果:政府机构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

二、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录用是指经过招录程序,选取合适人员并进行最终录用。

录用的具体流程如下:1. 发布录用通知:政府机构将向拟录用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通知其具体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信息。

2. 培训和考核:录用后的公务员需要参加培训和考核,以熟悉工作职责和政策法规,并通过相关考核。

3. 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包括签署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

4. 上岗工作:完成所有入职手续后,公务员将正式上岗开始履行相应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政府机构而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可能会有调整。

此外,政府机构在招录与录用过程中,会高度重视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确保招录出的人才能够真正胜任工作。

综上所述,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包括招录和录用两个阶段,通过一系列步骤和程序筛选出最适合的人才。

对于希望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程序是十分重要的。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实施方案权威解析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实施方案权威解析
中公教育研发团队
暑期将至,13省联考的硝烟慢慢散去,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战幕似乎还遥远,众多考生难免有了懈怠之意。中公教育专家在这里提醒各位考生,尤其是应届毕业生考生,一年一度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将要开始,笔试定于7月31日和8月1日两天举行。今天距离笔试仅剩一个月,考生的备考工作必须马上开始了。
政法干警培养招录考试从2008年的试点开始,2009年推向全国,至今走到了第三个年头,这项考试制度已经开始走向常态化,形成一些自己的规律。而众多考生对这项考试的认知却明显不如公务员考试深入。为此,中公教育专家特别参照今年的相关政策,为考生详细解读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的规律和趋势,帮助广大考生更有效地备考!
7月31日、8月1日,笔试;8月25日前,公布笔试成绩;
9月15日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10月10日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10月底前,各地将工作情况总结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相较去年的安排,今年的时间有较大变动,安排稍显紧凑,现在距离笔试仅有一个月的时间,考生既要复习公务员的公共科目,又要复习教育科目,时间紧任务重。如何高效地利用暑期备考成为当务之急,中公教育专家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将为各位考生提供更详尽的指导,与你一起一同度过一个充实的假期,为实现理想而战!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从2010年起,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这项意见也被明确地写进今年的实施方案,对“四项目”人员进行专岗专招,有效地解决了“四项目”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安置开辟了新的道路。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布31所政法院校计划招生公安专业18000人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布31所政法院校计划招生公安专业18000人

业按入学时确定 的定向单位报到 ,
办 理公 务员 ( 民警察 ) 用手续 , 人 录 服 务一定 年限 后方 可 交流 。 试 点班 学生 入 学 时 与 有 关方 面 签订 定 向 培养 协 议 书 ,在 校 期
间按 学 生管 理 规 定 管理 ,应 严 格
附 : 0 9年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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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省 十 堰 市 公 安 局 法 制 科 、十 堰
根据操作结果评定出成绩。国
( 辑 : 玲) 编 侯
市金碟公 司联合 研制开发 的 《 公
安机 关 办理 案 件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 案 通 ” ,将 用 于 预 审 教 学 办 ) 中。 该软 件 将办 理 刑 事 案 件 和 治
2 0 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09 3 所 政 法公 安 院校 为公 安机 关 培 养 1 0 0 1 8 0 人
本 刊 讯 : 加 强 政 法 干 部 队 为 公 务 员公 共科 目考 试 ( 行政 职业 能
遵 守院 校各项 规章 制度 。 试点 班在 专业 和课 程 设置 上 ,
开学 。
解 放 军 、 中 国人 民 武装 警 察 部 队 ( 包括公 安现役部 队 ) ,符合报考 条 件的 ( ) 拟 退役 士兵 , 目制普通 全
高 等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包括 2 0 07
年 和 20 0 8年 毕 业 ,户籍 和 档 案 仍 保 留在 原 学校 未 就 业 的 高校 毕 业
生 ) 考人 民 警察 职 位 的还应 符 。报 合 人民警 察招录 条件 。考生除 参加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培 养 计 翅表 ( l 公

政法干警的时间安排与录取程序

政法干警的时间安排与录取程序

中公网校·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网络培训第一品牌政法干警的时间安排与录取程序一、2012政法干警面试招录时间安排2012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2012年9月15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2012年9月16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2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2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3年2月底前,入学。

2013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二、2012政法干警面试录取流程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

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

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

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三、面试、审查、录取流程图示。

中央司改办:建立政法干警招录常态化工作机制-公务员.doc

中央司改办:建立政法干警招录常态化工作机制-公务员.doc

中央司改办:建立政法干警招录常态化工作机制-公务员试点工作相比前两年,今年招录规模如何?如何实现常态化?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变化?对招录对象和条件作出哪些新调整?还将有哪些招考安排?2010年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三年,也是这项改革走向常态化的关键之年。

试点工作相比前两年,今年招录规模如何?如何实现常态化?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变化?对招录对象和条件作出哪些新调整?还将有哪些招考安排?为全面了解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专访了中央司改办负责人。

招录规模稳定在两万人左右记者:今年的招考规模如何?公检法司各部门准备招录的人数分别是多少?考试如何安排?中央司改办负责人:随着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走向常态化,招录规模也基本稳定在每年2万人左右。

今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19211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613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073人。

其中,法院系统1013人,检察系统1078人,公安系统13901人,司法行政系统3219人。

具体的招考对象、岗位要求,以各试点省(区、市)公开发布的招考公告为准。

今年招考时间安排是:6月底至7月初,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7月31日、8月1日,笔试;8月25日前,公布笔试成绩;9月15日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10月10日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10月中旬,入学。

初步实现招录工作常态化记者:今年的政法干警招录计划是如何产生的?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如何得以体现?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落实招录工作的编制保障,实现基层政法机关的实际用人需求和招录培养计划的有效衔接,是改革实现常态化的关键。

在编制保障方面,去年底,中央政法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明确提出“中央编委下达的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和各地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现有超编人员所需编制的基础上,要优先保障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编制”。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要求,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期间,要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

同时要在国家下列的编制和增干计划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录用人民警察工作。

经研究,决定在1996年度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时进行一次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录用人民警察的范围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被公安部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单位。

录用计划必须限制在中央编委批准下达给各地的公安行政编制数额和人事部下达的增干计划内。

增干计划指标由人事部和公安部另行下达,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扩大录用范围,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录用人民警察。

录用对象必须是已经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在编在职的民警(包括以工代警和聘干人员)。

二、报考条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录用的基本条件。

三、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所有人员一律参加考试、体检、考核,都合格的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展开31所政法公安院校为公安机关培养13901人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展开31所政法公安院校为公安机关培养13901人

网站查询公务员考试大纲 ,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 “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
工作专 网 ”( ̄hio c) 询教 育考试 大纲 等内容 。国 zcscm. 查 . n ‘ 21 00年政 法干 警招 录培 养 体制 改革试 点培 养计 划表 ( 公安 )见 第 7-7页。 47
( 安部人 事训 练局 院校 处提 供 ) 公
高校毕 业生招 录 的比例 ,不再 面向拟 退役 士兵招 录 。
2 1 的招 录 对象 主 要 是全 日制普 通 高 等 院 校 2 1 00年 00年应 届 毕业 生 和 符 合条 件 的退 役士 兵 。报 考 人 员应 符合招 考 公 务 员的基 本条 件 ,符 合教 育部 门规 定 的相应 学 历学 位招生 条件 ,报 考人民 警 察职 位 的应符 合人 民警 察招录 条件 。 试 点班学 生一律 采取 定向 培养 方式 , 报考 即定 向 、 单位 , 定 在校 期 间按 学生 管理 。 毕 业 合 格 的人 员 ,将 严格 依 据 定 向岗 位 和培 养 协 议 ,到定 向省 区市 的 县 ( ) 基 市 级
警招 录培 养体 制 改革试 点 工作 实施 方案 )的通 知 》( 法 [0 0 9号 ) 政 2 1 2 J ,部署开 展 21 年 改 革试 点 工作 。2 1 公安 机关 参 加试 点 单 位 涉及 除北 京 和上 海 外 的 2 00 00年 9个 省 区市和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计划 定 向招 录 19 1 ,由 3 所政 法 公安 院 校培 养 , 30 人 1
层 公安机 关 工作 ,研 究 生层 次的 需服 务满 5年时 间 ,本 科层 次 的满 7年 ,专 科 层次 的满 9年 ,方 可进 行交 流 。违约 不 到定 向单 位 工作 的毕 业 生 ,不得 录用 到 其他党 政

政法干警报名条件及报考流程

政法干警报名条件及报考流程

科信教育公考研究院政法干警招生对象及报考优惠政策政法干警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

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其中,对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各试点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放宽报名资格条件等措施,加大招录当地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生源或招录曾在当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度,以保障学员毕业后可以安心到定向单位工作。

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各地在设置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不应有歧视性的限制。

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

对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科信教育公考研究院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政法干警报考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47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47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改革运行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各试点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政法〔2009〕45号)和《关于研究提出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通知》(政法〔2010〕1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务员招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招考任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省级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

省级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沟通顺畅、各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并加强对改革试点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法机关指导本地试点院校学生培养工作,协助试点院校建设实习基地等事宜,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中央政法委在牵头制定招录培养计划的同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招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助做好有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教育部负责教育考试出题和阅卷工作,并协调有关招生学校根据各试点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入校和教育培养。

公务员招录程序与录用流程详解

公务员招录程序与录用流程详解

公务员招录程序与录用流程详解公务员招录是一项严谨的程序,以确保选聘到合适的人才,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招录的整个程序与录用流程。

一、招录程序公务员招录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与聘用等步骤。

1. 报名公务员招录一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并根据需求发布公告。

有意申请者需按要求进行在线报名,提交个人信息、学历、工作经历等材料。

2. 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招录机关将进行资格审查,对报名者的学历、年龄、身体条件等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将继续参加后续考试。

3. 笔试笔试是公务员招录中一项重要的选拔环节。

笔试根据应聘岗位的不同,包括综合素质测试和专业知识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查候选人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能力等,而专业知识测试则是对候选人相关专业知识的考察。

4. 面试笔试成绩合格的候选人将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主要考查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应变能力、沟通能力等。

面试通常分为个人面试和集体面试,面试由专家组成的评委进行评分并确定最终成绩。

5. 体检面试合格的候选人将接受体检,以确保身体和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6. 考察在体检合格后,考察是对候选人品德、纪律、工作态度等方面的综合了解,常常包括个人家庭、社会背景的调查与核实。

7. 公示与聘用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根据综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并通过媒体公示名单,保证公平公正。

聘用后的公务员需参加培训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正式加入工作。

二、录用流程公务员录用流程包括初次录用、试用期、转正。

1. 初次录用初次录用是指通过招考程序录取的公务员新员工。

录用通知一般由招录机关书面发给被录用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岗位、薪资待遇等信息。

被录用人员需按时前往聘用单位接受工作安排。

2. 试用期试用期是公务员录用后的一段时间,用于检验录用人员是否适应工作岗位,并对其表现进行考察。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公务员。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人发[1996]84号【失效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发布日期】1996.09.10【实施日期】1996.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公安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

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人录发 [1993]1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人录发  [1993]1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1993年4月2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保证评授警衔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在评授警衔工作期间进行一次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录用人民警察的对象是,国发(1992)49号文件规定的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1992年6月30日前招收的,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编制以内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在纪律作风整顿中被列为清理、调离的人员,合同民警以及编制届满后增加的人员,均不得列为录用对象)。

二、考虑到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其部分省市的编制及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吸收录用干部指标将另行分批下达。

三、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商公安、安全、司法厅(局)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劳人干(1982)147号)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1984)公(政治)118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办理。

四、吸收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政治审查、任职回避情况审查和体格检查,合格者录用为人民警察。

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商公安、安全、司法厅(局)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确定具体录用条件和考试内容,并统一组织实施。

2008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08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危运车辆注销道路运输证申请书一、写在前面。

嗨,有关部门的小伙伴们呀!今天我要来说说关于我们那危运车辆注销道路运输证的事儿呢。

这就像是和一个老朋友告别一样,虽然有点不舍,但也是不得不做的决定啦。

二、车辆的情况。

我们的危运车辆呀,它已经陪伴我们走过了好多的路程。

想当初,它刚加入我们的运输大家庭的时候,那可真是意气风发呢。

它就像一个可靠的伙伴,每天都兢兢业业地完成运输危险物品的任务。

可是呢,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渐渐老了。

就像人会生病一样,它也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小毛病,维修成本越来越高。

而且现在相关的安全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它已经有点跟不上步伐啦。

三、注销的原因。

1. 车辆老化。

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呀。

它的零部件就像老人的关节一样,开始变得脆弱。

每次出车我们都提心吊胆的,生怕它在路上出点什么岔子。

这种担心可不仅仅是为了货物的安全,也是为了路上其他行人车辆的安全呢。

它已经到了该退休的时候啦,不能再让它这么辛苦地工作了。

2. 业务调整。

我们公司的业务方向也有了一些变化呢。

现在对危运的需求不像以前那么大了,而且我们也在考虑往其他更有发展前景的运输领域转型。

这辆危运车辆就显得有点多余啦,与其让它闲置在那里,还不如让它正式退役呢。

四、对以往工作的回顾。

这辆危运车辆在它的服役生涯里,也算是立下了汗马功劳。

它运输过各种各样的危险物品,每一次都安全地把货物送达目的地。

它就像一个无声的英雄,默默地为我们的事业做着贡献。

我们的司机师傅也对它很有感情,每次出车回来都会好好地保养它。

但是呢,就像我前面说的,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它的使命已经快要完成了。

五、注销的决心。

我们已经下定决心要注销它的道路运输证了。

虽然这意味着和它彻底告别,但是我们知道这是对大家都好的一个选择。

我们会妥善处理好车辆后续的相关事宜,不会让它成为一个无人问津的“可怜家伙”。

我们会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来,该清理的清理,该报废的报废。

六、对相关部门的感谢。

在这里呀,我们要特别感谢相关部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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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导语】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暂未启动!考生可参考历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

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

各试点省级编办要会同省级政法机关在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额内落实好试点所需编制,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用于试点招录的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

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9月8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或,以下简称“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报名信息应严格按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生信息标准》(以下简称《信息标准》,见附件3)进行采集。

(三)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
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2)。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

考务工作在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试点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

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

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

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公示
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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