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三类人员预警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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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对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三类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三类人员界定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工程师等。
2. 操作人员:直接从事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的人员。
四、预警管理制度1. 预警信息的收集与整理(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工作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3)公司定期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预警信息的评估与分析(1)安全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2)根据评估结果,将预警信息分为一般预警、较大预警和重大预警三个等级。
3. 预警信息的处理(1)一般预警: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督促整改。
(2)较大预警: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3)重大预警: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五、预警流程1. 信息收集: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过日常检查、报告、培训等方式收集预警信息。
2. 信息评估:安全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等级。
3. 信息处理: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信息反馈:安全管理人员对预警信息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信息归档:将预警信息及处理结果进行归档,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六、监督与考核1. 公司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预警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预警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预警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预警工作不力的个人和部门进行批评和处罚。
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
![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https://img.taocdn.com/s3/m/7deaee5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98.png)
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意识的提高,企业对于安全员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安全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任。
在2024年,我们将看到安全员三类人员的身影更加活跃,他们将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安全员三类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安全员。
安全员分为三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这三种人员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在2024年,我们将看到安全员三类人员的作用更加凸显。
首先,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对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他们还需要与各部门负责人协调合作,确保企业的各个层面都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其次,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需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此外,他们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协助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开展工作。
他们需要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事务,如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等。
他们还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综上所述,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将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力量。
他们将通过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随着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员三类人员的责任也将越来越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和企业也应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和设施设备,为安全员三类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支持。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员ABC证)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员ABC证)](https://img.taocdn.com/s3/m/bf3c36df26fff705cc170a29.png)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简称:建筑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员则是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中的一种。
简介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在同一单位内(不包括法人)可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报考条件1.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或中级职称;2.申请项目负责人B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或中级职称;3.申请专职安全员C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建设厅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和初级职称;4.考生每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考试内容(一)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三)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四)常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象及防范(五)个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体会报考须知1.报名时间:每个工作日都接受报名2.报名材料:需提交一寸相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资质锁(网上申报资料用)3.报名方式:个人报名或单位集体报名均可。
(报名时请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彩色照片4张。
)。
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要求
![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9fb1234f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1.png)
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要求第二类人员是安全操作人员。
安全操作人员指的是从事特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接受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焊工证、电工证等。
这些证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证书规定配备和培训相应的安全操作人员。
第三类人员是其他从业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企业的职工、员工、劳动者等。
他们虽然不直接从事特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但也要接受企业的安全培训,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
企业需要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按照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和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通过配备合格的人员,企业可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手段,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e41b0d3700abb68a982fb76.png)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
考核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
“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除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58ca3e25ef7ba0d4a733b29.png)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我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类人员”管理(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人员管理(一)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所承建工程区直管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以上;(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599dd52c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ad.png)
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为了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水平,我国政府近期推出了一项新的政策——“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通过明确安全员的职责、提高安全员的素质以及加强安全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安全。
一、理解新政策的内容“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新政策对这三类人员的职责、资格认证、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企业主要负责人:他们是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需要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并能够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新政策强调了对这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知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是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新政策要求这类人员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他们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例如电工、焊工等。
新政策强调了对这类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认证,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二、新政策的实施意义“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的实施,对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提高了社会整体的安全水平。
通过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和提高他们的素质,新政策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个安全管理得当的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新政策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信力。
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三、如何应对新政策面对“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企业和个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企业需要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企业需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和权利。
2、个人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新政策的内容,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建筑业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业三类人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256bea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b.png)
一、目的为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A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B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C类(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
三、职责1. A类人员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目标;(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企业安全生产;(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B类人员职责:(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2)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目标;(3)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4)对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项目安全生产;(5)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C类人员职责:(1)负责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管理制度1. 人员配备: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A、B、C三类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A、B、C三类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3. 安全生产责任制:A、B、C三类人员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
4. 安全生产检查:A、B、C三类人员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A、B、C三类人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保障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
2024年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
![2024年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a09abd6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15.png)
2024年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024年,针对各行业中的三类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确保其在任职期间能够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政策,确保生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行业中的三类人员:1. 矿山行业: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2. 建筑行业:包括建筑施工、土木工程、装修等。
3. 危险化学品行业:包括化工厂、储运企业、危化品仓储等。
三、安全生产能力评估1. 知识技能考核: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危险识别与评估等方面。
2. 安全意识评估: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进行评估,包括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
3. 实操能力评估:对三类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高空作业、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实操。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而有所区别,但总体包括以下方面:1. 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和掌握情况。
2. 安全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情况。
3. 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情况。
4. 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6.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处理能力。
五、考核方式考核方式采取综合评价的方法,包括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1. 书面考核:通过答题、考核表格填写等方式,对三类人员的知识技能进行考核。
2. 实际操作考核:通过现场模拟场景和实际操作,对三类人员的实操能力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与任职1.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待提升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三类人员的任职。
- 优秀: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能力,达到优秀水平的三类人员。
- 合格: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能力,达到合格水平的三类人员。
版新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标准 含三类人员 特殊工种的要求
![版新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标准 含三类人员 特殊工种的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9e92bc868bd63186bcebbc9e.png)
2-3 10
10
88
监局证书;起重作业
电工7、焊工7、架子工7、起
一级 钢结构工程(电工、
27 重作业3、信号工3
2-3 8
8
87
焊工、架子工、信号
7
工均为省建管局证 书,起重作业可以使
二级
19
电工5、焊工5、架子工5、起 重作业2、信号工2
2-3
6
6
41
用省建管局、质量技
术监督局证书)
三级 11 电工3、焊工3、架子工3、起 2-3
的高处安装维修拆除
作业证书)
三、施工劳务
1 施工劳务(省建管局 不分 15 电工5、焊工10 证书)
2-3 0
3
20
6
65
1
地基与基础工程(省 建管局证书)
二级
9 电工4、焊工2、架子工3
2-3 6
6
45
三级 8 电工3、焊工2、架子工3
2-3 3
3
29
电工3、信号工6、塔机安拆
一级 33 工10、施工升降机安拆工4、 2-3
0
3
43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塔机司机6、施工升降机司机
(电工、信号工、塔
2、门式司机2
机安拆工、塔机司机
6
6
65
建筑幕墙工程(省建
篮安拆工7
11
管局证书)
电工4、焊工4、架子工4、吊
二级 16
2-3 4
4
27
篮安拆工4
特种作业人员
序 资质等级
号
人数
人员配备
海洋石油工程(电工 一级 、焊工可以使用省建
12 管局、安监局证书;
安全三类人员属地管理制度
![安全三类人员属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7137765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28.png)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三类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安全三类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
三、安全三类人员定义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高空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人员。
3.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物资保管、出入库管理等。
四、属地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操作。
(4)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 特种作业人员(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4)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3. 仓库管理人员(1)仓库管理员应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2)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仓库内物资,确保物资安全。
(3)仓库管理员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4)仓库管理员应做好仓库出入库登记,确保物资进出库准确无误。
五、监督检查1. 公司定期对安全三类人员属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六、奖惩1.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安全三类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安全三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8277515e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a7.png)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安全生产问题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事故频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影响和损失,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造成了威胁。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法规。
下面,我们将一一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颁布的。
该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建筑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人员、建筑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工程监理单位等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同时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各项专业安全生产培训。
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为了规范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矿山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矿山健康发展而颁布的。
矿山是一个风险系数很高的行业,一旦出现事故常常就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生产损失,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因此,矿山安全法的落实十分必要。
对于矿山行业,矿山安全法规定了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个职责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划定安全生产保护区域,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三、火灾防控法火灾防控法是为了规范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而颁布的。
火灾的发生常常是难以预计和难以控制的,因此,必须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火灾防控法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维护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定和落实灭火救援预案,提高单位火灾防控意识和能力,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安全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三类人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30b6ce8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72.png)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作业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生产、施工、操作等工作的三类人员,包括:1. 生产操作人员;2. 施工人员;3. 特种作业人员。
三、安全三类人员管理职责1. 生产操作人员:(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4)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接受安全检查。
2. 施工人员:(1)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2)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5)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接受安全检查。
3. 特种作业人员:(1)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规定进行作业;(2)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接受安全检查。
四、安全三类人员培训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等;3. 培训结束后,公司应组织考核,确保培训效果;4. 三类人员应通过考核,方可上岗作业。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施工设施、作业环境等;3. 三类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 对安全隐患,公司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的三类人员,给予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三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安许延期三类人员要求
![安许延期三类人员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7085d36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72.png)
安许延期三类人员要求1. 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对于特定的安全环境下工作的人员来说,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安许延期三类人员也有特定的要求,本文将介绍这些要求。
2. 安许延期三类人员概述安许延期三类人员指的是在安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由于工作需求,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人员。
他们承担着特定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因此有额外的要求。
3. 安许延期三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安许延期三类人员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职务和任务:3.1 班组长班组长负责指导和管理一组工人的工作,确保工人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2 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撰写安全报告和记录。
他们需要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3 安全巡查员安全巡查员负责巡查工作场所,查找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4. 安许延期三类人员的要求安许延期三类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才能够胜任相关工作:4.1 从业资格安许延期三类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证书,如班组长需要持有相关的管理证书,安全管理员需要持有安全管理相关证书,安全巡查员需要具备巡查员资格等。
4.2 专业知识安许延期三类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他们需要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解决一些常见的安全问题。
4.3 安全意识安许延期三类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他们需要时刻关注周围的安全情况,积极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4.4 沟通能力安许延期三类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上级领导、同事和下属有效地进行沟通和协调。
他们需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向下属传达安全要求和指导。
4.5 应急能力安许延期三类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应急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交通安全三类人员的条件
![交通安全三类人员的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8044924e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c5.png)
交通安全三类人员的条件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三类人员在交通安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要介绍的三类人员分别是交通警察、交通安全员和交通志愿者。
以下是这三类人员的条件要求。
一、交通警察交通警察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的重要力量。
作为执法者,交通警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交通警察在工作中需要经常面临危险和高压的情况,因此需要具备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保证交通秩序和安全。
2. 身体健康:交通警察需要长时间站立和工作,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保证能够适应工作中的体力需求。
3. 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能力:交通警察需要熟悉交通法规和相关执法程序,具备执法能力,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应用法律进行交通管理和处罚。
4. 及时决策和应变能力:交通警察需要在复杂的交通环境下做出正确的决策,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因此需要具备较强的及时决策和应变能力。
5. 沟通技巧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交通警察需要与交通参与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职业操守,保持公正、公平、文明的执法态度。
二、交通安全员交通安全员是在道路上负责指挥交通、疏导车流和维护交通秩序的人员。
作为现场的交通指挥者,交通安全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良好的观察力和判断力:交通安全员需要能够快速准确地观察交通情况,判断车辆和行人的走向和动向,及时做出正确的指挥和决策。
2. 熟悉交通法规和信号:交通安全员需要熟悉交通法规和交通信号的含义和指示,能够正确理解和引导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
3. 身体健康和忍耐力:交通安全员需要长时间站立和工作,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和较强的忍耐力,能够适应长时间的工作压力。
4. 沟通技巧和应变能力:交通安全员需要与司机和行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应变能力,能够妥善处理交通纠纷和突发情况。
5. 职业操守和纪律性:交通安全员需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确保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1f1a17c1ed9ad51f01df2e7.png)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三类人员管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努力提高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及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在本企业任职的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
(三) 本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 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在三类人员岗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按照《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997]83号文要求,三类人员每年学习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以下规定: 1.企业法人、项目经理30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0学时。
(六)三类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建筑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七)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三类人员的管理台帐。
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包括高空作业人员、电工、电(氧)焊工、机械汽车驾驶员、吊装工、爆破工等。
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024年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二篇)
![2024年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98aa565a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99.png)
2024年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1依据建设部《____《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____》(建质[____]____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三类人员”必须经过部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4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5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不得参加招投标。
7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情况,否则不得发包。
8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9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10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建筑_三类人员_管理制度
![建筑_三类人员_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3feb63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71.png)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三、管理职责1. 企业主要负责人(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组织调查处理,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2. 项目负责人(1)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组织调查处理,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2)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执行;(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四、管理制度1. 任职资格(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职称。
2. 培训与考核(1)三类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2)企业应组织对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 证书管理(1)三类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内,应重新考核合格。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模版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525a9d6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47.png)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从事三类人员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三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员工;(二)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三)从事矿山、化工、危险品运输等安全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三类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任职评定,合格方可上岗任职。
第五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负责,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三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任职评定和岗位调整。
第二章安全生产考核第六条三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二)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三)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四)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的实际情况;(五)安全文明生产和无违规行为的表现;(六)岗位变动、升迁和降级的情况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一般为一年一次,抽查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考核采用计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岗位聘用、晋升和降级的情况。
第九条考核结果评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考核成绩达到优秀标准的,评定为优秀员工;(二)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评定为合格员工;(三)考核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需要经过培训提升,再进行考核。
第三章任职评定第十条三类人员的任职评定是对员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表现的优秀程度;(二)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的表现;(三)岗位责任和工作能力的发挥;(四)业务技能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等。
第十一条三类人员的任职评定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高级职称;(二)中级职称;(三)初级职称;(四)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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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建瑞通公司为大家转载建设部新发政策安全员三类人员责任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