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非中国利益船舶保险)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1982年修订(一)货物保险条款(A)(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一般责任条款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11.3-5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1.3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L.C.C.)对世界各国有广泛的影响。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经英国国会确认的L.C.C.条款,或者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采用了L.C.C.条款。
I.C.C条款( 01/01/2009 ):L.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I.C.C.(B) 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C险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L.C.C.(C) 险的风险责任规定,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可是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L.C.C.(A)险条款:相当于C.I.C中的I.C.C.(A)险条款一切险罢工除外责任I.C.C.(A) 险承保范围战争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运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I.C.C.(B)险的除外责任:相当于C.I.C.中的水渍险(1L.C.C.(A)的除外责任L.C.C.(A)承保的海盗行为险恶意损害险I.C.C.(C):相当于C.I.C.中的平安险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火灾、爆炸抛货避难港卸货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L.C.C.(C)险承保范围]共同海损牺牲11.4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一、陆运货物保险基本险别:陆运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陆运一切险;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二、空运货物保险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 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险条款
三、ICC(C)险
1.承保范围 ICC(C)险承保的风险如下。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货。
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10)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者跌落造成整件的损失。
2.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任何人的非法行动故意损害或 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以后各点与 ICC(A)险该类除外责任相同。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ICC(A)险有 关各点完全相同。
3)战争除外责任。除与ICC(A)险的战争除外 责任第2)条不同以外[即ICC(A)险把海盗行为 列入保险范围,而ICC(B)险对海盗行为不负保 险责任],其余完全 相同。
1.承保范围 保险人对由以下原因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外界物体
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或浪击落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
2.除外责任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各点完全相同。
国际物流学
用。
2)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行为除外)所 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由于漂流水雷、鱼雷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和费 用。
2)罢工、被迫停工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任何恐怖主义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采取行动 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ICC(B)险
国际物流学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保障货物安全和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作为国际上广泛应用的保险条款,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是三种险别中保障范围最小的。
它主要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但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通常是不负责赔偿的。
比如说,一艘载货轮船在海上遭遇风暴,货物全部沉入大海,这种情况下,若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
但如果只是部分货物受损,且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平安险可能就不会赔付。
水渍险的保障范围比平安险要广一些。
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假设一艘轮船在航行中遭遇暴雨,部分货物被水浸湿受损,在投保了水渍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一切险则是保障范围最广泛的险别。
它除了涵盖上述两种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切险也并非对所有风险都进行赔偿,它仍然存在一些除外责任。
在伦敦保险协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附加险别。
比如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
这些附加险通常是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额外选择投保的。
还有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特殊附加险的投保通常是基于特定的贸易情况和风险因素。
在保险期限方面,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仓至仓”条款是基本原则。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
• • • • (三)ICC(C)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类似于我国的平安险 ,仅承保 “重大意外事故 ” 的风险。 (四)战争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六)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若要对恶意损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障,可以投 保ICC(A) 险,或在投保ICC(B) 险或ICC (C) 险时加保恶意损害险。
二、协会货物保险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 外责任
•
•Leabharlann (一)ICC(A)险 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 ,采用 “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 ” 的规定方法。 • (二)ICC(B)险 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 类似于我国的水渍险 ,采用承保 “除外责任”之外列 明风险的办法。 • ICC(B) 险与ICC(A) 险的区别:
第三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二协会货物保险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规定方法
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
• • • • • • • 一、协会货物条款的种类 1 、协会货物条款(A):ICC(A) 2、 协会货物条款(B):ICC(B) 3、 协会货物条款(C):ICC(C) 4、 协会战争险条款 5 、协会罢工险条款 6 、恶意损害险条款
• • • •
三、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海运货物保险的期限: “仓至仓 ” 海运货物战争险的期限: “仅限于水上 危险 ”
英国伦敦协会(ICC)战争险条款(货物)
英国伦敦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第1条风险条款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以外者,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团体之间的任何敌对行动1.2 由上述第1.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2 本保险承保为避免或与避免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有关的损失,按照运输合同及/或管辖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第3条一般除外条款3 本保险决不承保:3.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的损失、损害或费用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损耗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为本第33款之目的,“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3.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3.5 延迟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3.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3.8 因任何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引起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第4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4.1 本保险决不承保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合适在保险标的被装于其上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运送保险标的至目的地船舶不得违反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险期间第5条运输条款5.1 本保险5.1.1 责任仅始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海船之时,并且5.1.2 终止于(受下述第5.2款和5.3款制约)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在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卸离海船之时,或自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15天届满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然而,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附加保险费制约,此种保险5.1.3 其责任自船舶(保险标的在该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未卸下)从该港或地点开航之时重新开始,及5.1.4 受下述第5.2和5.3款制约,终止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随后在最后(或替代)卸货港或地点卸离船舶之时,或自船舶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或到达替代的卸货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5.2 如果在承保航程期间,海船抵达某个中途卸货港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由海船或航空器续运,或者货物在某个避难港或地点自船上卸下,那么,受下述第5.3款及附加保险费(若有要求的话)的制约,直至船舶抵达此种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本保险责任续继。
第十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承保范围 (1)除列出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
成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 (2)承保风险引起的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 (3)被保险人根据船舶互撞条款赔偿给船方
的损失 2、除外责任(见下表)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类别
一般 除外 责任
原条款号列 4.1 4.2 4.3 4.4 4.5 4.6 4.7
A、碰损、破碎险 B、淡水雨淋险
C、钩损险
D、舱面险
9、我国现行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中,可承保船 长、船员不法行为的是(A )
A、罢工险
B、战争险
C、平安险
D、一切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0、海运货物附加险中,保险人在赔偿时一 般要求被保险人将被保险货物委付给自己的 是( D)
A、偷窃、提货不着险 B、黄曲霉素险
复习
1、根据CIC条款,平安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单 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
2、因为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海损,所以,在投 保平安险的情况下,对于由于自然灾害产生 的共同海损,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 ×)
3、一切险包括了一般附加险,所以投了一切 险后无需另行加投一般附加险。( √ )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第十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伦敦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定稿)(DOC)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伦敦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在下述第1章(A),(B)或第2章载明的保险标的多于一项时,第1章(A),(B)或第2章的各自用语将分别适用于各部分。
)第1章保险期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船时终止。
(A)在造船厂或造船人的其他经营场地建造中的船体和机器等当(A)部分的保险标的处于造船厂内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其他场地,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时,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位于这些场地内的,(A)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从本条第1章开始时生效;(2)在第一章保险期间开始后,自将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造船人时开始生效;(3)如果分配工作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造船人分配时开始生效。
(B)由分包商建造中的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工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处于这些场地的(B)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在第1章开始时生效;(2)如果交付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分包商时生效;(3)如果在第1章开始后分配项目,则从分包商分配时生效。
(B)部分的保险标的在下述情况下也在本保险项下承保:(a) 在运送给造船人期间,如果此种运送是在港口内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进行;(b)在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的运送。
第2章保险期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付时终止。
向造船人交付由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造场地内,并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于第2章的每一部件的保险责任,自将其交付给造船人之时起生效。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ICC(A)险 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 ,采用 “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 ” 的规定方法。 (二)ICC(B)险 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类似于我国的水渍险 ,采用承保 “除外责任”之外列 明风险的办法。 ICC(B) 险与ICC(A) 险的区别:
*
(三)ICC(C)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类似于我国的平安险 ,仅承保 “重大意外事故 ” 的风险。 (四)战争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六)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若要对恶意损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障,可以投 保ICC(A) 险,或在投保ICC(B) 险或ICC (C) 险时加保恶意损害险。
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
一、协会货物条款的种类 1 、协会货物条款(A):ICC(A) 2、 协会货物条款(B):ICC(B) 3、 协会货物条款(C):ICC(C) 4、 协会战争险条款 5 、协会罢工险条款 6 、恶意损害险条款
二、协会货物保险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 外责任
三、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海运货物保险的期限: “仓至仓 ” 海运货物战争险的期限: “仅限于上 危险 ”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C)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1982年修订)(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1.1保险标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1.1.1火灾或爆炸;1.1.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1.1.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1.1.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1.1.5在避难港卸货。
1.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1.2.1共同海损的牺牲;1.2.2抛货。
共同海损条款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条款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2保险标的之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4.3由于保险标的之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4.8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适航与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非中国利益船舶保险)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本保险受英国的法律和惯例管辖)1983年10月 1日一、航行1.任何时候,本船舶保险必须与本保险的各项规定,允许保险船舶在有或没有引水员的情况下开航、航行以及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穿拖带,除有航行管理或者根据被保险人和船东、船舶管理人、租船人事先安排托至第一港口外,但本条(1)款应包括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如果船舶在营运作业中,需要在海上装卸入另一船或从另一船装卸入本船,(但另一船不是港口或沿海驳船),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包括在两船驶近,并排停靠或驶离时,造成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对另一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船舶的开航(或有或无或未载货物)是有以下意图:a. 拆穿;或者b. 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船舶在开航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船舶灭失和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
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同意为此而修改承保条款,重新约定保险价值和增加保费,本条(3)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1条提出的赔偿。
二、保险期的延续本保险到期时,如果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遇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那么只要实现通知保险人,并按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抵达目的港时为止。
三、违反保证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街道指示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增加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打印的还是印刷的,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的责任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 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船舶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过期时。
但是,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或推迟至船舶达到下一港时。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1条风险条款(Risks Clause)1 本保险承保除了下述第4、5、6 和7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2 本保险承保根据货运合同及/或管辖的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为避免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有关引起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损失,但第4,5,6和7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文的除外条款除外。
第3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合同中“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有关可获赔偿的损失。
在船东根据该条款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抗辩。
第4条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端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4.2 保险标的通常的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这场合。
)4.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迟延是由于某种承保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造成的任何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5.1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82版)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1月1日修订)(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条款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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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本保险受英国的法律和惯例管辖)1983年10月1 日一、航行1.任何时候,本船舶保险必须与本保险的各项规定,允许保险船舶在有或没有引水员的情况下开航、航行以及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穿拖带,除有航行管理或者根据被保险人和船东、船舶管理人、租船人事先安排托至第一港口外,但本条(1)款应包括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如果船舶在营运作业中,需要在海上装卸入另一船或从另一船装卸入本船,(但另一船不是港口或沿海驳船),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包括在两船驶近,并排停靠或驶离时,造成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对另一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船舶的开航(或有或无或未载货物)是有以下意图:a.拆穿;或者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船舶在开航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船舶灭失和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
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同意为此而修改承保条款,重新约定保险价值和增加保费,本条(3)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1 条提出的赔偿。
二、保险期的延续本保险到期时,如果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遇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那么只要实现通知保险人,并按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抵达目的港时为止。
三、违反保证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街道指示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增加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打印的还是印刷的,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的责任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船舶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过期时。
但是,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或推迟至船舶达到下一港时。
然而,由本保险条款第六条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者由目前伦敦协会船舶定期战争罢工险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灭失或损坏的原因引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当船舶在下港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而开航时,本保险自动中止生效。
2.任何有意或无意的百年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把船舶转让给新的管理人、或作光船租船、或征用船舶,那么当船上再有货物并从装运港起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倘若已提出要求,船舶可按计划继续航行,载货船的保险责任中止可推延到船舶抵达最后卸货港时为止,空载船的保险责任终止可推延至到达目的港为止。
但是,如果船舶的征用没有事先同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那么不论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保险责任的终止将在船舶征用后的15天后生效。
保险费的净收入按日比例退回。
五、转让对保险利益的转让,或应以金钱支付的利益的转让,保险人概不承认,并不受这种转让的约束。
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这种转让通知书上注明了日期并签署,以及以后的转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这种转让,则保险人绐予赔偿。
六、危险1.由下列原因致使承保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本保险负责赔偿。
(1)海、河、湖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2)火灾、爆炸;(3)來自外界的暴力盗窃;(4)海难抛弃;(5)海盗;(6)核装置和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7)同飞机或类似物体及其从中跌落的物体,和同路上运输工具、码头,和港口设备或装置的接触;(8)地震、火山爆发和雷电;2.本保险还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承保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1)装卸、搬移货物或燃料过程中所致的事故;(2)锅炉破裂、转轴断裂或任何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3)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的疏忽;(4)修船或租船人员的疏忽,但他们并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5)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不法行为,但这种灭失或损坏,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经历缺乏谨慎处理所致。
3.根据本条款六含义,船长、船员或引水员对本船拥有股权时不得被认为是船东。
七、污染危险为防止或减少污染危险或由此产生的威胁采取行为而直接造成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负责予以赔偿。
当政府当局的这种行为不得是由于船舶被保险人、船东或经历缺乏谨慎处理所致,根据本条款七的含义,船长、船员或引水员对本船拥有股权时不得被认为是船东。
八、四分之三的碰撞责任1.由于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损害赔偿金额,保险人同意赔付该金额的四分之三,负责赔偿的损害包括:(1)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2)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
(3)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或在合同下救助费用。
这些费用应是保险船舶在无任何其它船舶碰撞之后,由被保险人所支付的。
2.第八条所规定的赔偿,除了本保险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外,还必须遵照下列规定:(1)如果保险船舶与另一船碰撞,并且双方互有过失,那么除非一方或双方的船东责任受到法律的限制,否则,根据第八条款赔偿应按照交叉责任制的原则处理,就如同每船的船东必须相互赔付给对方各自船舶的损失一样。
在碰撞后,这种相互赔付,是在确定被保险人应得到或应支付的数额时所允许的。
(2)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第(1)和第(2)款,保险人对每次碰撞事故负责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四分之三。
(3)保险人还负责赔偿经其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为抗辩或限制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三。
除外责任(4)在任何情况下,第八条的含义不延伸到赔偿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支付的费用或与此有关的费用;a. 障碍、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的清除或处理;b. 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诸如此类的东西,但其它船舶或其他船舶上的财产除外。
c.保险船舶装载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应履行的债务;d.丧失生命,人身伤害或疾病;e.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诸如如此类东西的污染(与保险船舶碰撞的其他船舶或其他船上的财产除外)。
九、姐妹船如果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在于同一营运机构管理下的5 / 14另一船舶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劳务,则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船完全属于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享有的权利相同。
但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应呈交给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一个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
十、索赔通知和招标1.依据本保险船舶遭遇事故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可提出索赔,但必须在船舶检验之前通知保险人,如果船舶在国外,则应通知最近地区的劳合社代理人,以便保险人在人为需要时委派检验人员代表保险人进行检验。
2.保险人有权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港口,而船舶必须在保险人指定的港口入坞或修理(由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船舶驶往指定修理港所产生的额外航程费用,可由保险人补偿给被保险人)。
保险人对于船舶修理地点或修理厂有否决的权利。
3.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招标或重新进行招标来修理船舶,经保险人此阿勇招标后,除非招标邀请发出后立即被接受,否则从发出招标邀请到接受招标为止所损失的时间,保险人按照船舶每年保险价值的30%的比例给予补贴,但这种时间损失必须是完全由于等待招标所引起的。
在招标补贴期间或部分招标补贴期间,被保险人从有关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和船员的工资和给养方面取得的款项,包括从共同海损和由于滞期而造成的从第三方给付的损害赔偿。
部分损坏修理费用(扣除了制定的免赔额)不能由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下,上述补贴应按同样比例扣减。
4.如果被保险人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办理,那么将从确定的赔款额中扣除15%。
十一、共同海损和救助1.在不足额保险下,本保险对救助、救助费用或共同海损的赔偿,按比例扣除。
但船舶在共损牺牲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全部赔偿,而不必从第三方的分摊中取2.当运输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时,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照航程终止地的法律和惯例办理。
但是,如果运输契约规定按照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则应按此规则办理。
3.非租船的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共同海损的理算应适用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该船舶航程应视作从出发港或直至船舶抵达启程后的第一个港或地、。
避难港或加油港不作为启程后的第一个港口,但在任何一个中途港放弃原定航程时,航程即视作为在该地终止。
4.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第十一条,对不是为了避免遭受承保风险的损失,或与避险无关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
十二、免赔额1.在各次事故中,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赔偿的累计金额(包括第八、十一和十三条的赔偿)不超过,保险人对此损坏不予赔偿。
在超过上述金额的情况下,该金额必须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但是,船舶搁浅后的船底检验费,若是专门为检验目的而合理发生时,及时经检验未发现任何损坏也应给予赔付。
本条款对船舶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赔偿不适用。
也不适用于根据第十三条,由同一事故产生的全损索赔之外的附加施救费用。
2.对于在两个练习港口之间的一个单航程之中,由于恶劣天气所造成的损坏索赔,应视作由于一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坏索赔。
如果这种恶劣天气延续的时间超出本保险承保的期限,那么适用于下面索赔的免赔额,应按照恶劣天气的保鲜期内的天数与该单独航程中的恶劣天气天数的比例,本条款的恶劣天气包括与浮冰的接触。
3.在不计上述赔偿的利益情况下,依据上述免赔额的任何索赔的追偿应全部计入保险人的贷方帐内,以达到这样一个数额,即因追偿引起的未扣除的索赔的累积数超过了上述免赔额。
4.包括在追偿赔款中的利息,在考虑到保险人已付赔款的数字和日期,应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分配,尽管加上利息后,保险人可追偿的数额会大于他们的已支付的赔款数额。
十三、被保险人的义务1.当发生灭失或灾难时,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由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应由本保险负责赔偿的损失。
2.根据下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适当地、合理地采取上述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本条款不包括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第5 条中的规定除外)和碰撞中发生的抗辩或诉讼费用的补偿。
3.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拯救、保护和追偿承保保险标的而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作为任何一方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者有损于任何一方的权益。
4.对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而支付的费用,本保险的赔偿责任,应按船舶的保险金额同本保险中约定的船舶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发生事故而引起费用时的船舶完好价值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则应按船舶的保险金额同这一完好价值的比例计算。
如果保险人已经承认全损的赔偿要求,而本保险中的保险财产又获救时,上述规定不能适用。
但如果施救费用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时,则仅能适用该超过部分价值的费用。
5.当本保险承认全损的赔偿要求,以及为拯救或企图拯救保险船舶和其他财产所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而又无残值,或费用超过残值时,本保险应按比例负责赔偿该费用,或按比例赔偿超过残值的费用,究竟哪种情况是保险船舶合理产生的费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