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规避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最大程度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或实质控股)公司;“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不占控股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支持各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照出资比例依法监管各子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做好指导、监督、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各子公司同时控股、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逐层建立对其子、参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分公司直接纳入集团公司管理。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八条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控股(或实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各子、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设立的必要性;(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3)申请单位的优势;(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分公司设立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四条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第五条分公司组织体制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第六条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二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
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第七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
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驻外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第九条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梧政办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85号)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4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梧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或授权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公布。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内控管理(3)
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内控管理(3)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内控管理(二)企业内控制度执行不力1许多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上有片面性。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各个业务部门或者人员,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种动态机制,是具有控制功能的各种方式、措施及程序的总称,它绝不等同于规章制度,也不等同于内部管理,更不是组织计划。
由于一些企业的经理和员工对内控制度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企业内部控制执行不力,造成管理混乱。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但是对企业的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却有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即使具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其职能也弱化,不能正确评价财务会计信息及各级管理部门的成绩效果。
另外,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高层领导的主观意愿。
三、企业应如何开展内部控制(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1、内部控制的健全性。
内部控制体系是各部门各岗位形成的相互制约、纵横交错的统一整体,以保证均能按照特定的目标相互协调地发挥作用,实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功能。
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将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会计制度、企业其他管理制度以及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涵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
企业只要存在经济业务事项,就需要有相应的控制制度予以制约。
2、建立统一、高效、开放的信息沟通系统。
先进的信息系统,可以极大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信息沟通系统是否通畅,决定着企业能否及时收集外部和内部信息,及时掌握营运状况和组织中发生的各种情况,能否实现信息在企业各层次、各部门之间迅速地传递和交流,把握先机,对可能发生的异常状况做出反映,从而及时报告,防止重大损失的发生。
3、内部控制的岗位分工控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的岗位分工不同,确2保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人员、部门,并保证在有关人员、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使每个单独的人员、部门对业务没有完全的处理权,这样方可达到纠错防漏的目的。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办法等要求。
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指根据公司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的职能部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一般由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担任,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为法律合规中心。
第四条合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管理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三)协同联动。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监督检查、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四)客观独立。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法律合规中心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规风险控制三道防线机制,业务发起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
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集团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需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下,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必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
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条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报集团同意后由子公司任命,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财预201240号-分支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区域事业部、子(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明晰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管理关系和职责权限,保护股东投资权益,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为公司总部派驻各地的经营生产单位,在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质量、财务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均接受公司总部的领导和协调,形成一体化运作,共同弘扬公司的品牌,完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第三条公司实行模拟集团化管理,设立区域事业部管理相邻区域的子(分)公司。
区域事业部总经理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对其属下子(分)公司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行三个共享和三个一致的原则:即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利益共享和管理理念一致、技术质量一致、服务标准一致。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由公司总经理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七条区域事业部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任命,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区域事业部副总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社会招聘子(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执行公司人力资源操作守则的流程。
第八条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其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聘任,由各分支机构制订组织机构方案,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在公司劳动合约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分支机构用工劳动合同,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律师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实行。
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总部与其签署公司的劳动合约,其他人员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或子(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分支机构劳动合约。
第十条分支机构统一实行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岗位薪酬体系,其岗位设置和薪酬管理原则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适合本地区岗位及薪酬考核标准的,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国企子公司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子公司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分类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2. 集约性原则: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施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3. 激励性原则:激发子公司活力,鼓励子公司创新发展;4. 协调性原则:子公司业务发展服从集团公司整体战略,实现协同发展。
第二章子公司分类第四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经营业务、行业特点等因素,分为以下类别:1. 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2. 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3. 参股子公司:集团公司拥有50%以下股权的子公司。
第三章子公司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如下:1. 全资子公司管理:(1)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行全面领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2)全资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3)全资子公司在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方面,应征求集团公司意见。
2. 控股子公司管理:(1)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2)集团公司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3)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
3. 参股子公司管理:(1)集团公司对参股子公司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2)集团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对参股子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3)参股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
第四章子公司考核与激励第六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成本费用等;2. 经营管理指标:如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创新能力等;3. 社会责任指标: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员工权益保障等。
国企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本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子公司治理第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层级职责,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经营目标、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子公司财务管理第八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风险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母公司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章子公司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子公司投资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子公司投资决策应充分论证,严格执行投资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安全。
第十四条子公司投资收益应按规定上缴母公司,用于公司发展和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才结构,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子公司领导班子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
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1. 前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分支机构的层级设置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层级多达数十层甚至上百层,这种过于复杂的组织结构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
对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的讨论也是很有必要的。
2. 对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的深入评估在评估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时,需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评估:2.1 企业规模和性质:需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性质。
对于大型跨国国有企业而言,其业务范围广泛,分支机构众多,因此需要相对较高的层级设置上限;而对于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的国有企业,则可以考虑较低的层级设置上限。
2.2 组织架构和管理效率:需要考虑组织架构和管理效率。
过多的分支机构层级可能导致信息传递和决策执行的缓慢,影响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需要在兼顾业务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层级上限,以提高管理效率。
2.3 组织文化和员工发展:还需考虑组织文化和员工发展。
过高的层级设置上限可能导致员工晋升通道受阻,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
需要在维护组织文化和员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合适的层级设置上限。
3. 文章的主体部分基于上述评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上限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组织架构和管理效率、组织文化和员工发展等因素来综合考量,避免盲目扩大层级设置上限。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控制分支机构层级的设置上限:3.1 设立上限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和性质、业务发展需求等因素,设立分支机构层级的上限标准,确保不超过合理范围。
3.2 强化管理监督:加强对分支机构层级设置的管理监督,避免出现过多层级或虚设分支机构的情况,确保组织结构的清晰和合理。
3.3 增强透明度和沟通:加强各层级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使得决策能够更加迅速和准确地传达到各个分支机构,提高管理效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公司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分支机构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分公司、项目部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体现以人为本,注重员工培训与激励;3. 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4.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分支机构应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机构名称:XX分支机构;2. 机构负责人:由公司总部任命,负责分支机构的全面工作;3. 副负责人:协助机构负责人开展工作,分管具体业务;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分支机构职责:1. 负责项目现场的管理与实施,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安全完成;2. 负责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等工作;3. 负责与客户、供应商、政府部门等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4.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各类信息,为公司总部决策提供依据;5. 负责分支机构员工的培训与发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分支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按照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2. 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3.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为公司总部决策提供依据;4. 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2. 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安全完成;3. 加强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控制;4. 做好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资企发〔19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西安、成都、广州、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代表的规定,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选拔业务骨干,向有关监督机构或监事会推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事代表。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四、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其中包括3年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或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六、必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财政监察专员。
国有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公司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效率,保障国有公司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公司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
第四条国有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国有公司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国有公司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工程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二章工程管理组织第七条国有公司应建立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的工程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评定,奖惩制度要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工程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国有公司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建立相应的工程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招标、项目施工、项目验收等环节。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流程应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方式、时限和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流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工程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管理手册、工程管理细则等。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应经过审核、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
第五章工程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工程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条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应对工程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工程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造价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运营,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分支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考核标准,确保分支机构在公司战略指导下,高效、规范、安全地开展业务。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与调整第四条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调整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时应明确其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等。
第三章分支机构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分支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战略、方针、政策,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二)负责本地区市场的开拓、客户关系维护、项目洽谈及合同签订等工作;(三)组织实施公司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进度、成本等目标达成;(四)负责本地区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等方面;(五)定期向上级公司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公司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分支机构权利:(一)根据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二)对本地区市场进行调研,提出业务拓展建议;(三)根据公司规定,对内部人员进行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四)对本地区分支机构财务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五)根据公司要求,参与公司内部项目评审、投标等工作。
第四章分支机构人员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团队协作能力;(四)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条分支机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知识,负责本地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财务应定期向上级公司汇报财务状况,接受上级公司审计。
央企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央企子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子公司运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央企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子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等事项;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八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
第九条子公司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的招聘程序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促进员工个人与公司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激励员工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成本控制。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加强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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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加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建相关规定,按照《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
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交建对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
(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设立的必要性;
(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
(3)申请单位的优势;
(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
(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
(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
(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
(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4.申请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境外设立机构的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按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提供资料。
5.设立分支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公司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规划部负责起草报告并准备相关材料,相关部门配合。
(二)企业规划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设立的分支机构为非经营实体的,审批可相应简化,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即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手续后,由公司企业规划部行文批复;以公司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按照中国交建的相关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经中国交建批复同意后办理。
(四)主办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件,到分支机构设立当地的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境外和港澳的由公司海外事业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