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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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王凯徐颖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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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 道与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 地 海港与河港得陆域部分,包 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 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得机场用 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 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与天然气等 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为区域服务得公用设施用 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 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 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 等用地
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green space
表 3、2、2 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中 类
小类
类别名 称
E11 E1
自然水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

永久积雪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得总库容
E12 水库 不小于 10 万 m 得水库正常蓄
水位岸线所围成得水面
E
E13
坑塘沟 渠
蓄水量小于 10 万 m 得坑塘水 面与人工修建用于引、排、 灌得渠道
E2
农林用 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 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 路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主要审查人: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1 总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人 均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指 标 ,并 将 指 标 的 表 达 形 式 调
市 道 路 交通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GB 5 0 2 2 0 — 9 5)》 、 《 城 市 绿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规 定 》 ( 1 9 93) 以及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 暂
十 个 专 题 .包括 ” 国 外 城镇 建 设 用 地分 类 与 标 准 比较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分 类研 究 ” 、 ” 工业 仓 储 用地 分 类 研 究 ” 、 “ 用 地 兼 容 性研 究 ” 、 城 市 规 划 建设 用地 标 准研 究 ” 、 “ 城 市 用地 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 地标 准 问卷 统计 ” 、 基 于城 乡统 筹 视 角 的城 市 用 地
进 .人 们对 住 房 、绿地 、公 共 空 间 、社 区 服务 等 人 居 环 境 条件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规 划用 地标 准 要 为小 康 目标服 务 。
二 、项 目简 介
201 2年 1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准 ( GB 5 O1 37 — 2 01 1)》 是 《城 乡规 划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第 一
向 工业 、服 务 、创 意 产 业 等 多元 驱 动 ,规 划 用 地分 类 需 要 拓 展 , 为 新 的发展 提 供保 障 。此 外 ,未 来 1 0 年我 国将 向 中等 收 入 国家 迈
分 类研 究 、 基 于 城 乡统 筹视 角的 规 划建 设 用 地 标准 研 究 、 “ 北 京市 城 市 用地 专项 分析 ”、 “ 浙江 省城 市 用地 专 项分 析 。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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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 green space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 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用地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 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 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 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 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 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 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 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 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二)

1 “ 5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3 与城市建设 H) 用地 中的 “ 用设施用 地 ”( ) ‘ 公 u. ‘ 其他服 务设施 用地 ” (9如何 区分 ? B)
“ 域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 ( 3 指 为 两 座 城 市 区 H )
士 ,中 国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 副 院长 ,教 授级 高 级 城 市 规 划 师 .中 国城 市 规 划学会理事 。 徐 颖 (9 1 ,女 .中国 18 一) 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城 市 规划 师。 【 收稿 日期】2 1 - 3 0 0 -1 2 9
予 以统 筹规 划 以 利 于 加 强 重 大 建 设 项 目的 分 级 选 址 和 审批 管理 。
1 港 口货运码 头及 生产 区是 归入港 口用 3 地 、工业用地还是物流仓储用地?
港 口用地 ”( 2 ) H 3 指海港 和河港 的陆域部
分 , 包 括 码 头 作 业 区 、 辅 助 生 产 区 等 用 地 ,而 依 托 港 口的 工 业 生 产 和 物 流 集 散 用地 应 分 别 归 入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 分 类 中 的 工 业 用地 ” ( ) M 和 物 流 仓 储 用地 ( ) W 。
镇) 以上服务的大型变 电站 、垃圾填埋场 、区域
燃气调压 站等公用设施用地 ,实际工作 中应视服 务对 象的具 体 情况 而定 ,其 区位可 以在 中心 城 ( ) 镇 区内部 。其 中 ,H 的 殡葬设施 ”指农村为 3 村 民设置 的公益性 墓地和 为区域服 务的殡葬服务 用地 .为城市 ( ) 务的殡仪 馆 、火葬场 、公墓 镇 服
1 工矿城 市较 多的铁路 专用 线归入 “ 2 工 业用地 ”还是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年)》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年)》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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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 green space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 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用地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 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 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 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 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 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 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 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 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用地分类2.1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续表3.2.22.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2.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3.3.2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1一般规定3.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

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1.2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3.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

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3.1.4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3.1.5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3.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3.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针对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的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现已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

《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二、《标准》适用范围GBJ137-90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GB50137-2011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新版增加了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并且对工作性质进行扩展界定,包括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三、《标准》修订意义(1)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2)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对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

(3)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4)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土地从严管理原则。

(5)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四、新旧版《标准》建设用地分类对比(1)居住用地调整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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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 green space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 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用地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 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 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 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 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 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 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 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 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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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王凯徐颖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1住宅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1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1住宅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3中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A35科研用地体育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1医院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B14旅馆用地商务设施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B32康体用地R3类别代称类别名称R1R2A2A3A4A5B1B2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S4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邮政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G1公园绿地G2防护绿地G3广场用地U3B4S4U1U2内容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中学、小学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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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green space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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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2用地分类2.1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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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green space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源自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15
独立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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