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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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精选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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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欢迎阅读。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

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公司经营范围并须经登记,主要因为:一是根据公司的正常经营规律,设立公司应当有一个主营范围;这一主营范围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确认。

二是便于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他交易方了解公司的营业范围,起到公示的作用。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得经营;在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的,必须依法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该项目纳入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正文介绍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正文介绍

第七章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第一节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一、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适用的必要性(一)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含义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是指一国司法机关(通常是国内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该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国际人权条约的适用,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涉及一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或者条约的部分条款在国内能否直接适用或者能够直接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其条款与国内法冲突时何者优先,以及司法机关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实践情况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一旦生效,即对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善意地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实施或执行条约的规定。

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国际上已经确立的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结、效力和适用等问题的一系列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条约,包括作为国际条约一个种类的国际人权条约。

但是,由于国际人权条约本身的特殊性,如国际人权法的义务主体只是国家、个人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其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直接关涉个人权利的实际享有。

因此,研究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助于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大背景下,了解以人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条约在各国内的实施情况,从而考量国内法院在适用人权条约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归纳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方面的趋势。

(二)国家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国际人权条约来说,国内履行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关键。

为了确保缔约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国际人权条约通常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和惩治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领土范围内发生侵犯各人权条约所确认的人权的情形等一般性义务,进而以单独条款方式确立具体的权利条款,亦即国家的具体义务。

国际人权标准——以生命权为例

国际人权标准——以生命权为例
目前的结论是, 死刑本身并不违反第 7 条, 而且 通过系统的解释也不属于残忍的、不人道和有 辱人格的刑罚。然而, 没有废除死刑的缔约国 应保证执行死刑不会导致失去生命以外的身体 和精神上的痛苦。这就意味着它们必须使这些 残忍的执行方法非法化, 比如, 肢裂、车裂、以 石头击毙等。
——判处死刑的限制
区域性人权公约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颁布时,第2条第1 款就把死刑作为法律允许的刑罚的一种。随 后 ,1983年的任择议定书的第6条呼吁废除死 刑, 仅“在战争期间和战争危险逼近的时候做 出的行为除外。议定书第 4 条尤其提到了不能 对议定书的规定做出保留。
1990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上通过《美洲人权宣 言》的议定书也呼吁废除死刑, 它规定:“美洲各 国的趋势是支持废除死刑” 。“加入议定书的 缔约国不能在它们的领土范围内对任何处于它 们管辖范围内的人处以死刑。”
第一个条件是保证公正的审判。《公约》第 6 条第 2 款最后一句规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 决,不得执行
人权事务委员会做出了一个更广泛的解释:“必 须遵守程序性的保证规定, 包括受到独立的法 庭听审的权利、无罪推定、辩护的最低保证和 由高级法院审核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 会一般性意见 6/16, 第 7 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
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
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 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 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际上已经成为“植物生命”的时候 , 缔 约国的司法机构是否可以做出结束这个 生命的决定
生命权的保护范围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鉴于人权行使限制标准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关键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般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主要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人权限制条款为核心,将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归纳为四个方面: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成比例原则。

标签:国际人权公约;人权限制;一般标准一、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的意义和立法方式总体来说,对人权行使进行限制就是要在个人与个人、社会或者国家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求最大限度保护各方面利益。

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因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很可能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任意干涉个人人权行使,这实际上是为国家行为划定基本范围,使其无法超脱该范围限制人权。

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基于上述两种目的而将“限制”进行立法,往往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隐蔽的方式,使用“应该”、“不包括”、“不能”等语词限制权利行使。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即是对个人表达自由权的一种合法限制。

第二种称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即根据这些条款,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以及他人的权利,缔约国可以减损它们保障人权的义务,对个人权利的享有施加一定的限制。

①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公约或宣言条文中大多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通过观察这些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其限制对象主要以人身自由,迁徙自由,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表达自由等自由权为主。

这些权利往往通过做出行为的方式行使,而且极易被滥用。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发现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与第一部分所分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适用的权利范围意外的契合了。

二、国际人权公约限制条款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像《世界人权宣言》一样,采用在具体权利条文之后规定一般性权利限制标准的立法模式。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0/11/07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条。

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中国政府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当得到尊重,但人权的普遍性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

中国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保障和促进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至关重要。

半个世纪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基本解决了12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自1978年以来,中国立法机关制定了300多项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议,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中国在这些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展,为中国签署和加入更多的国际人权文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国目前已加入了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内的17项国际人权公约。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进一步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所采取的实际行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而国际人权法则是旨在保护并促进这些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其中,公民权利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论述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标准,并探讨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公民权利的定义与范围公民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并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的待遇或惩罚。

2.言论与表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接受和传播信息。

3.结社与集会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加入组织、参加集会和结社。

4.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行使和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

5.受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

6.平等与非歧视: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的歧视。

二、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根据公认的人权原则制定的法律准则。

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个人权利:国际人权标准确保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2.促进全球公平与正义:国际人权标准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从而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公平、正义和发展。

3.建立国际合作:国际人权标准鼓励各国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人权问题,建立和谐的国际关系。

4.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人权标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辅相成,为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保障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保障,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1.国际法律框架: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将国际人权标准内化到国内法律体系中。

2.国际监督机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负责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建议。

国际人权法[宫铭整理]

国际人权法[宫铭整理]

国际人权法一、名词解释1、人权: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包含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宪章: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包括《国际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及两个任择议定书。

二、简答1、人权的二分法:人权分为公民权、政治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多方面人权的基本保证。

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在其国家内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地位,也就没有资格自由平等地享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对公民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保障,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物质文化成果的基本条件。

如果公民不能享受这些权利,所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因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只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2、人权的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及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本来意义,即人所应当想有的权利。

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

“法定权利”是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应有权利”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实有权利”是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

是“应有权利”法定化的结果或形成的一种实有形态,其着眼点权利的时间方面,是社会关系中以实现了的人权。

3、简述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这一代人权所倡导的权利是“消极权利”,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不当干涉,以个人自由权对抗公权力,要求国家克制自己的行为,通常国家的不作为即可带来权利的满足。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代人权则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来保证人们真正获得实质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利益,因此,第二代人权又被称为“积极权利”。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基本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石,国际人权标准则是全球共同关心和遵守的准则。

本文将探讨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基本人权保护具体指的是社会对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民主权、法治权和平等权的保护。

这些权利被视为基本的、普遍的、不可侵犯的,每个人都应当享有。

然而,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中,人权保护的现状却存在着差异。

其中,一些国家存在着践踏、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国家,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媒体和公民社会组织遭到压制,导致人们无法自由表达观点和参与公共事务。

而在其他国家,民众可能面临贫困、歧视、乃至暴力的威胁,其基本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确保全球人权的切实保护,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人权标准。

这些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各国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标准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遵守,也是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国际社会试图推动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国际人权标准的确立离不开人类社会的漫长历程。

二战后,为了防止类似纳粹暴行的再次发生,全球各国团结起来,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法律框架。

这些框架旨在确保人权的全球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

在这些国际人权标准的指导下,各国政府需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保障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然而,实践中,国际人权标准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但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对内落实,即国内法律体系与国际人权标准的一致性;二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对外落实,即在国际合作中积极维护和推动人权保护。

对于第一个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在国内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存在差距。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1、保护少数者 、 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 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 方面处于少数的团体的权利。 方面处于少数的团体的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保护少数者的条约共同的缺 陷在于缺乏一个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 陷在于缺乏一个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避免历史上由于少数者问题而 引起的地区性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 引起的地区性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出现了一系列 有关中东和东欧地区保护少数者的条约。 有关中东和东欧地区保护少数者的条约。这些条约在 内容上基本是以1919年《主要协约国以及参战国和波 内容上基本是以 年 兰之间的条约》为蓝本。 兰之间的条约》为蓝本。 在实践中, 在实践中,也形成了对少数者实施保障的一套制 度和程序, 度和程序,引入国际组织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是一个进 步和创新。
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三)三代人权观
1979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瓦萨克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Karel Vasak)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指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 权利和政治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专 横行为的侵犯。其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 横行为的侵犯。其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 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 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 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包 括和平与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 括和平与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少数者的权利以及 环境权等。 环境权等。

国际人权法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法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法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人权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为了保障全球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联合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世界人权宣言》(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和《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简称ICCPR)。

一、国际人权法的背景与重要性国际人权法的产生是对二战期间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的回应。

通过制定普适性、可操作性强的国际法律标准,国际社会希望通过保障人权,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它确立了全球范围内的基本人权原则,并为个体和集体提供了平等保护的机制。

二、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与作用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之一。

它总共包含了30条人权宣言,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宣言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宣言确认了人人生而自由和享有平等尊严和权利。

(2)宣言规定了人权的普遍适用性,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3)宣言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利、公平审判权等。

世界人权宣言的作用在于为国际人权法奠定了基础,成为全球范围内确立人权的指导原则。

三、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与作用国际人权公约(ICCPR)是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并实施的人权法律文件。

公约共包含了53条人权条款,重点涵盖了公民、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等方面。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公约规定了个体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等。

(2)公约强调了个体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应受到国家保护和尊重。

(3)公约规定了制约个体权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条件。

国际人权公约的作用在于明确了个体的权利和国家的责任,为国际社会构建了更加稳定和公正的人权保障体系。

【2018-2019】基本人权承诺书-实用word文档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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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基本人权承诺书篇一:承诺书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诺书负责人签名:日期:本公司承诺,遵守BSCI行为守则.1.1 遵守法律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规则、业内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以及任何更为严格的相关法规。

1.2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1.3 在某些情况或者国家因为法律规定而导致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以类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组织与谈判。

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98和135条的规定。

1.4 禁止歧视不得有任何对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血统、社会地位、社会背景、残疾、种族和民族本源、国籍、在工人组织包括工会中的成员身份、党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个人特征的歧视。

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的规定。

1.4.1禁止骚扰禁止任何形式的骚扰(身体/言语/动作/文字).1.4.2严格执行法律,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1.5 补偿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级差的支付,应符合或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或行业标准。

不得非法或未经许可而降低工人工资。

如果法定最低工资无法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和提供额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应努力为员工提供足够的补偿以满足这部分需要。

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6和131条的规定。

1.6 工作时间加班工作应出于个人自愿。

每周允许的工作时间最长为48小时,允许的加班时间最长为12小时。

员工在连续工作6天之后有权拥有一天休息时间。

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和14条的规定。

7.7 工作场所安全必须明确建立一套关于职业卫生和安全的规章和程序,并严格加以执行。

工作场所的实务和条件不得损害基本人权。

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推荐标准第164条的规定。

1.7 禁止雇佣童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及/或国家法的规定,禁止雇佣童工。

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及其借鉴意义(袁雪石)

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及其借鉴意义(袁雪石)

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及其借鉴意义﹡袁雪石上传时间:2006-4-8原载于《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摘要: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在人格权体系、人格权的权利克减、特殊群体的保护、健康权、个人数据的保护和环境人格权等方面对我国人格权立法都具有借鉴意义。

具体来讲,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体系符合我国学术传统;人格权的权利克减条款需要引入;应该禁止对人体进行医药和科学实验;必须扩大特殊群体保护范围;应当单独规定个人数据和个人档案的规则;环境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规定还要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国际公约人格权借鉴长期以来,国内的人格权研究缺少对国际人权法的关注,国内的人权法学者也很少从民法人格权法的角度对国际人权法中人格权进行系统论述。

但毫无疑问的是,国际人权法的诸多内容都与民法的人格权制度息息相关。

本文主要是对国际人权文件和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区人权文件的评介与思考。

一、国际人权文件的评介与思考(一)国际人权文件概述《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的核心。

[1]因此,根据《国际人权宪章》,人权的主要成分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据此本文主要对国际人权文件中人格权部分进行评述。

在过去40年中,这些文件为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专门的公约、宣言和程序所补充。

[3]这些补充规定中涉及到人格权的主要有《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大会第52/118号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儿童权利公约》、《德黑兰宣言》、《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爱滋病患者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残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圣约瑟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RE:爱滋病)、《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保护增进儿童权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妇女与保健)、《禁止酷刑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酷刑与遣送)。

国际法第五章人大版

国际法第五章人大版

• 2、相对性:
• In the exercise of his rights and freedoms,everyone shall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itions as are determined by law soley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 4、限制性条款: • (1)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 ; • (2)人权的行使和享受应受法律的限制,尊重
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 (3)人权的行使和享受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 和原则。
• 5、评价: • (1)扩大了人权的主体 ,从rights of man到
human rights; • (2)本身不是条约,不具有条约的拘束力。
• (二)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1、一国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他国内政; • 2、一国严重侵犯人权就不再是内政。
• 问题思考: • 如何看待“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
的说法?
第二节
• • • •
国际人权标准
三代人权: 第一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二代: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集体人权(人民自决权和自然资源主权)
刑讯 逼供
• 三、区域性人权文书: • 1、欧盟: • A、《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B、 《欧洲社会宪章》:经济和社会权利 • 2、美洲国家组织: • 《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 • 3、非洲统一组织: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 一、国际人权标准的国际实施: • (一)国际人权机构
• 1.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 2.All peoples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shall be

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

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

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在当今世界,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和人道原则。

这两个法律体系虽然有些区别,但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的概念、原则以及它们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人权法是指以联合国人权公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确保个人和群体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包括了一系列的公约和协议,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人权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各国政府应履行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

普遍性指的是人权适用于每个人,无论其身份、性别、种族或国籍。

不可分割性意味着所有的人权都是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的,因此,侵犯其中一项人权就等于侵犯了人权的整体体系。

相互依存性则强调了各种人权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例如,经济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人道法的概念与原则人道法是一套国际人道准则和规定,旨在保护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个体和群体。

它主要包括国际人道法和国内人道法两个方面。

国际人道法以《日内瓦公约》为核心,规范了战争期间的行为以及对受冲突影响的人员的保护。

国内人道法是各国根据国际人道法原则在本国境内制定的法律。

人道法的基本原则是人道主义、区分原则和必要原则。

人道主义要求在武装冲突中保护需要保护的人群,包括无辜的平民、战俘和受伤人员。

区分原则要求明确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不得直接攻击平民。

必要原则强调在使用武力时要尽可能减少平民伤亡,并确保提供人道援助。

三、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的作用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们为个人和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他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其次,这些法律体系对国家行为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使各国政府遵循普遍的人权标准和人道原则。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政府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能够获得 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文化传承与创新在人权法中体现
文化传承保护
国际人权法强调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社 会的重要性,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保 护和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VS
文化创新自由
国际人权法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与文化 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利益 ,并有权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创新和发展。
不歧视原则在实践中应用
不歧视原则的基本含义
不歧视原则是指在国际人权法中,禁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 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理由的歧视 。
不歧视原则的实践应用
不歧视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制定法律、政策和行动时,必须确保平 等对待所有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歧视现象,应 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各国实践情况比较
不同国家对结社和集会自由的保障程度和实践情况存在差异,一些 国家可能存在严格限制或审查。
网络时代对言论自由影响
01
网络时代的特点与挑战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广泛,对言论自由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带来
网络暴力、虚假信息等挑战。
02
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网络言论自由需要保障,但也可能受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他人权利
等方面的限制。
03
网络监管与自律
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
、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保障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
05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原则
工作权利和教育权利实现途径

解读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

解读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

解读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人权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核心价值观,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权,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准则。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律框架进行解读,以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为主线,探讨人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一、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概述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人权理事会成立决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

其中,《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石,宣告了人权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分割性。

《国际人权公约》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各项人权的内容和保障措施。

二、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与非歧视平等与非歧视是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任何形式的歧视都属于人权侵犯。

人人平等、享有平等权利是全球人权保护的核心准则之一。

2. 生命权与人身安全人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受到法律的最大保护。

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酷刑和死刑,保护个体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是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法律准则。

3. 言论与自由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保护。

自由表达意见、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的权利,以及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是人权保护的基本准则。

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中得到一定的保障。

包括教育权、生活标准、社会保障、文化参与等方面的权利,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实现全球人权保护的公平与公正。

5. 儿童权利保护儿童权利是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

国际人权法律框架规定了儿童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措施,包括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等,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全球人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全球人权保护,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人权的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条件限制,可能难以充分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18-2019】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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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解读
第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国际人权法第四讲

国际人权法第四讲

(三)《宣言》的局限性
首先,《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 方国家的人权观。 其次,《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 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 。 最后,《宣言》内涵的多元性和不确 定性 。
小结:
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 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 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 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 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并为世界各国人 民指出了努力方向和目标,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 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 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 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
际公约》概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53条,包 括序言和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条,规定民族 /人民自决权。第二部分从第2条到第5条,规定 当事国的一般义务,如非歧视、采取立法和其他 措施实施公约、补救义务、男女平等、国家克减 权的行使及限制。第三部分共22条,从第6条到第 27条,是《公约》的核心,列举了各项实质性的 权利和自由,包括:
(三)“克减”条款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 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 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 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 人们通常把人权公约中这样的条款称为“克 减条款”,缔约国根据这类条款减免条约义 务的权利称为“克减权”。有关克减条款的 规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区别于《世界人权宣言》的又一显著特征。
其次,《宣言》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已 经被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所取代,至少对两公约的当事国来说 是这样,而这两项公约并不禁止保留。事 实上,许多国家对两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提 出了保留,而国际习惯法规范或国际强行 法规范是不允许保留的。 最后,事实上,在《宣言》通过后的半 个多世纪以来,对其30个条款中的许多条 款的含义一直争论不休。

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

1973号决议第4段
• 保护平民 • 4. 授权已通知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 域组织或安排和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管有第1970(2011)号决议 第9段的规定,以便保护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 可能遭受袭击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包括班加西, 同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 外国占领军,请有关会员国立即通知秘书长它们 根据本段的授权采取的措施,并应立即向安全理 事会通报这些措施;
二、关于保护的责任
一、R2P是对国际法的新挑战
• • • • • • 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国际法的实施机制 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等级 国际法的宪法化 安全理事会的否决权(不否决的责任, responsibility not to veto, RNTV)
二、概念的提出
此R2P与彼R2P的区别:
主要有三个方面:1. 承认主权国家对其居民 保护的责任;2.承诺发展预防种族灭绝的机 制;确认必要时安理会有权干涉。 ICISS: 没有涉及安理会授权 秘书长的报告和《结果文件》:强调安理会 授权
• If a government will not protect its own citizens, the doctrine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llow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step in, but not necessarily with soldiers. • ------ Anne-Marie Slaughter
•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R2P 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即防止滋生需要进 行保护的条件 -需要消除贫富差距、善治(good governance)

解析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架构

解析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架构

解析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架构人权是所有人的天赋和基本权利,无论国籍、种族、宗教、性别或其他身份背景。

为确保全球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和尊重,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国际人权法律体系。

一、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违反性。

1. 普遍性:国际人权法律体系适用于全球所有国家和个人,无论其政治、经济或文化差异。

2. 不可分割性:人权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一个人的违反权利将对其他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3. 不可违反性:国家和个人不能违反或剥夺他人的人权,且违反行为应被追究和惩罚。

二、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由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

1. 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宣言规定了人权的普遍原则和标准,强调了对所有人权的平等保护。

2.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正审判等。

3. 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保障并促进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教育权、卫生权和工作权等。

三、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保护机制为保障国际人权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全球人权的保护,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机制。

1. 国际人权监督机制:包括允许个人或组织向国际人权机构提交申诉或投诉的机制,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等。

2. 国际人权法庭:作为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国际人权法庭通过判决和裁决,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制裁。

3. 国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各国作为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有责任制定国内法律来确保人权的保护和实现。

四、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挑战尽管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面临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1. 主权原则的限制:国家主权原则使得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执行和适用受到国家意愿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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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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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
一、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的意义和立法方式
总体来说,对人权行使进行限制就是要在个人与个人、社会或者国家之间寻求
一种平衡,以求最大限度保护各方面利益。

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
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因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很可能造成对他人权
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任
意干涉个人人权行使,这实际上是为国家行为划定基本范围,使其无法超脱该
范围限制人权。

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基于上述两种目的而将限制进行立法,往往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隐蔽的方式,使用应该、不包括、不能等语词限制权利行使。

如《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
法律加以禁止。

,即是对个人表达自由权的-种合法限制。

第一种称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即根据这些条款,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
以及他人的权利,缔约国可以减损它们保障人权的义务,对个人权利的享有施
加一定的限制。

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公约或宣言条文中大多为明示权利限
制条款,通过观察这些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其限制对象主要以人身自由,迁徙自由,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表达自由等自由权为主。

这些权利往往通过做出行为的方式行使,而且极易被滥用。

除此之外,我们可
以发现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与第一部分所分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适用的权利范围意外的契合了。

二、国际人权公约限制条款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像《世界人权宣言》一样,采用在具
体权利条文之后规定一般性权利限制标准的立法模式。

其仅在公约第5条以禁
止滥用和但书方式一般性禁止国家、群体或个人滥用公约权利来限制公民权利。

其先在公约第5条设定了权利限制的最低标准,然后以清单方式在条文~?;中具体规定该项权利的限制标准。

《公约》之具体条款对于权利限制之标准大同小异,总体来说基本包含:
《公约》较《世界人权宣言》的显著进步是增加了关于必要性的规定。

然而,《公约》具体条款之间仍存在细微差别,如《公约》第12条第3款特别提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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