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3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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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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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 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 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出资 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6) 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主要特征与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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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私营企业法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 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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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私营企业可分为:
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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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一、概述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组织及合伙企业行为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稿,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的特点:(1)以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成立 的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内部属于合伙关系:即共同出 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有一个以上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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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 构,可以设立为Baidu Nhomakorabea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 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 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 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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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 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 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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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城镇集体企业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人民 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自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特征与内部管理制度
乡镇企业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自 1997年1月1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两权分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最重要的原则。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4)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5)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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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 评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 样。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 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9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2021业/1/1保7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 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 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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