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上报银行开户情况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63432383c4bb4cf7ecd1db.png)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
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
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
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一)办理条件。
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d2c40e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1.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a563cb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e0.png)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呼财库〔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第三章开户银行选择和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六章专户资金收付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经财政部核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呼和浩特市国库收付中心为监督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而开设的账户属预算单位账户,不属财政专户。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第四条开立财政专户应提供开户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财政部核准。
旗县区申请开立财政专户应先报市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财政部。
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二)开立非税收入账户的,应提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三)开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或转贷转赠资金账户的,应提供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开设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市财政局国库科出具《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交付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国库收付中心,并将选定的银行通知国库收付中心。
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与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签订协议;财政局业务科室收到《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后,填制《呼和浩特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权限变更表》报局长批准后,由财政局信息中心在系统中负责增加相关经办人员权限。
【最新精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
![【最新精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https://img.taocdn.com/s3/m/6a045821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62.png)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见附件1),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五、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
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
向上级申请开银行账户的请示
![向上级申请开银行账户的请示](https://img.taocdn.com/s3/m/aec9fca9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9b.png)
向上级申请开银行账户的请示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部门/单位因业务需要,计划在[开户银行名称]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以便更好地管理资金和进行财务运作。
特向您提出正式申请,望予以批准。
开设银行账户的具体原因如下:
1. 便于资金管理:开设银行账户可以使我们更加方便地对资金进行管理和调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保障财务安全: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收付,可以提高财务操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降低资金风险。
3. 满足业务需求: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来处理相关的财务往来,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的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配合银行的开户审核工作,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请您审阅并批准我们的申请。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6d35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b8.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遵循国家及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政策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通过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卡。
二、主要审核依据(一)政策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83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136号)(二)技术标准规范。
1.《银行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09-2000)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3.《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4.《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5.《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6.《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三、审核范围(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dca7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97.png)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3330fe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92.png)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24•【文号】国办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二00一年五月八日)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10]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10]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3b32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d2.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的通知(2010年8月11日银办发[2010]152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提高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水平,确保各接入机构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2008年起,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先后派出工作组对接入征信系统的各全国性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工作,摸清了各行征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了整改方案并督促各行整改。
同时,启动了征信数据质量量化考评和定点监测工作,按季度考核各行的数据质量。
各行征信数据质量均得到一定的提升,并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为巩固前期工作成果,防止数据质量下滑,人民银行制订了《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通过实施数据质量达标制对各行的征信数据质量进行考核。
现将上述方案印发各全国性银行,上述方案自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实施。
附件:1.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2.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附件1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一、考评目的(一)通过考评从宏观上掌握系统的整体数据质量以及各银行的个体数据质量。
(二)推行达标制度,为数据质量治理工作设定明确的目标,有利于提高各行的重视程度、防止数据质量下滑。
二、考评对象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报送数据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a9380283169a4517723a3d5.png)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管理、网上银行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罚则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做到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台帐登记、权限操作。
第五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以及银行账户对账、账户信息揭示与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4、开户许可证编号;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6、账户性质(指定期、活期、协定存款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等);7、账户用途(指保费收入账户、费用账户、赔款账户、银保合作账户、新车共保账户、纳税专户、工资账户、社保账户等);8、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
第八条计划财务总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cda57c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6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30•【文号】国税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税款的账户管理另行规定)。
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分为总局及总局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总局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总局财务管理司是总局预算单位及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财务处(或计财处,以下称为系统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部报送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doc](https://img.taocdn.com/s3/m/edfa22d283c4bb4cf6ecd133.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琼府[1999]53号发布日期:1999-7-29执行日期:1999-7-29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检查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帐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1999〕16号)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和资金管理,1999年6月28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党群组织以及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银行帐户的管理。
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经营性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设立,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按财务管理体制上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控制设立银行帐户的数量。
海口市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设立上报所在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市、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设立上报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主管部门的银行帐户设立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除省财政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规定或指定银行帐户的设立事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帐户,其他银行帐户的设立要视工作情况而定。
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汇缴的过渡帐户(只收不支);有基建工程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基建银行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6583bd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be.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银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26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在天津市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测试的目的对天津市的银行机构能否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系统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连通测试,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进行业务测试,为随后在全国范围开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积累经验。
二、参加测试的机构天津市所有配备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终端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均参加测试工作。
三、网络连通测试为保证业务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应于2007年2月9日前对本机构是否能够通过账户管理系统终端访问个人征信系统预先进行测试。
测试方法如下:银行机构在其账户管理系统终端(不必登录账户管理系统)的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IP地址:http://9.32.47.24/creditunion/。
若IE 浏览器正确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界面,则表明测试通过。
若IE浏览器无法正确显示此界面,则表明账户管理系统终端和个人征信系统间的网络通信存在问题,请相关银行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科技部门联系解决。
银行账户信息确认通知
![银行账户信息确认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b01ea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b1.png)
银行账户信息确认通知尊敬的客户,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银行的支持与信任。
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提高账户管理的准确性和便利性,我们定期对客户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确认核对。
根据我们最新的系统记录,我们注意到您的账户信息存在一些差异,请您配合完成以下账户信息确认,以确保您的账户正常运作。
一、账户信息确认内容1.户名确认:请确认您的账户户名是否与本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2.身份证件信息确认:请核对您的身份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3.联系方式确认:请确认您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是否正确,这将作为银行与您沟通的重要途径。
4.开户行信息确认:请核实您的开户行名称、行号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信息确认时间与方式请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完成账户信息的确认:1.网上银行确认:登录我行官方网上银行,完成账户信息确认。
2.手机银行确认:在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查找“账户信息确认”入口,按照提示完成相关操作。
3.柜台确认: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在柜台处完成账户信息确认。
请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若您未能按时确认账户信息,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我们将暂时冻结您的账户操作,直至您完成确认后解除冻结。
三、其他事项说明1.信息保密:请您务必保管好个人账户信息,避免将其泄露给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更新证件:如您的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发生变更,请您及时携带新证件到我行柜台进行更新。
3.咨询与投诉:如您在确认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其他银行业务有疑问和投诉,可随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好的银行服务,祝您生活愉快、财富增值!此致敬礼中国银行日期:(年/月/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3bb660f5335a8102d2201f.p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返回目录(财库[200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处理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7029ec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81.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库[2007]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账户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是指对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规范、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条财政部国库司(以下简称国库司)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库司具体负责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第六条专员办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包括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cb2e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a4.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1992年9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方便企业用汇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监督,在多次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并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一、《办法》第一条,关于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不包括外汇券账户的管理。
外汇券账户管理我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所指现汇账户不包含外债户、还本付息户、调剂外汇户。
外债户、还本付息户的有关管理按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执行。
调剂外汇开立现汇账户可持外汇调剂成交单到银行开户。
《办法》从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分局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一、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二、现汇账户开户情况表三、分局及金融机构在执行“办法”中的注意事项。
附件一: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公单位系指国家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
所称现汇账户系指在境内经批准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开户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执法查询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规定)
![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执法查询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851cecb770bf78a652954a0.png)
欢迎阅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文 号:法发[2000]21号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类 内 ?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 ?八、金融机构的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经营贷银行通知开户
![经营贷银行通知开户](https://img.taocdn.com/s3/m/c137dfb7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f7.png)
经营贷银行通知开户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我们银行一直以来的支持与信任!为了更好地满足您的经营发展需求,我们银行特推出了“经营贷”服务,助您实现业务扩展、提升竞争力。
在此,我们向您发布通知,邀请您前来我行开户,以便顺利获得经营贷款。
一、开户条件
1. 法人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 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 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二、开户流程
1. 您可携带以上所需的相关证件,前往我行任意一家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我行将派专人为您提供指导和协助。
2. 在开户过程中,您需要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开户完成后,我们将为您办理相关的经营贷款申请手续。
三、经营贷款优势
1. 贷款额度灵活:根据您的经营规模和资金需求,我行将为您量身定制适合的贷款额度。
2. 低利率:我们将根据您的信用状况和担保条件,为您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贷款利率。
3. 便捷审批:我们将尽快审批您的贷款申请,以确保您能够及时获得资金支持。
4. 灵活还款:我们将为您提供多种还款方式,以满足您的经营需求。
请您及时前往我行开户,开启经营贷款之门。
我行将竭诚为您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助力您的事业腾飞。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我行客服热线:XXXXXXXX,我们将全力为您解答。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银行的支持与信任,期待与您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此致
经营贷银行
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要求上报银行开户情况的通知
集团各业务板块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建设需要,请各板块财务负责人落实安排好所属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银行开户情况上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报内容: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帐号\9月对帐单余额\网银开通(是\否)\ 网银权限设置\帐户功能\帐户使用情况.
1﹑帐户功能分:基本户\贷款户\储备贷款性帐户(贷款意向户),一般结算账户,功能性账户(如住房公积金帐户,保证金帐户,养老金专户,税金专户等)
2﹑帐户使用情况:功能性账户除外按资金往来的活跃程度分:活跃,一般性活跃,
沉寂.
区分标准:活跃帐户系公司结算业务主要走帐银行列1-2家;沉寂帐户为最近3个月除存款结息外零业务发生账户;其余界定为一般性活跃.
二、上报资料形式:各板块按汇总表式上报.
各板块所属公司及下属公司按要求上报各板块财务负责人后, 进行分表汇总后上报.
三、上报时间:在2010年11月1日前完成汇总表上报工作
四、各业务板块汇总报表发白总邮箱.
五﹑另外,如外地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以个
人名义办理银行结算卡的单独列表:开户行名称\开户人姓名\开户人身份证号\帐号\卡保管人及密码保管人姓名\身份证号,其他公司有相同或类似情况的按上述要求一并上报.
特此通知
2010年10月26日
集团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