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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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课程论文

物流学院

业质量管理工程

学生姓名

学号1421251039 任课教师郭芮刘洁

2016年6 月1 日

企业如何运用商标权法律知识避免商标被侵权

质量管理工程专业学生郭芮学号1421251039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侵权;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内容和作用

(一)商标权的内容

1、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基本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二)商标权的作用

1、对企业的作用

商标是重要的工业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众所周知,商标具有信誉价值。商标的信誉价值是相对的,不稳定的。当某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能满足人们消费心理和消费实际时,就能实现较高的信誉价值,使商品货畅其流,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给国家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商标较高的信誉价值,则不仅是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或者服务的

提供者使用商标的出发点,而且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和策略。然而,要实现商标较高的信誉价值,就必须保护商标专用权。因为商标专用权是影响商标信誉价值诸多因素中最重要、最活跃物因素。商标专用权保护得愈彻底,商标的信誉价值就愈高,企业的竞争实力就愈强,社会的生产力就愈发展。反之,商标的信誉价值就会受到冲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就会受到挫伤,国家的经济建设就会受到破坏。例如我国名流时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名流”时装,以其款式新颖、质量上乘而享誉国内及东南亚市场,后因倍受福建晋江、浙江及本省流沙等地假冒之苦,市场销售额骤然下降,短短时间里积压服装20000多件,占用资金300多万元,使该企业元气大伤,接近倒闭。如果类似该企业的现象滋生漫延、不予制止,就会危及整个社会生产。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兴旺,社会发达;企业衰落,社会倒退,这是市场经济不可抗拒的规律。

2.商标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作用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承的关系。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从商标专用权的确立到保护都充分体现了民主法制的精神。商品的生产者、经销者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听其自便;对驳回申请、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裁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等等,都是法律在商标确权过程中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我国远航航海仪器厂的“远航”商标就是通过申请、审查、异议、复审诸程序而最终取得专用权的。对侵权假冒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控告或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用法律的形式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所赋予人民的权利,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等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理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就使商标专用权的确立与保护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严厉制裁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才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捍卫商标法律制度的尊严。否则,人民群众从商标法律制度中所享有的民主权利就会付之东流、化为泡影,对侵权行为的种种处罚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一钱不值。由此,人民群众对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就会产生怀疑,对商标注册就会丧失热情,商标事业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3.商标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对外开放,要实行对外开放,就必须发展对外贸易业;而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就必须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在对外贸易事业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美国在世界贸易中独占鳌头,是与其拥有象“可口可乐”、“柯达”、“万宝路”等世界驰名商标分不开的。我国的商品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

须培育一批享有盛誉、具有强劲竞争力的驰名商标。没有驰名商标,质量再好,也不能登大雅之堂;款式再新,也只配摆地摊。一件在我国定牌生产的牛仔裤,用本国的牌子,充其量只能卖十几美元,而用上“ LEVIS'商标,则身价百倍。然而,培育驰名商标绝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除了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外,还须切实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商标

的信誉就会受到损害,商标的知名度就会受到冲击,培育驰名商标只能是纸上谈兵。实行对外开放,还须广泛地吸引外资,吸收外国的先进科技与管理方式。十几年来,我国吸引外资卓有成效,这与我国严格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认真保护外国企业商标专用权分不开的。仅以我市为例,自《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就查处了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20多宗,收缴侵权标识100多万

件(套)。

、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

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 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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