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方面禁止与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中共党员廉政准则8禁止52个不准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益; 2、禁止私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化公为私;4、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 部; 人员 谋 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干群 关系。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付 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房、 廉租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 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职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 从事与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 动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 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 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 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津贴、补贴、奖金滥 等 十九、不准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 者拆借社会保障基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 金 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 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关情况 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荐、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突击 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 舞弊二 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 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偶、 属 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旅游等费用,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区和业务范围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 车 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 办各类庆典活动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 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让、 服务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等市场,经济活动 权 交易、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 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 程”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 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 亲 厚友、显失公平 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学历学位等利 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益 活动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 经营活动等事项 四十四、不 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 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十七、不 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四十 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
“8个禁止、52个不准”和“5个应当、39个不得”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5个应当、39个不得”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一)8个禁止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52个不准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私存私放公款;16.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1、《廉政准则》规定了多少“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答:52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答:经商、办企业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答:有偿中介3、《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什么?答:事实真相4、《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什么供个人使用?答:客房5、《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什么活动?答:庆典活动6、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什么活动安排?答:旅游、健身、娱乐等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什么?答: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9、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什么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答:管理和服务对象10、不准以哪些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答: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11、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哪些保障性住房?答: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12、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什么谋取利益?答:内幕信息13、《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什么活动?答:营利性活动14、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15、不准违反规定拥有什么机构的股份或者证券?答:非上市公司(企业)16、不准违反规定买卖什么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答:股票17、不准个人在哪里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答:国(境)外18、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答:有偿中介活动19、《廉政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什么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答: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20、《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21、不准用什么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答:公款22、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什么借给他人?答:公款、公物23、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什么?答:变相用公款旅游2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什么资格?答:俱乐部会员资格25、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什么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答: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2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什么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8个禁止和52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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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 和 改 进 鞘 耐 聪 明
决 定 干 部 等 有 关 情 况 : 是 不 准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者 四
由 外 方 委 派 、 任 的高 级 职 务 ; 是 不 准 允 许 、 容 配 偶 、 聘 八 纵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在 异 地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后 . 本 人 管 辖 的地 区和 业 到
歪 曲事 实 真 相 : 是 不 准 在 民 主 推 荐 、 主测 评 、 织 考 察 和 五 民 组
以 及其 他 与 行 使 职权 有关 系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财 物 : 是 不 二 准 接 受 可 能 影 响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请 以及 旅 游 、 身 、 宴 健 娱 乐等 活 动 安排 ; 是 不 准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礼 金 和 各 种 有 三 价 证 券 、 付 凭 证 ; 是 不 准 以 交 易 、 托理 财 等 形 式 谋 取 不 支 四 委
是 不 准 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推 荐 、 察 、 酿 、 论 决 定 任 免 干 考 酝 讨
新 的经 营 范 围 ,让 企 业 永 远 以 崭 新 的 姿 态 展现 在 激 烈 竞 争
破 以往只在大城市吸纳理事单位 的惯 例 , 后在 地 、 两级 先 县
吸纳了部分加盟理事单位 , 收到 了理想的效果。不仅促进了
四、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一
准 违 反规 定拥 有 非 上市 公 司 ( 业 ) 企 的股 份 或 者 证 券 : 是 不 三 准 违 反 规 定买 卖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他 证 券 投 资 : 四是 不准 个 人 在国( ) 境 外注 册 公 司或 者投 资入 股 : 是 不准 违 反 规 定 在 经 五 是 不 准 采 取 不 正 当手 段 为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谋取 职 位 : 二
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规定“八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八方面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52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廉政准则感悟《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党要管好党、从严治党,继续深入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确保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性和先进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八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
《廉政准则》“八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私利。
在这方面,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做的是好的,是能够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
但也有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越来越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都应引起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
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就是禁止的。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惕拉拢腐蚀的新型手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隐患的,无论是有形的小意思、还是无形的小活动,都要明加鉴别、坚决拒绝。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
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比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湛北乡党委副书记王雨笋按照许昌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专项落实即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
结合工作实际,与班子其他成员就“八个禁止”、“52个不准”、干部队伍作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对自身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入地了解,现将本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总体良好。
1.是坚持“知”与“行”结合。
逐项逐条学习《廉政准则》,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
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2.是坚持“自律”。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纪检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实施的监督。
二、通过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我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学习有所欠缺。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等问题。
2.对党性修养的锻炼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
在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方面要求不严,标准不高。
3.有些基层反映的问题,没能在自身职权、职责范围及时加以解决。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1.是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廉政准则》“8类禁止、52个不准”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8类禁止、52个不准”一、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6不准)凡是有公共权力,就有权力影响(如组织部长就有管理干部的权力影响,纪委书记就有监督干部的权力影响);凡是管理对象的钱、物、卡,都不能收取。
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6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8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doc
领导班子关于“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自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会议召开后,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迅速掀起了一个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高潮。
学习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以廉洁从政为重点,认真搞好自身廉政建设。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一场及时雨,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
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学习,全局党员干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认识,现将局领导班子在贯彻《廉政准则》方面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始终做到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一)讲学习。
根据客观实际和形势的需要,做到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不断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教育、法律、科技、治理等方面的知识。
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注重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还通过自觉加强学习,来丰富治理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从而果断克服了自我沉醉,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对党、对社会、对人民有贡献的好干部。
(二)讲政治。
有坚定而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
(三)讲正气。
做到了继续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为干部职工做好表率。
二、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局领导干部,一是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即做到了“慎权”。
二是做到了“慎欲”。
从未谋取规定以外的非凡利益,不放纵自己的欲望,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堂堂正正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工作。
“五个必须”、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
“五个必须”、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文件摘要点击数: 386 更新时间:2010-9-2 14:53:2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之“五个必须”、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五个必须: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3.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4.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5.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八个严禁 52个不准
八个严禁 52个不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一些行为和做法是被明确禁止的。
这些禁止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个人权益和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将介绍八个严禁和52个不准的具体内容及其重要性。
八个严禁1. 严禁偷盗偷盗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偷盗他人的财物。
2. 严禁涉毒涉毒行为不仅对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任何形式的涉毒行为都是严禁的,必须坚决抵制。
3. 严禁违法乱纪违法乱纪行为包括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破坏社会秩序等。
这些行为不仅对个人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要严禁此类行为,并加强对其的监管与打击。
4. 严禁侵犯人身安全人身安全是人们生活的基本保障,任何形式的侵犯人身安全的行为都是被严禁的。
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并加强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5. 严禁不守交通规则交通规则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法规,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
不守交通规则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给他人带来了危险。
因此,我们必须严禁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6. 严禁泄露隐私信息隐私信息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和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
保护隐私信息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权益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严禁泄露隐私信息。
7. 严禁散布谣言谣言可能会造成社会恐慌和不良心理影响,严重时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
因此,我们必须严禁散布谣言的行为,同时加强对谣言的应对和打击。
8. 严禁破坏环境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人类和其他生物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严禁破坏环境的行为。
52个不准除了以上八个严禁之外,还有52个不准的行为。
这些行为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而制定的。
以下是52个不准的具体内容:1.不准违法乱纪。
2.不准泄露机密和保密事项。
3.不准提供虚假证词。
4.不准诽谤他人。
5.不准破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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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