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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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黄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8日黄冈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方案黄冈是农业大市,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数量大、种类多、分布广,常年可收获秸秆500万吨左右。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的问题逐渐显现。

为了推进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切实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省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控制、以禁促用,综合施策、以用促禁等基本原则,转变农业生产方式,采取疏堵结合,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的方针,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推动机制,采取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管控措施,加大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的力度,逐步消除秸秆违规焚烧行为,实现秸秆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从2015年5月1日起,黄冈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480万吨,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

其中秸秆肥料化利用330万吨,燃料化利用100万吨,饲料化利用25万吨,原料化利用10万吨,基料化利用15万吨。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江政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建设生态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小麦、大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二、农作物秸秆可用作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燃料和秸秆沼气、秸秆固化、秸秆人造板、秸秆木塑等,量大用途大。

焚烧秸秆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污染大气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

三、县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县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方案,要大力培育收储利用市场主体,畅通秸秆变废为宝增收渠道。

各乡镇、管理区和村(队)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保护和利用秸秆资源,特别是要服务、保障、敦促收储企业公平有序收储秸秆资源,以实际行动促进农民增收。

县农机部门要积极推行矮桩收割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秸秆资源。

对农民自筹资金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县农机部门优先考虑农机购置补贴,县金融部门在资金信贷上予以支持,县税务部门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县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对运输秸秆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齐心协力优化秸秆回收利用市场环境。

四、全县境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头、人口集中区域、公共露天场所焚烧秸秆。

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控制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加强秸秆离田还田,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严格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责任制度,强化追责问责。

强化对县(区)政府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任务在全域范围内全天候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模式;层层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传导压力,防控任务要落实到村、到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禁烧工作无死角、责任落实无盲点。

开展秸秆离田还田、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秸秆控茬标准、签订控茬承诺书、发布控茬公告、组织控茬巡查,确保秸秆留茬高度不超限。

二、责任分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调度,主动破解工作中的难题。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实行控茬收割,明确离田还田计划,并组织实施。

构建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网格,明确各级机构主要领导为各网格责任人,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乡镇、村组、到田块、到人头。

各级秸秆禁烧责任人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及时处理焚烧火点。

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03施行日期2014.03.03文号晋政办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止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紧急通知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紧急通知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紧急通知 按照主要领导指示和上级部门要求, 现就我镇做好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成 立督查小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镇上成立专门总督查组,由纪委书记为组长,纪委委员及派出所为成员,负 责督查全镇秸秆禁烧工作,派出所要成立专门的巡查队负责在区域内 24 小时巡 查。

由包片领导、 驻村干部及镇其他干部组成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巡查监督小组, 负责对所包片村的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巡查监督。

各村要成立以书记为主要负责人 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工作小组, 负责所在村的秸秆禁止焚烧和扑灭工作。

要明 确责任,落实村干部包组、包路段、组干部包地块、包户的包保责任制,做到有 火必禁、有烟必查、有灰必究,确保责任区无火光、无烟雾、无黑斑。

二、严格督查督办 由镇总督查组牵头,包片领导负责本片秸秆禁烧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对督查不到位的, 工作不负责任的, 造成影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问责处理。

三、加强督促考核 本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督查工作将对包片领导、 驻村干部、 镇其他干部和村 干部进行单项考核。

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考核细则为: 1、对各村给予每亩 1.00 元工作考核。

2、该督查发现一处将对上述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各村年终综合目标 0.2 分并通报以及相关镇包片领导、驻村干部和其它工作人员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0.2 分。

3、上述考核将在双抢后兑现奖惩。

四、各村将本月 27 日把各村的工作组名单上报 镇党政办并每天下午 17:00 前派专人将本次禁烧秸秆情况报镇纪委处,由 汇总后报镇纪委书记。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郴政办函〔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郴政办函〔2016〕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湘政办发〔2016〕33号)、《郴州市创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工作方案》(郴政办函〔2016〕8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内容,是环境整治的重中之重,更是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我市创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成功与否。

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日常工作由市农委具体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出台配套政策,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和村组,落实责任到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舆论宣传,强化规范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兴办黑板报、刷写墙体标语、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性,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引导广大农民切实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确保秸秆基本实现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让农作物秸秆资源有效综合利用尽快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日常巡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三)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结束——。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范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3月10日——4月10日)的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飓风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三)摸底调查秸秆存量。

各乡镇(区)立即组织各村对辖区内每家每户的秸秆存量进行摸底调查,由县大气办统一设置摸底调查表,细化到户,分清种类(立杆、堆杆以及废弃垃圾如茬头、树叶、荒草等)。

各乡镇(区)要于3月14日前将秸秆存量调查摸底表报送县大气办。

二、协调联动,合力攻坚县乡村户四级协调联动,党政企民齐上阵,合力攻坚,坚决遏制秸秆焚烧频发现象发生。

(一)畅通利用渠道。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决咨委负责指导“飓风行动”的实施和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的研究制定。

县政府办组织县大气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积极对接国能、新集嘉诚以及其他饲料加工企业、经纪人等,摸清秸秆需求量及需求种类,县大气办要根据各乡镇(区)上报摸底调查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三)打造绿色通道。

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加工点电力供应、运输车辆运输畅通和收储点消防安全。

三、督查推动,追责问责(一)加强督导检查。

县大气办要联合“两办”督查室、县大督查组对各乡镇(区)、相关部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飓风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立即整改,重点督办,务求实效。

(二)强化追责问责。

严格落实《秸杆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对攻坚行动中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作为、措施不得力,特别是被媒体曝光或是上级点名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四、严厉打击,高压震慑(一)完善案件查处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当事人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处罚。

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三篇

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三篇

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三篇 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范文一 各村、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确保我街道交通安全, 保障 空气质量,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就我 街道秸秆禁烧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街道辖区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

二、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利用意 识,自觉杜绝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

五、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 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要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青贮、秸秆养菌、秸秆固化、秸秆气 化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转化利用成果,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八、广大群众一旦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要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范文二 各管理区、广大种植户: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交通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黑龙江省 10 日召开的《秋季农业生产暨秸秆禁烧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建三 江管理局《20**年秋收及明年生产准备工作指导意见》、 《建三江管理局关于秸 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及《八五九农场 20**年秋收及明年生产准备工作方案》要 求,特发此通告,望各管理区、广大种植户遵照执行: 1、秸秆除资源综合利用外,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等,并严禁将 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2、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执行 24 小时驻守、巡查和 值班制度,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确保全面禁烧工作“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 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鄂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善大气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全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禁用并促、综合施策,严格考核、奖惩兑现”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协助联动及长效工作机制。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露天禁烧秸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真正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编制发展规划,抓紧制定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各地要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制定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结合季节性特点,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和职责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奖惩机制。

关于印发秀峰区禁止露天焚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秀政〔2019〕17号

关于印发秀峰区禁止露天焚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秀政〔2019〕17号

关于印发秀峰区禁止露天焚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秀政〔2019〕1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秀峰区禁止露天焚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秀峰区禁止露天焚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防止空气环境污染,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属地管理、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禁促用”的原则,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突出政策引导,推动禁烧工作,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为切实做好我区城镇垃圾禁焚工作,提高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出现因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三、组织机构秀峰区禁止露天焚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谭涛副区长陆军副区长副组长:利添发区城市管理局局长丁昌福秀峰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莫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伟秀峰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天峰丽君街道办事处主任莫宽武甲山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彪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刘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教导员胡寿河区渣土办主任秀峰区禁止露天焚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宣传组、巡察组、执法组等3个工作组,具体人员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办公室主任:利添发副主任:丁昌福成员:何秋芳、戴美子工作职责:负责传达上级禁焚工作精神,统筹协调安排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的衔接;拟定宣传资料;公布露天焚烧举报电话;接到违规焚烧报告后进行登记并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前往处置;定期总结汇报工作,收集、整理资料并归档。

(二)宣传组组长:罗立平、柏杰、杨守军成员:各街道办事处所有村干部、社区干部组成工作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印发办公室提供的宣传资料;各社区、村委采取集中宣传、入户宣传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对辖区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里岔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露天秸秆的紧急通知【模板】

里岔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露天秸秆的紧急通知【模板】

里政发[2015]60号签发人:刘京明里岔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露天秸秆的紧急通知各管区、部门,各村: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麦收期间种秸秆“零焚烧”的要求,为有效杜绝露天秸秆焚烧现象发生,保障空气质量和交通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现就做好2015年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管区、部门及各村庄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向农民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引导农民树立农作物秸秆是重要资源、搞好秸秆综合利用也能增收的观念;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秸秆禁烧的意义和有关规定,使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

各村要在显要处张贴5条以上禁烧标语,村干部要通过村内广播进行宣传,使此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管区、部门及各村庄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夏季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建立秸秆禁烧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包管区、管区书记包村、村干部包具体地块的禁烧工作责任制。

各包管区领导为禁烧工作的责任领导;各管区书记与各村签订责任书,为第一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具体负责村庄的禁烧工作,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要有专人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组、落实到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立体化巡查机制镇政府成立由镇督查室、农办、安监办、派出所、城管执法中队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巡查。

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无缝隙检查,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等行为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管区要安排专人值班,坚持在各村巡回检查。

对发现焚烧秸秆的,立即进行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格考核惩处措施联合巡查组将对检查情况以及各管区、村庄每天的巡查情况进行通报。

辖区内出现较大焚烧面积的,对包管区领导、管区书记、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分别进行惩处:包管区领导向主要领导做出书面说明;对管区书记进行通报批评;对包村干部和村庄支部书记、村主任,由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益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9日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露天禁烧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菜、小麦、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篇1秸秆焚烧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

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2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140号)、《武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禁止秸秆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全面禁烧。

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城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鼓励综合利用。

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

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

落实街道包社区(村)、乡镇(度假区)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

开展常态化的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传监督。

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严格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重点区域秸秆焚烧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就高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武义县农业局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武义县公安局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篇2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发改环资[2013]930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宜府办发〔2015〕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3号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抓好我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筹规划,属地管理。

市人民政府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统筹推进禁烧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多策并举,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

(三)疏堵结合,以用促禁。

完善源头防控工作体系,禁用并重,畅通农业优先、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途径,促进全面禁烧。

(四)严格监管,依法行政。

统筹执法力量,严格依法管理,增强禁烧执法威慑力。

加强督办检查,实现禁烧执法常态化。

二、工作目标从2015年5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启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当年实现重点区域内全面禁烧。

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2015年达到85%,2017年达到90%,2020年力争达到95%以上。

2020年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三、工作措施(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各地要迅速掀起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高潮。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以及各种新媒体,广泛宣传秸秆露天禁烧的重大意义和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要通过印发公开信、张贴通告、制作提示牌和宣传画、悬挂标语、发送公益宣传短信、上门赠送综合利用技术资料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净化公共环境,提升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关部门会下令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供大家参考!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

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

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公安局年九月十三日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要求,特通告如下。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范文一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严禁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农作物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内。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等其他农作物秸秆。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乡镇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建立镇、村、组三级防控网络,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在本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巡查人员责令其禁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因焚烧造成环境污染、水灾和公共安全事故的,由县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为县环保局无为县农委年九月二日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范文二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重点范围为:城市周围5公里内;机场周边15公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内;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高压输电线、电力设施、输油输气管线等附近1公里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焚烧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4月18日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范文三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在以下范围内露天焚烧、乱堆乱倒秸秆:仁寿县、彭山县全域,沿成乐高速公路、成昆铁路两侧各2公里区域,高压输电线路、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区域,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它人文地址、人群集中区、油库、粮库、林地周边500米区域。

关于可燃物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怎么写

关于可燃物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怎么写

关于可燃物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怎么写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夏收季节秸秆垃圾等可燃物露天禁烧攻坚战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正视差距,找准问题,紧盯重点区域、敏感地段和薄弱环节,认识再提高、措施再强化、力度再加大,更加明确责任,强力推进禁烧工作预警化、督导检查制度化、综合利用多元化,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抓也落实,坚决打好夏收季节秸秆垃圾等可燃物露天禁烧攻坚战这场硬仗。

二、加强督导巡查。

要针对露天焚烧涉及面广、易反复的特点,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

在秸秆禁烧的重点环节点和易烧多发区,加大巡查频次,组织专项大联查。

要结合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系统推送信息,认真组织开展巡查、核查,并及时调查取证,及时处理反馈,确保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

夏季秸秆禁烧期间持续推行县督导、乡(镇)为主、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片,专人包地块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

严格落实乡(镇)政府露天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秸秆禁烧组织机构,逐一细化目标任务,逐一实化攻坚举措,逐一明确三包区域,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真正实现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各行政村要组成巡查队,深入田间地头,全力以赴推进工作落实,坚决杜绝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废旧塑料等一切可燃物的违法行为,确保不折不扣完成夏收季节秸秆垃圾等可燃物露天禁烧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

四、强化重点区域管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禁烧红外视频监控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管力度,要采取昼查和夜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特别要加强国省道、高速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巡查。

要成立禁烧工作专班,并安排专人负责红外线视频监控系统的盯守,发现火情要及时签收、快速处置,跟踪反馈。

五、广泛宣传发动。

各乡镇要采取农村大喇叭、宣传车深入田间地头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露天焚烧的危害和禁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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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3 月 10日--4 月 10 日)的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飓风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发动健全网格(一)启动疫情防控宣传模式。

综合运用广播、电视、微信、横幅、标语、村内大喇叭以及明白纸、公开信等宣传手段不间断循环宣传禁烧政策和综合利用技术各村要在”;三务”公开栏张贴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内容并逐组逐户发放宣传资料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县委宣传部要会同县大气办公开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调整完善禁烧工作四级网格体系。

严格落实逐级分包责任制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农户包地块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工作责任体系实现露天秸秆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各乡镇(区)要将本单位及所辖村的工作组成立情况及各级网格分包情况于3月12日前报县大气办备案(联系人:郭铁强联系电话:7800375)。

(三)摸底调查秸秆存量。

各乡镇(区)立即组织各村对辖区内每家每户的秸秆存量进行摸底调查由县大气办统一设置摸底调查表细化到户分清种类(立杆、堆杆以及废弃垃圾如茬头、树
叶、荒草等)。

各乡镇(区)要于 3 月 14 日前将秸秆存量调查摸底表报送县大
气办。

二、协调联动合力攻坚县乡村户四级协调联动党政企民齐上阵合力攻坚坚决遏制秸秆焚烧频发现象发生。

(一)畅通利用渠道。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决咨委负责指导”;飓风行动”的实施和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的研究制定。

县政府办组织县大气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积极对接国能、新集嘉诚以及其他饲料加工企业、经纪人等摸清秸秆需求量及需求种类县大气办要根据各乡镇(区)上报摸底调查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二)集中统一处置。

各乡镇(区)要根据各村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农业生产垃圾收储点县大气办要统筹需求量和存量协调相关部门联系加工企业和运输车辆分乡镇、分区域巡回作业确保秸秆及时得到处置。

(三)打造绿色通道。

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加工点电力供应、运输车辆运输畅通和收储点消防安全。

三、督查推动追责问责(一)加强督导检查。

县大气办要联合”;两办”督查室、县大督查组对各乡镇(区)、相关部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飓风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立即整改重点督办务求实效。

(二)强化追责问责。

严格落实《秸杆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
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对攻坚行动中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作为、措施不得力特别是被媒体曝光或是上级点名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四、严厉打击高压震慑(一)完善案件查处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当事人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的移交县法院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纳入联合惩戒信用体系。

对拒不配合的、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灵活、有效的村民自治防控机制。

各乡镇(区)要指导各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管控责任真正建立起”;不敢点、不想点、不能点”的有效机制。

五、完善机制强化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调度、督促指导。

各位县级领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县级领导包联责任制》同时分包秸秆禁烧工作。

各乡镇(区)、村也要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农
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肩上有压力。

(二)强化信息报送。

各乡镇(区)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积极
开展各项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对于无特殊原因迟报、不报的由县大气办在全县进行通报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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