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函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通知):请欣赏!(20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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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04•【文号】国法函[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行政复议告知书[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被申请人答复书[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12]责令受理通知书[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15]恢复审理通知书[16]延期审理通知书[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18]行政复议调解书[19]行政复议和解书[20]行政复议决定书[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3]行政处分建议书[24]行政复议意见书[25]行政复议建议书[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申请答复函

行政复议申请答复函

行政复议申请答复函申请人:您好!感谢您对本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根据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部门已经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与调查,并就您所关心的问题给予了答复。

经过对您提出的申请的审查和调查,我部门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是确定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裁决方式。

根据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认真审核了您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和调查。

其次,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您的申请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符合要求:1.(问题一):您提出的(问题一)确实存在,对您产生了(问题一)的影响。

我们深感歉意,并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来纠正和解决这个问题。

2.(问题二):您提出的(问题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而是属于(问题二)的处理事宜。

我们已将您的申请转交给(问题二)相关部门,他们将会与您进一步联系并解答相关问题。

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和判断,我们决定:1.(决策一):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一),我们承诺会尽快采取纠正措施,并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的解决方案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决策二):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二),我们已经将您的申请转交给(问题二)相关部门,他们将会与您进一步联系并解答相关问题。

请您耐心等待并与他们保持沟通。

针对我们的答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有异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答和辅导,请您在收到本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们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同时,请附上复议申请理由、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如果您对上述答复满意,本函将作为最终的答复文件。

同时,我们诚挚地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共同推进社会进步与发展。

谢谢!此致敬礼(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的25个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的25个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的25个复函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的复函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的复函国家工商总局:你局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你办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2002年11月12日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的复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你委收悉。

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这一规定在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
,需要补正以下材料:(应注明需补正
的材料要求)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月 日
记录人: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
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
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
关收到本转送函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被申请人)(申请人):
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国法函[2001]2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国法函[2001]2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2001年8月17日国法函[20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最近,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制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很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格式不规范、不统一,有的仍然采用已经废止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裁决书;二是,法律文书的内容不规范,缺乏说理的内容,甚至连所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也不引用;三是,有些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向当事人交待诉权;四是,有些法律文书上加盖的不是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而是内设机构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也来函反映上述类似问题。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全部办案过程的记载,是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处理实体内容和履行法定程序的凭据。

因此,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是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认真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认真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格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格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格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决定书的格式和内容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格式。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应该醒目明确,以便当事人一目了然。

一般情况下,标题应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字样,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和编码。

例如:行政复议决定书XXXX行政复议机关(编码)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开头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开头应包括一些基本信息,如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同时,还应明确复议机关的名称、编码以及复议日期。

例如: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复议机关:XXXX行政复议机关(编码)复议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正文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正文是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应该清晰明了,表达准确。

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复议事项的背景和理由:在正文的开头,应简要概述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并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对该事项的审查情况和理由。

2. 复议决定的依据和结果:正文中应明确列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同时,还应明确复议决定的结果,即是否予以受理。

如果决定不予受理,还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 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救济途径:在正文的结尾,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救济途径。

例如,可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签署和盖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应由复议机关的相关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复议机关的公章。

签署人应在决定书上注明自己的姓名、职务和签署日期。

例如:签署人:(姓名、职务)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复议机关公章五、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复议决定的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2000]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2000]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2000]42号2000年11月6日)为了规范财政行政复议活动,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推动财政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财政部门的实际,我部制定了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使用。

1993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字[1993]32号)予以废止。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知财政部条法司。

附件: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行政复议告知书(四)责令受理通知书(五)责令履行通知书(六)提出答复通知书(七)停止执行通知书(八)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九)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十)决定延期通知书(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十三)送达回证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住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不予立案文书合集

行政复议不予立案文书合集

行政复议不予立案文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虞土资滨监催(X)15号《土地行政惩罚打算履行催告书》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催告程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通知义务人在肯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并告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要产生的对其不利后果的程序,其目的是使相对人明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督促其履行义务,是对相对人的再一次说服教育,有助于实现“自动履行”的原则。

催告虽然是一个法定程序,但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催告书不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对象,也不是法院实际执行的依据,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虞土资滨监催(X)15号《土地行政惩罚打算履行催告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现依据《XX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打算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打算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国土资源局***年**月**日行政复议不予立案文书(第二篇)标题:行政复议不予立案文书(第二篇)尊敬的当事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经我部审查,决定不予受理你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

具体理由如下:一、案情调查经过详细调查和审查,我部认为你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证据支持,请求理由不足,无法支持立案受理。

二、法律依据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请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认为你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不予受理。

三、法律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机关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第一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局)、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现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由各行政复议机关自行印制、使用。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使用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OOO年四月十七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行政复议告知书(四)申请转送函(五)责令受理通知书(六)责令履行通知书(七)提出答复通知书(八)停止执行通知书(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十一)决定延期通知书(十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___年龄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司法部关于涉及公证事项的司法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涉及公证事项的司法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涉及公证事项的司法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6.24•【文号】司发函[1991]229号•【施行日期】199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涉及公证事项的司法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1991年6月24日司发函<1991>229号)天津市司法局:你局《关于如何执行<公证暂行条例>等三个文件中对复议、申诉工作不同规定的请示》(律司研发<1991>51号)和《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司研发<1991>5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能够对公证处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公证事项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包括认为该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已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申复议。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二、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申请复议的有关公证事项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认为公证处不予受理,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了按照行政复议的规定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外,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向公证处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3〕216号(2003年9月27日公布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函复如下: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

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年8月25日辽政法[200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

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

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

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国法函[2003]203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3年7月8日国法函[2003]20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你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49号)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妨碍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参与权并且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相应权利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2003年6月4日国土资函[2003]149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近,我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遇到以下情况:第一,我部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需要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我们不能进行实地调查或召开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的案件审查会,影响我们对案件的全面审查;第二,我们收到多起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我们提交要求保留案件材料查阅权的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赋予其案件有关材料的查阅权,但现在由于“非典”时期,他们的查阅权不能正常行使,影响其进一步提出案件陈述意见,要求“非典”疫情解除后,继续行使这项权利。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不仅影响了我们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常审查,也出现了许多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没有涉及的情况和内容,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
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法工委复字[2004]27号
【发布部门】203
【发布日期】2004.12.24
【实施日期】200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
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4]27号 2004年12月24日)
司法部:
你处送来的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部的意见。

附:
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
(司发函[2004]212号 2004年11月10日)
各国人大法工委: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
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11.22
•【文号】国法函[1994]73号
•【施行日期】1994.11.2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
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1994〕7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府法字〔1994〕7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条中的“其他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未加以明确规定的各种管辖,法律或者其他法规和规章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此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条有关“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申请复议期限和复议期限另有规定的,均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均应按《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执行。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1.16
•【文号】国法函[2002]3号
•【施行日期】2002.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1号)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4.01
•【文号】国法函[1994]8号
•【施行日期】1994.04.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1994〕8号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们《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这一条规定中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

申请人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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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函件:请欣赏!
发表时间:2009-2-17 15:01:00 阅读次数:470
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当事人能否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各个地方做法不尽相同。

就笔者所知,山东省允许提出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不允许提出复议申请,由于省级政府的行为必须先经过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就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人民政府允许提出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不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但是,各个地方对此大抵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也是变历以后,才知道这一不成文规则。

2007年7月25日,笔者代理40户温州农户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征地批文,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笔者又代理当事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我笔者之所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可能撤销省政府批文。

尽管,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可能撤销省政府征地批文,但当事人至少可以拿到相关材料,并且可以在法庭上与省政府面对面。

出乎意料的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没有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当事人提出上诉。

2007年11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源、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对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相对人应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行使救济,且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运行使救济。

故,一审法院以‘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刘万瑞等3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于是乎,笔者代理这些农户向国务院裁决申请。

这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

没有提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却认为本案法院已经受理,并已经作出了裁定,因此不再受理农户们的复议申请。

本案承办人员接到案件时,曾经与我在电话里有简短的沟通(据我所知,这种待遇非常难得)。

我曾经强调,两级法院是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程序上驳回当事人起诉的,没有进行实体性审查,实质上等于没有受理,国务院应该予以受理。

他说,向领导汇报以后再说。

此后,就没有了下文。

直到今年初,一个叫王汉文的农民写信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给他寄去了下列函件。

这一函件,值得好好研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当然也就代表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最高水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复函[2009]20号
王汉文:
来信收悉。

你对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B2006]第0630号征地批复不服,于2007年3月15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7年5月l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政复决字[2007]17号行政复议决定。

现你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征地批复和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经审查,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先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两法院均已受理并分别于2007年7月25日、2007年11月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本机关不再审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
二0 0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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