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沪财采〔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11月30日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构建维护公平竞争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服务保障本市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关于健全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原则,强化顶层设计,补齐短板弱项。
围绕“该不该配、怎样配和配什么”,严把新增资产配置关,加强公物仓财政资源统筹,厉行节约开展政府采购。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市场主体践行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理念,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沪财采〔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9〕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本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应组织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按照财库〔2019〕38号第一条所列明的重点清理和纠正问题进行排查,并将清理结果于9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二、各区财政局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平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各采购人应按照财库〔2019〕38号第三条有关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
四、各采购人应积极探索采购意向公开,为逐步推进相关公开工作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和做法的清理结果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8月22日。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优质服务理念,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财采〔2023〕357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社会代理机构: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根据芜湖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50问》等规定,对隐形门槛、差别待遇和限制竞争等行为列出明确禁止事项,健全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二、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根据《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23〕252号)规定,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三、鼓励支付预付款合同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财绩〔2022〕312号)规定,涉及医疗、信息化、特种设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可以继续收取履约保证金。
其他类型项目不再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
五、简化履约验收与加强资金支付对于小型、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做到“三同时”,即验收、开票、支付同时进行,简化验收程序。
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入库考试题库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一)一、判断题1、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代表下级预算单位签订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
✖对错解析::如何认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采购合同如何签订?答:(2)应由预算单位依法实施采购活动并签订合同。
标签: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程序、合同2、法人组织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对错解析: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吗?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如果分支机构有总公司授权的,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
标签:供应商资格3、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被推荐的供应商应提供申请书。
✖对错解析:(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标签: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程序、邀请供应商4、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本单位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评审。
✔对错解析: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标签: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磋商小组、采购程序、组建评标委员会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错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实际情况,对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工作要求1.各区(市)、各部门应按照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应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逐条对照清理和纠正。
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单位内部制度规定,于9月30日前修订或废止;对尚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清理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理工作报告。
清理工作报告要对本区(市)或本单位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清理和纠正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并对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2.关于第二项“资质入围”问题,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各单位自行设立的资质入围供应商库。
以上入围库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予以清理和报送,一是对于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同时确定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的,一律坚决予以清理;二是对于在组织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可以在补充明确二次选择规则的前提下,继续执行至原协议期结束。
上述情况在报送清理情况时一并予以说明。
自即日起,凡不属于青岛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我市所有预算单位一律不得使用资质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
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以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的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财税2022年556号文
财税2022年556号文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三、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哈财采〔2022〕51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哈财采〔2022〕517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2〕2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等稳经济促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做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采购人要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份额。
对2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含)阶段性(指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提高至40%以上(含),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
海口市财政局征求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口市财政局征求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政府采购正文海口市财政局征求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优化和提升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我局草拟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
请贵单位于2021年11月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函告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董密联系电话:68722710地址:海口市长滨一路市政府办公区10号楼采购监督科邮箱:*****************.cn海口市财政局2021年10月28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出的采购流程待优化、采购透明度待提升、支付交付待规范等问题,优化和提升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点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一)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采购人在制定本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或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实施。
(二)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全面清理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海财采〔2019〕5344号)、《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海口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定期或者适时对各自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进行评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常政办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7日常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以更有为的政务公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精准,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五大明星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推动主动公开工作走深走实(一)提高解读和回应实效1. 提升政策解读质量。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主线,聚焦政府重点工作,及时做好重大决策、权威信息的发布及解读工作。
加强政策解读材料质量把控,对政策制订过程中收集到的普通关注点和疑惑点,有针对性地予以解答、说明,重点加强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主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
持续深化“一企来”政策咨询综合窗口服务品牌,积极依托12345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解答政策咨询,增强政策解读效果。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出台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出台佚名【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9(000)009【总页数】1页(P7)【正文语种】中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财政部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明确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
《通知》在几方面作了新的制度安排:一是列举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十种情形,这些情形在目前政府采购实务中较为普遍,针砭时弊,针对性强,亟待重点清理和纠正。
二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在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方面有诸多新的举措:简化程序,降低制度交易成本。
包括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减轻负担,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包括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
四是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试点推进采购意向公开,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安排。
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公开采购意向也是GPA的一项重要采购制度,旨在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
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质疑投诉能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以重新获得商业机会。
目前的救济制度存在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弊端,往往导致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所以畅通质疑投诉渠道,健全行政裁决机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从2020年开始,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将政府采购由观察指标转为正式评估指标,占各经济体营商环境总得分的比重为十一分之一。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
推进采购意向公丿]: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F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有利于供应商提前『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重点讨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现状与落实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文/姜爱华刘乙岑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现状(-)政策推动层面1.财政部力推采购意向公开,推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2019年9月1日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强调了需要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明确提岀了“采购意向”的说法,并提出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
2020年3月2日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规定了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内容等,并决定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策略,先行在中央预算单位和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进行试点,再向其他各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推开。
2.各部门各地方相继行动,细化政策促进落地实施。
2020年4月以来,多地相继岀台政策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幵,比如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深圳市等。
总的来看,在公开主体上,各地区一般规定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公幵时间上,要求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B;在公开渠道上,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预算单位在线填报采购意向,提交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系统自动发布;在公开内容上,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3.部分地区紧密结合实际,探索特色创新机制。
北京市、天津市实施公开方式“双结合”,即采购意向公开按照集中公开和分散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其中年度采购意向集中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财办库〔2023〕243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审查规则仍需完善、制度刚性约束不足、一些地区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措施审查不全审查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意见》各项要求,通过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更高质量、更大力度地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在此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财办库〔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印发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但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问题。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清理工作安排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一)采购单位自查。
2021年2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采购人应当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中央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事项通知:
一、认真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害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要按照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对于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已经采取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目前仍在合同期内的采购项目,清理后要终止合同实施。
自2019年9月1日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再新增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3.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联合惩戒明确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要加强信息公开,按照“江苏政府采购网”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各类采购项目信息。
强化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杜绝公告发布延迟、内容遗漏、重大错别字等问题。
2.健全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
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的内部处理控制流程,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各辖市(区)应当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3.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的应用。
集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今年年底前全面上线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有条件的代理机构试点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各辖市(区)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试点上线政府采购监管系统。
三、有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有关政府采购领域妨害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清理情况,请
于2019年9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人:秦玲;电话:*******。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