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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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融资租赁”营改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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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融资租赁”营改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部分相关政策一、概念和征税范围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按照批准层级划分为: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试点实施办法》)三、销售额扣除(一)业务处理1.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王骏:这一规定实质上对于回租业务采取按照利差来征税,保证了回租业务税基的在口径,若将其落实,肯定有利于降低回租业务出租人的税负。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王骏:从上述销售额规定,回租业务中回租本金并未纳入税基,或者说,本金并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具有下游抵扣功能的专票,而仅能根据需要开具普票。

2. 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

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附件2、附件3提到了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新内容,特整理如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销售额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虽然附件3又提出可以免税):(四)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读:基本回归营业税时的核算方法,类似可以差额抵扣了。

前期不能抵扣的港建费、商检费也可以抵扣了,这是第一道扣除。

Oh yeah!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原票原转如果客户不要,就给他开普票!(客户应该还是能接受的,毕竟代收代付也没吃亏,以前是沾光了。

)其实结合附件4的免税必须开普票,还是把各种收费项目开在一起。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读: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如果该国际运输企业是居民企业,则本身可以开具零税率的专票;如果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则支付给其的国际运费也可以扣除了。

PS.“国际运输企业”不仅包括海运空运,还得包括陆运(内河运)。

为客户提供的纯在他国境内的运输服务(不跨国)应该也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解读:即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看来货代行业和船代行业真是越来越“一体化”了。

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修改要点
为解决有形动产租赁可 以抵扣,公司自购无法 抵扣问题,删除本条款, 无论是自购还是租赁的 交通工具均可抵扣。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 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 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 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 销售额。
5. 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 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 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 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 的业务活动。
增加“或者组织安排 的”,使组织展览或者 会议列入范围。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 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 和播映(含放映,下同) 服务。
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 中抽出,不再计征文化 事业建设费。增加文印 晒图,引自财税 【2012】86号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三)文化创意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电影、幻灯、路牌、招贴、 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 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 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 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 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 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 示等。
政策解析
财税【2013】37号
提纲
主要变化点
试点办法对照
应税范围对照
试点有关事项对照
主要变化
变化1
将相关财税政 策合为一份, 营改增财税字 文件基本废除。
变化2
变化3
试点地区扩 大到全国, 取消所有试 点地区的概 念

财税(2013)37号文新旧对比

财税(2013)37号文新旧对比
5
第二十二条……(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第二十二条……(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8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 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
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加“邮政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 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增加“邮政普遍服务、邮政
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 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
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方法计税。
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
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
或 (者三雇)主单提位供或应者税个服体务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 (四)财政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将“增值税税额”修改为“增 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37号新旧对照

财税37号新旧对照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调整到本句最前面。

2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4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调整并入“设计服务”;增加财税[2012]8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

18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增加财税[2012]8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9
例如: 一般纳税人 认定和计税 方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 标准:年销售额 人民币500万 一般纳税人提供 的收派服务等可 以选择按照简易 计税办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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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过渡政策重点介绍
新增
新增
• Levied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on 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 航空服务 or 港口码头服务 immoveable property and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provision of services which 打捞救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are not subject to VAT 代理报关服务
免税
向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 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许抵 扣,须做进项转出 • 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 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
征税
向境外提供应 税服务按适用 税率缴纳增值 税 与之相关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全额抵扣
(例如: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 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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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附件4
零税率、免税、征税的主要区别和考量
零税率
• • • • 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全额 抵扣 抵扣不完的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 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退 (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 (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 者应缴纳增值税 • •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 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 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 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 询服务。
修改要点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变化5 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政策调 整 (征3%扣 3%,汽车抵 扣
变化6
广告业范围
零税率优先
提纲
主要变化点
试点办法对照
应税范围对照
试点有关事项对照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旧办法
修改要点
将原来涉及营改增的 财税文件合为一份, 共分为“营改增实施 办法”、“应税服务 范围注释”、“试点 有关事项”、“过渡 政策规定”、“零税 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五个部分。
修改要点
为解决有形动产租赁可 以抵扣,公司自购无法 抵扣问题,删除本条款, 无论是自购还是租赁的 交通工具均可抵扣。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 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 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 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 销售额。
对广告服务的部分表述 作修改,取消策划、设 计、制作,增加广告代 理,主要为适应文化事 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而 进行调整。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三)文化创意服务。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修改要点
5. 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 展示、经贸洽谈、民间 交流、企业沟通、国际 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 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 业务活动。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整合后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第四阶段:201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试点行业: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即1+8 (铁路运输归入交通运输业、快速业按不同业 务——同城和异地,分别 归入物流辅助业新增加 的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 (2)试点地区:涉及行业实行全国性试点 (3)试点政策:财税[2013]106号——对财税 (2013)37号再进行完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 111号文的主要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111号文的主 要变化 • 五、允许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 项抵扣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 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使 税制更加合理,并减轻纳税人负担,新的试点政策 (财税〔2013〕37号)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 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 游艇进项税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2013年8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

财税106号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一、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加了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并入陆路运输税目),试点办法相关内容也依此进行了调整。

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的税率均为11%。

二、应税服务注释除增加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以外,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如:1、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加了“收派服务”税目,税率为6%,具体包括除邮政集团以外的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2、在航空运输服务中增加了“航天运输服务”;3、技术咨询服务中增加了“技术测试、技术培训”;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中增加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与“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5、设计服务中增加了“网游设计”;6、通用航空服务中增加了“航空培训”;7、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增加了“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8、咨询服务中增加了“翻译服务”;9、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延伸至“采矿、工程施工后”。

三、对“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入销售额的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批准设立的层级与部门、开具票据、收款去向。

四、新增加了五项免税政策,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部门代办的速递物流与金融保险业务、青藏铁路的运输服务。

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税政策,明确了执行期限为2018年底,取消了区域限制,增加了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说明。

除“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以外的其他三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明确了执行期限为2015年底。

五、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差额扣除的方法和对扣除凭证的要求;增加了商务部授权批准企业享受优惠与扣除销售额的条件。

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解读财税(2013)37号营改增办法

解读财税(2013)37号营改增办法

解读财税〔2013〕37号——六方面梳理“营改增”试点新政变化要点2013-6-28 9:40:17来源: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作者:【大中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

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

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则意在防范改革中不可预见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

“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

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了明确。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

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财税办公: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

财税办公: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

财税办公: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财税办公: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2013-8-20 08:30阅读(4086)··昨天群友在问2013年8月以后的税率,这里在去年的税率表基础上整理了2013年最新营改增税率表,和大家分享一下。

具体指导文件请大家参见我7月30日和大家分享的《财税办公(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详细解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范围参见附件。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1.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17%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2.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二、应税服务范围:1. 交通运输业:改为 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 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三、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四、2013年8月营改增后税率变化表对于税率表,我建议大家把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外)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的税率记住外,其他都好记了。

财税税106与37(应税范围)对比

财税税106与37(应税范围)对比
财税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3]37号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一、交通运输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 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 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 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 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
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
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
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
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 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 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
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 务的业务行为。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 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3】37号相关政策解读的讲义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3】37号相关政策解读的讲义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3】37号相关政策解读2013年7月22日一、营改增文件整体情况介绍二、财税〔2013〕37号文简述三、财税〔2013〕37相关政策要点解析一、营改增文件整体情况介绍营改增文件已失效和将失效(8个)1.被财税〔2013〕37号将失效的6个2.被财税〔2013〕9号失效的2个已生效或将生效(23个)1.方案1+办法12.一般纳税人认定(3)3.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4)4.会计处理(1)5.纳税申报(2)6.零税率及免抵退税办法(1)7.征收及预算管理(9)8.税控系统抵减税(1)二、财税〔2013〕37号文简述(一)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二)新增广播影视服务税目并进行解释(三)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做出重大调整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继续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执行外,其余有关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四)对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做出调整1.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征3%抵3%;2.取消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五)梳理应税服务税目解释如“广告服务”税目中增加“广告代理”,删除“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中调出并入“设计服务”等等。

三、财税〔2013〕37相关政策要点解析财税〔2013〕37号一正文四附件正文背景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随着该文件的出台,一些相关文件将作废。

作废文件4个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情况4.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试点实施办法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应税服务3.税率与征收率4.应纳税额的计算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6.税收减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内容:1.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分类4.一般纳税人分类(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介绍

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介绍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标 签】营改增【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阅读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上海国税局、上海地税局就该政策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经比对梳理,财税[2013]106号文与现行政策主要变化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将“铁路运输”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铁路业单篇》) 二、将“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邮政业单篇》) 三、将“快递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快递业单篇》) 四、其他主要变化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1.第三十三条:增加“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断标准。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致。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①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②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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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变化要点: 1.增加提供邮政业的纳税人。

2.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修改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将邮政业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纳入应税服务范围。

4.增加“邮政业服务”适用11%的税率。

5.在可抵扣的进项税中排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

6.删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有关条款。

7.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列入价外费用增加限制性条件,使表述更加规范,方便税企双方进行合理界定。

8.部分文字表述发生变化。

二、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红字部分变化之处)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新旧政策变化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的决定,纳税人增加提供“邮政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将“称”修改为“统称”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修改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表述更加准确。

★即企业不再区分是否经常发生应税服务,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而单位不再区分企业性或非企业性,即使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如果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将“小规模纳税人”修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表述更加准确规范。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将邮政业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纳入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增加“邮政业”,即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增加“邮政业服务”适用11%的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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