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费用计收
散杂货港口费收
散杂货港口费收
内贸改革给外贸装卸费带来的问题
卡
车
上下车
、
起落驳费
驳
船
等
港
船
区
库场 船边
船 船边
船舱 舱
库 场
边
船
舱
1、外贸出口货物需卸车或起驳进入库场;进口货物卸进库场,提货时需装车或落驳,
应按内贸计收上下车费或起落驳费。
2、外贸货物实行包干时,将上下车费或起落驳费与外贸各项费用相加。
3、根据部规定,按内贸包干费的50%计入外贸包干费,其结果导致外贸包干费过高。
一、引航费、移泊费
1、基本引航距离为10海里。(0.50元/净吨) 2、超出10海里部分,其超出部分加收0.005元/海里。
引航费= [ 0.50+(S-10)×0.005 ]×净吨 3、超出引领点的船舶,其超出部分按基价加收30%。
引航费= [ 0.50+(S-10)×0.005+0.50×30%]×净吨 4、因船方原因不能按时起引,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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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港口费收
货物费用:
一、货物港务费 1、凡经港口吞吐的外贸货物,按规定计收货物港费。 2、货物港务费免征范围: 使馆及联合国物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
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等,免征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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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港口费收
二、堆存费 货物存放在港口的仑库、场地,港口按货物的种类、数量、
船舶具体费用:
1、船舶进出港引航费、港内移泊费 --------- 引 航 站 2、使用港口拖轮的拖轮费 ----------------- 拖轮公司 3、使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的停泊费 ------ 港区复兴 4、船舶在港口发生的系解缆费 ------------- 港区复兴 5、船舶发生的开关舱费 ------------------- 港 区 6、根据货物交付条款计收的货物装卸费 ----- 港 区 7、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杂项作业费 ----------- 港 区 8、为船舶加水发生的水费和供水劳务费 ----- 港 区 9、船舶港务费、吨税 --------------------- 海关等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1.港口基本收费:港口基本收费是指港口对所有船舶和货物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包括停靠费、岸线使用费、码头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
2.港口作业费:港口作业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装卸费、装卸劳务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作业难度进行计算,有时还会根据船舶的尺寸和作业时间进行调整。
3.港口设施费:港口设施费是指港口为船舶提供设施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码头设施费、船舶设备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港口的设施和设备投资额、维护成本以及使用频率进行计算。
4.港口清污费:港口清污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污水、垃圾等废物处理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污物产生量进行计算,旨在鼓励船舶减少和合理处理污染物。
5.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是指港口为保障航行安全提供的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强制性安排的港口安全巡查、防火、防爆等检查、安全设备维护等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由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要求和投入成本制定。
6.港口保证金:港口保证金是指船舶在进入港口前需要交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以确保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港口的相关规章制度。
这笔保证金通常在船舶离港时返还。
以上是常见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根据不同的港口和国家、地区的规定,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还可能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六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七货方或船方应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的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复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与复查或抽查数量不符时,以港方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的复查或抽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第六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第七条船舶到港后,港方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靠垫费、围油栏使用费和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向申请方计收附加费;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计收;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迄时间,由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执行;第八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为国际过境货物:一水路转水路;二水路转铁路;三铁路转水路;四水路转公路;五公路转水路;散油、一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家禽、牲畜、野生动物,不办理国际过境业务集装箱货物除外;第二章引航、移泊费第九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引航距离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第十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2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第十一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第十二条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第十三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第十四条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第十五条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第十六条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第十七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长江的引航、移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附录办理;第三章拖轮费第十八条使用港方拖轮时,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的规定,以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拖轮使用费;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时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止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签认,按实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各港务管理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章系、解缆费第十九条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第五章停泊费第二十条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第二十一条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第二十二条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第二十三条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C的规定征收停泊费: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五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第二十四条由于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免征停泊费;第二十五条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多次挂靠我国港口,停泊费在第一港按实征收,以后的挂靠港给予30%的优惠;第六章开、关舱费第二十七条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A、B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第二十八条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纵、横梁的包括固定纵、横梁和活动纵、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设在大舱口外的小舱口,按4折1计算,不足4个按1个大舱口计算;第二十九条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C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第七章货物港务费第三十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第三十一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3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第三十二条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第八章装卸费第三十三条散杂货在港口装卸船舶,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收装卸费;第三十四条港方可根据作业需要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使用船舶起货机械时,除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表2编号7A、B的规定计收起货机工力费;第三十五条申请使用浮吊进行装卸作业的,除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实际租费向申请方计收浮吊使用费;经港方同意,使用货方或船方自备浮吊进行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第三十六条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表7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第三十七条散杂货翻装作业,分舱内翻装和出舱翻装;舱内翻装,按表7的规定计收工时费;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第三十八条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8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只由港方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5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30%计收装卸费;第三十九条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的规定,向船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一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二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三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四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第四十条集装箱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集装箱,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岸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或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如同时使用铲车叉车等机械在舱内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使用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第四十一条内支线运输的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表5规定费率的90%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第四十二条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锚地或挂靠浮筒的船舶之间的集装箱装卸作业,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第四十三条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散装杂货不具备“滚上滚下”条件者,装卸费按表4相应货类的费率加倍计收;第四十四条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不包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表6的规定计收装卸费;第四十五条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表6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一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二为验关、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三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10天后,港方认为必要的搬移;四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五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第四十六条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按表6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船上集装箱翻装,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表6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翻装作业,集装箱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第四十七条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表7的规定,分别向船方集装箱货运站交付或货方应货方要求进行的计收拆、装箱包干费;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一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二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第四十八条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运往国内其他港口,或内贸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出口国外港口,到达港或起运港分别按表4和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和装卸包干费;第四十九条空、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干支线中转,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包干范围: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起,至装上船离港止;第五十条国际过境散杂货物,按表4规定费率的70%计收装卸船费;第五十一条国际过境集装箱,按表5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过境包干费;包干范围: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车起,至装上车船离港止;第九章工时费第五十二条港方派装卸技术指导员在船上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货物、超长货物、笨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7的规定计收装卸技术指导员工时费;第五十三条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进行下列作业,按表7的规定,以实际作业人数,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一在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时,进行的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二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进行捆、拆加固,铺舱、隔票、集装箱特殊清洗以及其他杂项作业;上述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第十章其他第五十四条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船方或货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方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表7的规定计收费用;第五十五条租用码头、浮筒进行供油、供水等作业,由租赁双方协商付费;第五十六条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8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第五十七条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8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第五十八条出口货物或集装箱退关时,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向货方计收费用;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满尺丈量”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的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进行的丈量;第六十条本规则按“笨重货物”、“一级危险货物”、“二级危险货物”、“轻泡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笨重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重量满5吨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托盘、集装袋、成组货物、10吨以下成捆钢材除外;“一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二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一级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但石棉、鱼粉、棉、麻及其他动物纤维、植物纤维、化学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费;“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及组成车辆、笨重货物除外;“超长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12米的货物;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1997年6月20日零时起实行;除船舶港务费外,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附录: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第一条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的计收按本办法办理;第二条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航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第三条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第五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长江引航站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第六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长江行驶,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费率表”表9编号1A的规定,按始发地至到达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第七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9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第八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桥,按表9编号1B的规定,以次加收过桥引领费;第九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9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第十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第十一条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第十二条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第十三条船舶在引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或变更到达地,按下列规定计费;一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地至到达地里程计费;二变更到达地: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地前,按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全程里程计费;在船舶到达原到达地后,另按原到达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间的里程加收;第十四条在始发地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9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第十五条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按表9编号4的规定计收引航员待时费;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第十六条接送引航员,按表9编号5A、B的规定,以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引航员交通费;第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航或移泊,按表9编号6A、B的规定计收引航员附加费;第十八条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3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表1 货物重量换算表┌──────────────────────┬─────┬───────┐│货物名称│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千克│├──────────────────────┼─────┼───────┤│骆驼、牛、马、骡、驴│每头│1000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每头│200│├──────────────────────┼─────┼───────┤│散装的猪崽、羊羔│每头│30│├──────────────────────┼─────┼───────┤│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每立方米│500│。
港口收费的种类
港口收费的种类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是港口所在国家对船舶进出国境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凡与港口所在国政府签订有贸易、通税协定国家的船舶,根据优惠国条款,可享受优惠国待遇。
船舶吨税一般都是按船舶的净吨计收,但现在也有许多港口按总吨计收。
船舶吨税并不一定每一个航次都要收取,可按各国规定期间收取。
我国规定,经常来往我国港口的短途国际航线船舶,以每三个月为一期缴纳。
港务费港务费一般可包括: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拖轮费、引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停泊费等。
船舶和货物港务费是为了补偿用于保持港口水域、水道经常畅通,保证船舶安全进出港口和停泊所需的支出而向使用水域、水道的船舶和在港装卸的货物征收的费用。
为加速港口建设,国务院发lt;1985124号文件通知,对某些港口的进出口货物增收港口建设费。
拖轮费、引航费、移泊费、停泊费、系(解)缆费是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发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由提供劳务的部门按规定的费率核收的。
装卸费和理货费装卸费是船舶在港内装卸货物而应支付的费用。
货物装卸费除按装卸费率表的规定计算外,对于在装卸搬运时需要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或按照货方、船方要求,需要进行捆、拆、加固、印标志等作业的货物,应以实际作业人数另按工时费率计费。
进行货物包装、缝包、拆包、倒包、捆包、过磅、定量、分标志、港外减载等作业,也需要按规定另行计收费用。
由港口工人开关舱口,则按规定计收开、关舱费。
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应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货物保管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按货物保管费率表规定计收保管费。
转口费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水运转水运,或水运转铁路,或铁路转水运的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
国际过境货物在转口港发生的装卸、搬运、港内驳运等费用称转口费。
转口费按国际过境货物转口费率表的规定向承运船方计收。
如发生其他费用,则按实加收。
驳运费由港口驳船驳运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其费用按港口驳运货物费率表的规定计收。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集装箱港口收费
集装箱港口收费摘要港口向进出港口的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的种类较多,按照收费项目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与货物有关港口费;另一类是与船舶有关的港口费。
港口费按费收的业务性质也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业务费,包括使用港口设备和劳务的使费、劳务费和其他费用。
另一类是港口收费,是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属于这一类费用规费是统收统支的费用。
关键字集装箱港口海运货运代理人正文港口费按费收的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内和国际两大类:适用于国内的即对航行于国际航行的船舶和国内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其费收规则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适用于国内的是指航行于国内航线的船舶和国内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还划分为北方沿海、南方沿海、长江、黑龙江等航区,所属港口的费收规则由港口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目前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凭借其优势垄断地位,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向我国各类物流企业征收名目繁多的押金和费用,攫取非法利益,这样就直接导致我国物流企业及人群的成本增加,降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但是集装箱港口费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这和国家政策、地方法令以及港口性质都有关系。
在台湾,港口就分为公用港口和私人港口。
两者在港口费率上有较大差别,在费率结构上相差也较大。
私人港口以装卸包干费形式出现。
私人港口包干项目一般包括如下方面:(1)从船上将集装箱卸到港口堆场或从堆场将集装箱装上船;(2)开关舱、集装箱的绑扎、理货;(3)进堆场前的检查及签发设备交接单;(4)出口集装箱过磅;(5)从堆场将集装箱送至集装箱货运站拆拼箱;(6)箱体检查及出示集装箱破损报告;(7)当被要求时,可贴标签注明冷、危集装箱及集装箱目的地;(8)集装箱在港口的监管;(9)集装箱在港口的一定的免费堆存期;而公用港口是分开计收每项费用,如集装箱装卸费、桥吊使用费、装卸车费、码头通过费、过磅费、拖车费等。
这些费用公布之后就是个定数,船公司根据以上合计后付一个总费用即可,所以实际上就相当于装卸包干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港口收费的管理,促进港口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决定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
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港口收费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港口收费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港口经营者或船舶,不得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2.透明公开原则:港口收费准则、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确保港口收费的明确准确和可控性。
3.政府指导原则:港口收费由政府进行指导,相关管理部门对港口收费进行监管,行业协会等组织作为桥梁发挥积极作用。
4.合理定价原则:港口收费标准要根据市场需求、成本费用和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防止过高或过低的收费。
5.打击非法收费原则:严厉打击非法收费行为,保护港口经营者和船舶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内港口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港口收费的主要内容1.接水费:港口提供船舶取水服务时,根据取水用水量收取一定费用。
费用标准根据港口供水设施投资和维护成本等因素确定。
2.停泊费:港口提供船舶停泊服务时,根据船舶的吨位、停泊时间和泊位等级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3.进港费:船舶进入港口时,根据船舶的吨位、货物种类、数量以及航行区域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4.装卸费:港口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时,根据货物种类、数量、重量以及作业设备的使用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5.过港费:船舶通过港口但不进港时,根据船舶的吨位、航行区域和通过港口的次数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三、港口收费管理1.港口收费实行许可制度,各港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港口收费许可。
2.港口收费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续期。
3.港口收费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应许可。
4.港口收费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期限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港口收费机构及资金使用1.港口收费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明确责权促进内外部监督和受理投诉。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码头费用收费管理规定受控编号:1.为规范我司码头相关费用收取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收费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并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的所有需向外收取的船舶港口费用及作为货主需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用的管理规定。
3.我司所涉及的港口费用依据现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主要有:由货主支付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最新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未明确之费用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具体见附件1、附件2。
5.由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码头费用管理规定(1)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港口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货主上交主管部门,港口设施保安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交。
(2)我司之货物(含集团公司)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由我司支付的,由物流调度中心根据内外贸货物的情况,依据收费标准(按比例上交的则按实际上交比例)及实际货物数量填写缴费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支付。
(3)非我司之货物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他方支付的,由支付方自行上交,但物流调度中心应进行监督,以免由于费用未及时上交影响我司码头的使用。
6.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港口作业费用依据业务合同约定是否收取及收取的费率,若需收取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提交收费凭证,由财务收取并开具发票。
7.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管理规定(1)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主要有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供水服务费按《船舶加水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2)所有油船均应收取码头费用,其他船舶依据业务合同而定。
(3)船舶靠泊前,生产部应与物流调度中心确认所靠泊船舶是否需收取码头费用,并明确由船方现金支付还是由船舶代理代为支付。
(4)船方现金支付的规定①船舶靠泊后,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告知船方码头费用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流程等事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港口收费管理,提高港口服务质量,促进港口经济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决定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收费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内的收费活动。
2.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港口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保障港口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港口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要求港口收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经营单位的负担,不得妨碍港口货物流通和物流市场竞争的正常运作。
二、收费项目1.港口收费项目包括港口船舶进出港费、泊位租赁费、装卸作业费、仓储费、堆存费、水上交通工具停泊费等。
2.港口收费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港口经营情况酌情增减,但需依法合规,并公示发布,确保企业知晓和合理准备。
三、收费依据1.港口收费的依据包括货物种类、船舶类型、作业量、停泊时间、泊位类型等有关因素,具体由港口经营单位和客户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港口收费的依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和客户核对和监督,防止任意设置或强加额外费用。
四、收费标准1.港口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港口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兼顾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港口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利益,实行差别化的收费。
2.港口收费标准一般由港口经营单位提交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发布。
五、收费管理1.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结算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收费活动的合规和财务透明。
2.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电子收费系统,提高收费的自动化和数据管理的准确性,方便企业和客户查询和对账。
3.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收费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收费职责。
六、监督检查1.港口收费的监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加强对港口收费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港口收费计费调研报告
港口收费计费调研报告一、引言在港口运输领域,收费计费是一个重要的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港口经营者的收入和运输方的经济成本。
为了更好地了解港口收费计费的现状和问题,本报告开展了一项针对港口收费计费的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港口收费计费的方式、费用结构、优化方向等,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
通过收集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港口收费计费的理论基础和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设计并发送问卷调查表,收集港口经营者和运输方对收费计费的需求和意见;同时,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港口进行实地访谈,深入了解港口的实际运营情况。
三、港口收费计费的现状1. 收费方式:根据调研数据显示,目前港口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船舶吨位收费、按货物吨位收费、按时间收费等多种形式。
不同港口根据其自身特点和经营策略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
2. 费用结构:港口收费计费的费用结构复杂多样,包括港口基础费用、设施使用费、服务费等。
其中,港口基础费用是港口必要的固定费用,设施使用费是指使用港口设施所需支付的费用,服务费则是港口提供的各项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3. 收费标准:港口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的制定涉及到港口经营成本、竞争环境、政策要求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考虑。
四、港口收费计费的问题与挑战1. 收费计费透明度不高:部分港口的收费计费方式和标准缺乏透明度,缺乏合理的解释和公示,给运输方带来困扰。
2. 收费计费过高:由于某些原因,部分港口收费过高,使得运输方的成本增加,影响了港口的竞争力。
3. 收费计费不规范:一些港口在收费计费的执行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收费不统一、收费标准的执行不一致等,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5、优化港口收费计费的建议1. 提高透明度:港口应当加强对收费计费方式和标准的解释和公示,确保运输方能够清晰了解相关收费信息。
2. 合理定价:政府相关部门和港口经营者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充分考虑港口经营成本和运输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收费水平合理。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引言港口是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的重要枢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制定对于港口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指为了维护港口正常运作和运维,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收费的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管理流程等方面。
一、收费依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需要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
2. 港口规划: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应该根据港口的规划和布局情况,明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
3. 港口设施投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可以根据港口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资情况,确定收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收费标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和对象进行合理制定。
常见的港口收费项目包括码头使用费、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1. 公正公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应该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歧视不同船舶或货物的所有人。
2. 成本合理:收费标准应该基于港口的实际成本和投资回报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3. 功能定位:根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不同港口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国际集装箱码头和散货码头的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三、收费方式收费方式是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到港口收费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港口收费方式:1. 单桥收费:即按照船舶桥梁数目进行收费,较为简单明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等设备的使用费。
2. 船吨收费:根据船舶的总吨位进行收费,适用于船舶停泊费和船舶装卸费等。
3. 货物计费: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进行计费,适用于仓储费、装卸费等。
4. 时间计费:根据船舶或货物在港口停留的时间进行计费,适用于船舶停泊费、仓储费等。
四、管理流程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清晰的管理流程,以确保收费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货物港口费及其收费标准
货物港口费及其收费标准
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
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
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
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
港口计费规则
港口计费规则一、前言港口计费规则是指在港口装卸货物时所需要遵守的收费规定,这是保障港口运营管理有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港口计费规则。
二、基本概念1. 港口:指为船舶提供装卸货物、停泊、修理等服务的地点。
2. 货物:指在港口进行装卸的各类商品、物品及设备等。
3. 港口服务:指为船舶和货物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装卸货物、停泊等。
4. 港口费用:指在港口进行装卸货物和停泊等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计费标准1. 货物装卸费用(1) 装卸工资:按照当地工资水平确定,根据工作时间和数量计算。
(2) 装卸设备使用费:根据使用设备种类和数量计算,包括起重机、叉车等。
(3) 装卸保险费:按照货值比例确定,通常为0.2%至0.5%不等。
(4) 其他杂项费用:如清洁费、安全检查费等。
2. 停泊费用(1) 靠泊费:根据船舶吨位和停留时间计算。
(2) 码头使用费:根据码头面积和使用时间计算。
(3) 港口安全费:按照船舶吨位和停留时间计算,用于维护港口安全。
(4) 其他杂项费用:如水电费、通信费等。
3. 清关费用(1) 报关服务费:按照货物数量和价值计算。
(2) 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和数量计算,包括检验、检疫、消毒等。
(3) 关税及增值税等税金:根据货物种类、数量和价值计算。
四、结算方式1.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指在货物装卸完毕后,由货主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相应的港口费用。
这种方式具有结算快速、操作简单等优点,但需要现场支付现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2. 赊销结算赊销结算是指由货主或代理人与港口管理方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港口费用。
这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强、操作简单等优点,但需要考虑信誉问题和资金流动性问题。
3. 预付结算预付结算是指在货物装卸前,由货主或代理人提前支付相应的港口费用。
这种方式具有操作简单、风险小等优点,但需要提前规划资金,并需保证货物能够按时到达港口。
五、结语港口计费规则是港口管理和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港口正常运作和货物安全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一、基本收费1.1 停泊费:根据船只的类型、吨位和停泊时间计算。
一般按照每吨每日的固定费率进行计算。
1.2 引航费:船只进出港口时,需要支付引航员的领航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船只的大小和领航的难易程度有关。
1.3 拖轮费:如果需要拖轮协助船只进出港口或进行其他操作,需要支付相应的拖轮费用。
二、作业费用2.1 装卸费:根据装卸的货物类型、数量和装卸效率计算。
不同类型的货物有不同的费率,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算。
2.2 仓储费:对于需要在港口仓储的货物,需要支付仓储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货物的数量、仓储时间和仓库的类型有关。
2.3 理货费:港口提供理货服务,如货物的计数、检查、分类等,需要支付相应的理货费用。
三、设施费用3.1 岸线使用费:船只使用港口岸线的部分需要支付岸线使用费。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岸线的长度和使用时间有关。
3.2 泊位费:船只在港口占用泊位需要支付泊位费,费用的多少与泊位的大小和使用时间有关。
3.3 集装箱堆场费:如果使用港口的集装箱堆场,需要支付相应的堆场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集装箱的数量和堆存时间有关。
四、清污费用4.1 污水处理费:港口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需要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污水的数量和处理难度有关。
4.2 垃圾处理费:船只产生的垃圾需要由港口处理,需要支付垃圾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垃圾的数量和处理方式有关。
4.3 防污染设备使用费:港口可能会提供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等,需要支付相应的设备使用费用。
五、其他费用5.1 通讯费:港口提供的通讯服务,如无线电话、电报等,需要支付相应的通讯费用。
5.2 消防费:如果船只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港口的消防服务,需要支付消防费用。
5.3 修理费:如果需要在港口进行紧急修理或维护,需要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
六、计费方式6.1 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结算,不接受外币支付。
6.2 费用结算方式为月度结算,即每月底对本月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汇总,次月初向船方发出费用清单,船方在收到费用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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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费用计算标准
来源:航运在线发布时间:2009-11-6 16:56:00
超长货物的装卸费的计算
由于超长货物在装卸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在费用标准上略高于一般货物。
对于“超长货物”《港口费收规则》有中如下规定:
(l)每件货物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50%;
(2)每件货物长度超过 16米满 20米接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100 %;
(3)每件货物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150%。
为了体现公正合理及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交通部有关部门做出下列规定:
(l)由于有60毫米正公差,因而长度不超过12.O6米的钢材,不计收超长货物附加费。
(2)除60毫米正公差外,长度仍超过12米的钢材,应按规定计收超长货物的附加费。
笨重货物”的装卸费的计收
“笨重货物”的档次不同,收费时标准也不同,档次愈高,收费标准也愈高,基本反映了装卸各档次“笨重货物”时所消耗掉的不同物化劳动。
“笨重货物”的费收标准已在装卸费率表中列出,对于拖盘、集装袋、成组货物及五吨以下的成捆钢材、羊毛、棉花、黄麻、纸浆、木材等,其装卸费按相应货类的标准计收,不按“笨重货物”计算。
对于超过 ZOO 吨以上的大件,其费用标准仍按100—20O吨档次的费率计收。
对于沿海进出口的大件货物装卸费,3O吨以下的按交通部颁发的费率标准执行,30吨以上的装卸费我局有如下规定:
3O—5O吨装卸船费每吨 20.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16.00元;
5O—1OO吨装卸船费每吨24.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ZO.OO元;
每件重量100吨以上装卸船费每吨32.OO元,装卸汽(火)车每吨28.OO元。
危险货物装卸费的计收
“危险货物”的装卸费内贸与外贸在计费方法上略有不同,内贸及外贸装卸车的“一般危险货物”是按相应的货类加收2O%,“烈性危险货物加收1OO%,外贸的“危险货物”有其相应的费率标准。
石棉、鱼粉、种子饼、棉、麻以及其它植物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收港口费用
对“以出顶进”货物的收费的规定
由于国内对某些物资的需要,常有用“以出顶进”的方式将计划出口的货物以外资价格卖给国内,该货物在国内的运输、港口均应办理货物运单,对有关港口费和运费的计收有如下规定:
(1)货物在港口发生的费用。
起始港(始发港)按《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计收,到达港或中转港接“内贸部分”的规定计收。
(2)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一律按“内贸部分”的有关规定计收。
货物运输费用一律按部颁《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收。
对木材(包括原木)的计费吨的确定
木材属于换算重量的货物,在外贸进出口计费中,以每立方米换算成每吨做为计费重量,如每件木材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并且超过30O0公斤以上,该木材则按“笨重货物”计收费用。
沿海运输及装卸车的木材计费吨,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
方木:按际材积作为1计费吨。
板木: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做为一计费吨;中间有隔垫的,由港口与收(发)货人协商加成比例。
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并按实际材积每一立方米作为一计费吨。
海上过驳减(加)载货物装卸费的计收
由于港口的条件所限,有些船舶需要进港前或出港后,进行过驳或加(减)载,对于这类操作过程的装卸费《港口费收规则》中规定:外贸货物按相应的货类加收10%,沿海货物按相应的货类加收20%。
集装袋包装的水泥装卸费的计收
为了鼓励集装化运输,交通部有关部门对集装化运输的水泥实行新的费收标准,规定集装袋运输水泥装卸费按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 80%计收,如袋装水泥的基本费率是 26.75元/吨,如果该水泥为集装袋包装则应按 21.40元/吨计收。
对散装液体货物的装卸费的计收
对于散装液体货物在港口装卸船舶,无论是船方或货方的装卸设备,港埠公司均应派工人进行照看、管理或按掐管线,以保证生产的连续进行,装卸费以交通部92年颁发的交运〔1992)5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另外,散装液体在锚地过驳,由港口工人作业时,按装卸费率的50%计收装卸费,不由装卸工人作业的,不计收装卸费,只按装卸费的10%计收管理费。
对于烈性危险液体货物除了照收装卸费外,每天加收补助费60O0元,以日历日计收,对船舶靠离码头的当天不足四小时者不计(如装少量货物的船舶、虽跨日作业但两天均不足四小时者,起码收费一天)四小时以上者(含四小时)按一日计收。
对于外贸出口军品港口费收的规定
(1)装船费:按部颁《港口费收规则》中规定的费率计收。
向船方另加收每吨5元的附加费。
(2)货物保管费:按使用库场有效面积每平方米堆放一吨货物,每吨天按0.60元计收。
(3)铁路专用线使用费:在码头装船每吨0.50元,在危险品仓库专用线存放每吨0.6 0吨。
对滚装船“滚上滚下”的货物装卸费的计收
对滚装船“滚上滚下”货物(包括汽车)应按如下规定收费:
(l)滚装船外贸部分装卸货费标准按《港口费收规则》中,船舱≒船边的相应货类,(不计笨重)以“船方起重机械”一般贷仓的装卸费率减半计收。
(2)船边≒库、场、车、船的装卸费按相应货类(不计笨重)的船边。
≒库、场、车船装卸费率计收。
杂项作业
杂项作业是船方或货方申请,为船舶或货物提供设备或进行其它辅助装卸生产的作业称之为杂项作业,向船方或货方收取的费用称之为杂项作业费。
杂项作业从各方面对装卸生产提供支持和保障作用,促使装卸生产顺利进行。
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杂项作业的划分与计收
外贸进出口货物所进行的杂项作业,其工时费标准按作业地点划分:在岸上进行的,按《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规定的标准计收,(3.3O元/每人·工时);在船上进行的按(外贸部分)规定的标准计收。
(普通工 7.1c元/每人·工时,技术工1O.5O元/每人·工时)。
工时费以每个工人实际作业的时间分别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例如:港口派十名工人到某轮某舱进行特殊扫舱,3O分钟后,扫舱完毕,特殊扫舱费应按10名工人每人1小时计收。
计收工人待时费,按从舱底至库、场整条作业线的工人人数(包括机械司机,指挥手和本作业线的理货人员)和累计的待时时间计收,一条作业线每工班的待时时间累计不足1小时者按每人1小时计收。
分票费
分票费,是由于货物混装,由港口工人进行分票所产生的劳务费。
分票分为陆地混装和舱内混装两种,陆地混装是由于货主在出口发货中的混装,舱内混装是进口货物仓内分票不清造成混装。
舱内混装的含义是:
(1)不同票(提单)的货物在舱内全部相混或部分相混。
(2)不同票(提单)的货物在舱内虽没有相混;但票与票之间没有隔清楚,隔票不清。
对于上述情况的费用结算,应注意:
(1)全部混,按混票货物的提单记载吨数,计收装卸的分票费。
(2)部分混和隔票不清,按混票货物的实际吨数计收分票费。
舱内分票费每吨9.9O元。
特殊平舱
特殊平舱是根据船方的要求,为了能使船舶具有稳定性,在装散货时.舱内货物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高差达到一定标准的平舱,称之为特殊平舱.下列平舱作业为特殊平舱:
(1)为在散装货物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
(2)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它情况的平舱。
但下列平舱作业不做为特殊手舱,并不计收特殊平舱费:
(1)散装货物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
(2)散装货物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的顶尖。
(3)为在散装货物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扒舱。
特殊平舱费按平舱舱口实装货物吨数的30%计收。
外贸标准是每吨2.80元,内贸标准为每吨0.80元。
转栈费
为生产需要,港口工人将货物从库场转移至另一库场称转栈,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为转栈费。
在下列条件下计收转栈费:
(1)港务局尚未确定承运船舶的国内外出口货物及进口后转出口的货物,装船时搬运距离超过200米的,加收一次转栈费。
(2)在港务局码头装卸的货物,除散装货物外,装卸距离超过2O0米时,加收一次转栈费的50%。
(3)国内外出口货物及进口后转出口的货物、进入库场五天以后,必要时可进行转栈,并计收转栈费。
(4)在非港务局码头、库场(包括港务局出租库场)装卸货物时,搬运距离超过200米至400米的加收一次转栈费,超过400米的,加收两次转栈费。
转栈费的货类不同,其费率标准也不同。
《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附有转栈费率表。
停泊费
向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所征收的费用称为停泊费
停泊分为生产性停泊和非生产性停泊。
生产性停泊是指;港口码头、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时的停泊,非生产性停泊有以下几种情况:
(l)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化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
(4)专积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5)国际旅游船舶。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按轮按马力)以日征收。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的停泊费每净吨、每日0.06元,非生产停泊0.21元。
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的停泊费每净吨每日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