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及矿床规模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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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综合利用

矿区矿产资源划分标准-储量规模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热: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地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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