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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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
明建设,树立全体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校交通安全管理由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
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
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
常事务。
第二条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
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
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条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教师和学生行走规则
(一)行人必须在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学校内外道路严禁扒窃、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要在路上追逐和打架。
(四)不允许在学校内外的道路上进行各种体育活动或其他阻碍交
通的活动。
(五)不允许在学校的道路上学习骑马。
(六)不允许在学校道路上与自己平行,骑车带人。
(七)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停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校园道路规定:
(一)不要在学校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
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为依据。坚
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校外人员或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
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
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和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师生,并将评比结果报
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