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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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

(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九条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医师提出多点执业申请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予支持,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并报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留存,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

第十二条拟申请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提供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退休医师向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即可多点执业。

第十四条拟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第十六条批准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注册、注销情况,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系统”中进行医师执业信息更新。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

(四)由医疗机构派遣在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

业的; 签订帮扶、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解体及帮扶、托管协议终止后,医师需在原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内部及帮扶、托管协议医疗机构间执业的,需按规定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医师区域注册试点。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应当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

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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