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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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6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八条标底可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齐全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力口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方章)或建设工程标底专用章(方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椭圆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设有企业定额的,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送达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须将不可竞争成本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成本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交的规费以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应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不平衡报价为由在一项或多项单价中,低于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全省统一数据库并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其电子文档应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同报送。
第三章评标定标中标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有实际操作能力的评标专家,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