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精

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精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已建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对等提交履约和支付担保)(十五)合同备案。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以及应用BIM技术的施工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1 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⑴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 10~20分⑵项目管理机构 6~10分⑶企业诚信评价 14~20分2 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二)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方法外,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2018-11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2018-1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组成明细清单。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合理的评标方式。

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六条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

其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七条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九条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外的,还应注意下列要求:(一)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时,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措施项目费总额、其他项目费总额、规费总额和税金总额,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三)明确将属不可竞争费的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单列,并不参与商务标评审;(四)招标人要求同时提交投标书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投标人应将二者密封在一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晋建标字[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招标办(站),厅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促进我省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3月18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均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6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6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随着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工程招标投标已成为项目准备的必要环节,而工程量清单则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部分。

为了使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更加统一和规范化,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工程量清单的概念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一部分,用于编制工程总投资估算、编制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性文本。

通常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品种、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单位、单价、合价等条目,是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通过测量和计算得出的工程材料及人工费用统计表。

2. 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实施概述为了规范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实施,以下是一般招标投标实施流程:1.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文件中包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说明。

2.投标人的报名: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3.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4.开标及评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及评标。

5.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3.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的具体解析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的具体步骤如下:3.1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编制的要求包括:1.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应当完整、准确,计算公式清晰。

3.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单价的计算方法应当贴合现实工程的实际情况,并符合市场行情。

3.2 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文件:1.工程量清单应当与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相符,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2.工程量清单的应标人确认单应当真实有效。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计算方式、编制依据及明细表的填制方法。

3.3 工程量清单评标的重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是否包含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投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当招标人设有标底时,标底为工程预算的拦标价(控制价)。

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超出拦标价的报价不再进行评审。

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价格执行。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六条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一)末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二)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认为其不合理、不可信的;(三)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违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6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4〕3 号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 年 1 月15 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 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全文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143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143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xx)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年1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1 / 17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稳步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自行选定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各个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并且投资额度较小的施工招标项目,宜采用该方法。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活动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允许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实施方案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第一章总体实施方案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章服务保障措施第一章总体实施方案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目的在于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现阶段建设工程行业中,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意义重大。

因此,我公司针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后续配合甲方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整套服务制定了一套具体有效的实施方案。

1.工作目标1.1.服务质量目标:完善、周密、准确地编制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工作进度目标:全面满足本项目实施进度要求。

根据比选文件要求,我公司从具备编制条件到独立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时限为11日历天。

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和编制依据2.1.编制原则本公司及所属人员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最大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绝不侵害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2.2.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3〕325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工程建设地工程造价信息及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委托合同业主单位提供的其他合理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等3.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案3.1.工程量清单编制(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工程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 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 属于国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 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股本 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缺乏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 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⑵工程管理机构
6~10分

⑶企业诚信评价
14~20分

2 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那么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评分标准为:30%:70%
• ⑵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及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 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3、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全 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公告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 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须具备登记、建 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4、招标文件不得存在的行为:?评标方法?第14条 规定招标文件不得有5个不得行为和3个违反标准 性的行为,其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 证书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页查询;不 得要求投标人只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或特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应鼓励在招标公告 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 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应以专业工程资质参与 专业工程的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二)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开工建设;三)其他依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

邀请招标应当在公开招标不适用或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采用,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取电子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建立电子招标平台,实现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评标等环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得有虚假内容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或者不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被视为无效投标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或者决定重新招标等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从事拟投标工程施工的能力和良好的业绩;三)具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四)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信誉;五)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有疑义,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请托,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得有虚假内容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或者不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被视为无效投标人。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投标报价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6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二)工程量清单;(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五)施工设计图纸;(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八条标底可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齐全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力口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方章)或建设工程标底专用章(方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椭圆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设有企业定额的,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送达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须将不可竞争成本列入投标报价。

不可竞争成本是指:(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交的规费以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二)应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不平衡报价为由在一项或多项单价中,低于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全省统一数据库并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其电子文档应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同报送。

第三章评标定标中标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有实际操作能力的评标专家,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三十条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第三十一条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鉴定。

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造成重大限制。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即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二)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六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废处理。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出现认定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按上述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四十条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

包括下述内容: 技术标评审:主要是指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合理、可靠性的评估;商务标评审:包括分析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设有标底的);综合标评审: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以及投标人的项目班子配备、类似工程经历、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比较。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经评标委员会按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