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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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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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在海上运输货物的时候,咱们总是希望能找到一种靠谱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大家知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块儿,有四个国际公约是特别重要的。
哎呀,这四个公约可谓是货物运输的“铁三角”,要是稍微了解一下,咱们心里就能有底多了。
它们分别是《海洋运输合同公约》(HagueVisby Rules)、《海洋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 Rules)、《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公约》(Rotterdam Rules)和《海洋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听上去复杂,但其实各有千秋,基本上大家都是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说到这些公约,首先得提到的是它们的共同目标。
没错,都是为了保护货物和运输过程中的利益,像一位慈父一样,守护着运输中的每一份货物。
无论是哪个公约,都强调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比如说,承运人得对货物负责,不能随便丢三落四的。
这就像咱们买东西,商家得对商品负责,不然咱们可不乐意。
货主也得合理地告知承运人货物的情况,这样才能避免“黑天鹅”事件的发生,真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啊。
再说了,这些公约还都强调了在运输过程中的一些基本义务。
比如,承运人得保证船只的适航性,确保船上设备都能正常运转。
就像咱们开车,得保证车子能跑,这样才能不出事故。
要是船不行,货物再好也没用。
公约都提到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尽量避免货物受损。
这可真是“货物有难,承运人要担”的精神呢!要是货物在运输中受了伤,那可是要赔偿的,得好好掂量一下。
不得不提的是,这些公约都包含了争议解决的机制。
遇到麻烦了,大家都想找个法子来解决。
无论哪个公约,都希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简直就是现代版的“和气生财”啊!哪怕打官司也是能省就省,大家互相理解,才能把事情办得顺顺利利。
说白了,能和平解决的事,何必闹得不可开交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共同点就是对货物的责任限制。
这种责任限制就像是给承运人穿上了一层“保护衣”,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不需要对每一项损失都负责。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和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成果,鼓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分析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和保护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创新和创意。
2.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于1883年通过,并于1884年生效。
该公约涵盖了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领域,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提供对外国申请人与本国申请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该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最低保护标准和程序规定,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3.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通过,并于1887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对他国作品享有与本国作品同等的保护,并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外国作者的作品不低于本国作者的作品。
公约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期限,并建立了版权作品的国际登记制度,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4. 《罗马公约》《罗马公约》是一项关于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国际公约,于1961年通过,并于196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人在音乐、舞蹈、演唱、录音和广播等领域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音权和广播权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保护这些权利,并尊重他国的权利。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对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们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为创新和创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信心。
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
第6条,1)每包或每单 位835特别提款权或者 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 款权中高者为限。2)迟 延交付的限额2.5倍的 运费,但这一限额不得超 过运费总额以及前款规 定的货物火失或损坏的 责任限额。
19.保函的效 力
未规定
同左
第17条,2)对包括受让 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 属无效;3)对托运人有 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 是有意欺诈对包括受让 人在内的第三方;4)如 为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 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责任 限额的利益。
20.灭损通知
第3条,6)灭损的通知必 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不 明显的情况下3天之内向 承运人提出。如未提出, 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货 的表面证据。
7.承运人的
免责
第4条,1)除非违反第3条(1)的规定,承运人或船 舶对因船舶不适航所引起 或造成的火失或损害,概 不负责。由请求人负责举 证。2)规定了17项可以免 责的原因。
同左
第5条,1)除非承运人 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 代理人已采取了一切所 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承运 人应对因货物火失或损 坏或迟延交付所造成的 损失负责,如果该事故是 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 发生的。
25.冲突条款
第3条,运输契约中凡解 除或减轻承运人按本规则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任何 条款均属无效。
同左
第23条,违反本公约的 条款无效。如有关货物索 赔人由于本条规定使某 项条款无效而遭受损失 时,承运人得以按公约赔 偿。
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 面,承运人失去责任限制 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在全球范围内,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间积极参与并签署了许多国际公约和采纳了国际劳动标准。
本文将比较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探讨其异同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国际公约1.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合同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作为公正、以人为本的国际劳动权益保护组织,发布了许多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国际公约。
其中,《劳动合同公约》是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劳动合同公约》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最基本要素,如劳动者和雇主的身份、工作内容、工资与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该公约强调平等、公正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国际上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也对劳动合同起到了间接的保护作用。
这两个公约都承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平等待遇、公正工资、休息与休假等。
二、国际劳动标准1.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包括了基本劳动权利、禁止童工、消除强迫劳动和歧视等。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促进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各成员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标准得到遵守和执行。
2.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也包括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标准。
例如,目标8旨在促进包容性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和有尊严的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
这些目标的达成需要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三、比较与影响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劳动标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许多共同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接到交”原则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 》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来自汉堡规则》 1978 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Backgroun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领域内的立法 日趋复杂,而国 际航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领域的不 统一间接影响贸 易的顺利进行, 增加因为法律不 确定性导致的诉 讼成本。 《鹿特丹规则》
船舶四大公约
船舶四大公约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碰行为,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自1977年起生效。
COLREGS公约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应保持警惕,并且根据对方船舶的航向和位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船舶之间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于1983年起生效。
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将废物分类储存,并在特定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处理或卸载。
此外,船舶还应遵守油污染防治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油污染防治设备,以及及时报告和应对油污染事件。
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4年通过,旨在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
该公约于1980年起生效。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船舶还必须遵守航行通信、航行记录、航行员培训等规定。
四、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通过船舶的废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生物。
该公约于2017年起生效。
BWM公约规定了船舶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船舶通过船舶废水和沉积物引起的生物污染。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以过滤和消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废水和沉积物。
国际经济法四大规则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海牙规则》的制定体现承运方的利益,《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继承和补充,同样保护承运方,两者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
《汉堡规则》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号召下订立,较大的保护货方的利益。
2009年产生的《鹿特丹规则》则不偏不倚,没有明显的偏向船货任何一方。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海商法》吸收了上述四大规则对承运方责任的规定。
一、四大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面规定的对比(一)责任期间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俗称“钩到钩”。
2、汉堡规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者集装箱货运站在内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俗称“港到港”。
3、鹿特丹规则: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俗称“门到门”。
(二)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
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1)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实质举证责任;(2)免责事项:1-16项由索赔方举证,17项由承运人举证;(3)适航义务:分配不清2、汉堡规则归责原则: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即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
删除了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所有免责事项,其实质是删除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果过失免责。
并规定,只要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承运人迟延交付,即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承运人必须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避免造成灭失或者损坏,或者延迟交付的事故而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才能免责。
举证责任:(1)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推定过失原则);(2)免责事项:取消所有免责事项,除火灾外,统一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3)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相同,即承运人过错推定3、鹿特丹规则归责原则: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性质上接近《汉堡规则》,举证上接近《海牙规则》。
各种提单国际公约比较
06303076 陈观嘉《维斯比规则》1968年2月23日签订1977年6月23日生效地点比利时\布鲁萨尔修改统一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 onal Conventio n of Certain Rulating to Bills of Landing 船舶定义承运人归责责任期间时间1924年8月25日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比利时\布鲁萨尔备注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nding United Nati by Sea,1978《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推定过失责任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
在实践中多理解为“舷至舷”责任或“钩至钩收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港至港)。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第3条1、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以便:(1)2、除第四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免责事项《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取消“航行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第3条第5款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情况的正确性。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国际货物运输是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与便利,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在规范货物运输合同、责任分配、索赔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以及它们对国际货物运输的影响。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最重要的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目的是统一各国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
CISG适用范围广泛,覆盖了包括合同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与各国单独制定的法律相比,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统一和便利的规则,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是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通过,旨在解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争议和问题。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运输货物的苛性要求等,确保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CMR公约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准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联合国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航空运输公约》(MC99公约)是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MC99公约于1999年通过,取代了1955年的《华沙公约》。
该公约明确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赔偿限制以及对于航空公司的追责机制。
MC99公约的实施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完善和保障的法律框架,使得航空货物运输更加安全和可靠。
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规则)是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Hamburg规则于1978年通过,主要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同规定、货物损失和延误、运输人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公约在前人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
日内瓦公约四大公约英文版
日内瓦公约四大公约介绍日内瓦公约是一系列国际人道法的协定,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或被俘的人员。
日内瓦公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目前已有四个核心公约,它们分别是:第一公约、第二公约、第三公约以及第四公约。
第一公约:关于战地伤员的公约守护原则第一公约规定了对战地伤员的保护原则:1.无差别性:伤员无论是属于何方,都应得到同等的待遇和保护。
2.人道性:对待伤员时应遵守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不得实施虐待和折磨。
3.中立性:医疗人员在执行救护任务时应保持中立,不得参与敌对行动。
规定内容第一公约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关于执勤伤员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救护车辆的使用、医疗人员的豁免和标志的使用等。
2.关于战地医疗设施的保护。
战地医院等设施享有特殊保护,并不能成为攻击目标。
3.关于被俘伤员的待遇。
被俘的伤员应得到基本的待遇和关怀,并受到红十字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公约:关于战地医疗人员的公约守护原则第二公约旨在保护在战地执行医疗任务的人员,其守护原则包括:1.中立性:医疗人员应保持中立,只关注患者的医疗需求,不得参与敌对行动。
2.无歧视性:医疗人员应无差别地对待所有患者,不论其国籍或阵营。
3.人道性:医疗人员应遵循人道主义的原则,不得参与虐待和折磨。
规定内容第二公约规定了以下内容:1.医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受到保护、遵循道德原则和执行救护任务的义务等。
2.医疗设施的保护。
战地医疗设施应受到保护,不得成为攻击目标。
3.医疗人员的身份和标志。
医疗人员应有明确的身份和标志,以便在执行任务时得到辨认。
第三公约:关于俘虏待遇的公约守护原则第三公约的主要守护原则包括:1.人道性:俘虏应受到人道的对待,不得受到虐待、折磨或侮辱。
2.尊重人权:俘虏保留其人权,不得随意剥夺其自由和尊严。
3.家庭联系:俘虏有权与家人保持联系,并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帮助。
规定内容第三公约规定了以下内容:1.俘虏的待遇。
包括提供食物、医疗、住所等基本待遇,并对待病残俘虏给予特殊关怀。
海事四大支柱公约心得
海事四大支柱公约心得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运业技术的进步,以及针对航运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约束航运活动的国际条约。
现今,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已深入到国际航运业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条约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航运与国际海事条约已经密不可分。
本文主要研究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四个条约,这四个条约被海事界统称为国际海事条约的四大支柱。
四大支柱性国际海事条约以船舶和船员为中心,对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以及船员权益的保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大条约中均包括实体性规定和技术性条款,本文研究的方向是条约中的实体部分,通过分析条约中特有的规定,以发掘其与条约法理论的年同之处。
我国同意适用这四大条约,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船舶和船员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补充和引导我国国内相关立法的制订与发展。
中国正处于从海运大国到海运强国转变的过程中,加大对这四个条约的研究力度,正确认识条约的宗旨和内容,密切关注条约的变化,实现条约在我国充分、及时、有效的履行,可在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进而实现我国国家话语权的充分行使,使未来的国际海事条约更加有利于我国适用。
海商法作业
应用科技学院 11级法学 120612011026 林素芬关于国际货运四大公约的分析比较为了适应和迎合世界航运的需求,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不断应运而生,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分析这几个公约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1]《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并且规定了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的免责,共计17项。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也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的保护。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相比较于上述两个公约,《汉堡规则》最主要的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海牙规则》第四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申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
《维斯比规则》则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
双重责任限额给了货方选择的余地,使货方在货物单件较重的情况下能获得较高的赔偿。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点。
为了维护创新和创造力的权益,国际社会制定和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以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以展示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国际机构。
WIPO设立了多个公约和协议,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平台,以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成立,是WIPO最重要的公约之一。
它规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能和任务,并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础。
公约还包括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程序。
2.《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是为了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程序而制定的。
根据该条约,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获得在多个国家的专利保护。
这样可以减少重复申请的工作量和费用,提高了国际专利申请的效率。
3.《商标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协定》该协定旨在加强商标保护,并简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程序。
通过该协定,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在多个国家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权益。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全球贸易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机构。
知识产权是WTO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WTO制定的协议和公约也起到了维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1.《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TRIPS协议于1995年成立,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有效保护。
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为各类知识产权提供最低程度的保护,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
2.《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SPS协议)SPS协议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在执行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时不会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在执行措施时确保公平、透明和非歧视,并提供合理的时间和机会供利害关系人提供意见和证据。
试比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试比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作者:冯从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介绍了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四部公约,对该四部公约进行了比较研究,理清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脉络,最后阐明了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
【关键词】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提单行为是国际还是货物运输最主要内容,一国国内的运输合同问题可以按照国家统一法律来处理,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不能按照某国法律来规制。
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就成为了该问题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概括目前关于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问题的公约主要有四个,分别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
(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于1924年在比利时签订,1931年生效,是关于提单规定的首部国际公约,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公约》。
该规则也是最要的且被普遍使用的公约。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免责事由、索赔与诉讼、责任限制以及程序性问题等内容。
从总体来看,该规则倾向保护承运方的利益,对货主利益保护较少。
(二)维斯比规则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迅猛发展,加之剧烈的通货膨胀,海牙规则的不足开始显。
50年代末,要求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
1968年通过的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对海牙规则中不明确和不合理的规则做了部分修订和补充。
(三)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虽然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但是主要体现了以英国、北欧国家等海运发达国家的利益,对于海运相对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呼声并没有过多考虑。
发展中国家代表货主的利益,要求彻底修改海牙规则。
1978年联合国在德国汉堡举办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
(四)鹿特丹规则汉堡公约制定以后,国际上出现了三个公约并存的局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仍存在混乱性和不确定性。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证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的货物,该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2.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
3.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5.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6.如果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根据本条送给他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承运人的同等效力,同样,送交承运人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实际承运人的同等效力。
7.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8.就本条而言,通知送交给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主管船舶的高级船员,或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即应分别视为已经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
四个海运国际公约内容比较
诉讼时效
1年,自交付之日起算。
1年,可协商延长
2年
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未交付货物或者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的,自本应交付货物最后之日起算。时效期间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但被索赔人可以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过向索赔人声明而延长该时效期间。该时效期间可以经再次声明或者多次声明进一步延长。
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35 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规定了迟延交货的责任,以迟延交货部分运费的2.5倍为限,不得超过运费总额。
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75 SDR或货物毛重每公斤3 SDR
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
无明确规定
无明确规定
推定承运人过错
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无过失;
承运人举证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
四个海运国பைடு நூலகம்公约内容比较
公约名称/比较项目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签订及生效时间
1924年8月签订,1931年6月生效
1968年6月通过,1977年6月生效
1978年3月通过,1992年11月生效
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签字,尚未生效
承运人责任期间
装货-卸货,装前卸后允许约定
17项免责
无免责事项
保留catalog of exemptions,但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海盗、恐怖活动、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避免或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对危险货物的处置行为、共同海损行为免责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100英镑
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各种提单国际公约比较
1968年2月23日
1978年3月6日31日
2008年12月11日
生效时间
1931年6月2日
1977年6月23日
1992年11月1日
还未生效
承运人基本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货物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1)可以依约定、惯例、法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对于活牲畜承运人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事
可以适用舱面货
公约适用范围
(1)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2)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注意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姓名:苏刚班级:营销21101 学号:1114411025
各种提单国际公约比较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Hale Waihona Puke 特丹规则》全称《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修改海牙规则的协定书》或《布鲁塞尔协定书》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制定时间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当事人合意选择该公约(3)装货港、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以上地点之一位于缔
约国
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完全过错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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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 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 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 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4
• 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 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
《鹿特丹规则》 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过失免责事项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 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
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
无过失免责条款
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 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
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 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诉讼时效
1 《海牙规则》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4 《鹿特丹规则》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 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 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 提交。权利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 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 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
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
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
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
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 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 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中承运人与
原因,到了50年代未,
货主间权利
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 义务失衡的
3
《鹿特丹规则》
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三 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 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 交了批准书
4
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
1 《海牙规则》
•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 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
2
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Background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1924 valid
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
• 早期,作为最大 货主的美国于 1893年通过了 《哈特法》 (Harter Act), 这部法律最大特 点就在于对免责 的限制。哈特法 这种规定对航运 界产生重大影响, 并为1924年海牙 规则所接受。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 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 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 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 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呼声日渐强烈。
状况。
《汉堡规则》 1978 vali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 领域内的立法日 趋复杂,而国际 航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领域的不统 一间接影响贸易 的顺利进行,增 加因为法律不确 定性导致的诉讼 成本。
《鹿特丹规则》
2008 in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 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 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 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 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 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 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 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
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管船”“管货”。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海牙规则》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维斯比规则》
2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加入成员30个。
《汉堡规则》
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 人的责任。
加入成员34个。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推并定且过失责任 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 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 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 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 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 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