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的通知-交水发[1999]723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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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的通知(1999年12月27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723号文印发)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主要港口港务局:客滚运输是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运输方式。
近20年来,沿海客滚码头发展到50多处,形成了一定规模和能力。
客滚码头的生产直接关系到旅客和车辆的安全,来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
为吸取11.24“大舜”轮特大海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做好客滚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近部水运司、海事局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经营客滚运输的码头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6号令)等有关客滚码头的规定,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务必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管理严密,清除死角,防止走过场。
二、各客滚码头必须配备车辆衡重设备。
凡沿海客滚码头目前尚没有车辆衡重设备的,应立刻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各客滚码头应当对每一辆上船车辆进行计重并及时通报给船舶,以便为船舶科学配载、防止超载提供准确信息。
截止到2000年3月31日,仍未安装衡重设备,或者衡重设备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不得从事客滚运输经营业务。
三、各经营客滚运输的码头单位,应当依据船公司提供的限制装船的“三超”车辆(超宽、超长、超高的车辆)要求,定期在港口(码头)向社会张贴公告、让广大司机和货主单位及时了解具体要求,禁止“三超”车辆装船运输。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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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sysgnc@。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0年10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水路客运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路运输、港口、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必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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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游艇规定》》是2008年制定的,实施以来,《游艇规定》对规范游艇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游艇产业的逐渐发展成熟,地方政府对发展游艇产业日益重视,以及游艇的大型化发展,现行《游艇规定》在游艇航行管理等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游艇发展需求和管理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结合游艇发展的社会需求和安全管理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通常做法,针对游艇特点,在保证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游艇在登记、检验、航行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便利游艇登记、检验、驾驶使用和自由航行,促进游艇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大游艇俱乐部的管理责任和强化安全监管。
(一)关于游艇范围的界定一是从用途性质上,由原来限定的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用修改为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其会员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
游艇从事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则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二是从乘员限制上,将乘员定额12人及以上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修改为“30人以上”。
乘员定额30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
(ニ)关于游艇检验一是明确了游艇型式检验制度,艇长24米以下的游艇可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型式检验。
在规章中明确型式检验制度,符合游艇的特点,有利于统一、规范地简化手续,同时通过后续监管,保证安全条件不降低。
二是进一步简化了进口游艇检验制度。
参照游艇检验或者认证的通行作法,明确国外生产的游艇持有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认证证书,可以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领相应的游艇适航证书。
(三)关于游艇登记游艇登记采取了更为便利当事人的制度。
一是将所有权证书与国籍证书合并为游艇登记证书;二是可向游艇所有人住所或者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关于游艇航行管理一是游艇开船前,将相关信息通报游艇俱乐部,无须每次航行前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二是増加了游艇俱乐部的安全责任,对于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俱乐部,其管理的游艇不得出航等。
游轮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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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保障游轮码头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码头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确保码头安全。
2. 游客管理(1)码头应设立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2)游客进入码头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携带物品符合安全要求。
(3)游客在码头活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3. 设施设备管理(1)码头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对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应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3)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更换。
4. 安全检查(1)码头应设立安全检查小组,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2)安全检查小组应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游客活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员工安全。
5. 应急处置(1)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3)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和员工安全。
三、奖惩措施1. 对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3. 对游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游轮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游轮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为游客和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各部门和员工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确保码头安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5a5fd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51.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交办水函〔2020〕449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c232583f12d2af90342e66e.png)
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川江及三峡库区从事运输的客滚船和停靠的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搭乘的车辆、货物、乘客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客滚船分为Ⅰ型客滚船和Ⅱ型客滚船。
第四条本规定由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船公司管理第五条客滚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六条客滚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客滚船的安全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七条客滚船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为客滚船配足合格的船员,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规作业。
第八条客滚船公司应当确保船长在客滚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绝对权力;必须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的决定权。
第九条客滚船公司应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及航行水域的水文气象情况合理调度船舶和配载车辆。
第十一条客滚船公司必须配备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十条客滚船应按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及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以及安全管理证书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客滚船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取得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
第十一条客滚船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包括客滚船巡视制度,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值班制度,司乘人员管理制度和船舶跳板安全操作程序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客滚船应持有经船检机构核定的《车辆安全装载手册》,明确车辆装载及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指挥乘客和车辆上下船舶,确保船舶均衡受载和保持足够的稳性。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b68cd4c1c708a1284a44d1.png)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客船及客滚船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关于船舶开航气象条件限制1、每艘船舶都应确定安全适航风级。
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综合考虑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跨省航行的船舶应向中国船级社提出核准安全适航风级的申请,中国船级社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省内航行的船舶应向当地船检部门提出申请,船检部门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中国船级社或当地船检部门核准的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书面报船籍港、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的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2、当天气预报的风力超过船舶的安全适航风级时,海事主管机关不予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天气预报风力按照船舶预定开航时间前一小时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气象服务台的天气预报确定。
两地预报风力不一致时,以预报大者为准。
4、船舶未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安全适航风级,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关于开航前船长声明1、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必须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提交“开航前船长声明”,否则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2、“开航前船长声明”的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三、关于船舶承载车辆和货物1、每艘船舶都要结合本船安全适航风级情况在开航前对所载车辆和货物进行良好系固。
车辆和货物的系固应适合船舶的预定航线。
2、船舶应综合考虑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对承运车辆单元的总重量及其尺度进行必要的限制。
港口(码头)、客运站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协助船舶实施上述限制。
船舶对所载车辆重量较大或货物堆装较高的,除对车辆要进行有效的绑扎外,对货物也要利用壁铃或天铃进行有效固定。
3、船舶在车辆和货物积载时必须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
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公安发[1992]894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公安发[1992]8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4f09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81.png)
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公安发(1992)894号1992年10月9日)部属港航单位,双重领导港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近几年来,滚装船运输的发展开辟了快捷的海上通道,为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商品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滚装船运输也存在着一些危及安全的问题:一是船龄老,设备陈旧,防火结构不合理;汽车舱内车辆停放密集,固定装置不牢靠。
二是有的承运车辆车况不好,油箱渗漏,制动不灵。
有的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夹带燃油,火险隐患严重。
三是港口对车辆及货物安全检查不落实,夹带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上船的情况时有发生。
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交通标志不明显,造成一些车辆在港区盲目行驶,发生交通事故。
有的港口上下船人、车混行,交叉作业,极不安全。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确保滚装船运输安全,特作以下通知:一、港口客运和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上船车辆的车况、装载货物及夹带燃油等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上船之前。
要设立固定的停车场地,方便上船车辆的管理和安全检查。
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上下船期间要加强交通管理,禁止人、车交叉作业。
车辆在港区或汽车舱内行驶中发生的碰撞事故,由所在港公安部门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二、有关船公司要高度重视滚装船运输的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船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对船舶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
严禁违章超载。
船舶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船车辆的重点抽查和汽车舱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安全苗头和隐患。
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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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客滚码头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客滚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客运公司管理人员、码头工作人员、旅客、商品经营者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人员。
第三条:客滚码头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依法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客运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客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安全培训、监督安全工作的执行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码头工作人员负责客滚码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和货物的进出检查、疏导旅客、防范恐怖袭击等工作。
第六条:旅客应自觉遵守客滚码头的安全规定,配合码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疏导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商品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并配合码头工作人员进行商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客滚码头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确保码头的安全运营和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九条:客滚码头应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设备和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安全门禁系统、消防设备等,确保客滚码头的安全。
第十条:客滚码头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客滚码头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客滚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客运公司、码头工作人员以及商品经营者应及时上报安全事件和隐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客滚码头应与当地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旅客、商品经营者及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永久禁止进入客滚码头等措施。
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c80894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93.png)
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客滚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码头设施、船舶运行、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是第一要务,管理人员和员工要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确保码头安全生产。
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全面实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
第五条管理人员和员工要不断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运输船舶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也要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码头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码头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码头各部门负责人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码头的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并落实到各部门。
第九条码头安全生产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码头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管理,保证码头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码头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码头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码头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确保码头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码头要与船舶公司建立安全协作机制,共同保障船舶运行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码头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码头要定期组织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6557ce6f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ec.png)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本规定旨在确保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码头运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凡在码头内从事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责任分工1. 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码头内各岗位的安全工作。
2. 运输单位应负责管理和检查码头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运行状况,并提供相关证件。
3. 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1. 码头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码头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示牌,包括火灾、溺水、坍塌等警示标志。
3. 码头应设立安全防护栏杆,确保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安全。
四、安全行为1. 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
2. 码头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火源和烟草制品的使用和放置。
3. 严禁在码头范围内进行携带、贩卖和使用违禁物品,如毒品和爆炸品等。
4. 码头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随意涂写。
五、作业安全1. 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装卸设备,保证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2. 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和安全带,确保人员的安全。
3.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进入装卸区域或危险区域,不得触摸悬挂和移动的货物。
六、交通安全1. 码头内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保养。
2. 在码头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适当的速度,并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3. 严禁非相关人员未经许可操作码头内的车辆。
七、紧急应急1. 码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2. 码头内应设立紧急避难点,供紧急情况下的人员避难。
3. 发生火灾、溺水等紧急情况时,相关人员应迅速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援。
八、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九、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油船在港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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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油船在港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
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5.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油船在港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交办科技函〔2021〕84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我部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油船在港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计划编号:20173665-Q-348)和《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计划编号:20183397-Q-348)。
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送你单位,请研提意见,于2021年7月25日前反馈我部。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阅下载。
联系人:科技司董丽丽,电话:************(兼传真)、6529280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
****************.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7日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单
3、油船在港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4、油船在港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6、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cabc4626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c5.png)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包括:
1. 建设要求:客滚船码头的建设应采用合理的工程规划,满足海港、航运和船舶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
2. 运行要求:客滚船码头的运行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客滚船码头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客滚船码头的安全运行。
3. 安全管理要求:客滚船码头应当建立综合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实施安全检查与考核,确保客滚船码头安全运行。
4. 人员管理要求:客滚船码头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并对其持续进行安全管理。
5. 设备管理要求:客滚船码头应当拥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6. 危险因素防控要求:客滚船码头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码头的安全运行。
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39a6327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3.png)
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船码头是船舶起始和终点的重要场所,因此在船码头进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份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以确保船码头的安全。
一、安全培训和教育(一)所有在船码头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船舶和装载卸载设备的使用方法、个人防护装备等。
(二)船码头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三)组织员工参加演习和模拟实验,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逃生技巧。
二、设备和设施管理(一)船码头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二)通过合适的标志和警告标识,明确装卸设备、交通区域和危险区域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确保码头上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关的安全法规,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三、人员管理(一)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码头的登记和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培训和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工作区域。
(二)为码头工作人员提供合适的防护装备,如安全鞋、安全帽、呼吸器等,并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制定详细的工作安排和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四、安全作业规范(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安全操作规范。
(二)确保船舶和装载卸载设备是在安全、稳定的状态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
(三)建立完善的作业记录和事故报告机制,及时记录和报告事故和安全事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五、紧急救援与应急处置(一)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紧急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和行动措施。
(二)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培训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训练。
(三)定期组织演习,模拟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和协作能力。
六、定期检查和审查(一)定期对码头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举行定期的安全会议,评估码头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合作,定期进行安全审查和评估。
JT∕T1180-1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1部分:港口客运
![JT∕T1180-1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1部分:港口客运](https://img.taocdn.com/s3/m/a8c6cab9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e0.png)
目㊀㊀次…………………………………………………………………………………………………………前言Ⅲ………………………………………………………………………………………………………1㊀范围1…………………………………………………………………………………………2㊀规范性引用文件1………………………………………………………………………………………………3㊀术语和定义1…………………………………………………………………………………………………4㊀基本要求1…………………………………………………………………………………………………5㊀通用要求1…………………………………………………………………………………………………6㊀专业要求1……………………………………………………………………㊀6.1㊀资质㊁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1……………………………………………………………………………………………㊀6.2㊀安全投入3㊀6.3㊀工艺与设备设施3………………………………………………………………………………………………………………………………………………………………………㊀6.4㊀科技创新与信息化5……………………………………………………………………………………………㊀6.5㊀教育培训5㊀6.6㊀作业管理5…………………………………………………………………………………………………………………………………………………………………………………………㊀6.7㊀职业健康7……………………………………………………………………………………………㊀6.8㊀应急救援7………………………………………………………………………………………㊀6.9㊀事故调查处理7………………………………………………………………………………………………………参考文献8Ⅰ前㊀㊀言JT/T1180‘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分为21个部分:第1部分:总体要求;第2部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第3部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第4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第5部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第6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第7部分:汽车客运站;第8部分: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第9部分: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第10部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第11部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㊁渡船渡口)企业;第12部分: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第14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第16部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第17部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第18部分: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第19部分:公路隧道运营企业;第20部分:公路桥梁运营企业;第21部分:公路养护企业㊂本部分为JT/T1180的第11部分㊂本部分按照G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㊂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提出㊂本部分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0)归口㊂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㊂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靖㊁占小跳㊁程霄楠㊁赵文文㊁周亚飞㊁刘智刚㊁赵平㊁谢天生㊁崔迪㊁宋辉㊁黄明㊁孙永健㊂Ⅲ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1部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㊁渡船渡口)企业1㊀范围JT/T1180的本部分规定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㊁渡船渡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㊁通用要求,以及资质㊁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生产工艺与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教育培训,作业管理,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专业要求㊂本部分适用于港口客运(滚装码头㊁渡船渡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价工作㊂2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㊂JTS165㊀㊀㊀㊀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T1180.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㊀第1部分:总体要求3㊀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㊂港口客运(滚装码头㊁渡船渡口)企业㊀portoperatorsengagedinpassengertransport(ro⁃rowharf,ferryboatandferry)在港口内为客渡船㊁客滚船㊁高速客船和邮轮提供码头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与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的港口经营人㊂4㊀基本要求港口客运(滚装码头㊁渡船渡口)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按JT/T1180.1的有关规定执行㊂5㊀通用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用要求按JT/T1180.1的有关规定执行㊂6㊀专业要求6.1㊀资质㊁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1.1㊀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效,经营范围应符合要求㊂1JT/T1180.11 20186.1.2㊀法律法规识别每年应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㊁法规㊁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以保证所有安全生产法律㊁法规㊁标准及其他要求均为适用㊁有效版本㊂6.1.3㊀安全管理制度6.1.3.1㊀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㊂6.1.3.2㊀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㊂6.1.3.3㊀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㊁标准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信息化;四新 (新技术㊁新工艺㊁新设备和新材料)管理;文件㊁记录和档案管理;安全风险管理㊁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 三同时 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安全预测预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报告;绩效评定管理㊂6.1.4㊀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6.1.4.1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客运企业服务流程,售票㊁检票㊁安检㊁衡重㊁丈量㊁船舶调度等服务环节的作业特点,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编制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㊂2JT/T1180.11 20186.1.4.2㊀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㊂6.1.4.3㊀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船舶靠离泊作业操作规程;系解缆作业操作规程;滚装作业操作规程;车辆固定㊁绑扎作业操作规程;停送电作业操作规程;高压倒闸作业操作规程;旅客上下船安全操作规程;装卸设备操作规程;场地运输设备操作规程;消防设备操作规程;其他操作规程㊂6.1.5㊀制度执行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㊁适用性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㊂6.2㊀安全投入6.2.1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至少应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平均逐月提取㊂6.2.2㊀企业应按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㊂6.3㊀工艺与设备设施6.3.1㊀一般要求6.3.1.1㊀企业应根据客运量及客流特性㊁船型㊁航线㊁航班㊁水位变化情况和码头形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工艺设施㊂6.3.1.2㊀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㊁同时施工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㊂6.3.1.3㊀企业应明确设备设施选型㊁购买㊁安装㊁验收㊁使用㊁维护㊁拆除㊁报废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使用质量合格㊁符合设计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㊂6.3.1.4㊀企业应编制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建立设备设施点检/巡检卡,实行日常检查㊁定期检测及特殊检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出现的异常现象和故障及时处理,并保存记录㊂6.3.1.5㊀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检维修方案㊂6.3.1.6㊀设备设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㊂6.3.1.7㊀拆除作业前应制定拆除方案㊂6.3.1.8㊀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㊁档案㊂6.3.2㊀工艺设备6.3.2.1㊀应配备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设备,设备相关证书应齐全有效㊂6.3.2.2㊀应按规定对设备等进行定期检验,检验证书应合法有效㊂6.3.2.3㊀旅客和车辆的登船设施宜分开设置,条件不具备时,应采取人车分时作业等安全措施㊂3JT/T1180.11 20186.3.2.4㊀旅客运输港口企业应当配备船票㊁身份证件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备㊂6.3.2.5㊀候船建筑物与接岸设施之间宜设置全天候专用旅客通道,旅客通道应安全畅通㊂6.3.2.6㊀旅客登船梯的设置应符合JTS165的要求㊂6.3.3㊀港口设施6.3.3.1㊀企业应具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建筑㊁场地㊁消防等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㊂6.3.3.2㊀企业应设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㊂6.3.3.3㊀企业应组织对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㊂6.3.3.4㊀企业应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㊁检测㊁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㊂6.3.3.5㊀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㊁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定期检查㊁定期测量观测㊁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㊂6.3.3.6㊀企业应制订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组织编制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方案㊁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㊂6.3.3.7㊀企业应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基础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㊂6.3.4㊀安检与监控设备6.3.4.1㊀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在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安全㊁消防㊁救生和环境保护设备㊂6.3.4.2㊀企业应配备安检设备设施㊂6.3.4.3㊀企业应设有覆盖安全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㊂6.3.4.4㊀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专用应急通道,并规范标识㊂6.3.4.5㊀企业应严格执行安检与监控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㊁保养,保证其能正常使用㊂6.3.4.6㊀安检与监控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建立设备台账㊂6.3.5㊀特种㊁强检设备6.3.5.1㊀企业应指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㊂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㊂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㊂6.3.5.2㊀企业应将使用的强检设备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㊂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强检设备㊂6.3.6㊀消防设备设施6.3.6.1㊀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等级和危险类别的消防控制系统㊁火灾报警系统㊁消防给水系统㊁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设施㊁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㊂6.3.6.2㊀企业应制定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㊁维修,保存检验㊁维修记录,确保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可靠㊁有效,随时可用㊂6.3.6.3㊀企业应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㊂6.3.6.4㊀企业应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台账㊂6.3.7㊀电气安全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码头电气安全管理,满足一㊁二级配电标准㊂4JT/T1180.11 20186.4㊀科技创新与信息化6.4.1㊀科技创新及应用6.4.1.1㊀企业应使用先进的㊁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㊁新工艺㊁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先选购安全㊁高效㊁节能的先进设备㊂6.4.1.2㊀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或课题研究㊂6.4.2㊀科技信息化6.4.2.1㊀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㊂6.4.2.2㊀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安全㊂6.5㊀教育培训6.5.1㊀资格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㊂6.5.2㊀日常安全教育培训6.5.2.1㊀企业应对相关方进港作业人员进行进港安全教育,发放临时进港证,保存安全教育记录㊂6.5.2.2㊀企业应告知外来参观㊁学习等人员进港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㊂6.6㊀作业管理6.6.1㊀一般要求6.6.1.1㊀企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不得违章指挥㊁违章操作㊁违反劳动纪律㊂6.6.1.2㊀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㊁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㊂6.6.1.3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旅客候船㊁上下船及有关作业场所㊂6.6.1.4㊀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㊂6.6.1.5㊀企业应制定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㊁人员㊁许可范围㊁审批程序㊁许可签发人员等㊂危险作业包括: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其他危险作业㊂6.6.1.6㊀企业应指定专人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㊂6.6.1.7㊀企业应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工作㊂6.6.1.8㊀企业应建立工作台账,并规范填写㊂5JT/T1180.11 20186.6.2㊀安全值班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值班计划和值班制度,重要时期实行领导到岗带班,并做好值班记录㊂6.6.3㊀相关方管理6.6.3.1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明确,并落实到位㊂6.6.3.2㊀企业对外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㊁场所㊁设备时,应对其资格预审㊁选择㊁服务前准备㊁作业过程㊁提供的产品㊁技术服务㊁表现评估㊁续用等进行管理,并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㊂6.6.3.3㊀企业应与旅客运输经营者㊁外来施工(作业)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㊂6.6.3.4㊀企业应对短期合同工㊁临时用工㊁实习人员㊁外来参观人员㊁客户及其车辆等进入作业现场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㊂6.6.4㊀危险物品查堵6.6.4.1㊀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危险物品查堵制度㊁防止危险物品进港上船的有效措施和检查工作程序㊂6.6.4.2㊀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危险物品查堵岗位,配有危险物品检查员㊂6.6.4.3㊀企业应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物品要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确保危险物品不携带进入码头㊂6.6.5㊀进出港管理6.6.5.1㊀企业应有严格的进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和流程,不应有超载超员船舶离港㊂6.6.5.2㊀无关船舶不应进入相关水域㊂6.6.5.3㊀应有专人指挥,调度船舶进出港,疏导旅客,确保安全通道畅通㊂6.6.6㊀站务管理6.6.6.1㊀企业应对规定范围内的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管理㊂6.6.6.2㊀企业应按船舶核定人数售票㊁检票㊂6.6.6.3㊀企业应制定并落实船舶报班制度㊂6.6.6.4㊀因天气㊁水位等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视情发班或要求停班㊂6.6.6.5㊀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㊂6.6.7㊀警示标志6.6.7.1㊀售票厅㊁候船室㊁旅客通道等位置应设置宣传告知设备㊁安全警告标志㊁指示牌㊁示意图;悬挂安全警示图文;张贴旅客须知㊁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㊁安全宣传画㊁宣传标语㊂6.6.7.2㊀设备设施检修㊁施工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㊂6.6.7.3㊀企业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 消防安全告知书 和 消防安全承诺书 ㊂6.6.8㊀劳动防护用品6.6.8.1㊀企业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㊂6.6.8.2㊀企业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㊂6.6.8.3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㊂6JT/T1180.11 20186.6.8.4㊀企业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㊁储存㊁发放㊁维护㊁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㊂6.6.8.5㊀企业应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㊁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㊂6.7㊀职业健康6.7.1㊀工伤保险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㊂6.7.2㊀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㊁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等事项㊂6.8㊀应急救援6.8.1㊀预案制定6.8.1.1㊀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经评审或论证后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发放到有关部门㊁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㊂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㊁人员的,企业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㊁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㊂6.8.1.2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依据的法律㊁法规㊁规章㊁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企业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㊂6.8.2㊀应急队伍企业应成立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机构,建立志愿消防队,并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以及时扑灭初起火灾㊂6.9㊀事故调查处理6.9.1㊀接到事故报告后,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㊂6.9.2㊀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㊁培训㊁考核㊁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㊂6.9.3㊀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事故/事件案例分析讲评,以杜绝类似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㊂7JT/T1180.11 2018参考文献[1]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06⁃29[2]㊀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 2016 133号,2016⁃07⁃26[3]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06⁃038。
交通运输部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交通运输部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1a05dfe055270722192ef7fd.png)
图5㊀干线公路与快速路互通交叉口标志设计指引6㊀总结结合现行相关标准㊁规范,分析南京市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存在问题,从一体化网络布局与节点型式㊁横断面与节点衔接设计㊁标志衔接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为南京市公路网㊁城市道路网两网融合,提出一体化的衔接指引方案,填补现行相关规范中对衔接段设计内容的指引空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㊂参考文献[1]沈增林,顾辉.浅析干线公路改建与城镇化发展的关系[J].现代交通技术,2012,9(2):7074.[2]刘莹.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路与城市道路的衔接研究 以临沂市为例[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5,7(7):2730,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 2017[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7.[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2012(2016年版)[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责任编辑㊀陈㊀晨)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交通运输部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简称‘指南“),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和规范客滚船码头滚装作业㊁车辆安全检查㊁疏散与应急等工作,加强源头管理,有效防范㊁精准治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和客滚船运输安全㊂为强化安全检查工作,‘指南“明确,为渤海湾㊁琼州海峡省际航线提供服务的客滚船滚装码头,为长江三峡省际航线提供服务的载货汽车滚装码头,应配备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为海上运输距离50海里以上㊁内河运输距离100公里以上的客滚航线提供服务的客滚船码头,宜配备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㊂为消除和化解危险货物夹带㊁瞒报㊁漏报上船带来的重大安全风险,‘指南“明确客滚船码头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体系㊂针对客滚船码头滚装车辆港口作业安全特点,‘指南“提出了码头作业和停车场管理有关安全要求,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码头车辆应急疏散要求㊂据悉,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列入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制定计划,组织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发布了‘指南“,并将在总结‘指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尽快转化为标准发布㊂(中国交通新闻网)㊃87㊃现代交通技术2020年。
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_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_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83c11feb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13.png)
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加法规调整范围的精准性,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高规》),现就相关条款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高规》于1997年6月1日生效实施,并于2006年、2017年和2023年进行过三次修订。
《高规》实施以来,高速客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但评估过程中发现,现行条文关于高速客船夜航的要求可能产生新设夜航许可的理解歧义,考虑到高速客船夜航并非国家行政许可事项,为了澄清并消除该歧义,同时进一步加强高速客船夜航的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内容应予调整。
此外,基层海事管理机构也提出了高速客船船员准入应进一步提升、固定航线和水域的高速客船进出港报告可进一步优化,《高规》对高速客船的定义应与相应检验规范保持一致等建议。
综上,有必要对《高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夜航管理。
增加高速客船夜航安全管理要求,拟在《高规》中新增:“第XX条高速客船原则上不得夜航。
但对于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其夜视、雷达设备,夜航布置及操作程序应当符合夜航的相关要求,并在按本规则第六条备案时附送符合夜航相关要求的材料,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夜航安全管理的承诺。
夜航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办理进出口岸许可时,还应当提交符合夜航相关要求的材料。
",相应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是提升高速客船船员准入。
考虑海上情况复杂多变,需要职务船员有更丰富的经验,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高规》第十三条(三)中增加“其中,海船船员需满足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和50个单航次”表述。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
高速客船中由相当比例为固定航行、固定水域航行且单航次时间较短,为便利企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在《高规》第二十八条中增加“固定航线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表述。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内客滚船载运车辆禁止和限量运输的危险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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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内客滚船载运车辆禁止和限量运输的危险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内客滚船载运车辆禁止和限量运输的危险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汲取2021年发生的客滚船“中华富强”轮上货车所载硅泥自燃引起火灾等事故教训,进一步保障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GB 41023-2021)中对滚装车辆载运相关危险物品的规定,我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国内客滚船载运车辆禁止和限量运输的危险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
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危险货物不得与旅客同船载运。
但除危险货物之外,硅泥等普通货物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给旅客运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
《目录》包括了部分具有自燃等危险性的普通货物以及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在国内水路运输中按普通货物管理的危险货物,分类提出了禁止或限量与旅客同船运输的要求(不影响其通过货船或滚装船采取人货分离方式运输)。
公众对《目录》所列危险物品品种及限制数量有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对《目录》之外,建议增加的禁止或限量运输的品种,也请说明理由(限量运输的,请说明限制的数量、形状、包装形式等)。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内客滚船载运车辆禁止和限量运输的危险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内航运管理处(邮编:100736)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2年4月1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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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满足游艇产业发展需求,适应游艇大型化发展趋势,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游艇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起草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
交通运输部2019年9月3日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取得相应的游艇适航证书。
艇长24米以下的游艇可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型式检验。
在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内同一游艇制造厂生产的同型号的游艇,可以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领游艇适航证书。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游艇型式检验的统一管理,定期公布通过型式检验的游艇型号和游艇制造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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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9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 (5)三、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9)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说明 (20)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21)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21)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21)八、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22)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22)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22)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22)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2)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267号)的要求,国家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委托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计划编号为20183393-Q-348,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承担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1977年,我国第一条客滚运输航线于在琼州海峡开通,随后渤海、东海、黄海、长江三峡等适航水域的客滚运输也逐步发展起来。
近年来,随着自驾游、岛际旅游的迅速发展以及多元经济体的参与,车、客运输量不断扩大,加快了客滚船码头的规模和装卸量的增加,同时客滚船码头安全作业与客滚水上运输安全紧密相关,客滚船码头装卸作业安全生产风险不容忽视。
1997年强制性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保障客滚船码头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二十年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制修订,与该标准相关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标准规范也发生了修订和调整,对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同时,1999年11·24特大海难、2004年“辽旅渡7”号客滚船沉没、2019年“渤海玛珠”号客滚船火灾等事故也暴露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
综上所述,现行标准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从而进一步提升客滚船码头港口安全水平,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2016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通过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制定目的、标准内容、使用范围及技术内容适用性开展评估,《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评估结果为“保留”,属于“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的要求,本标准制订发布实施后,将替代现行交通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
(三)主要工作过程。
为了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协调、可行,规范和指导客滚船码头作业及运营的安全管理,有效管控客滚船码头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开展了如下工作: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拟定项目计划,组织参编人员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编制完成了标准草案。
2018年6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编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预研报告等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国家标准制定立项。
2018年7月-12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组织参编人员赴辽宁、浙江、广东、海南等地对有关客滚船码头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现状和需求,编制完成了标准初稿(第一版)。
2018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列入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2019年1月成立标准工作组,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标准制定的技术要点和起草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2019年1月-3月,在搜集前期基础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起草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工作,赴海南、辽宁、山东、浙江、广东、广西等地,针对国内主要客滚船码头开展现场调研,并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需求沟通,在北京、海口、大连、舟山等地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标准初稿(第一版)进行了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二版)。
2019年4月-6月,重点针对“渤海玛珠号客滚船火灾事故”,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指导下,再次赴辽宁、山东开展客滚船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风险管控相关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修改完善标准初稿。
2019年7月,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函形式,对天津、上海、重庆、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管理部门以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开展了港口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情况的书面调研。
2019年8月-10月,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指导下,针对全国调研反馈情况,起草组多次开展召开专题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初稿,形成了标准初稿(第三版)。
2019年10月31日,起草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标准初稿专家咨询会,广泛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有关专家,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了再次研讨。
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标准初稿(第四版)。
2019年11月12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关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和加强重大风险防控的研讨会,广泛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有关专家,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了再次研讨。
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五版),提交相关部门申请上网公示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2日,本标准初稿以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征求意见,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交办水函〔2019〕1753号),向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等12个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航局、珠航局、部海事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六版)。
2020年3月26日,交通运输部将本标准以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
2020年6月,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指导下,根据《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发布后的各地反馈情况,再次召开起草组内部研讨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制定工作的起草组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包括: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卢新、谢天生、阮超宇、徐宏伟、王国波、曹兆年、刘玉阳、黄明龙、赵磊、路德、左璐、宋晓华、胡雅涵、王俊勇。
分工如下:表1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情况姓名单位分工卢新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标准制定总负责人,制定标准编写框架,负责各章节技术内容和制定依据确认谢天生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1章“适用范围”、4章“一般要求”、7.1“信息填报和实名制”、7.2“安全检查”的编写,组织港口作业调研和相关技术内容的研究阮超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5.1章“车辆滚装作业”、8章“应急与疏散要求”的编写徐宏伟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6章“待渡停车场管理要求”的编写王国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3章“术语和定义”、5.2“车辆、旅客分流”、“附录A”的编写曹兆年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6章“待渡停车场管理要求”的编写刘玉阳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8章“应急与疏散要求”的编写黄明龙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参加5.3“接岸设施”的编写赵磊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路德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左璐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宋晓华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的编写胡雅涵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标准前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王俊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标准前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一)标准编制原则。
1.一致性原则。
标准的制定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的要求保持一致。
2.协调性原则。
本标准充分考虑了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确保与相关标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
3.可行性原则。
本标准在研究制定的过程中,一方面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需求为出发点,尽量细化、明确提出作业要求,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借鉴民航、铁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检查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目前我国客滚船港口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实际运营情况,在港口企业调研和行业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制定,确保提出的要求符合实际,有广泛落地执行的条件。
(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本标准起草组严格遵循以下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作为本标准起草的重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2017);(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8)《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9)《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10)《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1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