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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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最高要求
从职业守则来讲,‘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从业人员必须烙守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要烙守‘不做假账”的底线却很难。
一些地方统计掺‘水”,财务数据失真,无一不是假账惹祸。做假账固然是会计人员的错,是不守诚信的表现,是职业道德问题,但假账的背后却隐藏着比较复杂的政治目的和经济利益,它和官员的仕途、政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假账首先是个经济利益问题,一些位的领导为了谋取小集体利益,指使会计人员涂改账目,甚至无中生有编造财务报表,损害国家利益。其次,假账有时也牵系政治问题。`}C字升官,官生数字”使一些官员尝到了做假账的甜头,于是便肆无忌惮地授意会计人员在财务报表上玩弄数字游戏,实现其‘政治生命”中的‘步步高”。
作为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一个坚持‘诚信”不动摇的会计人员,面对假账,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面对单位领导的授意指使,可以不去理会甚至坚决予以制止。但现在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不讲诚信者为数不少,会计人员要寻求一方不做假账的净土不很容易。你不做假账,就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你不做假账,就要面临下岗。凡此种种。作为会计工作者,他们也要生存,要养家糊口,如果因为不愿做假而频丢饭碗,如果连生计都要成为问题,他们在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面前能不仿徨?因此,可以说,要求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不屈从任何压力,不提供任何虚假会计信息,是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最高要求。只有在全社会营造起了‘诚实守信”的大环境,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会计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以保证,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又尽职尽责,使迫使会计造假的人受到严惩,才能说‘不做假账”是对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大致表现为:(1)经济交易失真。企业为了粉饰财务报表,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利息资本化、交易时间差异等多种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等,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失真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2)会计核算失真。会计核算过程不能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这是会计核算的过程失真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3)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隐瞒应披露的会计信息或不及时披露会计信息,这是会计核算的结果朱真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将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锁定在两方面:(1) 主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包括,会计法规的严肃性降低,法规执行不力;会计管理体系与执法体系不统一,迫使企业会计人员对领导的意图惟命是从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混乱导致账面信息失实: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差导致会计确认及计量混乱。
我国当前还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遗留的问题还很多,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地方。正是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使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准则和制度规定的不严谨、不明确进行会计利润操纵,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在会计核算中,有些经济业务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都允
许会计人员运用大量的估计和专业判断,这就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有可能偏离事
实。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就是一个需要估计的事项,尽管国家在相关的财务制度和
所得税法规中对固定资产按大类规定了一个折旧年限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会
计人员结合本单位特定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后判断确定。利用这种主观判断计算的成本
费用和利润就很可能无法反映其真实的损益情况:又比如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其计提方法和比例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无强行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按照企业的
实际情况计提,这样就给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由于各企业的实际
情况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制度规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又很强,因而经过会
计人员的估计和判断后,很难反映事实的客观情况。需要进行专业估计和判断的事项
越多,主观成份越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就越难保证。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了达到自己特
定的目的,存在会计舞弊的动机,就会使这些估计方法成为其利润操纵的工具。
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均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使会计
信息在反映同一经济事项时显现不同结果的特征。如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就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对于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净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可供选择。可供选择的方法越多,上市公司就越倾向于选择对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有利的方法,而不论该方法能不能最客观、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健全的立法是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并打击虚假信息披露的制度保障,但是我国与
此相关的立法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主要法律一《公司法》和《证
券法》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5.2.4外部监管不力
5. 2. 4. 1政府职能错位5. 2. 4. 2证监会监管不力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