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一、直接费用(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
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01- 04【颁布时间】:-12-21【实施时间】:-01-01【文号】:京财科文〔〕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北京市进〕36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
收费标准(科研经费)
【北京市科委】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第22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科技项目审计费标准和审计委托方式请示》,现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费用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课题(任务)总经费预算在100万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000元;
2.课题(任务)总经费预算超过100万(含)至500万元以下,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5000元;
3.课题(任务)总经费预算超过500万(含)至1000万元以下,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8000元;
4.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0万元(含),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10000元。
以上标准原则上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立项的项目课题。
请各单位严格执行以上标准。
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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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原则(修订)
3.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接到评审结论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科委,逾期未反馈旳,视同项目承担单位同意评审结论。 4.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加强预算评审资料旳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确保预算评审资料及统计旳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涉及: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教授意见等。5.项目实施方案中旳年度任务目旳、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不够完整,没有明确旳阶段性目旳与阶段性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影响评审教授对预算旳合理判断。6.项目申报资料一经提交评审后一律不得随意撤换和修改,如需阐明和补充必须经教授组讨论拟定。 回避: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但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旳评审教授、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参加过该项目可行性论证旳教授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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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原则(修订)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既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旳有关费用。 有关通用设备费用评审问题: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安排通用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摄影机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如因项目需要购置上述设备旳,需由市科委业务教授界定并签属意见。(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旳多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旳采购及运送、装卸、整顿等费用。评审准备资料: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旳报价单(设备旳规格、型号相同),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旳,评审时由科委邀请旳行业教授确认并签属意见。购置独家采购设备、材料需要提供独家采购旳阐明,并提供供货方为独家代理旳证明材料。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根据。
国拨项目经费管理
1、国拨项目概述
➢ 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 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 律,国家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五类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
1、国拨项目概述
财政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单位需 要履行设备查重评议程序,并在立项论证时出具查重评议报告。
重点要求: ① 应有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及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 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 ② 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③ 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及 设备租赁费; ④ 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2、经费管理-概述
➢ 承担单位职责
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 ,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切实履行在项目(课题)申 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2、经费管理-概述
➢ 经费支持方式
1、事前直接补助
2、后补助
3、股权投资
事前直接补助是对科研项 目(课题)等活动所需成 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 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 方式
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 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 标准。
2、经费管理-支出范围
➢ 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 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课题及下拨经费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课题及下拨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课题及下拨经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度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课题予以公布,并将资助经费下拨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填报任务书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负责人,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后,填写《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根据任务书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项目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25年8月。
任务书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通过北京中医药科教管理系统(https:///)上传电子版,经网上审核同意后打印纸质版一式四份并盖章后,于9月22日前由单位统一报送至北京中联中医药项目管理与评价中心。
二、加强过程管理1.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阶段考核,指导和协助课题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研究目标的顺利完成。
同时,协调财务部门落实匹配经费或自筹经费,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费使用的要求,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我局。
2.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加强对课题的学术指导,保证课题完成的质量,提升课题组成员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3.各单位伦理委员会在临床试验类课题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保障课题研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涉及人的(包括利用可辨认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生物医学类研究项目,申报任务书前应经由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盖章,本单位未成立伦理委员会的可以委托外单位伦理委员会或北京市中医药研究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相关问题解答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相关问题解答(2014年评审原则30问)一、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答: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2.创新方式,分类支持。
积极创新科技项目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3.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4.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5.考核评价,追踪问效。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二、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答:1.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2.负责编制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3.按照科技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4.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向受托机构或市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6.根据市科委要求,配合进行科技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7.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三、科技项目(课题)预算编制的要求?答:1.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发〔2016〕83号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
学校以此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同时列入各学院、研究机构年度科研经费的统计,作为各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
— 1 —第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进一步落实法人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在预算的范围内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根据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纵向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地方政府等直接下达的各类研究经费,以及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项目合作经费。
(二)横向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单位、组织和个人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 2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强化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两个环节的管理。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保证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科研部负责指导和审核,并对预算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预算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包括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三条经费预算编制应该依据项目研究内容、工作任务、研究方法、研究进度和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编制纳入整个项目工作的计划中,并及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报告。
第三章经费资金拨付第五条经费拨付按项目执行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拟拨付,拟拨付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六条经费拨付采用电子转账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七条经费管理采取“预算控制、责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研究的需要,并经过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审批。
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范围,不得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人员应及时填写经费使用记录,保留相关凭证,做好经费台账,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提供经费使用的真实依据,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的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和结余报告,并将报告交于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经费监督第十四条经费监督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监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经费使用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预算控制:指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经费使用不超过预算范围。
2.责任管理:指经费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方案(专项B本)注意:1、请根据指南要求撰写申报文本,不符合资助范围的属形式审查不通过,直接淘汰,具体要求请见指南以及通知;2、利用有限经费集中解决一个问题,切不要贪多贪大,考虑可行性;3、针对研究的需求或问题,按急缓或递进顺序先集中解决一个方面。
4、课题实施方案中,均使用“课题”自称,前后保持统一;5、具体格式、字体等请查看编制说明。
课题名称:所属项目名称:所属领域:医疗卫生所属类别:公益应用类市科委主管处室:医药健康科技处起止年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二〇年月编制说明(请填写前认真阅读本说明)1. 本方案适用于申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由课题承担单位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组织编写。
2. 本方案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与课题相关的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姓名、申报单位及参加单位、合作单位名称等信息,否则视为废标。
方案中涉及的参考文献一律采用“文章题目.录用杂志.年,卷(期):页码.”格式标注。
3. 本方案统一采用宋体小四,1.5倍行距格式填写;确认所填信息正确、完整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无误后将本实施方案转换成PDF 文档(大小不超过10M,且不可采用任何形式的文档保护和加密),上传至申报系统。
请确保转换后的文件未出现缺页、乱码和不能读取等情况。
文件名称规范为:“课题名称--B本”。
4. 本方案表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或“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请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方案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在发表论文和出版物时,应注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课题编号。
6. 课题经费预算要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编写,对于虚假编制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7. 课题研究期限可根据研究工作内容合理设定,最长不超过4年。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 01- 04【颁布时间】: -12-21【实施时间】: -01-01【文号】:京财科文〔〕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也称为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是由北京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一项科技研究计划。
该计划旨在推动北京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面回答。
1. 目的和意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资助和支持科技研究,该计划旨在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北京市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同时,该计划也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2. 项目类型: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层次的科技研究。
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和目标,可以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产业研究项目等。
这些项目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能源等。
3. 申报和评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通常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申报的方式进行。
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可以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实力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研究方案、预期成果、研究团队等。
申报材料经过初审后,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由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和排名。
4. 资助和支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资助的项目提供经费和支持。
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规模而定,可以用于研究设备购置、人员支持、实验费用等方面。
此外,项目还可以获得科技资源共享、技术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帮助。
5. 成果转化和应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研究项目完成后,可以通过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创业支持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或商业化产品。
政府还提供相关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落地和产业化。
6. 效果评估和追踪: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在资助和支持完成后,会进行效果评估和追踪。
通过对项目成果的评估,可以了解项目的实际影响和效果。
这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技计划,提高科技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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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宣讲会杨洁发言稿2015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与市科委一起联合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尽快适应2015年科技经费联合评审的要求,基于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
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运用评审原则编制课题预算,我将评审原则分解成三个方面的问题,来做不同深度的讲解。
第一部分。
评审原则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审核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这部分内容是为我们更好掌握评审原则所作的铺垫,因此,需要大家做到了解并且能够运用到编制预算的实际工作中。
一、评审原则所依据的文件。
为使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以及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正在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了评审原则。
在《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核”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我们项目单位编制预算和提供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所应遵循的原则。
概括来讲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就是“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项目审核的具体要求是“项目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核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这个指导思想有两层含义:其一,针对我们评审机构来讲,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组织,我们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
其二,针对项目单位来讲,承担单位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且要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且提供的资料需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
以此来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二部分。
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这是需要讲解的主要问题,在此,做重点讲解。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以下科目: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财政经费购置通用设备。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北京地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购置、租用设备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
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署意见。
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如:设计图、开发工时、明细预算等)以及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费用测算依据。
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应对所申报购买的设备,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仪器、设备购置的配置功能、用途、数量、单价、由行业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相关性。
上述是关于设备科目的定义和评审的原则,在编制这个科目的预算是需要特别注意:(一)设备可以用直采或试制、改造、租赁等三种方式取得,项目单位应根据取得方式所对应的评审原则来提供评审资料。
例如:购置、租用设备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
(二) 设备科目所指的是课题实施中的专用仪器设备,对于通用类设备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采购材料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
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署意见。
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应对所申报购买的材料,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购置材料的用途、数量、单价,由行业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相关性。
需要提示给大家的是,此次的原则中明确如材料科目申报预算一定要在实施方案中有详细说明,由行业专家在立项论证中予以论证,如方案中未明确,在预算评审中只能在无法确认处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如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需按评审专家要求提供进一步评审资料。
评审时需提供意向书或协议,应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执行期限、付费标准、费用概算、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费用可提供对外公开报价单,需供应商盖章或签字。
评审时如无法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按照无法确认进行处理。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我们认为在直接费用50%以下比较合理,对于个别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的项目,评审中需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由行业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且报科委主管处室审批或者备案。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应按照上述原则提供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的明细清单、规格、功耗、详细的计算方法等书面资料。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北京地区交通费用及外埠差旅费等。
北京地区调研费按180元/人天计算,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财政经费的20%。
在差旅费科目的审核中,我们按照目标相关性的审核原则,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来判断其合理性。
即方案中未明确需做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的,审核中做无法确认处理。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组织协调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编制预算时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
在编制会议费科目预算时,建议大家认真学习《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拟开会议的日程、内容和参会人员等详细说明。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研究人员出国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编制预算。
评审时需提供经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的出国申请(由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参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
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需提供专家来华申请,由科委主管处室审核引进专家的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或提供与国外专家合作的意向协议。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论文版面费按照北京市规定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购买专用软件需提供三家报价。
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办法》,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临时工工资标准参照当年《北京市部门预算定额标准》,项目组成员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评审时需提供该项目劳务费分配方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费用不超过《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总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费科目本次原则有新的定义,即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列入本科目。
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列入本科目。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预算时需提供专家库或专家身份证复印件。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
这部分主要涉及间接费用的概念以及控制比例的问题,理解概念和掌握比例是重点。
间接费用是指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间接成本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科研设施,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审计费用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
绩效支出是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超过核定的金额。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直接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特别提示绩效支出是间接费中的一部分内容,与其他间接支出共同构成间接费用,间接费的不超过15%和不超过20%的比例中包含绩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