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弃土外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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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铁路客运专线
XXXX标XXXX大桥弃土外运协议
合同编号:NHZQ2-SFB-辅01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施工现场弃土外运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铁路客运专线XXXXX标段XXXXXX大桥段正线弃土外运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
第2条、施工项目单价及包含内容
2.1、本协议施工项目单价见附件一《弃土外运工程量清单》。
2.1.1、《弃土外运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项目范围和数量及协议总价为暂定数量和暂定总价,协议暂定总价为:元(大写:),实际施工任务并不受此数量限制,若因施工方案或工期要求等方面的改变,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施工任务调整安排。
2.1.2、承担施工项目详见附表一《弃土外运工程量清单》。
2.1.3、以上外运单价包含弃土挖装、外运至10KM以外弃土堆放场、场地平整清理、弃土堆放场地费用等一切费用。
2.2、计价原则
2.2.1、协议单价具体内容包括人力、机械设备、辅助材料、大小临工程、环保等费用,以及协议和施工中明示和暗示发生的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该单价不包含法定税金(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各类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协议和施工中明示和暗示发生的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在协议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一律不作调整。
2.2.2、协议中各工程项目的单价不含工程三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纳税的个人所得税(2%)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3条结算方式
3.1、施工完成后在甲方结算周期(每月20日)内自行填报《中水四局宁杭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四分项目部完成工作量结算表》并附现场原始收方签认资料及审核完成后数量进行结算。
3.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第4条合同工期及要求
开工时间:年 5月10日,完工时间:年8月10日。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施工进度的要求,逾期完不成每天罚款0.2万元,罚款甲方将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第5条双方责任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负责工程现场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5.1.2、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5.1.3、本工程甲方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人事如有变动,以书面通知为准。
5.1.4、及时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本段若出现政府、个人、单位等干预现象,均由乙方负责解决。
5.2.2、乙方必须注重文明施工,弃土运离后及时平整场地、清理现场,同时应接受甲方对其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2.3、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石渣、淤泥不洒落污染道路,将弃土拉运至10KM以外弃土场,不影响环保。一旦发生此情况,乙方应及时清理。
第6条违约责任
6.1、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除不结算工程款外,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1.1、工期严重滞后,连续2天不能完成甲方施工计划,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1.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调度指挥或不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
6.1.3、乙方出现偷工减料行为,甲方有权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6.1.4、甲方在正线的施工中,乙方人员出现阻工(无论任何理由)等现象时,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外,甲方认为自愿接受0.1-0.2万元/次处罚并不得有异议。第7条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自愿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8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全部履行义务后自动终止。
第9条本合同一式3份,其中甲方2份,乙方1份。
甲方:乙方: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甲方代表或分部经理签字:乙方委托代理人:
分管领导:
经办人:
日期:2010年月日日期:2010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附件一:
弃土外运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