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者强则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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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法者强则国强

法治的直接目的在于构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治的最终目标应当是让在“法治”社会秩序中的人们能够生活得更好,包括个人潜能的自由发挥、个人创造动力和能力的提升。

在我国古代社会,法家韩非子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说法。对于何为“奉法者”,却有不同的解读。

第一种解读是将“奉法者”理解为执法者。按这一理解,上述即执法者强大时,则国家强大,反之依然。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商鞅指出,不能满足于“国皆有法”,而要“使法必行之法”,其关键就在于官吏的严格执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执法者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关键。否则,即使制度很完善,若执法者选择处处规避和不作为,最后还会导致制度的虚设。

第二种解读是将“奉法者”理解为所有遵守法律的人。因此,这句话的含义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大多数人都能守法自律,那么这个国家就能保持强大;如果民众都不遵纪守法,则国家必然衰弱。

第三种解读是将“奉法者”理解为厉行法治的国家。法治是治国之本、强国之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韩非子这一论断来看,奉法者应为厉行法治的国家,韩非子说,“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可见,韩非子所说的奉法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只有依法治国,才是治国之本,强国之道。

对于“奉法者强则国强”的说法,上述三种解释都体现了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关键作用,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封建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政策。这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因此,中国要想由贫穷到富强,必须实行法治,即“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当然,梁氏将法治看成救国的唯一疗方,无疑夸大了法治的功能。但其强调法治在促进国家富强上的作用,是颇有道理的。

法治的直接目的在于构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人们共同理解并遵守特定的社会交往和行为规则。但良好的社会秩序本身并不是法治的最终目标。相反,法治的最终目标应当是让在“法治”社会秩序中的人们能够生活得更好,包括个人潜能的

自由发挥、个人创造动力和能力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最有利于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和社会财富的创造,从而提升一个社会的整体和人均福利。

中华民族对人类科技进步所作的贡献世所瞩目,古老的四大发明就是中国技术辉煌的表征。对于近代以来中国科技落后于西方的原因,国外中国问题专家有不同的论述。李约瑟认为,这主要是源于一些文化因素(如道家等无为而治的思想)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其他人则认为源于经济的因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影响等。我们认为,中华民族是聪明、勤劳的,也不乏创新精神,但其科技落后的现象,有复杂的原因。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引导人们发挥这种创造性才能,导致,古代的一些重要发明不能转化为科技生产力。

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治理,是一种规则之治。马克斯?韦伯曾经将社会治理方式分为三种理想类型:传统型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和法律的理性统治。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不依赖于与个人有关的身份或属性,它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不考虑适用对象的个人情况。法治体现的是按照大多数人民意愿治理国家的模式,因为法治本

身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单个人的意愿。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办事。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就能够避免个人的专断、臆断和武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意义更为凸显。其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意义,需要着重予以强化。

法治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法治作最后的保障。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要依据程序来实现救济。尽管法律也可能存在缺陷,执法者也可能会有不公,但在法治社会中,正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的。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纠正执法和司法中的错误,从而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求到救济。这样也才能真正有动力谋求个人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的进步。

在21世纪,国家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法治力量的竞争,中国只有走向法治大道,才能实现社会有序、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但法治是一个伟大的工程,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责任编辑/吴文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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