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令第1号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4年4月8日贵阳市政府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正常供水、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是我市城市供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供水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地改善城市供水条件,保证安全供水,做到水质好、水压够、计量准、维修及时、收费有据。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原则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申请使用自来水的权利,也有保护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第七条供水企业实行不间断供水。
如因维修、施工等需要停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造成停水不在此限)。
凡用水不能间断的用户,应自备储水设施或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用水措施。
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供水企业必须及时抢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阻拦。
第八条供水企业必须加强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网的水质检测和管理,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自行进行再处理。
第九条根据用水条件,供水企业应按规定保证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供水管网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测压点,压力合格率应达到国家要求。
第十条供水企业的生产用电应设置双电源或两个以上回路,供电部门应确保供电。
如果线路出现故障,供电部门应及时抢修,确需临时停电时,必须事先通知供水企业。
贵州水资源保护条例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2021修正)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2012年5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集镇供水用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根据规划适时推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与开发建设同步实施,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七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城市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节约用水条例(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节约用水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17修正)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17修正)【发文字号】市人大字〔2017〕10号【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29【实施日期】2017.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水务、住建、城管、工商、林业绿化、国土、卫生计生、交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和整体规划,对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水环境功能类别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解读(2020)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解读(2020)《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3月6日由第十三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颁布的首个省级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治水方针的重要举措,为保护水生态、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进一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及意义(一)立法目的《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为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二)立法背景及意义1.水资源利用现状我省多年平均年降水量1179毫米,多年平均年径流量106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2950立方米,水资源量相对丰富,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喀斯特地貌分布广,工程性缺水问题突出。
2019年,全省用总用水量108.35亿立方米,比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降低16.7%,其中:农业用水量61.74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量25.68亿立方米、生活用水量19.96亿立方米、生态环境用水量0.97亿立方米。
用水效率主要指标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70.58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53.5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479,距全国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水资源浪费、用水效率低下等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水资源利用面临不少问题:一是我省水资源虽相对较充沛,但用水总量受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用水总量控制,国家分配给我省的2030年用水总量仅仅143.33亿立方米,水资源是最大的刚性约束。
二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喀斯特地貌发育,导致轻度缺水的县域25个,中度缺水的县域4个,重度缺水的县域3个,极度缺水的县域3个,工程性缺水问题仍存在。
三是尚未出台节水地方法规,对强制节约用水缺乏专业统一的法律支撑。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7•【字号】黔府发[1996]5号•【施行日期】1996.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6]5号1996年2月7日)现将《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凡在我省从事城市供水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证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上不断提高。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或流域水资源统筹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中期、远期开发利用规划,使水供求计划与水资源统筹规划相协调,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3月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节约用水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贵阳市民必读(节水)
创建节水型城市共建人水和谐社会(市民必读)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宣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公开信(摘要)市民朋友们:贵阳市委、市政府作出在2010年把贵阳市建设成为节水型城市的战略决定,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每一位市民共同的责任,我们要坚持节约优先、群众参与的原则,从每个市民做起,身体力行,把节约用水落实到日常生产生活之中。
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倡议:一、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忧患意识,充分认识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科学的用水态度和合理的用水方式,形成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各行各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创建节水型城市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步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建立起政府宏观组织,公众广泛参与的节水新机制。
三、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切实强化节水措施和管理责任,做节约用水的示范者、推动者;工业企业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广泛推广和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农业生产要做节水的主力军,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服务业也要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改善高耗水的消费结构,提倡合理利用水资源;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节水知识,传播节水理念,为创建节水型城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学校要不断强化节水教育,在广大青少年中树立节水意识,努力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消费模式;社区和家庭要自觉行动起来,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倡议广大市民“每人每天节约一升水”,以实际行动使节约用水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建设和谐贵阳做出积极贡献。
编者按:节水不是不用水。
节约,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地球只有一个,地球资源不只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202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2009年8月1日施行。
根据2011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阳市城市供水的管理,规范供水服务,保障广大居民的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水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供水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城市供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供水服务。
第二章城市供水规划第六条城市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供水水源条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景观水体、农业灌溉和工业用水等因素,合理确定供水规模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供水设施的选址、水源的保护、水质的控制、供水管网的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供水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供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
第九条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应急情况,做好抗灾减灾工作,确保供水服务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行。
第三章城市供水建设第十条城市供水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的要求,科学选用材料、设备和技术,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供水设施的质量达到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进行,确保公平竞争,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节水设施和节水技术。
第四章城市供水运营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供水水质检测和满意度调查。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建立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养护工作,及时处理管网漏损和故障,减少供水损失。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供水收费标准,保证收费公平合理,并向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服务内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2015-2030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的批复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2015-2030城市节约用水
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1
•【字号】筑府函〔2015〕225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2015-2030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的
批复
筑府函〔2015〕225号
市水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复〈贵阳市2015-2030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批稿)的请示》(筑水字〔2015〕28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阳市2015-2030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二、请你局牵头,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治水,科学、有序地开展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贵阳市水资源高效、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体系,提高水资源的环境质量,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推进贵阳市创建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
三、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规划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切实改善贵阳市水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完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认真组织实施,逐项进行检查和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2015年12月1日。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8•【字号】•【施行日期】198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89年1月28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水、水域及水工程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贵州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个人、合伙依法修建的水塘、水窖、蓄水池的水属于个人、合伙人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农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应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工业用水,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农业用水,应制定合理的定额,实行有偿使用,超用加价,节约奖励。
第六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贵州省水利电力厅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特区、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环保部门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对地下水进行普查勘探、动态监测,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城建部门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交通部门对航道实施管理;林业部门对水资源的源头绿化、护林进行规划和监督。
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
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1.17•【字号】市人大字[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贵阳市人民代表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市人大字[2002]1号)《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经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7日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环保、水利、卫生、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投资者按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投资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建设规划开发建设的地区配套建设供水设施;(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用水;(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四)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停水时,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六)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七)按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收费;(八)定期抄表,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提前30日通知用户;(九)定期检修、清洗城市供水设施;(十)改造陈旧管网,保证供水,防止漏失。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黔府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一)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制度,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调整用水结构,推行先进节水技术,做到合理用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使用好水资源。
经贸、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水资源节约的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
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
加强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强化对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通过计划用水,加强统一调度,既要注重发证和收费管理,更要加强监督、强化服务。
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质管理,做好取水许可统计工作。
(二)加快结构调整,降低工业水耗。
把节约用水纳入行业、企业发展规划,以水的供给为基本条件,合理发展相关产业。
在缺水地区,要限制和压缩高耗水行业、企业发展规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进高耗水行业、企业节水改造,加强水污染防治,在高耗水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改造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矿井水资源化利用、中水利用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贵州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贵州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
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库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一:一、范围及目的本旨在明确贵阳市城市供水的用水规定,确保供水安全、有效地满足居民和企业的用水需求。
二、用水权与义务1. 居民用水权:1.1. 居民用水包括生活用水、卫生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
1.2. 居民应按规定缴纳用水费用,并遵守用水限制政策。
2. 商业用水权:2.1. 商业用水指用于商业、服务和工业生产的用水。
2.2. 商业应办理用水手续,并按时支付用水费用。
3. 城市设施用水权:3.1. 城市设施包括公园、游泳池、喷泉等。
3.2. 城市设施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用水,减少水的浪费。
三、居民用水管理1. 生活用水管理:1.1. 居民应合理安装、使用水龙头、水槽等用水设备。
1.2. 居民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自家水表和水管,确保用水安全。
2. 卫生用水管理:2.1. 居民应遵守卫生用水规范,确保水质达标。
2.2. 居民应定期清洗水桶、水罐等存放水的容器。
3. 公共设施用水管理:3.1. 公共设施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公共设施用水。
3.2. 公共设施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水表和设施水管。
四、用水费用管理1. 用水费用计费标准:1.1. 用水费用按不同用水性质划分,采用分阶梯计费方式。
1.2. 用水费用计算公式为:用水量 × 单价 + 附加费用。
2. 用水费用征收:2.1. 用水费用由供水公司负责征收,应按时缴纳。
2.2. 应及时办理用水结算手续,确保正常用水。
3. 用水费用减免:3.1. 具备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用水费用减免。
3.2. 减免方式包括难点津贴、暂时减免等。
五、执法与处罚1. 监督与检查:1.1. 监督部门可随时对供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1.2. 监督部门可以抽查用水情况,核实违规行为。
2. 违规处罚:2.1. 对违反用水规定的,监督部门将赋予相应的处罚。
2.2.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停水、降低用水等级等。
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供水设施建设方案。
2. 用水费用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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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9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8月21日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8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
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区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研工作,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水平;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的研制,推广运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对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以及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
第八条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城市节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条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因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一条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作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必须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批准的计划量用水。
第十四条纳入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过计划的用水量,按水价的1至10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定期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汇总,报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应当把企业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用水量大的单位,应当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及时改进。
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加强节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节水、用水设施。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用户购买特定品牌的节水、用水产品。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必须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严禁新凿深井开采地下水。
对城区内的天然水井,规划时应予保留,并加强保护,防止水质受到污染。
建筑施工中不得损坏、填没。
第二十条新建大型宾馆、饭店、营业性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用水量大的事业单位及居住小区,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业生产用水应当一水多用、重复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求高于60%。
用水单位的设备、空调等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
应当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其中工业用水还应安装二、三级水表。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安装水表计量,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严禁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禁止施工现场管网设备跑、冒、滴、漏和长流水。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消防、环卫、市政、园林等用水设施的管理。
发生泄漏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理。
禁止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减少漏水损失。
用水单位的公共用水设施应当有专人管理维修。
责任单位接到供水管道、阀门等漏水的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完毕。
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的,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用户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专项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自来水设施建设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每年按20%的比例提取用于有明显社会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科研项目和支持经济效益明显的节水技改项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因供水或者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跑、冒、滴、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设备、空调冷却用水直接排放或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户每月浪费20吨水计,对该单位处以水费10倍罚款。
(五)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式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浪费用水或者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接到供水管道漏水报告后,不及时组织抢修造成浪费水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0日发布的《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