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分清朝法律制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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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份法
(一)社会等级 ▪ 旗人。 ▪ 官缺(官职)制度。“官缺”分满官缺、
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 ▪ 捐钱买官,称为“捐纳” 。 ▪ 捐纳和恩荫 ,“异途” 。 ▪ 孔府衍圣公 。 ▪ 贱民,惰民 。
▪ 奴婢
▪ 《大清律例·刑律》 “奴婢殴家长” 条:
“凡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 五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 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 册报官存案。 ”
(二)治外法权的设立 1、领事裁判权 ▪ 《虎门条约》附件《五口通商章程》。 ▪ 《望厦条约》。 2、观审 3、会审公廨mixed court
(三)修律活动 ▪ 修订法律馆、修律大臣。 ▪ 沈家本、伍廷芳。 ▪ 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
田钾太郎等。 ▪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 礼法之争。
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 宗人府、内务府 。 ▪ 理藩院。 ▪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州县。 (二)诉讼审判制度 ▪ “秋审”和“朝审” 。 ▪ 幕友、胥吏 。
八、晚清法制
(一)概述 ▪ 1840——1911年。 ▪ 二次鸦片战争。 ▪ 太平天国起义。 ▪ 洋务运动。 ▪ 中日甲午战争。 ▪ 戊戌变法。 ▪ 八国联军入侵。 ▪ 清末新政。
(二)宗族、家庭
▪ 宗族制度。
▪ 继承制度。兼祧。
五、刑事法
(一)旗人特权 ▪ 以枷号代军、流、徒刑。 ▪ 盗罪刺面可改为刺臂,死罪斩立决可改
为斩监候等。 (二)刑罚 ▪ 发遣刑。 ▪ 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三)罪名 ▪ “文字狱” 。
六、财产法
1、旗地旗产 ▪ 2、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 契约须注明典或卖; ▪ 典不必纳契税,而卖须纳契税; ▪ 须明确回赎年限等。
第十一部分清朝法律制度教学课件
一、历史概况
▪wenku.baidu.com年代:1644——1911年。 ▪ 摊丁入地;开豁贱籍;改土归流。 ▪ 文化专制和文字狱。
(二)例
▪ 清朝的例由明朝的条例发展而来,有条 例、则例、事例等。
▪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 (三)会典 ▪ 典章制度,统称《大清会典》,有五部。 (四)其他 ▪ 对少数民族的立法。 ▪ 地方立法。省例。 (五)清朝的律学
(四)预备立宪 ▪ “规制未备、民智未开” 。 1、官制改革 2、资政院、咨议局 3、宪法性文件 ▪ 1908年8月公布《钦定宪法大纲》。 ▪ 1911年11月3日公布《十九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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