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分清朝法律制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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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清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2008多)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 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 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 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 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清朝的法律制度
——最后的帝国及其法制成就
一、清朝的建立及其统治特色
(一)清朝的建立
满族是生活在中国北方的一个游牧民族,属女真族的一支。 满族发展壮大的过程,是极为迅速的:
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
1626年,满人攻占沈阳、辽阳,基本控制关外;
1636年,皇太极在蒙古王公和满洲贝勒的拥戴下即皇帝位, 建立大清国; 1644年,清兵大举入关,迅速占领中原,扫荡明朝及李自成 残余势力,建立大清帝国。
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从清初制定《大清
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最后完成,经历了近一个
世纪的探索过程。 4、《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雍乾嘉 光绪
5、清朝的“例”
(1)编入律典的条例 (2)各部、院则例 则例的制定主要从康熙朝开始,有《兵部督捕则 例》《理藩院则例》民族法规
清朝的民族区域立法,在数量上和内容上都达到了 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采纳 “修其教不易其俗” 的原则,制定有《蒙古则例》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藏内善后章程》 《回律》等民族法规。
三、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刑法方面:进一步强化专制统治
1、反逆重罪扩大化
“上书奏事犯讳”等亦按反逆论,还禁止士人结盟、结拜。
(二)起诉制度 限制诉权,广泛使用调解息讼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第十、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

第十、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

第十章清代法律制度(上)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第二节清代的行政法律第三节清代的刑事法律第四节清代的民事经济法律第五节清代的司法制度一、清入关以前的法制概况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开始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离主条例》六条。

入关以前,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不断借鉴汉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呈越来越快的发展趋势在17世纪前40年里,满族社会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随着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而逐渐发展和完善。

天聪五年设立刑部,作为大清国中央政府的主要司法机关,从此满族社会的司法权也由分散趋于集中。

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政权以后,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在法律制度上,则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大汗的“谕令”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

一系列满族社会中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大汗、皇帝的谕令仍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康熙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所有条例进行重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者, “因时制宜”制成《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以“析异归同,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原则,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行修订,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类分类编纂。

为《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清朝法律下》课件

《清朝法律下》课件
清朝法律的发展
清朝法律经历了从入关前的《满 洲律》到入关后的《大清律例》 的演变,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 要。
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01
02
03
以维护皇权为核心
清朝法律以维护皇权、巩 固封建统治为核心,严格 区分满汉民族身份地位, 实行因族施刑。
重视传统道德
清朝法律注重维护封建伦 理道德,对于违反孝道、 伦常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政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 财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01
清朝法律的影响与 评价
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完善了中华法系
清朝法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 中华法系,为后世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推进了法律的近代化
清朝法律在近代化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和努力,如引进 西方法律理念和制度,开展法律改革等,对中国法律的近 代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
清朝法律的实施和推广,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提 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现代法律文明的发展奠定 了基础。
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
维护了封建统治
清朝法律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保障了封建社会 的稳定和发展。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朝法律在保护私有财产、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商 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治理
清朝法律在边疆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了对边 疆地区的治理,巩固了国家统一。
对世界法律史的影响与贡献
01 02
对东亚法律文化的影响
清朝法律对周边东亚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日本、朝鲜、越 南等,这些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文化方面都受到了清朝法律的熏陶和影响 。
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

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

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

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2.清朝的法律形式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4.清朝的典权制度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

“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

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

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

【疑难分析】: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

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

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

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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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行行政法规
《结社集会律》 《违警律》 《户口管理规则》、 《京师户口调查规则》 《调查户口执行法》
—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 《各学堂管理规则》:“十一不准”
24
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商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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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 ➢ [日]松冈义正等参与起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11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及 主要特点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特点 (三)影 响
12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基本目标)
2、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制(折中撙俎,模范列强) 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籍此收回“治
外法权” 3、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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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刑部—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
统新
地方:按察使司—提法使司
的 审判机关:
司 法 系
中央: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机关 各级审判厅内(审检合署)
关于注册、商标、破产、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27
四、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 关于“礼法之争”
28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刑法典(1910.5) ,局部、形式上的改 变,基本精神、原则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1)律名:突出“刑律”
2)体例:保留名例律,废六律总目,设门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课题:清代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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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 1.结婚 2.婚姻的禁忌 3.结婚的形式、婚书与婚期 4.婚姻的解除 (二)家庭 1.夫权 2.家长权 (三)继承制度
第四节 经济法律规范
一、经济立法概述 二、赋役立法 (一)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 (二)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 入亩”
第四节 经济法律规范
课 题:清代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知识点、能力点、素质点): 1、了解明清代立法思想 2、理解清代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 3、理解清代诉讼制度
教学重点及难点: 1、清代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 2、清代诉讼制度
教学方法及手段: 讲授、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多媒体
学法指导: 讨论、分析、归纳、总结
结合案例,评析清代的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
准收赎。
杭州知府陈鲁,于所属州县相验错误毫无察觉,及解府督审,率凭刑讯混供具详定 案,复不亲提钱宝生究明砒毒来历,实属草菅人命······“厥咎维均”,俱应依承审官草率
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例各拟以革职。
巡抚杨昌浚据详具题,不能查出冤情,京控复审,不能据实平反,意涉瞻循;学政 胡瑞澜,以特旨交审要案,所讯情节既有与原题不符之处,未能究诘致死根由,详如复验,
三、农业立法 (一)鼓励垦田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 1.关于农作物的种植与保护 2.关于务农以时 3.关于畜力的保护 4.关于防治虫害 5.关于水利
四、工商立法 五、漕运立法
第五节 刑事法律规范
一、罪 名 (一)反逆罪 (二)异端思想与妖言罪 (三)侵犯皇权罪 (四)奸党罪 (五)贪污索贿罪 (六)危害社会秩序罪
三、行政法律Leabharlann 第三节 民事法律规范一、民事法律主体的扩大 (一)超经济剥削的削弱 1.“地丁合一”,取消了延行二千余年的 人头税 2.取消明时手工业工人的匠籍 3.提高商人的地位 4.限定雇工人的身份 5.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Summarize of Legal System of Qing Dynasty
一、立法思想(Thought of Legislation) “参汉酌金” :
“参汉”:引进或借用汉族法制。 “酌金”:适当记录整理原有的习惯法 及旧法令。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020/3/264二、主要立法活动(Mostly Functions of Legislation)
机关; 3、设立地方审判机关。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标志着几千年来司法
附属行政体制的结束。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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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编制法》(1911年)
《法院编制法》是沈家本领导制订的一部 较为全面系统的各级审判机构的组织法。
1、实行四级三审制 2、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或合议制 3、实行检审合署制
2020/3/26
2、评价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也是第 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标志着中 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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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事法律的修订(The Repaired of System of Civil Law)
(一)《大清民律草案》
1、内容结构
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篇构成。
2、封爵继承
2020/3/26
8
(二)财产继承
1、家长有遗嘱的,从其遗嘱 2、家长无遗嘱的,“诸子均分” 3、女子一般无继承权 例外: (1)户绝之家的财产由其所生亲女继承; (2)除有嗣子的情形外,妇人无子守志者
可“合承夫份”。
2020/3/26
9
三、经济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Economic law)
2020/3/26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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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西周法律制度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一、立法概况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西周金文选注》
【课后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一、 二、 三、
绪论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1.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3.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思考题】
1.运用法学基本理论,结合具体史料,分析阐述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
2.试述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3.举例说明夏商司法制度的“天罚”、“神判”特色。
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 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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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导读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第九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政体:二元君主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 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 “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 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赤裸裸地表明清政府以仿行 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君主专制集权。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 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 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 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 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 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 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四)司法体制变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 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 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 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 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宪法与宪法性性文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体 政体形式(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领土与疆域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政体形式
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清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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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属雇工人范 畴,与雇主有主仆名 分,在法律上处于不 平等地位,如雇工人
实行官营制度
殴杀家主,较常人相 殴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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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 三法司
刑部—审判,权限较重:最高审判权;司法行政权; 立法权
都察院—监察,风宪衙门

大理寺—复核
法 制
地方司法机构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
度 刑名幕吏对司法的操纵
• 清朝大学士虽然“勋高位极”,实权远不及明朝,一方面,皇帝亲 自批答内外大臣奏折,“阁臣不得
• 与闻,”另一方面,又有议政处,南书房牵掣其职权的行使,特别 是“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
• 乾隆 语:“夫宰相之名,自明洪武时已废而不设,其后置大学士,
我朝亦相沿不改,然其职权仅票PPT学拟习交诏流旨,非如古所谓秉钧执政之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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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 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 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保证 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 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 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例 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军火库等重要机 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 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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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极谕禁同族嫁娶,违者以奸论罪的理由时,说:“明 与朝鲜皆礼义之邦,故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若 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以禁止耳。

第10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10清朝的法律制度

3.管理少数民族边疆的专门法规 民族 蒙古族 西藏 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 从《西藏章程》到《西藏通制》
青海地区的少 数民族 维吾尔族 西南地区少数 民族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回疆则例》 《苗疆事宜》、《苗汉杂居章 程》
4.各部、院则例
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
(二)律、例关系 •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是例。清代的 例一般是指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 政府颁行的单行法令以及判案成例,经过 皇帝的批准,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 律规范。对“例”的使用在经过了两宋、 元、明后,到清代已颇具体系,主要有条 例、则例、事例。
三、清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刑事原则 反逆重罪扩大化 继续沿用“奸党”罪条 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 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2.刑罚

• • 在清朝的律例中,除了传统的五刑之外,还有下列 的刑法方法: 迁徙:迁徙是将犯人强制迁离原籍千里以外安置, 永远不许回籍。 充军 :直接沿袭明代,亦分为五等:附近(二千里)、 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均 四千里)。 发遣:是清朝创设的;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 驻防官兵充当奴隶,较充军刑为重,但亦有发遣至 边疆地区当差,经常用于政治刑案犯,其地位比流 犯和军犯的地位还低。 枭首、刺字、枷号、凌迟、戮尸
与“朝审”并行的“秋审”。
清朝的会审制度
适用案件 会审形式 时间 结果
朝 刑部判决的案 九卿会审 审 件,以及京城 的斩、绞监候 案件 秋 地方判处斩、 审 绞监候案件 热 京师的笞杖刑 审 案件 九卿会审 三司会审
立秋之后 情实 可矜 缓决 留养承嗣 霜降后十 同上 日 小满后十 立即执行 日至立秋 疏通监狱 前一日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主持修订法律,提出了包括删除酷刑、实 行陪审和律师制度等一系列先进主张。
辛亥革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 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后,出任司法总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 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 总长、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 成疾,逝世于广州。

修 订 法 律 馆 刊 印 的 《 瑞 士 刑 法
八国联军进北京
2、辛丑条约
清华大学的前身为游美学务处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光绪上谕(1902年5月 13日)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 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 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 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按照光绪的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 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 为宗旨”的具体修律方针,得到清廷批准。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的变化
本章概述
清末是中国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 期。西方列强通过众多的不平等条约破坏 中国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清廷于二十世纪的前十年里进行了变法修 律。这种变法修律使得延续了两千多年的 中华法系解体,中国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
学习建议
鸦片战争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主 要围绕着法律近代化为中心展开。法律近 代化表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要建立以近 代宪法为中心的部门法体系。清末的法律 变化主要是在立宪和修律两方面,其中的 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同时对晚清修律的内容和过程及司法制度 上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由于本 章是重点章,名词概念较多,需要仔细理 解掌握。
修订法律馆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 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 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 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法律馆 成立以后近十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 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1644年—1840年)重点、难点:一、立法指导思想;二、法律形式的特点;三、刑事法制的特点;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一、清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详绎明律,参以国制”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从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满清统治集团,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中,一直积极探求汉家立法精神,注重借鉴明朝立法及法律制度。

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清占北京仅一个月,顺天巡抚柳寅东启言摄政王建议“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

其后,上言修律者不绝于书。

摄政王多尔衮谕令“法司官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确立了“详绎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

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

2、崇儒术,重礼教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①满族统治者宣称明王朝是亡于贼寇,而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

②清统治者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以此赢得士人们的心。

顺治即位之初,即令孔子六十五代孙袭衍圣公,继续沿用五经博士等官制;顺治二年又把国子监孔子神位改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孔子”。

康熙皇帝推崇程朱理学,奉理学儒术为“正学”。

康、雍正乾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诗》、《书》、《礼》、《易》、《春秋》等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思想统一中原地主阶级的意识。

3、维护旗人特权清朝初期别满汉之异,注重维护旗人特权。

旗人主要是满族人,也包括满族化了的八旗蒙古和汉军,在旗的人不编入地方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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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清朝法律制度教学课件
一、历史概况
▪ 年代:1644——1911年。 ▪ 摊丁入地;开豁贱籍;改土归流。 ▪ 文化专制和文字狱。
(二)例
▪ 清朝的例由明朝的条例发展而来,有条 例、则例、事例等。
▪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 (三)会典 ▪ 典章制度,统称《大清会典》,有五部。 (四)其他 ▪ 对少数民族的立法。 ▪ 地方立法。省例。 (五)清朝的律学
(四)预备立宪 ▪ “规制未备、民智未开” 。 1、官制改革 2、资政院、咨议局 3、宪法性文件 ▪ 1908年8月公布《钦定宪法大纲》。 ▪ 1911年11月3日公布《十九信条》。
四、身份法
(一)社会等级 ▪ 旗人。 ▪ 官缺(官职)制度。“官缺”分满官缺、
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 ▪ 捐钱买官,称为“捐纳” 。 ▪ 捐纳和恩荫 ,“异途” 。 ▪ 孔府衍圣公 。 ▪ 贱民,惰民 。
▪ 奴婢
▪ 《大清律例·刑律》 “奴婢殴家长” 条:
“凡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 五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 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 册报官存案。 ”
(二)治外法权的设立 1、领事裁判权 ▪ 《虎门条约》附件《五口通商章程》。 ▪ 《望厦条约》。 2、观审 3、会审公廨mixed court
(三)修律活动 ▪ 修订法律馆、修律大臣。 ▪ 沈家本、伍廷芳。 ▪ 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
田钾太郎等。 ▪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 礼法之争。
(二)宗族、家庭
▪ 宗族制度。
▪ 继承制度。兼祧。
五、刑事法
(一)旗人特权 ▪ 以枷号代军、流、徒刑。 ▪ 盗罪刺面可 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三)罪名 ▪ “文字狱” 。
六、财产法
1、旗地旗产 ▪ 2、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 契约须注明典或卖; ▪ 典不必纳契税,而卖须纳契税; ▪ 须明确回赎年限等。
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 宗人府、内务府 。 ▪ 理藩院。 ▪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州县。 (二)诉讼审判制度 ▪ “秋审”和“朝审” 。 ▪ 幕友、胥吏 。
八、晚清法制
(一)概述 ▪ 1840——1911年。 ▪ 二次鸦片战争。 ▪ 太平天国起义。 ▪ 洋务运动。 ▪ 中日甲午战争。 ▪ 戊戌变法。 ▪ 八国联军入侵。 ▪ 清末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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