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广播电视 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 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一、安全播出事件、停/劣播事故有关定义1、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凡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

对于节目中断后采取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是积极挽救、减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按照停播时间长的50%扣分。

错播: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

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计入停播。

3、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CY/T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二、重大事件和事故界定(一)破坏和侵扰事件1、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2、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1、在技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3、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损毁的事件;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指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需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播出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三、安全播出责任1. 广电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播出职责。

2. 广电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安全(1)播出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2)关键设备应备份,备份设备应与主设备性能一致,并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3)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传输安全(1)传输网络应选用优质传输设备,确保信号传输质量。

(2)传输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传输系统应具备冗余备份功能,确保传输线路安全可靠。

3. 人为因素(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播出意识,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播出操作技能。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人为失误导致播出事故。

(3)加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4.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播出工作合力。

五、安全播出监督检查1.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对播出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播出检查。

2. 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播电视62号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62号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形象,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要求第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播出。

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进行整理、审定、审核、编目、编码、编播,确保播出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监控责任,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播出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并对广告、新闻、综艺等节目的规范播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订立播出标准,确保广播电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宣扬、教育、娱乐、公益推广的原则,开展节目播出活动,并建立安全演练机制,随时进行危机公关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安全管理的跨级制度、归口管理要做好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职责履行。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质量提升的实践,建立责任附加机制,让每个人员都将广播电视管理质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第七条、各广播电视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保障,防范适时处理安全漏洞,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四章安全漏洞处理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安全漏洞处理机制,适时发觉和排查播出的安全漏洞,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对外部故障进行精准、适时、科学的处理。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订立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播出不受干扰。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对于可能导致广播电视严重损失或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形,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订立广播电视安全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一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播出事故的报告、登记和处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及其播出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播出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播出设备故障、电力供应中断、天气灾害、火灾、设备损坏等。

第四条操作人员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处理。

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操作人员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并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播电视台所有。

第二章报告第七条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况及原因;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应急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操作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并尽快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当如实向负责人报告安全播出事故的情况,不得隐瞒、篡改或故意掩盖事故的真相。

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安全播出事故的登记系统,对每起事故进行编号,并详细记录事故的情况、调查结果和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定期对安全播出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第四章处理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归属,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对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播电视台所有。

本制度经广播电视台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于XX年XX月XX 日生效。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随着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行业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最重要的渠道。

对于广播电视行业,播出安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发生播出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广播电视媒体的声誉,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规范广播电视媒体的播出行为,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国家相关机构出台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1、广播电视媒体:是指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许可证,有广播电视节目生产、传输、播出能力的机构及其设施。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是指涉及广播电视媒体的电视播出、广播节目制作等方面的安全事件或事故。

3、广播电视媒体播出安全责任:是指广播电视媒体在播出节目过程中,对采用的主题、内容、播报形式等承担的安全责任。

二、安全播出措施1、节目制作和播出前的安全审核广播电视媒体在制作和播出节目之前,应加强安全审核工作,审核节目的内容是否涉及违法、不良风气、谣言、低俗内容等,对于可能引起社会公愤、聚众闹事、纠纷升级的内容尤应严格把关。

审核工作应严格落实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严谨审核,保证不良节目不得播出。

2、播出前的节目备案广播电视媒体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播出的节目,备案内容包括节目名称、主题、时长、播出频道、播出时间等。

政府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查验、审核并予以登记。

没有备案登记或审核不合格的节目不得播出。

3、播出中的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媒体需要科学安排播出节目,根据播出内容及时调节音量大小、情绪表达等,防止激发听众情绪,引发争议和冲突。

播出过程中,广播电视媒体应加强对内容和招标的监控,严禁出现与播出内容不符的音、画、字幕等内容。

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应增派人员加强值班,加强对播出的内容、广告的监管。

4、播出后的安全检查对于播出的节目,广播电视媒体应及时进行反思、总结和检查,对于可能存在妨害社会安全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4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4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播出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效率,确保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

三、报告责任与义务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广播电视播出事故的报告工作。

2.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及时高效地报告并记录发生的播出事故,确保真实准确。

3.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发生的播出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四、报告程序1.播出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以及事故原因等。

3.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报告审核与处理1.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报告机构反馈,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3.报告机构应按照处理建议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机构提交处理结果的报告。

六、报告记录与归档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建立播出事故报告记录档案。

2.报告记录档案应包括事故报告、审核意见、处理建议以及处理结果报告等。

3.报告记录档案应定期整理和归档,并保存至少五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1.对于延误报告、虚报事故、故意隐瞒事故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对于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监督与检查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播出事故报告工作进行评估。

2.上级机构应对下级机构的播出事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播出事故的事件,应按照事故报告的程序进行报告。

3.对于新型的播出事故,应及时完善和调整本制度,并向上级机构报备。

安全播出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安全播出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提高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播出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网络、设备制造、维护保养等相关单位,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播出事故事件定义1. 安全播出事故事件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广播电视节目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和内容播出的事件。

2. 安全播出事故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停播事故:因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广播电视节目无法正常播出;(2)错播事故:播出非原定节目或播出内容错误;(3)劣播事故:播出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4)安全播出设备故障事故:因设备故障导致安全播出受到影响。

四、安全播出事故事件分类1. 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造成较大范围影响的停播事故、错播事故、劣播事故和安全播出设备故障事故。

2. 一般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停播事故、错播事故、劣播事故和安全播出设备故障事故。

五、安全播出事故事件报告与处理1. 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事件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对事故事件责任人,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对因事故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播出秩序。

六、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播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完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事故事件的能力。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技能。

4. 定期对广播电视播出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秩序。

七、附则1. 本制度由XX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播节目的安全播出,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在广播播出过程中,因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安全播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安全播出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制定安全播出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类型、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及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播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四章安全播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成立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安全播出事故,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对安全播出事故进行严肃追责,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效力保障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一、总则。

广播电视是传播媒体的重要形式,其播出内容对社会公众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播出内容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内容,不得渲染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信息。

2.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前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3.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思想。

4.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敏感问题的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谨慎播出,确保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5.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播出设备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2. 对于重要节目的播出设备,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进行备用设备的配置,以应对突发故障。

3. 播出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四、播出环境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对播出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2. 对于播出场所的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及时整改,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对于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播出环境,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播出正常进行。

五、应急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于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人员疏散、设备保护、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确保播出安全。

3.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2. 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广播电视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3.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播出安全。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件、停/劣播事故有关定义
1、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凡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

对于节目中断后采取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是积极挽救、减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按照停播时间长的50%扣分。

错播: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

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计入停播。

3、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CY/T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二、重大事件和事故界定
(一)破坏和侵扰事件
1、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
2、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
1、在技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3、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损毁的事件;
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
指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四)重大事故
附表一中界定的事故及在重点时段发生的任何停播事故。

其中重点时段指总局临临时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中央电视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及各省上星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时段。

三、事件\事故记录范围
1、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重点时段和重要保证期发生的事故全部记
录,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见附表二。

2、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主备战、主备系统、主备设备切换造成的视频信号瞬间闪断,小于等于5秒(音频信号小于等于8秒)暂不记录,大于5秒(音频信号大于8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以监测中心记录数据为准);如十分钟内出现两次(含)以上闪断,停播时长累计后记入停播,但事故次数为1次。

3、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停播,5秒以内暂不记录,大于5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

4、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传输流程,上游播出单位发生的事故,下游播出单位不用重复记录,如某电台事故造成地方转播该台节目的发射台停播,只记该电台事故。

5、对于上、下游播出单位之间因传输信号中断造成的停播,在下游播出单位有备用传输通路的情况下,切换时长小于等于20秒,记上游播出单位停播,切换时长大于20秒,记下游播出单位停播。

6、为便于对付费节目的管理,如果集成平台节目停播,有明确事故单位的记录该事故单位停播;无法明确事故单位的,暂时记录隶属的集成平台事故,由该平台调查清楚后更正有关信息。

7、经总局或省局批准的试播期发生的停播事故暂不记录。

四、事件\事故的报告范围
1、所有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需要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2、重要保证期内,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均需上报总局;非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按照附表一规定上报。

3、非重要保证期内,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参照附表一中重要保证其界定的时长,大于该时长上报总局,其它报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非重点时段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照附表一规定上报。

4、总局提出零报告要求时,所有重大事件\事故需要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
五、事件\事故的报告要求
(一)快速报告
1、发生破坏和侵扰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打电话向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和当地安全播出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填写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传真至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或通过指挥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填报,并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的重大事件\事故有错误,则应及时予以纠正。

3、总局监测中心发现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包括相关用户投诉),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发单位,且立即电话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1小时内通过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4、省级广电监测机构发现各类重大事故\事件(包括相关用户投诉),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发单位,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安全播
出部门,同时对其中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应通过电话、传真或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5、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在接报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后应立即向总局科技司报告,并视情况缓重向总局主管领导报告。

(二)处置报告
1、对于发生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需通过指挥调度平台登录总局事故管理系
统及时填报事故记录。

2、遇有破坏和侵扰事件时,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上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件\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简单书面报告,24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3、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説明事件\事故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故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和领导批示,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如果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有关部门意见暂时无法完整准确报告,可先报告事件\事故的主要情况,待查处准确原因后,再补详细报告。

4、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在对事件\事故进行跟踪调查后,根据事件\事故影响情况向总局科技司提交书面报告。

(三)月报
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每月10日前通过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辖区内上月全部事件\事故记录,并上报本辖区内事件\事故月分析报告。

(四)其它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对上述要求上报的事件\事故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各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将广电总局统一编制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下发至每一个播出单位,并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或调整事件\事故及有关信息报告制度。

3、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因单位、部门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造成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件或事故危害扩大,或影响事故处理的,或导致不能正确判定事故性质的,按照责任事故处理;对违反事故上报制度的单位和领导将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重大事故的界定
附表二: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表
附表三: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
附表一重大事故界定
附表二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及故障环节分类表
(二)事故性质分类
(三)故障环节分类--①广播中心
(三)故障环节分类--②电视中心
(三)故障环节分类--③集成平台
(三)故障环节分类--④节目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⑤卫星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⑥有线分配(包括前端和传输网)
(三)故障环节分类--⑦光缆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⑧微波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⑨无线发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