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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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甲国(法院地)
实体法
冲突法
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典型案例:1887“特鲁弗特(Truffort)案”
1887“特鲁弗特(Truffort)案”
特鲁弗特是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1878年 死于法国,本人生前曾立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全 部财产给其养子。依当时瑞士继承法规定,死者 (被继承人)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 为此,死者亲生子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 对遗产主张权利。英国法院依本国“关于动产继承依 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规定,适用法国法。但依法国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应适用 瑞士法。英国法院据此适用瑞士继承法处理此案, 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反致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 一不可。
三、反致的理论和实践
(一)关于反致的理论 1、支持方: (1)可以尊重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2)可以扩大内国法律管辖范围; (3)可以实现判决结果一致; (4)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代表学者:英国的戴西和韦斯特勒克、美国的格里斯 沃特,法国的巴尔、斯太尔 和 拉波尔、意大利的菲 洛。比利时的波拉特以及我国的韩德培教授
地)
乙 国
实体法 冲突法
丙 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典型案例:秘鲁人案
秘鲁人案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波兰留有一笔不 动产,其配偶和子女向波兰法院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不 动产。波兰法院根据“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 冲突规范应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法律中的冲突规范规 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应适用中 国法律。而中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于是又指向了波兰法律。最 后波兰法院依波兰有关继承的实体法判决此案。
间接反致(Indirect Renvoi): 大反致、直接再反致
概念: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 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 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
流程图:
甲国(法院
流程图:
案例
一住所在德国的英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一笔动产。 英国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向 德国法;德国的冲突法则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本 国法,又指回英国法,此时就出现了一般意义上的反致。 英国法院受理该案时,它会认为自己应按照德国法院如受 理该案将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该案。假如是德国法院受理该 案,它将因承认英国法的反致而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 因此,英国法院也应象德国法院那样,适用德国民法来解 决该案。这里就有了“双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国法反致 于英国法,其次是英国法反致于德国法。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
(一)主观条件: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 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的冲突 法; (二)法律条件: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相关国家的 冲突规范规定不一致,即连结点不同或有的虽然表面相同, 但各国的解释不同; (三)客观条件:对于某一涉外民事争议,法院地冲突规 范最初指定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而不是内国法(法院地 法),即存在致送关系。
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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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的概念及分类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理论和实践 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对于反制的态度
我国现行立法中明确排除反致制度的原因分析 对我国反致制度的反思
从1878 “福尔果(Forgo)案”说起
案例简介
福尔果是个巴伐利亚籍的非婚生子,幼年随母移居法国,但直至68 岁未立遗嘱死亡时,一直未取得法国籍。其时,福尔果的旁系亲属向 法国法院对其在法国银行的一笔存款提出继承要求。依法国冲突法, 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而按巴伐利亚继承法的规定, 这些旁系亲属有继承权。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 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 的住所地法,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事实上的住所在法国,故应 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福尔果无直系亲属,也无兄弟姐妹, 其他旁系亲属则是无继承权的。因而,法国法院认定福尔果的存款是 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典型案例:1878 “福尔果(Forgo)案”
转致(Transmission):二级反致、转据反致
概念: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 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 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
广义的反致: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双重反致
反致
狭义的反致:一级反致、直接反致
概念: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 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 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流程图: 甲国(法院地)
乙国
实体法
一、反致的概念ຫໍສະໝຸດ Baidu分类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所作的判决,标志着反 致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确立下来。 什么是反致? 反致,又称系数的消极冲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指 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应某外国法,而 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其他第三国 法律。
反致的分类
双重反致: 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 完全反致(Total Revoi)
概念:外国法院说,是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反致制度,它是指 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 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 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如 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 致”;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 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内国法。所以,用“双重反致” 来概括英国的反致理论是不恰当的,最恰当的莫过于“外国法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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